7588一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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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 引用标准

增加: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3.18 轿厢意外移动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

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

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

1)可以有永久变形;

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

GB7588-2003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 引用标准

增加: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3.18 轿厢意外移动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的间隙)和7.7.3.1]。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

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

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

1)可以有永久变形;

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

3)在摆锤试验后,不要求层门能够运行;

4)对于玻璃部分,应无裂纹;

b)从层站侧,用硬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玻璃面板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大于7.6.2 a)所述的玻璃面板时:

1)无裂纹;

2)除直径不大于2 mm的剥落外,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

注:在多个玻璃面板的情况下,考虑最薄弱的面板。

表7 撞击点

摆锤冲击试验软摆锤硬摆锤

跌落高度

800 mm 800

mm

500 mm 500 mm

撞击点高度(1.0 ± 0.1)

m

(1.0 ± 0.1)

m

玻璃中点

无玻璃面板的层门

[图7a)]

×

具有较小玻璃面板的层

[图7b)]

× × ×

具有多个玻璃面板的层

门[图7c](在最不利的玻

璃面板上测试)

× × ×

具有较大玻璃面板或全玻璃的层门[图7d)] ×

(撞击在玻

璃上)

×

(撞击在玻

璃上)

具有位于1 m高度处开始

或结束的玻璃面板的层

门[图7e)]

× × ×

具有位于1 m高度处开始或结束的玻璃面板的层×

(撞击在玻

×

(撞击在玻

门[图7f)] 璃上)璃上)

大于150 mm的侧门框

×

[图7g)]

具有视窗的门

× ×

(7.6. 2)

注:×表示考虑该项试验

注1:图7e)和图7f)两者选一;

注2:选择最薄弱的玻璃面板进行试验。如果无法确定最薄弱的面板,均进行试验;

注3:对于定义为1 m的撞击点,误差为±0.10 m。

图中:

●软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

○ 硬摆锤冲击试验的撞击点

图7 门扇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

8.11 轿门的开启

8.11.1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电梯停在开锁区域(见7.7.1),应能在下列位置用不超过300 N的力,手动打开轿门和层门:

a)轿厢所在层站,用三角钥匙开锁或通过轿门使层门开锁后;

b)轿厢内。

8.11.2 为了限制轿厢内人员开启轿门,应提供措施使:

a)轿厢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50 N;和

b)轿厢在7.7.1中定义的区域之外时,在开门限制装置处施加1000 N 的力,轿门开启不能超过50 mm。

8.11.3 至少当轿厢停在9.11.5规定的距离内时,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从层站打开轿门,除非用三角形钥匙或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

本要求也适用于具有符合8.9.3的轿门锁的轿门。

8.11.4 对于符合11.2.1 c)的电梯,应仅当轿厢位于开锁区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

9.1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9.11.1 在层门未被锁住且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由于轿厢安全运行所依赖的驱动主机或驱动控制系统的任何单一元件失效引起轿厢离开层站的意外移动,电梯应具有防止该移动或使移动停止的装置。悬挂绳、链条和曳引轮、滚筒、链轮的失效除外,曳引轮的失效包含曳引能力的突然丧失。

不具有符合14.2.1.2的开门情况下的平层、再平层和预备操作的电梯,并且其制停部件是符合9.11.3和9.11.4的驱动主机制动器,不需要检测轿厢的意外移动。

轿厢意外移动制停时由于曳引条件造成的任何滑动,均应在计算和/或验证制停距离时予以考虑。

9.11.2 该装置应能够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并应制停轿厢且使其保持停止状态。

9.11.3 在没有电梯正常运行时控制速度或减速、制停轿厢或保持停止状态的部件参与的情况下,该装置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除非这些部件存在内部的冗余且自监测正常工作。

注:符合12.4.2要求的制动器认为是存在内部冗余。

在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的情况下,自监测包括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的验证和(或)对制动力的验证。对于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和对制动力验证的,制动力自监测的周期不应大于15天;对于仅采用对机械装置正确提起(或释放)验证的,则在定期维护保养时应检测制动力;对于仅采用对制动力验证的,则制动力自监测周期不应大于24小时。

