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的功能安全要求标准
行车验收标准

行车验收标准行车验收是指在车辆出发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行车验收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机的基本职责之一。
以下是行车验收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外观检查。
1. 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有明显碰撞痕迹或者损坏,包括车身、车窗、车灯等部位;2. 检查轮胎是否有裂纹、磨损严重或者胎压不足的情况,确保轮胎完好;3. 检查车辆润滑油是否有泄漏现象,包括发动机油、变速箱油、制动油等;4. 检查车辆排气管是否有异常的颜色或者异味,确保排放正常。
二、内部检查。
1. 检查车辆仪表盘是否有故障灯亮起,包括发动机故障灯、制动系统故障灯等;2. 检查车辆座椅、安全带、方向盘等是否有损坏或者松动现象,确保驾驶舒适度和安全性;3. 检查车辆空调、暖风、音响等功能是否正常,确保乘客舒适度;4. 检查车辆内部灯光、雨刮器、车窗升降等功能是否正常。
三、机械部件检查。
1. 检查车辆发动机启动是否正常,包括启动时间、启动声音等;2. 检查车辆制动系统是否灵敏,包括制动距离、制动力度等;3. 检查车辆转向系统是否正常,包括转向灵活度、转向角度等;4. 检查车辆悬挂系统是否有异常声音或者异响。
四、其他项目检查。
1. 检查车辆备用轮胎、千斤顶、车轮扳手等紧急工具是否齐全;2. 检查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年检标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3. 检查车辆行李箱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4. 检查车辆油量、冷却液、刹车液等液体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行车验收标准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环节,司机在进行行车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可靠。
同时,车辆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行车验收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只有做好行车验收工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车用电动窗开关技术条件_报批稿)

ICS备案号:QC汽车用电动窗开关技术条件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ower-Operated Window Switchfor Vehicles(报批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QC/T×××-××××前言本标准是首次制定的汽车电动窗开关技术条件标准。
除参考国外先进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外,其它内容按QC/T413《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郑州跃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科世达-华阳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实业交通电器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汽车用电动窗开关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用电动窗开关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C/198 汽车用开关通用技术条件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GB/T 2423.4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实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GB/T 2423.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18655 用于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ISO 7637-2 道路汽车-传导与耦合的电气干扰第二部分:仅通过电源线的电气暂态传导ISO 10605 道路汽车-静态电流电气干扰的测试方法ISO 16750 道路车辆电子电气设备环境条件及测试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电动窗 Power-Operated Windows通过车载电源来驱动的车窗玻璃升降装置。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2日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xx的适用范围(见第1xx);——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xx 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xx校车、中xx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xx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xx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xx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xx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xx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xx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xx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xx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xx 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xx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xx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xx);——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xx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车窗无法正常升降的故障排查和解决步骤

车窗无法正常升降的故障排查和解决步骤车窗升降功能是汽车中非常常用的一个功能,然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车窗无法正常升降的故障。
本文将介绍车窗无法正常升降的常见故障原因,并提供一系列解决步骤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
一、故障排查1. 检查车窗开关:首先,检查车窗开关是否正常工作。
试着按下开关按钮,如果没有任何反应或者开关按钮感觉异常,则有可能是开关故障导致车窗无法升降。
2. 检查车窗保险丝:查找并检查车辆电器系统的保险丝盒。
如果车窗保险丝烧毁了,需要更换新的保险丝。
3. 检查电动马达:如果车窗开关和保险丝正常,但是车窗仍无法升降,可能是电动马达故障。
检查马达连接是否松动或者损坏,如果是,需要修理或更换马达。
4. 检查窗玻璃导轨:检查窗玻璃的导轨是否沾有尘土或者杂物,这可能导致窗玻璃卡住无法升降。
清理导轨,并确保窗玻璃能够自由移动。
5. 检查车窗传感器:某些车型配备了车窗传感器,用于控制车窗升降功能。
检查传感器是否损坏或者需要重新校准。
二、故障解决步骤1. 开关故障解决:如果车窗开关损坏,可将其更换为新的开关。
首先拆卸原有的开关装置,然后安装新的开关装置。
确保新开关与车辆电气系统匹配,并测试新开关是否工作正常。
2. 保险丝更换:如果车窗保险丝损坏,找到相应位置并拆卸。
然后用与原保险丝相同规格的新保险丝进行更换。
3. 电动马达维修:如果电动马达损坏,检查其连接并确保固定牢固。
如果仍然无法修复,则需要更换电动马达。
选择适合车型的新电动马达,并确保正确安装和连接。
4. 窗玻璃导轨清理:使用清洁剂和软布清洁窗玻璃导轨。
确保导轨干净无杂物。
如果窗玻璃卡住的问题依然存在,可能需要调整导轨位置或者更换导轨。
5. 传感器校准:如果车辆配备了窗户传感器,并且传感器损坏或者需要重新校准,请按照车辆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操作。
校准传感器可能需要专业设备或者技术人员的帮助。
请注意,在进行任何维修步骤之前,请先翻阅相关车辆维修手册或者咨询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正确操作。
天窗防夹力标定

