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募集资金的用途范围募集资金的用途范围应与募集项目的规模和目标相一致,实现财务运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下面是几个常见的募集资金用途:1. 项目投资:将资金投入到业务拓展、研发创新等项目中,以推动企业发展。
2. 债务偿还: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相应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保证债务的良性循环。
3. 资本运作:通过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 资金占用成本:将闲置资金投资到短期、高流动性项目中,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升资金利用效率。
三、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
1. 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应经过企业高层决策,并制定相关决策文件。
决策程序应包括资金需求分析、项目评估、决策方案选择等环节。
2. 预算程序:根据决策的资金需求,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预算,包括项目名称、预计投资额度、时间安排等内容。
预算应在使用前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3. 申请程序:各部门或项目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资金管理部门递交正式的资金使用申请。
申请应包括项目背景、具体用途、预计投资额度等信息。
4. 审批程序: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的合规性、合理性等因素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流程,确保审批过程的公正和高效。
5. 监督程序:募集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监督程序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等环节。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与风险控制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采取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
1. 责任人的设定:对资金使用的决策、申请、审批等环节,应明确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关绩效考核机制,激励责任人员履行职责。
2. 风险控制措施: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包括内部控制、限额管理、风险评估等,以降低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公司:指本公司。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
•资金用途:指公司各项业务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的资金。
•管理人:指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3. 资金使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按需使用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4.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户:公司应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用途和金额: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在注册地及券商网站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各种风险。
•监督执纪: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服务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5. 资金使用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的总额、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等信息。
•非定期报告:公司应根据需要向股东、证监会等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
6. 违规处理•处理方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情况。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7. 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依法合规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任何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欺诈行为,公司有权依法惩处。
8.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是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募集资金在各个领域的使用日益频繁且规模逐渐扩大。
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募集资金的组织,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资金使用的原则1.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 收支平衡原则:资金使用应保持收支平衡,确保募集资金有效利用。
3. 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利用,确保募集资金的最大化效益。
三、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使用计划编制1.1 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1.2 资金使用计划应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1.3 资金使用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批后执行。
2. 资金使用申请流程2.1 申请人填写《资金使用申请表》,明确申请事由、金额、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2.2 资金使用申请表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提交资金管理部门;2.3 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及时给出答复。
3. 资金使用过程管理3.1 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合法;3.2 资金使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借他人之手或挪用资金;3.3 资金使用过程应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资金流向、使用日期、接收单位等;3.4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资金使用监督与审计1. 监督机制1.1 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2 监督部门应向组织管理层提供监督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 审计制度2.1 组织应建立资金使用的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2.2 审计部门应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2.3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组织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发现问题应追究责任并及时整改。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
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
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
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
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
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
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
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
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
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
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
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
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户的设立、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资金的使用申请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重大资金使用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变更原因、新的募投项目情况等信息。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1.1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负有整体管理责任,应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1.2 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募集资金的投入范围2.1 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和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市场推广等相关费用。
2.2 募集资金还可以用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比如偿还债务、增加流动性等。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3.1 公司应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使用渠道和时间节点。
3.2 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并进行书面记录。
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
四、募集资金的资产保全4.1 公司应妥善保管募集资金,并建立完善的资金监控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运用。
4.2 公司应与银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资产的管理和风险控制,防止资金的流失和损失。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5.1 公司应定期向投资人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5.2 在公司进行定期财务审计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纳入审计范围。
六、违规处理6.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计划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补正错误。
6.2 对于挪用或滥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2 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7.3 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机关备案。
总结:以上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责任、投入范围、使用程序、资产保全、使用监督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公司需担负起信息公开的责任,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核和调查。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安全、高效运作,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资金使用程序1.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制订和审批a.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发展规划,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b.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详细列明资金的具体用途、金额、时间安排等内容,并附相应的支撑文件。