如果检测到失效,应关闭轿门和层门,并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对于自监测,应进行型式试验。

9.11.4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应作用在:

a)轿厢;或

b)对重;或

c)钢丝绳系统(悬挂绳或补偿绳);或

d)曳引轮;或

e)只有两个支撑的曳引轮轴上。

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或保持轿厢停止的装置可与用于下列功能的装置共用:

-- 下行超速保护;

-- 上行超速保护(9.10)。

该装置用于上行和下行方向的制停部件可以不同。

9.11.5 该装置应在下列距离内制停轿厢(见图8):

a)与检测到轿厢意外移动的层站的距离不大于1.20 m;

b)层门地坎与轿厢护脚板最低部分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大于0.20 m;c)按5.2.1.2设置井道围壁时,轿厢地坎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大于0.20 m;

d)轿厢地坎与层门门楣之间或层门地坎与轿厢门楣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0 m。

轿厢载有不超过100%额定载重量的任何载荷,在平层位置从静止开始移动的情况下,均应满足上述值。

图中:

①——轿厢

②——井道

③——层站

④——轿厢护脚板

⑤——轿厢入口

图8 轿厢意外移动—向下和向上移动

9.11.6 在制停过程中,该装置的制停部件不应使轿厢减速度超过:-- 空轿厢向上意外移动时为1 gn,

-- 向下意外移动时为自由坠落保护装置动作时允许的减速度。

9.11.7 最迟在轿厢离开开锁区域(7.7.1)时,应由符合14.1.2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测到轿厢的意外移动。

9.11.8 该装置动作时,应使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注:可与9.11.7中的开关装置共用。

9.11.9 当该装置被触发或当自监测显示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失效时,应由称职人员使其释放或使电梯复位。

9.11.10 释放该装置应不需要接近轿厢、对重或平衡重。

9.11.11 释放后,该装置应处于工作状态。

9.11.12 如果该装置需要外部能量来驱动,当能量不足时应使电梯停止并保持在停止状态。此要求不适用于带导向的压缩弹簧。

9.1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8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12.12 轿厢的平层准确度应为±10 mm。平层保持精度应为±20 mm,如果装卸载时超出±20 mm,应校正到±10 mm以内。

15.17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完整系统或子系统(见F8.1)上,应设置铭牌,标明:

a)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造商名称;

b)型式试验标志及试验单位;

c)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号。

在16.1.3中增加:

h)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在附录A表A1最后增加以下两行:

章条所检查的装置

9.11.7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的意外移动

9.11.8 检查开门状态下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动作

在D2的最后增加:

o)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见9.11)

交付使用前试验的目的是检查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

试验时应仅使用9.11定义的装置的制停部件制停电梯。

试验应:

——包括验证该装置的制停部件按型式试验所述的方式触发。——轿厢以预定速度(例如:型式试验所确定的速度,如检修速度等),在井道上部空载上行(例如:从一个层站到上端站),以及在井道下部满载下行(例如:从一个层站到下端站);

按型式试验所述的试验,应验证轿厢意外移动的距离满足9.11.5规定。

如果该装置需要自监测(见9.11.3),应检查其功能。

注:如果该装置的制停部件包括层站的部件,有必要在每个涉及的层站重复该试验。

在E2b)的最后增加一项: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F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F8.1 通则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进行型式试验,或者对其检测、操纵装置和制停子系统提交单独的型式试验。组成完整系统的每一个子系统的型式试验,应定义接口条件和相关参数。

申请人应说明应用于该系统或子系统的主要参数:

—最小和最大质量;

—最小和最大力或力矩(如果适用);

—检测装置、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各自的响应时间;

—所预期的减速之前的最高速度(参见注1);

—与检测装置所安装的层站之间的距离;

