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
2024林业工作思路(通用3篇)

2024林业工作思路(通用3篇)2024林业工作思路(篇1)林业工作是维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事业。
在当前的形势下,林业工作需要注重林政资源管理、森林质量提升、特色林业产业发展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强化林政资源管理林政资源管理是林业工作的基础,需要加强林地和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林政资源管理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林地和林木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工作,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情况,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强化林地使用管理,规范林地流转和占用行为,防止林地流失。
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激发林业发展活力。
二、提升森林质量森林质量是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稳定的重要标志,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森林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和实施,科学规划森林结构和经营模式,提高森林生长量和生态功能。
推广先进的营林技术和模式,如近自然林业、混交林等,优化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
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维护森林生态平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推进林业产业和生态建设的融合发展。
三、发展特色林业产业林业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需要注重特色林业产业的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挖掘地区特色林业资源优势,培育具有地域特色的林业主导产业。
推进林业产业集群建设,形成规模效应,提高产业竞争力。
加强林业龙头企业培育和引进,带动林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创新林业经营模式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产业发展。
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新兴业态,拓展林业发展空间和潜力。
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林业工作中。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支持力度。
推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生态工程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山林权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山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对山林资源进行管理,确认和保障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
山林权证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山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山林权证的定义、性质、法律依据、取得与登记、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山林权证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山林权证,是指国家依法确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山林资源享有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
它包括山林所有权证、山林使用权证、山林他项权证等。
2. 性质(1)法律凭证:山林权证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物权凭证:山林权证所确认的权利属于物权范畴,具有排他性、稳定性。
(3)登记凭证:山林权证必须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山林权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山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权利内容、登记程序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了山林权证的取得、登记、争议处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山林权证的取得、登记、流转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山林权证的承包、流转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了山林权证的登记程序、登记机构等。
四、山林权证的取得与登记1. 取得(1)依法继承:山林权证可以依法继承。
(2)依法转让:山林权证可以依法转让。
(3)依法互换:山林权证可以依法互换。
(4)依法赠与:山林权证可以依法赠与。
2. 登记(1)登记机构:山林权证的登记机构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2)登记程序: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3)登记费用:登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五、山林权证的权利内容1. 所有权:山林权证所确认的权利包括对山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使用权:山林权证所确认的使用权包括对山林的采伐、种植、养殖、采药等。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

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已经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30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林地,以及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地林木流转相关工作。
第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五条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一)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二)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林权争议处理办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权纠纷日益增多,林权争议处理问题日益凸显。
为规范林权争议处理程序,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林权争议:1. 林地使用权争议;2. 林木所有权争议;3. 林木收益权争议;4. 林业权属争议;5. 林业承包经营权争议;6. 其他涉及林权争议的纠纷。
三、争议处理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林权争议处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公正公平原则:林权争议处理应当公正公平,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和谐稳定原则:林权争议处理应当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4. 快速高效原则:林权争议处理应当高效快捷,减少争议对林业生产和林权人权益的影响。
四、争议处理程序1. 调解(1)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林权争议,达成一致意见。
(2)争议双方可以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3)调解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公正处理。
2. 仲裁(1)争议双方可以书面申请仲裁机构对林权争议进行仲裁。
(2)仲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林权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1)争议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林权争议。
(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林权争议案件,保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机构1.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仲裁和协助人民法院审理林权争议案件。
2. 仲裁机构:依法设立,负责对林权争议进行仲裁。
3.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林权争议案件。
六、争议处理期限1. 调解: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解。
2. 仲裁: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仲裁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完成仲裁。
3. 诉讼: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七、争议处理费用1. 调解费用:由争议双方承担。
2. 仲裁费用:由争议双方按照仲裁机构规定缴纳。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5篇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5篇篇1甲方(出让方):XXX林业合作组织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乙方(受让方):XXX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鉴于甲方拥有集体林地的林权,并希望通过流转方式将其部分或全部林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拥有的林权,双方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拥有集体林地的林权,并有权将其流转给乙方。
甲方应确保所流转的林权为其合法所有,并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 乙方作为受让方,应确保所受让的林权来源合法、权属清晰,并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受让的林权进行非法活动。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权流转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等。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
4.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支付林权流转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乙方应确保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安全、可靠。
5.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林权的描述和范围1. 本合同所涉及的林权位于XXXXXX,具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林权证为准。
2. 甲方所流转的林权面积为XXXXXX亩,具体面积以林权证为准。
3. 本合同所涉及的林权类型为商品林,主要树种为XXXXXX。
4. 甲方所流转的林权使用期限为XXXX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林权流转的方式和期限1. 甲方将其拥有的林权以整体流转的方式转让给乙方,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等。
2. 林权流转的期限为XXXXXX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在流转期限内,乙方享有对林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3. 乙方在流转期限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应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6篇)

