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尊敬的审判员: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夏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被告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从法律方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如此巨额的借款,在借款当初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借条等,仅有款项交付凭证,不能简单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从事实方面:1、从证人证言看,当时是原告委托被告夏某合伙承包萧王庙街道大埠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并参与投资种植花木,因原告非本村村民,无承包土地的资格,因此由夏某出面承包土地,这有裴剑光叫来的员工储寿夫、裴剑光的专职驾驶员陈国民、以及大埠村村委会、村民竺尧国、村民黄德召的证人证言为证。
事实上,当时大部分的钱是原告投资的,夏某因是农民,当时根本没有钱。
后来因种植花木的形势不好,2012年8月又遭遇台风,大部分花木死掉,原告中途便不来投资了,夏某也是没办法,才只好自己种植下去。
因此,目前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
2、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看,也并非借款。
从原告提供的每一张现金支票看,支票上用途地方都标明是备用金、差旅费(3月3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3月15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3月15日现金支付登记审批表,有标注。
3月31日的30万支票,有标注。
4月27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4月27日的银行存根上用途也是备用金)。
备用金是为企业用途暂领的费用,之后是由企业承担的。
事实上,这个钱确实也是原告投入进来用于买花木的款项。
3、从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事实看,也更比较符合投资关系的事实。
原告在诉状上陈述,“为了让原告相信事情的真实性,被告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这是因为当时大部分钱是原告出资,是大投资人,所以夏某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法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科学回答了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实践性,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形势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牢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1.遵循金融规律,依法审理金融案件。
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价值本源,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
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
民间借贷申诉状范文

民间借贷申诉状范文近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到大众的视野当中,何荣庆拖欠借款一共385万没有按民事调解的要求来偿还,赵治红、单银枝从xx 年2月26日维权至今,两年以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赵治红带着重病的身体痛斥邓州市 ___执行局主管领导 ___的行为,并希望得到媒体曝光,同时引起上级领导重视,从而把问题真正解决。
在xx年赵治红执行张清峰案件至今也没结果,案件分在法官潘清富手中,因潘清富和赵治红曾经为民事案件有隔阂,潘公报私仇,至今没给赵打过一个电话。
据了解,赵治红、单银枝已经在于xx年2月26日向邓州市 ___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何荣庆位于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城相关房屋予以财产保全。
并且当时邓州市 ___根据《中华人民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最高___《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而有相应的裁定。
赵治红女士表示,当时xx年2月15日,何荣庆因在邓州市刘集投资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急需用钱,向自己借款本息共计236万元。
逾期后向其多次追要,何荣庆总是推诿不予偿还。
于xx年2月25日,赵治红依法向邓州市 ___提起民事诉讼,并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邓州市 ___经审查合法,依法作出查封裁定,查封了何荣庆位于刘集黄酒有限公司的房产。
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与何荣庆达成一直调解意见,调解意见是何荣庆于xx年5月30日前偿还赵志红借款110万元,余款110万元xx年6月20日全部还清。
但是,赵治红无奈表示道,调解书指定的日期到期后,何荣庆仍然不履行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
于是赵治红于xx年6月28日依法向邓州市 ___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并立案。
当时执行案件是邓州市 ___执行局执行庭的何彬负责。
为了要回欠款,赵治红风里雨里、无数次跑向邓州市 ___找何彬及张少庭庭长,每次的回答都是:你找找执行依据,找到了给你执行。
赵治红觉得邓州市 ___找何彬及张少庭庭长这样的说法是不可取的,并认为法院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应该执行法官依据法律执行案件,而不是由申请人提供。
贾超、庞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超、庞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08【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3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徐海燕马超山【审理法官】冯雪徐海燕马超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超庞丹周龙环【当事人-公司】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路丹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张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赵毅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路丹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张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殷学敏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赵毅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路丹张静殷学敏赵毅【代理律所】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超;庞丹;北京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使爱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周龙环;湖北有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安舟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乐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借款偿还数额是多少及相关款项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2、案涉借款协议履行是否受到新冠疫情因素影响,应否对利息部分适当予以调整。
首先,双方对上诉人提交的还款证据并无异议,能够确认案涉借款实际偿还四笔,合计1122000元;其次,双方对于还款顺序未作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务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临沂中院2011-3-29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临沂市中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2009临中法109号替代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中法〔2011〕55号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2月22日第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随时报告中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2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加强民事审判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易于出现分歧或争议的问题,依据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上级法院指导精神及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
2、各县区法院及中院相关审判庭在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应优先使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凡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参照适用;省政府所属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时应与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保持一致。
穷尽上述办法仍无相应法源且本意见亦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或者依据法律原则斟酌适用相应法律条款。
3、各县区法院及中院审判庭在法律适用中均应执行本意见,但不得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二、人身损害赔偿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身份按照户口登记薄确定。
2、下列居民户口虽在农村,可视为城镇居民:(1)户籍所在地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2)有房产证、暂住证、有权机关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或其他足以证实租赁关系存在的证据)等证实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3)在城镇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保持该劳动关系已满一年以上的;(4)在城镇从事工商业经营并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已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的;(5)符合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情形的。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论民间借贷的司法规范一以江浙沪三地高院意见为中心的实证考察
民间借 贷纠纷 一直 是司法 实务 中广 为接触 , 而又 充满争 议 的案件 类型 。对此 , 高人 民法 院 19 最 91
年发布的涉及 民间借贷的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以下简称 ( 《 最高院意见 )显然 无法完全应对近 2 年来宏观经济形势下民间借贷纠纷 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而另一方面 ,民间借 0
陆 青
( 浙江 大学 ,杭 州 3 0 0 5) 1 0
