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林劲松 刑事诉讼法 第四讲管辖

管辖:审判管辖
4、特殊案件的地区管辖(法释T4-11) (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航空器内;国际列车上;中国 驻外使、领馆内;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外国人在我 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服刑罪犯;)
管辖:审判管辖
(四)专门管辖 (法T27) 1、含义 2、军事法院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案件(具有军籍 的军人、在编职工等) (参见: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审判管辖
(三)地区管辖 (横向,同级法院) 1、一般原则(法T24) 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做广 义理解:公T15)
管辖:审判管辖
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的犯罪地(法释T2, 公T16)
(法释T2)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 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 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 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管辖:职能管辖
二、职能管辖
(一)含义 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 (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范围(法T18) 1、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辖:职能管辖
2、除外情形(公T14) 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受理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 的刑事案件 监狱受理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不属于“侦查”)
管辖:职能管辖
(五)管辖交叉 1、公、检等侦查机关互涉案件 相互移送,主(罪)次配合(公T28,检T12) 2、并案处理 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六T3,检T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章管辖第⼀条⼈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涉婚姻⾃由案(刑法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百七⼗条规定的)。
(⼆)⼈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规定的);⒉⾮法侵⼊住宅案(刑法第⼆百四⼗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由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⒍⽣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案侦查。
(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条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结果发⽣地。
针对或者利⽤计算机⽹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的⽹站服务器所在地,⽹络接⼊地,⽹站建⽴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被害⼈使⽤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六章 管辖制度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3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下级 法院
上级 法院
级别管辖特殊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人民检察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 认为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 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可以依法审理 ,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 民法院。 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 刑事诉讼法》 19条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除外。 的除外。
普通刑事案件, 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 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 之外的案件。 之外的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定义: 定义: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 划分。 划分。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提级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提级管辖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将其管辖权向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管辖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提级管辖作出了规定,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提级管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提级管辖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作出的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作出的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作出的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执行的裁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作出的决定的;(三)不服人民法院对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作出的决定的;(四)不服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作出的决定的;(五)不服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执行的裁定。
”三、提级管辖的情形1.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
具体情形包括:(1)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2)案件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国际法律问题;(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下级人民法院难以作出判决;(4)案件涉及多个下级人民法院,需要统一审理;(5)其他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情形。
2. 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当事人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其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管辖。
具体情形包括:(1)当事人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存在严重违法情形;(2)当事人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3)当事人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4)其他需要提级管辖的情形。
从一起个案谈刑事诉讼法中的牵连管辖制度

院 审查 起 诉 ,梁 平 县 检 察 院按 照 查 中认 为 ,在罪 犯 闫某某 已经被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某 ,女 ,河 级别 管 辖 将 该 案移 送 上 级 院 ,重 判刑 的情 况 下 ,犯 罪 嫌疑 人 常某
北省 魏县人 。2 0 年9 0 0 月犯 罪嫌 疑 庆 市第 二 中级人 民法 院对 被 告 人 某 因犯 罪 地不 在 梁 平 县而 不 适用 人 常某 某 的 丈夫 闫某某 伙 同他 人 闫 某 某 判 处 了 无 期 徒 刑 后 , 地域 管 辖 ,又 因 闫某某 已判 刑 ,
从 一 起个案
鼹莉 癣癣 蓐磨 辔蓟
陈
醉
被 警 方抓 获 ,被 抓 时常 某 某 向警 重 庆 被判 刑 ,因 此 ,犯 罪嫌 疑 人 方 隐 瞒 了 闫某 某 的真 名 。2 0 年 常 某 某应 按 照 牵 连管 辖 由梁 平 县 0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案
7 1 平 县 公 安局 将 闫某 某 故 管辖 。 月63梁 意 杀人 、抢 劫 案移 送 梁 平 县检 察 第 二 种 意见 :公 诉 机关 在 审
件 ,避免 了程序 的重 复运 作 ,减 犯 ;不 仅包 括 事 前 通谋 的共 同犯
少 分 别诉 讼 的成 本 ,有利 于 实 现 罪 和事 中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还 包 诉 讼 程 序 的经 济 性 。 因此 ,牵 连 括 事 后 通谋 的共 同犯 罪 即 窝藏 、 管辖 制 度 的设 立 ,有利 于 实 现刑 包 庇 、窝赃 、销赃 等犯罪 。 事诉 讼 制度 的科 学化 和 经 济 化 ,
( ) 连管辖 的适 用规 则 三 牵 上级 法 院 与下级 法 院之 间发 生 牵 连 管 辖 时 适 用 “ 高 不 就 就 低 ” 原则 , 由上级 法 院 取得 牵 连
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案件管辖区域划分、管辖原则、管辖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的概述、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的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概述1. 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的起源我国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州县制”。
在封建社会,州县制是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地方官员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司法等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2. 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我国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核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的体系。
三、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1. 管辖原则(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 管辖范围(1)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2)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等。
(3)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包括行政争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四、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的适用1. 适用对象案件管辖区法律依据适用于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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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管制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三、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
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组织(原为公安机关,《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
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关于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具体规定的问题,上述已经由的小编为您整理好,由此我们可以得知的是从法条中的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来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