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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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第三条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学位论文抽查采用隐名评阅,由校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校学位办博士学位论文抽查按不少于所在学院(系)当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数20%的比例。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时,同时抽取1份学位论文进行同步抽查,聘请专家进行评阅。

校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一般采取跟踪抽查方式,即对省学位办抽查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下一年度所指导的全部学位论文均须同步抽查。

校学位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抽查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纳入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作为学位申请者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对于学位论文抽查中出现有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即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如下:1.由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对所在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主任)进行质量约谈;2.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3.减少所在学院(系)当期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名额1名。

如同一学院(系)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篇数减扣该学院(系)相应类别的研究生招生名额,责令相应学科限期整改;4.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主科研计划”)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1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主科研计划主要用于支持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青年科研人员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可放宽至45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自主科研计划遵循“稳定支持、突出重点、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的原则,稳定支持和培养优秀青年科研人才,鼓励和推进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并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进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资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资助类型第四条成立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监察处和各学部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决定重大方针政策和整体规划,审定年度实施方案及经费安排。

以上相关单位建立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为自主科研计划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资助计划安排、项目组织、考评等各项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评估。

计划财务处为自主科研计划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各学部商人事处提出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遴选条件。

竺可桢学院学生学业评价排名方案

竺可桢学院学生学业评价排名方案

(一)学科竞赛
项 目
级别
获奖项内容
分数
特等奖
15 分
国际、亚洲、国家 级
一等奖 二、三等奖、单项奖 鼓励奖或优胜奖
10 分 8分 3分
参赛奖
2分

特等奖
科 竞
一等奖
赛 省(部)、学校级 二、三等奖、单项奖
鼓励奖或优胜奖
6分 5分 2分 1.5 分
参赛奖
1分
特等奖
2分
院(系)、学会(协 等级奖(一、二、三等)、 会、行业等)级 单项奖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 参加者(参加者不 得超过 3 人)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 参加者(参加者不 得超过 3 人)
2分 1分
计分要求 1.申报项目获批立项 2.项目达到立项要求,通 过最终结题 3.未组织实施的不记分
必须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全 过程中的各分工环节,未 参加的不记分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并通 过结题答辩,未参加的不 记分
1分
参赛奖
0.5 分
注:参加同一项目的竞赛按最高级计。
备注
以名次计奖的竞 赛项目,获得第 1 名至第 3 名等 同于相应竞赛一 等奖;第 4 名至 第 6 名等同于二 等奖;第 7 名至 第 12 名等同于 三等奖。
(二)科研训练
计分项目
计分对象
分数
立项分
仅限项目负责人 1 人。
1分
项目研究 分
结题答辩 分
(四)其它创新研究成果
学生有其它创新研究成果项目,可以书面报告提交至竺可桢学
院,由学院来讨论决定相应分值。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业 评价 方案 通知 我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08〕1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2 —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

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

2018-2019-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word版本 (6页)

2018-2019-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博士论文预答辩通知书篇一:关于试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的规定公管学院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试行版)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平,保证博士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公管学院的所有博士生只有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预答辩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下:1、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提出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2、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应在完成开题答辩三个月之后。

同时,为配合学院每个季度的送审时间,申请本季度论文送审的博士生务必在本季度论文送审材料提交前完成预答辩。

(四个季度学位论文送审时间分别为:12月下旬、3月下旬、5月下旬、9月下旬)3、预答辩应在所属学科、专业范围内公开进行。

博士生应提前将学位论文初稿送达预答辩专家,并在预答辩前2天以上,将预答辩信息公告发至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邮箱,由学院予以挂网公告。

4、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由申请人导师所在研究所组织,学位论文初稿由3-5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组成,申请预答辩的博士生,应在预答辩前10天将学位论文初稿交给答辩专家。

5、预答辩通过者,填写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表》,交至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6、预答辩通过者,应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

对预答辩不通过者,必须根据预答辩专家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在导师的指导下,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三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

7、预答辩专家费由学院和导师共同承担。

专家答辩费建议标准为400元/专家,其中,学院承担标准为200元/专家。

学院与导师仅在预答辩通过时承担相应的费用,未获通过的预答辩,相关费用由博士生自行承担。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招生专业领域暂定为学校课程与教学045171、学生发展与教育045172、教育领导与管理045173三个领域,试点阶段每校招生专业领域不超过2个。

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暂不招收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009首批试点进行教育博士招生的学校有十五所,分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2018年1月8号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公示》审核通过的2017年新增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2个: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广州大学和扬州大学。

