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doc 19

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doc 19
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doc 19

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doc 19)

“安然事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影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主席沈联涛

2002 年9 月23 日

李锷教授、林麟书教授、各位杰出学者、各位嘉宾:

大家好!我很荣幸获邀在职业训练局二十周年的第三场杰出学者/企业家讲座上发表演说。不过,紧随国际知名的杰出科学家兼香港大学新任校长以及香港科技园行政总裁之后发表演讲并不轻松。

我想在演说的开首作出证券监管者一般会作出的声明:今次演说的内容纯属个人意见。虽然我在预备讲稿时曾征询若干同事的意见,但我想强调,以下意见不一定代表证监会(包括证监会非执行董事)的立场1。我希望发表这些意见,是因为我相信在完善香港投资者的权益保障这个目标的进程上,我们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众所周知,自美国发生Enron(安然) 及WorldCom(世界通讯)事件后,企业倒闭和企业管治失当事件已成为热门的话题。去年,安然

1

我很感谢欧达礼先生与其它证监会同事就这篇讲稿向我提供宝贵的意见,亦多谢赵雅贤女士在秘书事务上为我提供协助。本讲辞内一切观点、错误及遗漏完全属于作者本身的责任。

及世界通讯事件所涉及的市值损失总额达800 亿美元(6,240 亿港元),约相等于香港同期股市市值的总跌幅。

我打算将这次演讲分成三部分:

首先,我会概述企业管治问题的症结和各主要市场正采取的补救行动;

目前监管香港上市公司的架构;及

证监会在处理企业失当行为方面所担当的角色。

安然事件发生后的规例修订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良好的企业管治的重要性立即备受注目。2000 年科技股泡沫的破裂,使欧美的市场监管机构理解到,科技股泡沫在某程度上可能是因差劣的会计帐目和企业失当行为所导致的,而这亦使到企业管治成为全球关注的课题,换言之,欢呼声过后(或潮水退后),问题(或礁石)便开始显露和呈现。

安然、世界通讯及其它有关公司事件的始末正逐步揭露。人们仍在争论这些公司的倒闭原因,但情况似乎是,正如一名美国监管机构高层人员向我表示,美国出现了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企业管治失当事件。企业管治之所以失当,是由于有关制度的若干制衡机制被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削弱所致。由于美国拥有规模最大、最具深度的证券市场,并且设有最严密的监管架构,因此值得我花点时间解释美国与香港的制度(香港的制度大致上建基于英国和澳洲的普通法制度)之间的分别。

企业管治搀合于每个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法律和市场历史之中。美国于1929 年发生的华尔街股灾,促使当局在1933 及1934 年订立有关的证券法规及成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形成了美国现行的证券监管

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董事局在安然倒闭事件中所担当的角色报告书》,页107-70, 2002 年7 月8 日。

受到规管。例如,在美国和若干欧洲国家,审计师受到公众监督。然而,

在英国、欧洲其它国家和香港,审计行业仍普遍实行自我监管。

第三道防线是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美国的交易所(例如纽约证券交

易所和纳斯达克)按照其相关规则和数量准则来评审公司的上市资格,而

所有发行人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呈交有关的法定资料以作存盘备

案。美国的制度设有由罚款以至判监等不同形式的制裁,从而惩处提供虚

假或具误导成分信息的人士。一般而言,蓄意违反证券法规属刑事罪行。

此外,美国的交易所会密切监察在其上市的公司,并经常将表现欠佳的公

司除牌。例如,去年有770 家公司在纳斯达克被除牌,其中有390 家因未

有遵从上市规定遭除牌,数目接近新上市公司总数(145 家)的2.7 倍。另

外,美国各州及联邦检察部门亦可采取严厉的行动来打击企业盗窃、行骗

或欺诈罪行。

最后,上述三道防线以集体诉讼及胜诉收费制度作后盾。任何股东若

认为利益受损,均可联手对有关公司的管理层或大股东直接采取法律行

动。小股东掌握这项强力武器后,便可确保公司的董事、控权股东及其顾

问加倍谨慎行事,以避免引发费用高昂的集体诉讼行动。

我想指出英国、澳洲及香港的法制并不设有上述集体诉讼及胜诉收费

制度,原因是这三个司法管辖区采用另一套法律制度,并认为此举会促使

社会上形成动辄兴讼的风气。

然而,纵使设有上述强大的制衡机制,仍然难以避免安然和世界通讯

事件的发生。为秉持公平行事的原则,美国当局迅速在2002 年7 月30 日

制定《塞巴尼斯-奥克斯雷法案》(Sarbanes-Oxley Act),透过以下措施加强企业管治及审计监管:

成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审察委员会以强制执行会计业的专业标准、操守准则和专业能力;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禁止有关方面向审计客户提供涉及利益冲突的顾问服务,从而加强上市公司帐目审核的独立性;

规定公司的行政总裁和财务总监须亲自认证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确性,以及就欺诈行为订立更严厉的罚则;

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尤其是涉及帐外交易和内幕交易等范畴的规定;

指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检讨确保证券分析员的独立性的规则,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指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全面检讨企业管治、审计与非审计工作的分隔,以及信贷评级机构的角色;及

增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动用的资源。

以上我花了点时间讲解美国的制度,是因为熟悉美国制度的市场分析员往往会质疑,为何我们不能将美国模式的法规纳入香港的制度。他们有此想法是因为他们普遍存有某种误解。我将于稍后解释这两个制度其实截然不同,而我们亦需要了解在我们本身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之下保障股东权益的最佳方法。

