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

【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指普通法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律||教育网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指定管辖: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②解决管辖不明,几个法院都想管,几个法院都不想管;管辖明确也可指定,如克服地方保护或者回避等情况【单选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刑事诉讼法—管辖与回避

管辖 国家专门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 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 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 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除由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 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公 安机关受理。 除外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4条、第225条
古今回避之不同
官威与回避
司法中立与回避制度
利益规避 祛除偏见
第二节 回避的人员范围、 理由和种类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28条和第31条,适 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 查、起诉、审判活动 的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又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坚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 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 处理 此外,还有其他回避情况,诸如《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206条
司法协助
法律上的协助,法律上之共助、诉讼协 助、诉讼共助 法院依据自己的权限,依法协助其他法 院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 在我国,一般指国家互助。
第八章 回避
第一节 总说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和案件当事人 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 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加 对该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三、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 法院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都有当地的政府来制定。
即使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纠纷,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也是比较麻烦的。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刑诉法公安指定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是什么你对刑事诉讼管辖有多少了解?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类案件。
因其性质十分的恶劣,所以针对这一类案件的管辖,国家有一套专门的管辖体系。
那么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它们具体的管辖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就问您解答这些疑问。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管辖体系中的具体管辖内容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
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不同标准的管辖问题可以采用补充性的管辖标准,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范围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三和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办理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并凭有证据提交法院审理;第三十七条则规定,被告人有异议,对管辖地位或管辖权限提出异议,由该管辖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两项规定从司法监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来规范了法院对于管辖异议的审理方式。
最后,需要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管辖的不可逾越原则。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管辖权的确定可能存在很多重大问题。
但是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规则,如第三十
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受理,必须告知当事人,同时指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五条则规定,法院或检察院违反本法规定行使管辖权,其裁判、决定无效。
这两个规定都强调了不能超越法定管辖范围的原则,以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是显然非常细致和全面的。
对于跨区域和跨层级的管辖问题,它既有具体的原则和标准,也有灵活适度的处理方式。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管辖之争和异议,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运转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
而刑事诉讼的管辖则是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极为重要。
首先,跨管辖区域的管辖规定可以带来很多实际应用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情况下,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实际含义是在国家主权的范畴下,中国法院可以对中国公民的跨国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跨境犯罪问题越来越普遍。
然而,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其次,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又给出了很多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法院应该注意刑事审判的层级和范围,对于层级管辖范围的确定应该合理、及时、公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终保障本案件的审理合法有
效。
另外,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限制和不可越界原则的规定也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法院或检察机关超越了自己的管辖范围,或还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可能造成刑事审判结果在法律上的无效性,并带来其他不可预测的后果,这也是需要谨慎预防的。
此外,在管辖问题中还需要关注的是被告人与犯罪地的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范围大多以被告人、案发地和涉案金额等为基础,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互相补充使用。
而被告人的住所所在地与犯罪地点的关系,也可能对管辖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在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管辖,如以案发地点为管辖原则,再酌情增设以罪犯居住地、作案工具购买地等为价格指标的管辖补偿规定,从而避免了一些诉讼难题和矛盾。
最后,我们需要重视异议和管辖之争的处理。
在实际诉讼中,当管辖问题引起异议时,诉讼参与人应该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或检察机关应当以严谨的执国法律精神加以处理,并尽快做出合理的裁判决定。
在审理管辖异议的过程中,还应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党的方针、政策等因素,避免不必要的和局面崩溃。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范围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肃清犯罪,较好地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性、适用性和实用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
司法权的实现,合理应用法律和市场信息经验。
同时,还需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不断完善涉外刑事案件、管辖异议和可能产生的标准化处理流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促进刑事审判领域的持续优化和发展,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