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相对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相对解析(三)
三、管辖不明的处理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真题链接
1、(2006-2-25)王某担任甲省副省长期间受贿50多万元,有关法院指定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项指定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作出?
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
B.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C.W市中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D
2、(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 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这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答案:A。
2023年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事诉讼法管辖

司法考试讲义笔记解读刑事诉讼法—管辖备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告诉才解决的案件。
①欺侮、诽谤案(刑法246条第1款,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257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刑法260条第1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④侵占案(刑法270条,但职务侵占除外)(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①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④重婚案(刑法258条);⑤遗弃案(刑法261条);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意: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局限性、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也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
(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也应当受理。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被害人涉及近亲属)注意:缺少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不备案、撤消案件、不起诉)【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假如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特殊情况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解释》总结司法实践, 罗列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 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 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 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 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活学活用】【例题不定项】下列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张三武装暴乱案B.李四因贪污被侦查, 李四逃亡国外并因病死亡, 现依法需要没收李四在国内的涉案财产C.王五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D.赵六非法泄露国家秘密案【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管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管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精解:管辖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实质上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立案管辖问题;另一个是要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即审判管辖问题。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的问题。
二、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自侦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立案管辖军队保卫部门的立案管辖范围: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的立案管辖范围: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管辖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其它犯罪案件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审判管辖: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普通管辖:(指定管辖)地区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住所地管辖为辅原则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原则。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限于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①侮辱罪案件(刑法第246条第1款);②诽谤罪案件(刑法第246条第1款);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条第1款);④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条第1款),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刑法第270条)。
应当指出的是,除侵占私人财物案件外,其它案件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则构成公诉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相对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难点相对解析(一)一、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二、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⑵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真题链接:1、(2004-2-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
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

③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中级规定,如果只是单纯发生在中国船舶内(没有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主要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口诀记忆:领域以外船舶内,船舶最初停泊地】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口诀记忆:自诉案件港澳台,基层人民法院管】
⑥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
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涉及主管单位的只有中国公民在中国使领馆的犯罪哦】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中级规定】。【口诀记忆:中国公民使馆内,单位户籍所在地】
⑦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中级规定】。【口诀记忆:领域以外去犯罪,原居或者入境地】
特殊情况的管辖规定
情形
管辖的法院
①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由被告人被抓获地【只规定条约规定的罪刑哦】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说中级,另我国在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被告人既可能在国外,也有可能在国内,因此答案是被抓获地】【口诀记忆:国家罪刑抓获地】
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⑧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口诀记忆:罪犯服刑宣告前(漏罪),原审人民法院管;对于漏罪,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都有管辖权】
⑨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非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口诀记忆:正在服刑又犯罪,服刑人民法院管;逃脱期间又犯罪,押解前后分开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主要包括:(1)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2)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3)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4)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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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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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指普通法院)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律||教育网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后
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指定管辖: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②解决管辖不明,几个法院都想管,几个法院都不想管;管辖明确也可指定,如克服地方保护或者回避等情况
【单选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2008年)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殊管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选项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