在欧洲,欧洲委员会发表了连串重大的改革指令,旨在协调和巩固欧洲各证券市场,当中包括制定《招股章程指令》、《透明度责任指令》、《投资服务指令》、《打击市场舞弊指令》以及对《上市准入指令》的修订。

英国亦正完善其公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

在2000 年5 月,英国上市主管当局的职能由伦敦证券交易所(该所自1984 年起担当这项职责)转移至英国金融事务管理局(FSA)。上市主管

当局负责制订英国《上市规则》,即证

券发行人及英国一级市场需符合的规定,并监督该规则的遵从情况。上市主管当局亦负责批准证券纳入作为英国的正式上市证券;

在2002 年7 月16 日,继公司法检讨督导委员会发表总结报告后,英国政府发表了白皮书,指出公司法将予以精简和现代化,以便适用于所有公司;

在2002 年7 月30 日,英国金融事务管理局就上市机制的检讨发表咨询文件4。

澳洲于1999 年10 月通过《企业法经济改革计划法案》,并于2000 年3 月13 日生效,当中提出以下的主要改革:

引入遏止企业失当行为的法定衍生诉讼制度,以修订在普通法下实施的诉讼制度和规定股东可强制行使其权利的情况;

厘清董事应谨慎行事及勤勉尽责的责任;及

为澳洲的会计准则厘定过程设立全新的制度性安排。

在内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为上市公司订立企业管治措施的工作亦有显著的进展,例如:

引入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则;

推出提交季度报告的规定;

规定表现差劣的公司须退市;及

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门更紧密合作,加强执法行动。

4

英国金融事务管理局,《上市机制的检讨》,第14 号讨论文件,2002 年7 月。

由此可见,各主要市场,包括内地市场,都正就本身的企业管治和证券市场监管架构积极进行改革。

香港的企业管治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情况

香港一直对企业管治的改革进程未有怠慢。正如财政司司长在2001-02 年度的财政预算案中表示,我们的首要目标是“希望香港在企业管治方面成为典范,远超区内的竞争对手。我们要为投资香港业务的人士提供亚洲区内最佳的保障,让本港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水平……符合最高标准”5。

香港就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发表重要的咨询文件,提出有关企业管治事宜的《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当中涉及股东权益保障、董事及董事局常规及企业汇报及资料披露。咨询工作于5 月结束,市场正等待有关的咨询结果;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于2000 年开始全面检讨企业管治事宜,并于2001 年7 月发出咨询文件,载述有关董事责任、股东权益及加强企业汇报的具体建议。常委会在多个范畴所提出的建议都获得社会人士的广泛支持,而有关建议亦与各主要市场的措施十分接近。政府当局正研究如何尽量采纳该等建议;

常委会正稳步迈向第二阶段的检讨,以研究审计委员会的角色与职能、制定各类公司的财务汇报准则,以及研究现行企业汇报制度的效用。上述工作预期于2002 年底完成;

《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于2002 年3 月获得通过,并预期将于2003 年初生效。该条例将可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亦将根据该条例成立。此外,该条例可增强证监会的调查权力,并赋予投资者就向公众作出的虚假或具误导成分的信息披露提起私人诉讼

的诉因;

在2002 年5 月6 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根据对该条例的有关规例作出的修订订立附属法例,以赋权证监会根据该条例成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的法定监管机构。此举使香港更接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运作模式,即由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处理上市事宜,但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成分的信息,则法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执法行动;及

至于国际方面,证监会与意大利的证券监管机构,即意大利全国证券交易所监察委员会(CONSOB)共同主持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专责小组,负责制定一套国际持续披露准则。若国际证监会组织采纳该套准则,我们日后将

可以直接因应香港的情况而采用该套准则。

5

本段内容大部分摘录自由财经事务局于2002年2月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的题为《致力加强企业管治:〈上市规则〉的检讨及其它措施》的报告。

在推行上述措施期间,香港亦开始经历若干企业事件。最近,香港的

小股东采取了连串主动争取权益的行动,要求监管机构干预有关企业的交

易。在香港,小股东采取行动以争取权益是良好的征兆,而近日投资者的

投诉日渐增多亦不无原因。市况畅旺时,鉴于所有投资者都期望资产价格

上升,因此可疑的交易会较难察觉。然而,在跌市期间,小投资者会关注

到大股东或会进行某些交易,使小股东的权益被摊薄或使其权利受到损

害。

鉴于凡向公众筹集资金者,都向公众负有以竭诚公正的态度行事的责

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上市公司通常透过以下途径受

到规管:它们必须首先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准则才可获准上市、

其进行交易的手法须符合《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并且需符合例如《公司条例》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适用法例的规定。

正如图1所示,涵盖企业行为的规则,包括守则及规则(如规管上市公

司、非法定的《上市规则》)及法例(如《公司条例》)。此外,举例而言,

有关规则亦包括管限企业融资顾问行为的《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守

则与法例的主要分别,在于守则所施加的制裁并无法定权力,而法例则可

施加由民事赔偿以至监禁的法定制裁。

在香港的现行监管制度之下,除了由一家监管机构[联合交易所(“联

交所”)] 负责执行上市公司需符合的上市要求之外,另外亦有多家机构

同时负责规管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手法[例如联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

