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合集下载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解读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和品牌形象,同时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标志。

为保护商标权,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关机构,这其中就包括商标审查和审理以及商标行政诉讼等程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讲解。

一、商标审查流程商标审查申请在提交后,先经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主要是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对商标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商标是否明确、图形是否清晰、是否含有汉字或外语等。

一旦通过了初审,就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等。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审查的流程比较繁琐,需要提交的资料很多。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要认真比对商标分类、商标指定代理人和注册国家等信息,有任何疑问都应认真咨询专业人员。

二、商标审查指南的作用商标审查指南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规范商标审查工作,保证商标的注册、转让、许可使用等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指南既起到指导作用,也充当了对审查机构行为合理性和规范性的监督。

商标审查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商标变更、商标续展、商标异议和商标撤销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定和要求一旦被制定,就成为了商标审查的指导原则和标准,为企业的商标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指引。

三、商标审查指南的具体内容商标审查指南的具体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中需要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图样、商标分类表、申请人证明、注册国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还需详细填写商标的品种、颜色、质地等信息。

2.申请人资格的审查。

商标审查不仅需要对商标图形本身进行审查,还需要考察申请人是否符合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合法的商业资格等。

3.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规定。

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应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异议审理、注册发证等环节。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

江苏法院诉讼指南案件管辖(一)——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一、民事诉讼1、原告应到哪个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案件时,各级别的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依法进行分工,原告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先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基层、中级、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再确定该级别的人民法院中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2、哪些是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市辖区、县和县级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需要,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臵人民法庭。

中级人民法院是指13个市所在地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是指江苏省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如何确定自己的纠纷属于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受理?一般根据双方争议金额大小,案情繁简,在当地影响等情况,确定哪个级别的法院有权受理。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5、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6、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镇江、常州、扬州、南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包括本数。

7、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第一审普通民事、商事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3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4次审判委员会,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为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1.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或查封之后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置或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该不动产或动产的,不予支持。

2.承租人基于不动产或动产被抵押、质押或查封之前与被执行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或动产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停止执行作出裁定。

因此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处理:(1)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按约支付租金,且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承租人要求阻止交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停止对执行标的处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高法电[2017]51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范围和开展知识产权刑事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518号2017年7月25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水平和客观需要,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233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简易程
1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0号2016年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

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会议认为,要正确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

1、对于食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为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以消费者陷入错误为要件。

关于销售者是否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判断,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等进行综合认定。

对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法民三明传[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侵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法民三明传[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

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年6月3日)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一、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的一般规定1.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坚持公司形态法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定,公司自治等公司法原则。

2.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应当注重维护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重视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

二、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一)股东权纠纷3.股东权确权纠纷。

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列争议双方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4.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5.股份转让侵权纠纷。

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或者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或强行代转让方决定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时间或其他条件的,权利受侵犯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提起诉讼的,应列股权转让方为被告,股权受让方为第三人。

6.优先认购权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以及股东大会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7.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请求权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0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2015年7月2日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一、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商标案件操作指南[大全五篇]

商标案件操作指南[大全五篇]第一篇:商标案件操作指南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第三章商标民事诉讼业务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商标法律业务第五章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法律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商标法律服务业务(以下简称“商标业务”),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评审、转让、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未注册商标权利的保护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犯罪。

第三条与商标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主要有:(一)《民法通则》;(二)《刑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规则》;(十二)《商标审查指南》;(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注册申请;(二)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三)商标异议申请以及答辩;(四)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五)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六)续展注册商标申请;(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八)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九)优先权申请;(十)商标注册证明申请;(十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十二)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十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十四)注销注册商标申请;(十五)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十六)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办理;(十七)《商标注册证》领取;(十八)商标申请后的查询办理;(十九)如何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二十)世界各国及地区商标注册、转让、续展等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