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政策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根据《顺州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况本村委会辖____个村民小组,林地面积____亩,户数____户,人口____人,经济收入以种植业为主,养殖业和经济林果为辅,近年来,我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林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村区域内荒山和裸露岩石较多,没有宜林荒山、荒地。
二、“三定、两山”基本情况1、八二年林业“三定、两山”时,____个村民小组共划自留山____亩,填证0本。
2、自留山、责任山四至界线不明确,图地不符。
3、多数“两山”户主证书及合同已丢失,部分山主记不清四至界线。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____和____为指导,以____统领全村林业改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支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坚持家庭经营承包为主,坚持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明晰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服务和资源保护,资源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把林业建设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柱产业。
(二)总体目标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的目标,建成“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2、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3、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5、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6、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三、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一)改革范围1、村委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
林地纠纷处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地纠纷的处理,维护林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林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第三条处理林地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二)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林业发展;(四)注重调解,减少诉讼。
第四条林地纠纷处理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
第二章纠纷类型及处理程序第五条林地纠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林地使用权纠纷;(二)林木所有权纠纷;(三)林木使用权纠纷;(四)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五)林地流转纠纷;(六)其他林地相关纠纷。
第六条处理林地纠纷的程序如下:一、申请(一)纠纷当事人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 纠纷事实的陈述;3. 有关证据材料;4. 林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一)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纠纷后,应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应当听取纠纷当事人的陈述,收集、核实证据。
(三)调查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调取相关档案、资料;2. 询问有关人员;3. 进行实地勘查;4. 组织专家论证。
三、调解(一)林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应当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四、裁决(一)调解不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二)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一)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裁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林纠纷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山林纠纷,是指因山林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引发的争议。
在我国,山林纠纷问题一直较为突出,不仅影响了山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
为了规范山林纠纷的处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山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山林纠纷保护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相关法律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山林纠纷保护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山林纠纷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山林纠纷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山林纠纷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山林纠纷行政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山林纠纷保护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山林纠纷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原则:处理山林纠纷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山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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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地、林木(以下简称林地、林木)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木流转,适用本办法。
非林地上林木的流转,以及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林地、林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原则及范围第五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自愿、平等、公开、依法;(二)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四)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条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互换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流转。
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同时流转,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转让。
第七条下列林地、林木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宜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流转的林地、林木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
第八条下列林地和林木不得流转:(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林地和林木;(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三)无林权证的林地和林木;(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第九条林地、林木流转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二)流转林地的地类、坐标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亚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当合同期满时林地和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七)合同期内再次流转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八)合同期内,因林地被征用发生的林地、林木及安置补助等相关费用的处置方式;林副产品收益权的处置方式;(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条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受让方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更新造林的规定;必须履行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古树名木等森林管护的责任和义务;引进非本省树种,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进行:(一)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二)流转工作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流转方案、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同意;(四)签订流转合同;(五)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林地、林木流转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集体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个人的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需要评估的林地林木,评估前须经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调查,并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选择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民小组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出租、转包的不得变更林权,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流转的林地,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流转行为无效。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地、林木流转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5日起试行。
篇二: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
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
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
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
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
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
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将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方可流转。
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流转。
第十九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已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流转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