行监管、证监会根据《收购守则》实施规管和监察有否内幕交易及市场操

纵活动、廉政公署负责处理贪污个案,而商业罪案调查科则处理欺诈及盗

窃个案]。财政司司长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143 条委任特别审查员进行调查。至于上市公司是否需要退出香港交易所营办的市场,则取决于《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公司的清盘程序。

鉴于企业失当行为跨越多个范畴及不同监管机构的司法管辖权,因此当中涉及的核心课题,在于香港应否设立单一的主要企业监管机构或统筹部门,确保有关当局对在香港发生的企业失当行为采取贯彻一致及坚定不移的响应措施。

企业失当行为可按不同的严重程度加以划分,当中包括缺乏管治能力及不公平的交易以至明显的盗窃行为。现就此提出以下三大要点:-

首先,大部分的香港上市公司都遵守法纪。正如近

期标准普尔就香港的企业管治作出的检讨6所指

出:“与其它亚洲国家

6

标准普尔,“香港的企业管治”,2002 年2 月15 日,载于https://www.360docs.net/doc/fa11250736.html, 。

比较,香港在企业管治方面表现卓著。”我们的确有若干上市公司跻

身亚洲区内运作得最良好的公司的行列;

其次,所谓充分及公平的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指如果有任何信息对于投资者就有关公司的财政状况及未来业务展望作出的投资决定属关键或相关的资料,那么该上市公司便应该提供所有这些信息。这便是执行遏止提供虚假及具误导成分的资料的法规的作用;

第三,在公司成功上市后,监管者在这些上市公司进行的交易方面的参与涉及两个范畴–交易的“监管地带”,即监管者往往为着确保本身执行的有关规则在有关交易进行之前已获得遵从而介入该等交易。此外,另一些执法行动属于在“交易完成后”才采取的,当中需要监管者就有关失当行为进行调查及检控,并会牵涉证监会的法规执行部、警方及在有些情况中,廉政公署。

我将在本节集中讲述企业交易中的“监管地带”的情况,即属于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专责管辖的范围。在下一节,我将会详述我们的执法职能。

根据证监会与联交所在1991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联交所(目前附属于香港交易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这是因为联交所负责执行规管上市公司的上市、大部分有关上市公司行为操守的事宜及退市或除牌规定的《上市规则》。

联交所基本上是采用以素质审核为本的监管制度来审批主板的上市申请,而于1999年设立的创业板则采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香港交易所于2000 年进行股份化改革及上市后,市场对其监管角色的性质的

看法开始有所改变。

首先,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交易所不能获赋予法定执法权力,而其与其它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属合约性质的关系。

第二,市场认为(不论是对或错),基于商业上的诱因,以盈利为目标的交易所会积极鼓励更多公司上市,但打击企业失当行为涉及成本和风险,而且通常不会带来任何商业利益。一些棘手的个案可能会引致诉讼行动,继而损害公司价值。

第三,各界普遍认为不应让一家上市公司监管其它上市公司。

正如我刚才在讲述美国的监管制度时所解释,遏止企业失当行为的第一及第二道防线分别是公司管理层、董事局委员会,以及其审计师、法律顾问、保荐人及投资银行的廉洁稳健和持正操守。在香港,监管上述各方的企业管治的规范,主要属于缺乏法定制裁的《上市规则》的范畴,而与美国或英国比较,前者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后者的金融事务管理局则可以施加民事罚款。不属上述范畴的其它界别则由自我监管组织加以监察。

因此,在日常企业交易的监管地带中,第三道防线取决于监督这些交易的监管者的角色。目前,上述监管地带由两套准则所规范,分别是

香港交易所执行的《上市规则》及由证监会执行的《收购守则》。

香港的上市公司每日进行数以千计的商业交易。正如我所说,由于香港整体上具备良好的企业管治架构,所以这些交易大多无需监管者介入。

然而,某些可能会被股东、债权人及企业的其它关涉各方提出争议的交易,应该受到法院的管辖。这就是第四道防线。根据我们的普通法制度,只有法院才获赋最适当的权力决定一宗交易是否合法。可是,在香港,诉讼费用十分高昂,而且缺乏集体诉讼/胜诉收费制度,所以不难想象会有股东要求监管者介入有关的争议性交易。

若这些交易属于《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的监管范围,负责的监管机构便会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有关法规有否获得遵守。当中涉及查证有关申请人或其顾问是否已妥当地完成本身的工作,以及有否作出全面而公平的披露,而在特殊情况下,更需要由独立股东作出表决。上述尽职审查工作可能包括要求有关方面披露额外资料、作出澄清及进行独立估值。

最可能会引起争论的,就是那些看来不公平但却符合有关的非法定规则的交易。这方面应透过适当地进行市场咨询及其它必要的程序,从而在规则上作出修订。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非法定的规则或准则能否有效地监管企业行为。在这些准则之下,私下/公开谴责或严厉谴责被认为充其量只属于轻微的处罚。若能够对违规行为处以被驱逐离场的惩罚,例如撤销牌照,或订明违规者实际上会被勒令退市(如《收购守则》的规定),操守准则才能发挥作用。然而,退市机制迄今尚未被用作为制裁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手段。

证监会已发现这个问题构成执行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漏洞,尤其是对于采用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制度的创业板,有关问题更为严重。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制裁措施,我们在5 月就“双重呈报规定”咨询市场意见,建议订立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监管者。