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08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实现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教育学科类型、结构和层次,培养教育实践领域高层次专门人才,设置教育博士专业学位。

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的英文名称为“Doctor of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Ed.D。

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领域的复合型、职业型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人文科学素养、扎实宽广的教育专业知识,能够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方法研究和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复杂问题,胜任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高层次实际工作。

五、教育博士专业学位招收对象是具有硕士学位、有5年以上教育及相关领域全职工作经历、具有相当成就的中小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人员。

浙大发人〔2013〕26 号

ᑛ୕ࡍኧᆪୈ!浙大发人〔2013〕26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2013年6月24日— 1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学校教职工行为,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和教职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2 —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种类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降低岗位等级是指根据教职工涉嫌违法违纪的情节,给予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工。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22•【字号】浙教高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教高科〔2016〕139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10月22日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大力提高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竞争力,加快建成高等教育强省,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浙江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成就和面临的挑战(一)“十二五”时期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十二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突出内涵为主建设,获得了蓬勃发展。

结构布局明显优化,杭州、宁波、温州高等教育中心和其他设区市“一本多专”或“一本一专”格局进一步完善,本科教育和高职教育协调推进,研究生教育尤其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利用国外资源建设高水平大学取得很大进展。

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水平大为提高,出台了本科教学业绩考核、课堂教学创新、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支持学生有序转专业以及校(院)长抓教学工作述职、教学工作巡查等一系列举措,人才培养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学科、专业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为密切,产学研合作广泛活跃,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取得明显成效。

办学活力不断增强,深化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改革,下放高校专业设置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推进高校章程建设,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综合考核表》填表说明评审表项目一致部分填写内容一致).

《综合考核表》填表说明:(评审表项目一致部分填写内容一致) 2010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所在单位:浙江财经学院(盖章)二、工作业绩:1. 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无教学业绩考核情况的须注明原因,研究系列填写本职工作情7. 在高校服务地方工作(项目研发与攻关、技术指导与服务、成果推广与转化、政策与技术咨三、所在单位考核及评审推荐意见:一、学历学位有关注意事项材料要求:1.经学校审核,提供申报者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过教育部认定,附上认定证明(见附图)。

附图1:教育部学位认定中心网页;附图2:教育部学位认定证明二、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注意事项一、填写要求:三个填写选项:合格、免试、不作必备条件其中免试又可具体到以下几类:年龄免试、博士免试、海归免试、专业免试、翻译三级免试、译著(译文)免试、WSK(其它外语考试)免试、BFT免试、国外一年免试、转评免试、兼评免试、援川(援外、援藏、援疆、支边)免试、机关分流免试二、政策依据:1.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 2.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人发〔2008〕100号)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人职〔2000〕5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2号)三、几点说明:1.年龄免试:年满50周岁。

另:省人事厅职称外语考试问题解答最后一条:因外语条件放宽的地方已较多,对于年龄偏大、外语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再进行外语审定。

2.浙人专〔2007〕80号第四条――申报申报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第六条第十一款――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这里指的是专业的文艺工作者和中医中药从业者,高校的艺术类教师和中医类教师属于高校教师系列,不在免试范围。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的通知时间:2012年04月24日访问次数:59浙大发后〔2012〕1号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浙江大学修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修缮管理工作,规范修缮工作,有效维护学校房屋资产和基础设施,更好地为教育、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实施的修缮工程。

修缮范围及内容包括:各类房屋建筑、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缮、装潢、改造、扩建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所涉的水电煤、通讯、消防、绿化和环境整治等工程;建筑物内的零修或水电气(汽)、道路(设施)、设备的改造(维护)等项目。

学校所属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或机构所涉及的修缮项目,应报学校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修缮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修缮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修缮管理工作;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各有关机构的职责:(一)修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1.负责对修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2.制定、修改、解释学校修缮工程管理规范性文件;3.讨论年度修缮工程计划,审批修缮项目;4.讨论并决定重大修缮工程的实施方案;5.负责协调修缮工程所涉及的校内外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落实修缮工程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问题;6.其他关于修缮管理的重大工作。

(二)修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对年度修缮项目的调研,组织对修缮项目方案的论证,拟定年度修缮工程计划;2.负责落实与修缮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3.负责组织对施工队伍、特殊材料与设备等的考察;4.负责落实修缮项目的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5.负责对项目的招标申报,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6.负责落实修缮工程合同的签订;7.负责监督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8.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安全工作;9.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10.负责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11.负责落实修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修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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