—试验速度(参见注2);

—设计的温度和湿度的限值,以及申请人和试验单位所达成的任何其他相关信息。

注1:举例说明:曳引式电梯,如果自然加速度为1.5 m/s22,并且没有来自于电动机的任何力矩,则可达到的最大速度为2m/s。这是基于刚开始减速时达到的速度,即:经过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控制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由1.5 m/s2自然加速度产生的结果,假设意外移动检测装置在轿厢到达门区极限位置时动作。

对于曳引式电梯,因内部控制装置引起的电气故障的情况下,假定可达到的加速度不大于2.5m/s2。

注2:试验速度由制造商提供,试验单位使用该速度确定电梯移动距离(验证距离),以便在交付使用前的检验中验证意外移动保护系统的正确动作。该速度可为检修速度,或者由制造商确定并经试验单位

认可的其它速度。

申请时,应附下列文件:

a)结构、动作、部件尺寸和公差的详图和装配图;

b)如果必要,与弹性元件相关的载荷图;

c)所用材料的详细信息,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类型及其表面条件(拉制、铣削、磨削等)。

F8.2 说明和样品

F8.2.1 申请人应说明该装置的功能。

F8.2.2 申请人应按照与试验单位之间的约定提供测试样品,根据需要包括:完整的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控制电路(执行机构)、制停部件以及任何监测装置(如果有)。

应提供所有试验必须的数套夹紧元件。

按试验单位要求的尺寸提供该装置所作用的部件。

F8.3 试验

F8.3.1 试验方法

依据该装置及其所实现的实际功能,申请人和试验单位共同确定试验方法。

测量应包括:

—制停距离;

—平均减速度;

—检测、触发电路、制停部件和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参见图F2);—移动的总距离(加速距离和制停距离之和)。

试验还应包括: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动作;和

—任何自动监测系统(如果适用)。

图中:

①——在制停部件作用下开始减速的点

②——轿厢意外移动检测和任何控制电路的响应时间

③——触发电路和制停部件的响应时间

图F2 响应时间

F8.3.2 试验程序

应对制停部件进行20 次试验,并且:

—每个结果均不超出所规定的范围;

—每个结果均应在平均值的±20 %范围内;

证书应给出平均值。

使用驱动主机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时,还应按GB/T 24478-2009 4.2.2.4的要求进行制动器动作试验。

F8.3.2.1 认证用于单一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试验单位应以空载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上行试验;以载有额定载重量轿厢的系统质量或力矩进行10 次下行试验。

在各次试验之间,应允许摩擦件恢复到正常温度。

在试验期间,可使用数套相同的摩擦件。但每套摩擦件应至少能承受5 次试验。

F8.3.2.2 认证用于不同质量或力矩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试验单位应对所申请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进行一系列试验。

申请人应提供公式或图表,以说明制动力或力矩与给定调整量之间的函数关系,结果用移动距离表示。

试验单位应验证公式或图表的有效性。

F8.3.2.3 轿厢意外移动检测装置的试验程序

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

F8.3.2.4 自监测装置的试验程序

应进行10 次试验以验证该装置的动作。所有试验应可靠地验证该装置均正确动作。

此外,应验证在危险情况发生前自监测装置检测制停部件冗余失效的能力。

F8.3.3 试验后的检查

试验后:

a)应将制停部件的机械特性与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值进行比较。在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其他分析;

b)应检查确认没有任何断裂、变形或其他变化情况(例如:夹紧元件的裂纹、变形或磨损、摩擦表面的外观);

c)如果有必要,应拍摄夹紧元件和所作用部件的照片,以便作为变形或裂纹的证据。

F8.4 调整值的修正

试验期间,如果得到的数值和申请人期望的值相差20 %以上,则在必要时,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在修改调整值后另外进行一系列的试验。F8.5 试验报告

为了试验的再现性,型式试验时应记录所有细节,例如:

—申请人和试验单位确定的试验方法;

—试验方案描述;