我们很高兴看到咨询结果支持建议中的规则修订,而政府亦已经给予有关批准。所以,根据应该会在明年初生效的该条例的附属法例,所有呈报香港交易所的资料,都必须同时呈交予证监会。

举例来说,如果有关方面所披露的资料存在严重的虚假或误导成分,证监会可行使该条例第182-3 条所赋予的权力展开调查,并从一系列的执法途径中选择采取适当的行动,当中包括:

暂停上市证券的交易;

申请法庭颁令,以便就上市公司出现的压迫小股东情况、不充分披露、不公平地损害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形事罪行或失当行为作出补救;

发出禁制令以制止违反该条例的行为;

建议财政司司长就披露涉及证券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个案,在市场失当行审裁处进行民事诉讼;

就披露涉及证券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的行为作出刑事检控;

申请将有关公司清盘;及

对上市公司的证监会持牌企业融资顾问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包括处以

最高为1,000万元的罚款,作出谴责及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

现行制度的问题在于纵使进行了这些改革,我们的监管地带目前仍是由一家前线监管机构根据《上市规则》来监察上市及除牌事宜、企业管治架构及各类交易,而证监会则直接负责执行《收购守则》的事宜,并监察和监督该前线监管机构。

这就是目前由两家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制度或割裂的监管制度有欠清晰之处,也使到整个监管过程更形复杂并增加额外成本。由于没有单一的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犯案者的最终意图,因此需要协调监管角色,结

果导致监管工作受到阻延。

事实上,近期的一些个案亦显示出,监管套戥的情况是有可能发生的。这是因为如果某宗交易未能符合其中一套规则(例如《收购守

则》)的规定,有关公司可对交易加以修改,然后尝试根据《上市规则》进行另一宗动机类同的交易,因而令致小股东感到相当失望。

总而言之,就监管及保障小股东权益而言,香港的现行模式与“美式制度”有很大差别。在美国的法制下,受屈的股东可以透过集体诉讼/胜诉收费的诉讼安排,就差劣的信息披露或以其它理由提起诉讼。除此之外,两者之间还有很多其它差异,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及职权范围、机构投资者对企业施加的压力,以及美国的交易所可迅速地将上市公司除牌等。

在小股东进行诉讼方面,英国与香港的情况较为相近。在英国,法律诉讼费用亦甚为高昂,但英国的金融事务管理局则以法定监管机构身分负责执行《上市规则》,更有权就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施加罚款。由强而有力的独立组织执行全面涵盖上市公司监管重点的严厉行政制裁,可起到最有效的阻吓作用-其优点是迅速、有效率、可增加公众的信心,并以行政上诉作为制衡机制及提供司法复核的机会。

在香港,这个目前由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管理的“监管地带”必需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当有关方面实际上难以借助法律上的补救措施时,这个“监管地带”便构成我们对付企业失当行为的主要防线。假如“监管地带”的监管者的权力受到削弱,那么在没有其它补偿机制的情况下,整个投资者保障制度也无法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换言之,我们必需首先处理两项主要的政策事宜。第一,我们应否改

变现行的法定监管制度,以完善企业管治及保障股东的权益;第二,现行的涉及“监管地带”的监管架构及程序应否简化,以免在就企业失当行为作出监管响应时出现工作重叠及延误的情况。

这些问题事关重大,只有透过广泛的咨询才可由政府当局及立法机构加以解答。我可以在此提出的,就是国际上已就这些事宜提供充足的经验及进行充分的讨论,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我在证监会的同事和我本人当然明白,有关政策决定涉及极其繁复的考虑因素,再者,我们也没有低估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资源和专业知识。因此,我个人欢迎财政司司长最近公布政府正在考虑委任专家小组,以研究这个复杂的课题。

证监会在打击企业失当行为方面的角色

最后,让我说明证监会如何透过执法行动打击企业失当行为。正如我刚才所解释,香港并没有单一的企业监管机构。联交所除担任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者,负责执行《上市规则》之外,亦是批准公司上市的审批机关。证监会亦分担监管上市公司操守的责任,所涉及的范畴包括打击内幕交易、监管证券权益的法定披露(《证券(披露权益)条例》),以及在怀疑有不当情况时审查上市公司的簿册和纪录。此外,证监会亦负责执行《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至于涉及贪污、诈骗及盗窃的案件,以及超越香港司法管辖权的个案,证监会会与其它监管机构合作进行调查及跟进查讯,当中包括联交所、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及海外监管机构。

作为保障证券业的法治情况的法定监管机构,证监会亦必须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行事。大家必须明白,我们一般不能干预商业上的交易,而该等交易的事宜有赖公司的董事局、有关法律及财务顾问、会计师及专

业估值师作出判断,而在个别情况下,亦需要由股东来作出表决。

香港市场独有的三个重要因素,决定我们打击企业失当行为的方法: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有接近四分之三是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

香港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同时在香港境外经营业务;及

我们因此必需与香港或其它海外监管机构紧密合作,以进行涉及香港上市公司的调查。

有人可能会对我们在多宗瞩目个案中保持沉默感到疑惑。背后的原因,是由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 第59条对进行调查的证监会人员施加的一项保密责任。

这项保密责任背后的理据是非常充分的。首先,若将调查公开,可能会导致受调查公司的股价急跌,使股东可能蒙受严重损失。第二,泄露调查的资料会使受调查人预早知悉有关的调查行动,引致相关证据可能会被销毁或这些人畏罪潜逃。第三,泄露调查资料可能会影响其后进行的刑事审讯。