c. 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定。
d. 财务部门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2. 资金的划拨和支付a. 经资金使用计划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划拨资金到相关部门的账户。
b. 资金的支付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确保资金按照计划和目标进行使用。
3.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a. 项目负责人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计划使用。
b.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三、资金使用的限制和要求1. 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发展规划,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或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
2.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或超出合同范围。
3.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侵占、挪用、浪费等行为。
4.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到精确核算、合理运营,防止资金的滥用或闲置。
四、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1. 对于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止资金划拨等。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活动。
2. 如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使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依法执行。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即为本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望各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作。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保障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目的公司通过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目的,因此,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坚持以下用途:1.投资于公司的上游或下游产业,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2.支持企业的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等相关活动;3.用于购买先进设备、优化生产管理;4.进行企业并购、收购等活动;5.支付企业的债务,以及对额外收益进行分配。
三、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现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高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资金分配与使用公司应具体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将资金按计划分配使用。
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和合规性。
2. 资金流向监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对募集资金的流向监管。
同时,董事会应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应委派专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用途及条例的规定。
3.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效益作为重要的管理指标,并定期进行效益评估。
对于使用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应进行合理的调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资金使用报告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社会公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2.资金使用的效益分析和评估;3.资金使用的明细和主要偏差原因;4.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说明和分析。
五、处罚条款公司对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以整改,同时,对于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办法中未涉及问题、或涉及问题未能明确处理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资金的分类1.1资本性支出:指获取长期资产或提高固定资产的支出,例如购置厂房、购置设备、模具或开发新产品等。
1.2经营性支出:指日常经营活动的支出,例如成本、人员工资、税费、物流、市场费用等。
1.3准备金、信用准备金和储备基金等备用金:指以备不时之需留存的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原则2.1投资原则:将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财务投资,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且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测量和分析,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2.2偿债原则:将企业的债务优先偿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给社会相应的利息和本金。
2.3节约用途原则:募集资金应尽可能地避免大规模的不必要支出,并优化企业的运营成本。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流程3.1立项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审核,确定计划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详细的项目预算。
3.2实施计划: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使用资金,采用适当的优化方法提高使用效率。
3.3流程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4.1月报:每月报告预算、实际使用情况和差异分析,及时做出预算的调整,合理分析资金使用情况。
4.2季报:每季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分析和建议。
4.3年报: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和质量,报告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建议和意见。
五、经费绩效评价5.1考核目标:以绩效为导向,设定合理的经费使用目标,发挥募集资金的最大效益。
5.2考核指标:分别进行考核,分析绩效的原因和不足,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参考。
以上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企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利用。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1.生效条件
本办法执行自其发布之日起。
2.资金专户的建立
金融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协议,按照充要条件设立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
3.资金专户的处置
银行在接受金融机构指定的负责人委托的前提下,根据募集资金专户的协议,处理募集资金专户的活动。
4.负责人的责任
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的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管理职责,妥善分配和管理募集资金。
5.资金专户的查询及审核
金融机构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及其存管银行进行定期查询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和纠正,以确保资金安全。
6.安全措施
金融机构定期重新设定资金专户保护密码,实施安全措施阻止不正当操作,确保资金专户安全。
7.监管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的账目准确性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要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
8.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协议建立资金专户及其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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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月修订 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联信永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因市场等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公司在结合投资项目信贷安排的基础上,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家银行的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也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 (二)总经理审议; (三)董事会批准。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申请单,由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实质性审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查并联签,最终由董事长签署同意后由财务部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银行用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证券部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证券部负责相关信息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投入。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总经理签批;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至20%时(含20%),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长签批;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存在项目实际进度、效益与计划进度、效益相比差异超过20%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专项报告闲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收购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决策时,遵循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等程序、回避制度,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该关联交易。
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或变更事项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经总经理确认后提交董事会。
(二)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变更方案,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或在认为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评议,并可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三)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四)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节余资金的运用,由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报经董事会研究确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