—试验方案中该装置的安装位置;

—试验次数;

—测试数据的记录;

—试验期间的观察报告;

—试验结果和要求的一致性判断。

F8.6 型式试验证书

证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F0.2述及的内容;

b)轿厢意外移动保护系统/子系统的类型和应用;

c)主要参数的限值(由制造商和试验单位约定);

d)用于最终检验的试验速度及相关参数;

e)制停部件所作用部件类型;

f)对于完整系统,检测装置和制停部件的组合;

g) 对于子系统,接口条件。

J2.4 提拉和触发装置

悬挂的摆锤冲击装置通过提拉和触发装置的牵引从被试面板上摆,上

摆的高度按J4.2和J4.3的要求。在释放的瞬间触发装置不应对摆锤冲击装置产生附加的冲击。

悬挂钢丝绳应勾挂住摆锤冲击装置而没有任何的扭转,以防止在触发后摆锤冲击装置的旋转。

在触发之前,悬挂钢丝绳与摆锤冲击装置的中心线在一条直线上,应通过一个三角的勾挂装置,在触发位置使摆锤冲击装置的重心与提拉钢丝绳在一条直线上。

J4.3 软摆锤冲击试验用J2.2所述的装置在跌落高度为以下条件下进行:

a) 对于层门面板或门框,跌落高度为800 mm(见图J3);

b) 对于玻璃轿门、玻璃轿壁,跌落高度为700 mm(见图J3);

J4.4 摆锤应撞击在宽度方向为面板的中点,高度方向为面板设计地平面上方(1.0±0.1)m处。对于层门,该高度值见7.2.3.8。

跌落高度是参考点之间的垂直距离(见图J3)。

J4.5 J2.1和J2.2所规定的每个装置对每个撞击点仅进行一次试验。如果硬摆锤和软摆锤冲击试验都需要做,两种试验应在同一面板上进行,且先做硬摆锤冲击试验。

J5 试验结果解释

J5.1 轿门和轿壁的试验结果能满足标准要求的条件为:

a) 面板未整体损坏;

b) 面板上没有裂纹;

c) 面板上无孔;

d) 面板未脱离导向部件;

e) 导向部件无永久变形;

f) 面板表面无其他损坏,对面板表面有直径不大于2 mm,但无裂纹痕迹的情况还应再做一次成功的软摆锤冲击试验。

J5.2 层门、层门侧门框试验完成后,应按标准要求检查以下内容:

a) 失去完整性;

b) 永久变形;

c) 裂纹或破碎。

J7 例外情况

如果使用了表J1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和表J2水平滑动轿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由于他们能满足试验要求,所以无需进行摆锤冲击试验。

表J1 轿壁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

玻璃类型内切圆的直径

最大1m 最大2m 最小厚度

mm

最小厚度

mm

夹层钢化8

(4+0.76+4)

10

(5+0.76+5)

夹层

10

(5+0.76+5)12

(6+0.76+6)

表J2 水平滑动轿门使用的平板玻璃面板

玻璃类型最小厚度

mm

宽度

mm

自由门的

高度

m

玻璃面板的固定

夹层钢化16

(8+0.76+8)

360~720 最大2.1 上部及下部固定

夹层16

(8+0.76+8)

300~720 最大2.1

上部、下部及

一边固定

10

(6+0.76+4)

(5+0.76+5)

300~870 最大2.1 所有边固定

注:对于玻璃的三边或四边固定的侧面与其他部件刚性连接的情况,表中所列数值也适用。

图J3 测试装置的跌落高度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7001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TSG_T7005-2012_第1号修改单讲解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液压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19

节能规1号修改单

附件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第1号修改单 (对2010年8月第1版的修改) 附件A修改为: 附件A 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 A1燃煤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A1.1层状燃烧锅炉产品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1。 表A-1 层状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 1 —