新订立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78条亦订有相同限制。然而,虽然我们不能评论当前的个案或调查,但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最近数月被传媒广泛报道的多宗个案,我们现正进行调查。

我们的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李显能先生已在6月24日的记者招待会上表明,对企业管治案件的调查将会是证监会2002-2003 年度的首要工作。以下一些简单数据应是最佳的说明:-

自今年3月开始,我们根据《证监会条例》第29A条对上市公司展开的调查个案已达4宗,而根据《证监会条例》第33条展开调查的个案亦有3宗;

我们与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共同商讨并在调查中的个案达19 宗,其中7宗涉及上市公司;

我们是在美国以外在内幕交易检控工作方面最成功的地区之一。去年,我们的主要成功检控个案有3宗(涉及泰升集团、永德信实业及中国太阳神的股份),当中导致有关方面被勒令交回利润2,280万元及缴付罚款2,320万元;另外有4宗调查仍在进行中,另有8宗正等待转交内幕交易审裁处审理;

至于操纵市场活动,我们的调查去年导致4人在3宗个案(金威集团控股、威发国际集团及侨福企业)中被定罪,而法院对有关犯案者的惩处亦日渐严厉–当中有2人被判监禁、1人获判缓刑并需进行社会服务,另一人则被判罚款;

在2002年度首季,在商业罪案调查科全力合作之下,4人在2 宗证监会的调查个案( 涉及钧濠集团及Gay Giano International Group) 中被定罪,而该科亦在Gay Giano 的案件中对另外2人提出检控;

至于涉及披露权益的检控个案,即旨在要求掌握内幕消息者增加其股份交易的透明度的案件,我们在截至2002年3月为止的一年内,除成功检控14人及8家公司( 当中有些被判罚款) 之外,亦发出72封警告信。在本年首季内,我们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检控 4人及2家公司,并发出16封警告信;及

在过去12个月以来,我们根据《收购守则》施加2项“冷淡对待令”,而目前正调查4宗涉及严重违反该份守则规定的个案,当中包括4宗根据《证监会条例》第33条展开调查的个案。

关于衍生诉讼的建议,我谨指出,政府当局已接纳常委会的建议,要求证监会研究能否订立一套法定的衍生诉讼制度。正如常委会的咨询文件所述,在普通法下的股东衍生诉讼行动是颇为复杂的。尽管如此,证监会目前正积极研究该项事宜。

相信在座各位都知道,证监会在德智发展有限公司的个案中,成功根据《证监会条例》第37A条以不公平损害股东利益为理由提起首宗法律诉讼。在有关个案中,证监会使辩方同意按公平价值购入小股东的全部股份,然后才撤回本会先前根据《证监会条例》第45条就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该宗调查及个案历时6年之久。由于我们努力不懈,最终能够与有关人士达成和解协议。我谨此警告所有从事企业失当行为的违规者,我们将会毫不犹疑地运用《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我们的权力,将其绳之于法。我在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同事已经积极注视有关活动。

为配合上述的目标,证监会现正加强法规执行及企业融资部门的资源,以便重点对付这类个案。本会将在今年年底前为这些部门增添15名职员。

此外,我们亦与商业罪案调查科及中国证监会加强合作,以便调查在香港发生的企业行为失当个案,以及调查香港上市公司在内地的活动。我们将会提高警觉,致力取得我们监管同行的合作,尽快完成有关的调查。

简单来说,我们现已向所有违反证券法规者发出警告。我们将会不徇私、不畏惧地向其采取行动。违规者必定会依法受到调查和加以检控。

各位,安然和世界通讯事件所带来的教训清楚不过:任何人如要从公众取得资金,便要对公众负上受信责任–即其本身必须真诚、信实及行事公正。假如香港要维持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内地和其它地区企业首要海外集资中心的角色,我们便必须继续推动在监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改革。我们面对的机遇很多,但调整所带来的痛楚亦是不可小觑的。

在履行监管职能时,我时刻都谨记新加坡副总理吴庆瑞博士引用中国古籍所说的一句话,就是“治大国 [机构]若烹小鲜–不能过火。”假如我们监管过度,便会扼杀大部分上市公司的企业家精神,而这些上市公司都是奉公守法的,以及寻求以最有效和最低成本的方法从公众集资。香港经常以作为全球最自由的市场自豪。另一方面,假如我们监管不足,小部分利用制度的漏洞或规避法规的人可以对本港市场的廉洁稳健构成重大的损害。安然和世界通讯事件已显示出这些人对全球最大和监管最严格的市场所带来的伤害。

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需要在既奖励信实和效率又惩处违法份子这个困难而微妙的取向上谋取平衡。每个市场必须找出本身适当的平衡点。在这方面并没有任何简单的解决方法。

经过逾年的制订工作后,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终于快将生效。该条例加强了证监会的能力,以便我们可以更有效地工作。在该条例之下,证监会矢志捍卫香港市场的廉洁稳健。香港的监管架构明显存在一些必需处理的结构性问题。然而,不论这些因素存在与否,证监会都会与联交所及香港和境外的所有其它监管者并肩合作,重点对付企业失当行为个案。我们全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保护市场的廉洁稳健和保障股东的权益。

