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1月1日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 -应急管理部发布(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要:本文通过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常见的隐患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判定标准,旨在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煤矿事故的原因煤矿事故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事故,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为操作失误。
由于职工教育培训水平不高,工作疲劳、精神压力大等原因,导致操作失误。
2.设备老化或故障。
煤矿设备使用时间长,经常发生故障,而一些企业没有及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导致设备老化,出现事故。
3.管理不规范。
煤矿管理不规范,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不及时、不充分,导致事故频发。
常见的隐患情况通过对煤矿事故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常见的隐患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1.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包括设备缺陷、设备老化等。
2.作业区域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如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不到位。
3.安全标识缺失或不规范,包括警示标识、安全标记、禁止标志等。
4.物资库房管理不规范,如堆放不规范、库房布局不合理、物资储存不当等。
5.非法作业或管理不当,如违规生产、违规加工、吸烟、饮食等。
隐患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防范煤矿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我们提出如下隐患判定标准:1.煤矿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设备是否维修齐全、运行稳定、升级设备是否更新及时。
(2)试车记录是否齐全,设备是否检查履行保障职责策略。
(3)配有诸如自动故障诊断及故障记忆功能的高级检测方法,具备远程监控的技术。
2.作业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1)地质环境复杂、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作业区域。
(2)是否实时监控作业人员及设备位置,防范作业在不当地点及时报警刹车。
(3)是否落实防爆、隔爆、防火等措施,特别是设备站区域是否落实堵洞、防火帷幕、防爆门窗等措施。
3.安全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1)主干道路、重要机房和隧道等处,是否立有相应的标识和标牌;(2)业务场所、设备站、矿井散部、人员出入口、机车库房等,是否标识存放清晰;(3)访问路线、载物车路径等区域,是否标识设置密度过低导致的防护效果显著偏低。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8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5年12月3日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指通过对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判定其对生产安全的威胁程度。
下面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地质条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首先要考虑的是矿山所在的地质条件。
如地质构造、地表地下水位、地质断裂带、矿山陡坡等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矿山的稳定性造成威胁,从而增加安全隐患。
2. 工程条件矿山的工程条件包括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设施。
是否存在运输设备老化、通风不良、排水不畅、供电不稳定等问题,矿山是否具备启停机、故障隔离、人员逃生等安全设施,这些条件可能会增加安全隐患。
3. 设备设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备设施是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设备的现场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是否存在设备老化、设备维护不当、设备操作人员技能水平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事故的发生。
4. 生产管理矿山的生产管理是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是否存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过程监控不到位、生产计划与实际生产不符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5. 应急救援矿山的应急救援体系是安全产生事故后救援和处理的关键。
是否存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应急救援设备不全、救援人员不足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影响事故的后果和救援的效果。
6. 人员素质矿山工作人员的素质情况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
是否存在员工安全意识薄弱、员工操作技能缺乏、员工训练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以上是一些可能相关的参考内容。
在判定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时,需要综合考虑矿山的地质条件、工程条件、设备设施、生产管理、应急救援和人员素质等多个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2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表格式)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米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米煤工作面米用前进式米回路供电的;'、、
49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冋一母线端的;\
50
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7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8
面和井巷维修作业 进行劳务承包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59
十四、煤矿改制期 间,未明确安全生产 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43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44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
,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45
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46
工艺
米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0
机构,或者在完成改 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重大事故 隐患
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61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62
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 专业技术人员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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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人员安全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人员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人员素质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人员数量方面要求矿井的人员数量不能超过安全生产规模所要求的数量;人员配备方面要求矿井必须配备安全员、救援人员等。
2. 设备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安全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设备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年限、日常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设备的完好程度要求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存在严重的故障或损坏;使用年限方面要求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寿命期限;日常维护保养方面要求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等。
3. 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管理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安全管理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保证人员的安全操作;安全生产监管方面要求监管部门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密切监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4. 安全技术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定
的技术手段来保障生产安全。
安全技术隐患判定标准可包括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的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安全检测技术手段的使用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测仪器,及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测;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