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考核及转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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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修订记录表

1目的

为规范员工转正程序,保证转正考核流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所属公司参照执行。

3制定依据

《集团治理准则》、《集团人事管理准则》。

4管理职责

4.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负责审核试用期员工出勤状况及所在部门主管评价意见是否客观公正;负责监督试用期或转正实施情况。

4.2各部门负责评估试用员工试用期间绩效状况、评价转正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表现;负责指导员工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5正文

5.1 试用期

5.1.1试用期时间要求:

5.1.1.1除总裁特批的员工外,新员工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多于6个月。集团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2-3个月。

5.1.1.2简单工种(如:驾驶员、清洁工、保安等)岗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减试用期。

5.1.2试用期工资标准:

员工试用期工资原则上按其所应聘岗位工资的80%发放,或者根据应聘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执行;

5.1.3试用期间调动后的管理要求:

5.1.3.1试用期间的调动管理:试用期内的员工如为集团内所属子公司调入或发生在公

司内部调动的情况,根据其调动后的岗位情况,重新确定试用期。

5.1.3.2若调动后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相似的,则试用期按原约定期限。

5.1.3.3若调动后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但其累计试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1.3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或员工存在下列事实或情形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提前通知员工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5.1.3.1伪造学历、各类资质证明(证书)的,或者隐瞒违法犯罪个人经历的;

5.1.3.2隐瞒病史或受伤(事故)经历的;

5.1.3.3患有传染性、精神性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5.1.3.4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义务的;

5.1.3.5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1.3.6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工作目标或工作要求的;

5.1.3.7拒绝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5.1.3.8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5.2转正

5.2.1转正条件

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5.2.1.1无早退、旷工现象,试用期内累计迟到不得超过4次;

5.2.1.2经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其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

5.2.1.3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或本部门组织的新员工入司培训并考核合格;

5.2.1.4通过规定的新员工转正审核程序。

5.2.2提前转正

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5.2.2.1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

5.2.2.2经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在其岗位职责要求范围内能够独立开展试用岗位的相关工作,并且取得两项以上显著工作成果;

5.2.2.3通过人力资源部门或本部门组织的新员工入司培训;

5.2.2.4通过规定的新员工转正审核程序。

5.2.3延期转正

5.2.3.1在正常转正期满,经评价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正常转正条件时,可延长试用期。

5.2.3.2因工作岗位有特殊要求需要延长试用期的,可以延迟转正,但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5.2.2转正审核

5.2.2.1正常转正流程:

5.2.2.1.1试用期满前一周,试用部门通知试用员工办理转正手续,或由试用员工主动到人事部门申请转正,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申请表”。

5.2.2.1.2试用员工所属部门主管如实考评员工岗位工作技能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相关领导批准,集团本部及各单位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转正,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5.2.2.2延期转正流程:

5.2.2.2.1在转正审批过程中,任何一级领导提出延期转正要求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各部门负责经理助理以下员工的跟踪、了解延期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本人,说明延期转正原因。

5.2.2.2.2延期转正的延长时间原则为1个月,所属部门领导可视员工工作表现情况在延期转正期间要求其本人再次提出转正申请。

5.2.2.2.3若第二次转正申请未获准通过,则解除劳动关系。

5.2.2.2.4员工在试用期及转正时的相关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试用期入司培训考试成绩、试用员工转正申请表及个人工作总结等。

5.2.3转正工资标准

试用员工从完成转正审批流程获得最终批准签字之日起,执行转正后的岗位工资标准。若没有约定转正岗位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与用人部门沟通确定工资标准。

5.3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归集团人事行政中心。

5.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记录

附件1:【员工转正申请考核表】

员工转正申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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