我谨此再次多谢职业训练局给予我这次机会发表上述个人意见。

多谢各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02 年9 月23 日

0209214

图-企业管治:

上市准则、行为操守及退市机制

(0209214)

20

浅谈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宁波大红鹰学院 大作业 题目: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所在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11财管402(本) 学号1131061450 姓名朱懿 2013年6月20日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班级:11财管402 姓名:朱懿学号:1131061450【摘要】:金融市场监管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作为金融活动载体的金融市场,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金融市场不仅效率十分低下,而且可能酿成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金融危机,提醒我们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使经济健康和快速的发展。本文通过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措施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一)、我国早期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明朝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比较缓慢。 (二)、我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展 1897 年,中国创办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可以说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发展真正开启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市场 1979年10月开始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1993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

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金融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是金融市 场的重要组成。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也随之发展开来,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逐渐增强,金融证券市场相应制度逐渐完善。然而,因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在长期发展中,国家政府就监管方面仍存在问题,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 发展,对此,文章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证券市场;监管;问题;解决措施新形势下,就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运行势态来看,证券 市场正处于亚健康状态,造成该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监管的不利。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一直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在证券市场实际运行中,证券市场却并未遵循政府意志,而是自由运行。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1.证券市场监管的简单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主要是指政府行政部门运用相关法律规 范,对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等流动过程进行监督,有效约 束证券投资机构非法牟利、恶意搅乱市场等行为。简单而言,证券市场监管,是对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一切经济活动、参与者等的行为进行的监管。 2.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问题2.1?C券市场较为单 我国是一个产业大国,即使我国仍处于发展状态,在商 品市场上却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较慢,规模也相对较小。而导致该

现象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发展、融资制度等问题,多数企业对银行贷款过于依赖,企业内部融资制度规范性、完整性存在问题。最终,证券市场单一、狭窄,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 2.2监管制度存在问题新形势下,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经济 市场发展迅速, 金融证券市场也随之发展。然而,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中仍存在问题,缺乏相应的制度控制,监管制度也缺乏长远规划,过于追求高效、快速的经济发展,忽视了稳健、安全的指导思想,使得证券市场发展出现危机。实际上,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式存在看缺陷;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政府监管主体的权利过于集中等,为证券市场带来混乱,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 2.3法治监管不完善

5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政策建议

5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及政策建议 5.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的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 通过国外模式的分析比较,德国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下设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实行一种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混合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相互独立,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范围较为明确,有利于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同时各部门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从而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其次,由于三个监管部门统一在一个监管当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能够同时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从而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重叠,同时也有利于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在各部门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再次,我国金融混业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集团混业、个人分业”的特点,而德国模式下的监管机构设置与这种金融机构设置相对应,因此其监管效果会更好。最后,这种混业监管模式的建立是将我国现有的三个监管委员会进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设立或撤销机构,既能减少现行体制下机构和功能重复设置导致的资源浪费,又使得改革的社会成本最低。 具体对我国来说,首先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一个分部,专门负责处理全国金融监管事务,并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抽调人员和资源设立一个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受人民银行管辖。其主要职能是:三个监管委员会收集的各种信息和数据汇集到协调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整理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金融信息数据库,结果由三个监管委员会共享,并且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的数据库进行实时的交流和互换;协调委员会没有监管权力,仅负责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和经常联系会议,并由协调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进行沟通和联系。为了节约成本,可以成立协调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日常协调。 (二)建立适合我国混业监管模式的途径 1.对现行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进行修改,确立混业经营的合法地位,为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预留空间,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针对现行的混业经营的机构和方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 1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黄人杰 2013-04-16 16:04:45 来源:《中国证券期货》(京)2012年9期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局面。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从地区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巨大转变,现在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成就之一,促进了经济和企业的进步和发展。然而,中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阻碍市场发展、缺乏监管有效性的许多突出问题,表现为违法违规现象还比较普遍,市场经常暴涨暴跌,市场参与者和公众的满意度不高,监管政策常常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监管活动和过程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研究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识别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对于发挥监管的应有作用和实现监管目标,确保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现状 自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有关方面就一直强调加强监管。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在保证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二十年的努力,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驾驭市场、管理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初步具备了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能力,监管有效性逐步提高。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运行的科学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初步认识到监管制度应当符合市场规律的问题,考虑到如何通过符合市场的

规律来加强监管的问题,逐渐认识到确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加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新思路,强调把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加强市场监管上;明确提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监管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的监管目标。这表明监管部门已开设确立了比较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开始用新的思路指导对市场的监管。 2005年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实践的需求,对1999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进行了修订,保证了比较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框架体系和集中统一的监管架构的形成,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已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监管部门也开始拥有一定的执法权限。这些工作和成绩,对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思路,提高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有效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0年发展的巨大成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绩。实事求是地说,20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有效性有了初步的增强,除了前面所介绍的,我国资本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总体上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局面。这些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一是通过贯彻执行《证券法》和修改制订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使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得到了初步改善;二是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等举措,使上市公司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运作逐步规范。 第二,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金融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发展主要问题及建议 姓名: 班级: 学号: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使得金融监管的体制的问题再度成为关注热点,金融监管体制在决定监管效率上发挥着基础作用,对于整个的金融监管来说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然后提出了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对中国现行监管模式提出的挑战、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的国际化程度不高以及监管成本较高等四个方面加以分析,而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来一些改进建议。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 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 系的管制。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 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 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 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 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 人民银行即中国的央行为中国的政策性银行,主要负责宏观金融政策法规、货币流通和货币的流通量;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 对证券市场及相关参与者的监管;保监会主要负责对保险市场及其参与者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二、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金融监管的目标: 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 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生存 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第三,保护债权人、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德勤