注A-1:以I类烟煤、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A-1中Ⅱ类烟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2:各燃料品种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daf)范围,烟煤,V daf>20%;贫煤,10%<V daf≤20%;Ⅱ类无烟煤,V daf<6.5%;Ⅲ类无烟煤,6.5%≤V daf≤10%;褐煤,V daf>37%(下同)。 A1.2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2。 表A-2 流化床燃烧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3:以贫煤和无烟煤等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按照表A-2中褐煤热效率指标执行。 注A-4:以劣质煤(主要组成为煤矸石,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 net.v.ar<11500kJ/kg,且A ar>40%)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2中AI烟煤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1.3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3。 — 2 —

表A-3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5:以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3中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2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工业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4。 表A-4 燃液体燃料、燃天然气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 注A-6:以轻油、重油以外的液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液体燃料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注A-7:以天然气以外的气体燃料为燃料的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应当达到锅炉设计热效率,目标值按照表A-4中天然气热效率目标值执行。 A3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指标 燃生物质锅炉产品额定工况下热效率目标值和限定值要求见表A-5。 — 3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号修改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 号修改单 (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防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5.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修改为:“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

电梯检验规范第修改单修订稿

电梯检验规范第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

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

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09年第136号) 2009年第136号 关于公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实施情况,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 006)第1号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 第1号修改单 (对2006年10月27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续表 二、对“附件A”的修改 (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修改。 1. 品种(产品)为无缝钢管,级别为A2、B的代表产品和范围的修改

2. 品种(产品)为阀门的修改 (二)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后面,增加注(11)。 “(11)取得GB5310《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6479《高压化肥设备用无缝钢管》、GB9948《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711.1《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产品。 取得GB13296《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制造同牌号、同规格的GB/T 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取得合金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资格可以覆盖碳钢钢管的热扩(专项)制造。”

TSG-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1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 S G21-2016)第1 号修改单(对 2016 年2 月第1 版的修改) 1.将1.9条修改为:“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 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 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 2.1.1(4)项修改为:“(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 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 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二维码、条码等。” 3.将2.1.2.1(6)项修改为:“(6)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 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2.1.3.2(1)和(2)的要求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 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4.将2.1.3.1条修改为:“2.1.3.1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 的材料

“2.1.3.1.1 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 的材料“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也未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经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进行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1.2 已列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材料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的材料,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但已列 入压力容器或者承压设备专用钢板、锻件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研制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提 供必要的材料数据(包括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疲劳试验数据、断裂韧性以及其他满足该材料使用范围要求的性能参数)。材料经 过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验证,并且 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证明其各项性能指标能够满足本规程和相应标 准要求的,可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5.将2.1.3.2条改为:“2.1.3.2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 压力容器专用低合金钢板及锻件 “对于本规程协调标准中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板及锻件,境内材料制造 单位首次制造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证明各项性能指标能够 达到本规程以及本规程协调标准要求的,可以用于制造压力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1号修改单

附 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 3

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4年第143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号修改单 (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 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 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 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 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 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0.1MPa。” 6. 3.11.2(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 20592至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7. 3.11.8(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含1修改单)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 2004年1月1日实施 前言 (5) EN81—1前言 (6) 1 范围 (8) 2 引用标准 (8) 3 定义 (9) 4 单位和符号 (10) 5 电梯井道 (10) 5.1总则 (10)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3) 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 5.6 井道内的防护 (14) 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4) 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 5.9 井道照明 (16) 6 机房和滑轮间 (16) 6.1 总则 (16) 6.2 通道 (16)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 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8) 7 层门 (18) 7.1 总则 (18)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19) 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1) 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1) 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1) 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2) 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3) 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5)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5) 8.1 轿厢高度 (25)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5)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7) 8.4 护脚板 (27) 8.5 轿厢入口 (28) 8.6 轿门 (28) 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28) 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29) 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29) 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29)