摘 要 :由于立 法的空缺 和滞后 ,我国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中存在着 大量疑难 问题有待澄清和解决 。
在 民 间借 贷相 对 活 跃 的 江 浙 沪地 区, 三地 高院 陆 续 出台 的关 于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审理 的指 导 意 见 , 为 司法 规 范 民 间借 贷 行 为提 供 了 不错 的蓝 本 ,但 也 带 来 了一 些 法 律 适 用 上 值 得 探 讨 商榷 的 问题 。期 待 立 法 或 司
将主要针对上述三份意见进行 比较研究 , 在肯定相关审判经验和司法创新的同时, 对其中涉及的民间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 收稿 日期 :2 1 一 7 0 0 1O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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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贷 纠纷 案件 的核心 问题 的处 理方 案进 行评析 , 民间借 贷 司法 规制 存在 的 问题 和 发展方 向提 出 自己 对
实 际上 ,在有 关 民间借贷 的基 本概 念上 各地 的理 解基 本一 致 ,即:() 方 当事人 为 自然人 ;() 1一 2
金 融机 构 不是借 贷关 系当事人;( ) 3 借贷 标 的为货 币或 有价证 券 。这种理 解 也基 本符合 最 高 院意见
第 1 、2条 的处理 意见 。唯一 值得 一提 的是 ,与 最 高 院意见 第 2条不 同 , 浙江 高院意 见》将 有价 证 券 借贷 限缩 于 无记 名 的有价 证 券借 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我国民间高利借贷的司法干预问题研究
我国民间高利借贷的司法干预问题研究[摘要]民间高利借贷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然而我国对民间高利借贷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的司法干预出现混乱的状况。
文章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以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实践情况为研究视角,推导出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设想。
[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干预;意思自治一、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突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
改革开放以来,在民营经济极为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更是充分发挥了其融资渠道多元、手续简单、贷款便捷的优势,成为了地区经济长足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极大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在当前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余额规模达到了800亿元,而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监测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达到银行信贷总量的20%,即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亿元有较大增长,而这个数字在2001年年末仅为300到350亿元。
与此同时,伴随着温州“全民借贷”的高涨的风潮,高利借贷也随之喧嚣尘上,成为了温州民间借贷的重要的类型之一。
但金融危机开始后,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也随之爆发。
首先,温州地区2010年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急剧增加。
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和案件标的额持续上升,其中2011年3、8、9、11四个月份增长较为迅猛,12月结案标的额为8.3241亿元,超过2006、2007、2008年每年年度结案标的额总值!温州市两级法院2011年度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见表一)。
2012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69件,涉案标的68.59亿元,同比上升96.61%和250.9%,其中增幅最大的三个基层法院苍南、鹿城、龙湾法院收案增幅分别达到了206.8%、179.9%和143.9%。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温中法[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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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
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
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
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
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
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
导意见的规定。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
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
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
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
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
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
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
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
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
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
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
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回起诉。
对于共同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出借人仅
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借款人为
共同被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
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
人。
6、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
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
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
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
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
付方式。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
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
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9、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
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
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10、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
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
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
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
查基础法律关系。
11、借款人已经按约支付完毕借款本息后,又以
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
倍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未按
约支付完毕借款本金的,在审理过程中请求将已经支
付的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
息冲抵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对于利息支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
支付利息,但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
借贷双方对利息支付虽有约定,但对利率约定发
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息。
13、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
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15、出借人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的计算标准,但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如果借
款合同中对利率有约定,可在该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支
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了利息但对利率约定不明的,可以
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
主张逾期利息。
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
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从合理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
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
算诉讼时效。
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
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
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17、出借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
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
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
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
高利贷等事实。
19、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
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
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
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后,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又撤销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
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