《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德勤 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卷首语我很高兴向大家介绍德勤监管策略中心发布的金融行业研究报告《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 在本报告中,我们呈现的主要观点是:“金融危机已过去近十年,其阴影也开始逐渐褪去。 危机后,大部分审慎监管政策已制定出台。 相比金融危机之前,如今银行的资本实力更加雄厚,且流动性更强。 各国采取不同举措,按照既定时间安排,贯彻落实业已达成的审慎改革措施,并着重关注公司治理与文化、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以及不断涌现的新经济、市场和运营风险。 企业应了解如何应对这一焦点转变所带来的全新挑战。 ”在《金融危机十周年-金融市场监管展望》报告中,我们确定了六大跨领域议题,包括从实施新规向持续监管转变、应对英国脱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IBOR)过渡、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运营风险应对能力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物有所值。 这些议题对金融服务行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基于以上六大跨领域议题,我们还确定了六大监管常量,即:公司治理与文化、审查企业为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所建立的商业模式、企业数据保护和应用、产品/服务获取与弱势客户、漏

洞测试及模型风险管理。. 这六大常量并非最新提出的概念,但仍将成为的重点监管领域。 我们诚挚希望通过引入和分享德勤开发的先进理念和思想力 作品,对上述探讨内容发挥抛砖引玉之效,借此与中国的金融界进行深入地沟通和交流,为中国金融市场落实相应政策和监管举措提供借鉴和启示。 吴卫军2月15日德勤中国副主席,金融服务业领导合伙人“雷曼兄弟破产已过去十年,我们如今面临怎样的金融环境?可以说,我们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不足。 系统安全性有所提升,但仍有漏洞。 经济增长出现反弹,但各地区之间存在增长差异。 ”克里斯蒂娜·拉加德,《雷曼兄弟事件十年之经验教训与未来挑战》,9月3目录前言内容概要跨领域议题监管常量银行业 资本市场保险业投资管理术语表尾注联系人目录敬请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a11250736.html,/RegOutlook,获取您感兴趣的报告内容,并运用我们的互动式监管大事件工具。 目录3前言4内容概要8跨领域议题10从实施新规向持续监管转变11应对英国脱欧13IBOR过渡16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19运营风险应对能力21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否物有所值23监管 常量25公司治理与文化26审查企业为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环境所建立的商业模式28企业数据保护和应用30服务/产品获取与

4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4.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化历程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但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中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监管职能分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很快就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尤其是《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颁布,使中国人民银行风险监管的意识逐渐加强,促使其考虑如何对银行业实施更加有效监管的问题。为此,国务院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由此,我国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 4.2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现状 1.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同时,我国金融监管在风险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理性监管,忽视

金融监管名词解释

金融监管名词解释 1.金融监管 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面对金融市场失灵,政府不得不依据金融经济法规,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市场化手段对机构进行监管 2.观念俘获 金融监管者的失职是由于被错误的观念俘获 3.旋转门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员工互相跳槽 4.监管俘获 金融机构会游说政客,久而久之,被监管者适应和熟悉监管的立法和行政程序后,监管常常为被监管业界的利益服务。监管不是效率驱动而是政治驱动的。提供监管的机构只是被监管机构的猎物 5.政治俘获 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是为了自身利益 6.主场效应 对于金融监管机构官员而言,金融服务业就是“主场观众”,公众就成了“客队观众”。

7.管制寻租说 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许权,从而损害他人利益使自己获得大于租金收益的行为。政府的经济管制进一步增加了市场的寻租机会,并产生了政府及其代理人的租金创造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公平 8.管制供求说 政府管制有收益也有成本,达到均衡决定了管制状态 9.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10.最后贷款人安排 最后贷款人,即在出现危机或者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时,负责应付资金需求的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提供流动性,保证支付,防非理性挤兑带来的金融恐慌。 11.金融创新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对现有金融组织构架和金融工具的边际创新 12.金融创新因说 导致金融创新活动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降低自身的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改革现有模式,建立监督委员会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08级金融A班朱琳0719213027 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后WTO 时代,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将更加迅速。2008年,金融危机因次贷危机而爆发。2009年,二板市场也即将上市。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将面临挑战。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监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 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加上国外大部分为混业经营,而我国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需要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规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革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改革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立于三会至上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这样,可以在原来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盲区进行系统的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进程——改革要不断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1)建国以来到1984年 建国以来到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 2)从1984 年至1992 年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摘要: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金融监管机构应借鉴国际监管的经验,深化金融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探索出一条既适应世界金融发展需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在这个制度的构建中,立法者不仅要考虑到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规则的相对稳定性,而且还要顾及法律规则的创新性与整合性。同时,立法者更应考虑到所给的规则之本土资源性。虽然,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历了一个从无至有的过程,但是规则所体现的本土资源性少,借鉴或者说移植的成分多。因此,公正而客观地评价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法律;监管 前言 自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脚步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虽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监管管理法》等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也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是不能说明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已经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仍存在很大的创新空间。所以本论文主要是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金融监管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利。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国家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抑制通货膨胀、完善出口创汇、增强国际收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比较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种独立、开放、统一的体系,即完全脱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和地方政府领导的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开放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非条块分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已形成了一套对银行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体由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及2003年修正案、《银行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与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造就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平台。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断定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已无创新的空间。实际上,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问题。 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