深入解读GB11887第1号修改单

深入解读GB11887第1号修改单 GB 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觃定及命名方法》深入解读第1号修改单前言 为了统一珠宝首饰的标识标注,觃范珠宝首饰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珠宝首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2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GB 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觃定及命名方法》第1号修改单,正式实施时间为2016年5月4日。 为实现市场平稳过渡,特地设置了15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GB 11887相应条款和第1号修改单同时适用,符合原GB 11887相应条款或修改单的产品均允许销售。过渡期结束后,即2016年5月4日之后,不符合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销售、进口。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到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幵据此调整其贵金属饰品的印记、标签及其他标识物。 解读一:最高纯度为“足” GB 11887第1号修改单中,第4章表1的注2特别强调: “足,金、铂、钯、银,”是本标准觃定首饰产品的最高纯度,是指其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 也就是说,“千足金”、“千足银”、“千足铂”、“千足钯”等千足名称从2016年5月4日起将从首饰市场上消失。 所有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的首饰,包括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千足金”首饰,今后只能标为“足金”首饰。那些“万足金”、“万足纯金”、“金Au9999”等名字一律只能是“足金”。

在GB 11887《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觃定及命名方法》标准中,贵金属纯度和含量是两个概念。 纯度是贵金属质量分数在某一范围内以千分数标识的最小值,是一种名称。 1 含量是贵金属元素的质量分数的具体值。 比如说:纯度(Au)750,是指大于等于750.0‰而小于916.0‰的黄金含量范围,以该范围内的最小值即750作为纯度名称,也可用“18K金”作为该纯度的表示方法。 解读二:企业标准必须有 标准的修改只是统一了纯度命名觃范,幵不限制贵金属含量达到999‰、 999.9‰以上的高含量产品的生产不销售。企业仍然可以通过企业标准,以合觃的形式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的贵金属含量,把产品质量信息详细、准确地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更纯的或者更美的首饰,明明白白的消费。从而,为社会营造一个企业自主声明、消费者自愿选择的市场环境。企业标准的要求: 1. 企业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觃定,不得不现行 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冲突。 2. 标识内容客观觃范,不得误导消费者和夸大宣传。 3. 对于贵金属含量不低于990‰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企业标准以合觃的形式 自主声明其产品的贵金属含量,但企业要对其明示的含量承担担保责任。 解读三:足金印记怎举打 印记是打印或刻印在贵金属饰品上的永丽性标识。 GB/T 31912-2015《饰品标识》5.2.1条觃定:贵金属饰品的印记应符合GB 11887的觃定,标注下列内容:

(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杂物电梯

精品文档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第1 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 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 在2.1中增加“ (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

(完整)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完整)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全部内容。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2014年第143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质检 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导则》;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部 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号修改单 (对2011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1。3.1(3)修改为:“罐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450L,气瓶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50L且气瓶容积之和不小于3000L(注1—5);” 2. 1.6(2)修改为:“如果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没有或者不能被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覆盖时,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各项要求.” 3。 1.7修改为:“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4. 3.9.3.1修改为:“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按照HG 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对于该标准未列入相应的常见毒性程度表的介质,由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Z 230—201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确定介质毒性危害性程度.” 5. 3.10。1。2(3)修改为:“真空绝热罐体内容器的外压载荷由设计者根据制造、运输、装卸、检验、试验或者其他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大内外压力差确定;真空绝热罐体外壳的外压载荷不得小于0.1MPa。” 6。 3。11.2(2)修改为:“充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HG/T 20592至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7。 3.11.8(5)修改为:“管路焊接完毕后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无损检测,合格后以罐体或者气瓶耐压试验压力进行耐压试验,并且以罐体设计压力或者气瓶公称工作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8. 增加3.11。10:“装设卸液泵的要求

《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7号 关于发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上述2个规范的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修改内容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修改内容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1号修改单。 2.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9月第1版的修改) 一、2.1中(6)和(7)修改为:“(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二、2.9.1中(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三、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对2.9.1(6)以外的钢板(带),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四、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GB 150或者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五、2.11中(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六、3.1中(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七、3.2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八、3.4.1中(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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