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

一、法律监管体系与产权法律基础建设问题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己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 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 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 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 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 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 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 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 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 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 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 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査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耍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1)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正文为小四号宋体,行距1.5倍,格式不符合要求者扣除格式成绩分数]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必然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品种和结构都不完善,监管措施几乎处于空白地段,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衍生品在我国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这就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监管 一、金融衍生品及特点 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其中基础资产是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该合约的价值取决于一项或多项背景资产或指数的价值。” 金融衍生品的优点:第一,转移风险功能。现货市场的价格短促多变,不断波动,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就为投资者找到了一条比较理想的转移现货市场价格风险的渠道。转移价格风险功能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第二,形成权威性价格的功能。市场经济中的价格信号要求真实、准确,如果价格失真,就会影响经营者的主动性和决策的正确性,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现货市场价格真实度较低,如果仅仅根据现货市场价格进行决策,对未来价格水平的波动方向很难把握。而期货交易聚集了众多的买卖方,所有的买卖方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所有的期货交易都是通过竞争的市场,影响价格变化的各种因素都能在市场上得以表现由形成的价格就能较为准确地反映基础资产的真实价格。第三,调控价格水平。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价格能反映市场的价格水平,对未来市场供求变动有预警作用。第四,提高资产管理质量。衍生工具的出现,有助于资产组合管理,给投资者更多的机会去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第五、提高资信度。在衍生品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的资信情况是交易成败的关键之一。资信较低的的公司很难找到愿意与他们交易的对象。而且,该市场也是一个制造信用的场所,许多中小企业通过与大企业的互换等交易,提高了自己的信用等级。 金融衍生品的缺点:第一,市场结构不合理。金融衍生品市场现阶段呈现出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长春理工大学金融工程 130022) 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金融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开放,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市场经济的考验下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金融监管起步晚,发展慢,还处于相对不完善阶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对策重要标志。我们应该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和教训,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指出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分析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深入探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缺陷;监管对策 Abstract Finance is the core of modern economy and the hub operation. And i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financi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the financial market is gradually opening up,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under the market economy tests exposed many problems. Financial supervision of our country starts late, progress is slow, still in the relatively imperfect stage.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guard against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financial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n the market, is the financial industry health development strategy important sign. 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 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ed country finance supervising and managing experience and lesson, gradual reform and perfect China'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main content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financial superintendency necessity, discussed the curr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aimed at these questions to study the establishment conforms to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and moderniza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question,countermeasures 1.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个健康的金融行业取决于合理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利。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控制金融风险、抵御经济危机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 中国的金融市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拓展,而现阶段,我国各个行业的经济发展趋于独立,风险也在随之加大。因此,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也成为了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开始实行行业分管的分支监管模式,以此减轻混业发展所面临的风险。据此,将从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现状着手,对国内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策略。 标签:金融市场;监管现状;问题分析;策略 0引言 我国金融市场紧随着经济市场的步伐,自中国加入WTO,近年来国内经济发展也不断攀升新的制高点,国内的金融体系也开始调整完善。由此可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金融市场是推动社会经济的要素之一。但就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本身的体系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必将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同时也会使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风险。目前,金融业占有我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份额,我国金融业也在积极与国际市场进行进一步的融合。因此,本文以中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这一课题进行的论述,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有着宏观意义。 1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现状 1.1金融监管体制与模式的改革 国内金融传统的监管体制受经济市场发展趋势所影响,监管体制开始由行业的确切组织转化为混合型监管模式,这也意味着金融业的传统监管模式面临改革。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也由单一的行业经济制度走向综合性的混业体制,风险也随之增大。而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的改革,将使得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形成统一监管,分业监管成为过去式,金融市场的混业化发展模式受行业经营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1.2金融监管法规的国际化 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行业,该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而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往来愈加频繁,与国际的交流合作也成为常态。由此,为了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与西方国家接轨并行,国内的金融行业在法律规范方面开始相应向国际平台靠拢,国内金融法规逐步走向国际化。但由于多年来的发展体系的形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文化、经济制度、法律形式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化的道路中并不顺利,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还有待进一步的融合。 1.3金融体系的内部管理得到重视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必要性分析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的市场化更是为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强。理论上讲,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包括银行危机的外部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全性,金融约束理论,金融崩溃理论,等等。但笔者认为其必要性最主要体现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广义上的金融脆弱性,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即通常所说的金融机构负债过多,安全性降低,承受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金融脆弱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银行体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资产不仅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干预及银行的努力,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神奇地从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资产仍然有反弹的趋势。 2、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坏账。在1992~1994年的经济膨胀时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各类农村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的坏账。在1996年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了支付危机。1996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信用社被挤兑甚至倒闭的事件。受其牵连,个别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出现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难和挤兑存款。1998年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例证。 3、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业绩不良,资本市场的繁荣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内在的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虽经改制,但其内在的积习尚未根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仍然存在,这就使作为证券市场运行重要基石的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弱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信息披露不完善,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现象,等等。更有甚者,少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在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已经到了极其猖獗的地步。 正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金融脆弱性,金融监管的模式要强化对金融脆弱性的解决能力。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前提下实行审慎金融监管,在侧重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