天窗防夹力标定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电子部件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现代汽车中,为汽车提供了更好的安全性、舒适性和经济性。
具有防夹功能的电动窗应用于汽车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玻璃上升途中遇到人力障碍时会自动识别而反向运行,防止乘员夹伤,实现防夹功能。
由于该功能的重要性,在欧美新车型上都已成为标准配置,目前国内新推出的高端车型也开始应用这一功能。
1、电动窗防夹力测量的原理电动窗防夹力标定如图1所示,UM(t)为供电电压,Im为电动机电流,霍尔传感器信号检测出玻璃升降位置。
电动窗系统受力的简化数学模型见式(1):Mm=Mf+Ms(2):Im=C・Mm(3):Fw=Ff+Fs式中:Ff———系统的机械部分摩擦力;Fs———夹紧发生时的夹紧力大小,防夹力标定时可用图1中所示专用的标定弹簧模拟夹紧发生,弹簧所受力即为夹紧力;M———力矩;C———电动机常数。
由式(1)可知,车窗所受的合力由系统摩擦力和夹紧力组成,若车窗玻璃正常运行,无夹紧发生时,Fs=0,则(1)、(2)式可以分别简化为(4)、(5)式:(4)Fw=Ff(5)Mm=Mf当玻璃上升运行在无夹紧发生的正常状态下时,ECU采样获得电动机电流,由(3)、(5)式,可以计算获得电动机的转矩,即摩擦力的转矩,最后由(4)式,可以得出系统摩擦力大小。
玻璃窗的每次升降中,在门机械部分和玻璃升降器机械部分性能一定的情况下,相同的窗位置所对应的摩擦力变化范围必须是有限的。
通过门窗系统的自学习,ECU可以获得当前系统摩擦力值Ff。
由式(1),当夹紧发生时,Fw减去固有的系统摩擦力就可以得到夹紧力Fs,当夹紧力超过ECU中预设的阈值力参数时,窗玻璃将发生反转,反转时的夹紧力即为防夹力。
2、电动窗防夹力标定防夹力的标定,有两种相关的国际法规可以遵循:一个是欧洲法规Directive2000/4/CE;另一个是美国法规FMVSS118。
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侧重于人体不同部位的防夹测试要求,在标定中,表现为标定弹簧的弹性系数要求不同,对于欧标要求10N/mm,对于美标还有对65N/mm的要求。
GB257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12目次前言III引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整车85 发动机156 转向系157 制动系16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239 行驶系2710 传动系2811 车身2912 安全防护装置32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3714 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371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3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驾驶人耳旁噪声检验方法4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40参考文献4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 .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 .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文明服务规范出租汽车:由乘客意愿而被雇用的载运乘客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汽车。
出租汽车服务:利用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的出行服务。
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规范符合的程度。
服务人员(从业人员):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人员。
服务用语:服务人员使用的语言。
合理路线:从乘客上车地点到目的地经济、便捷的行驶轨。
绕路: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私揽:在公示的营业站区未按规定揽客的行为。
拒载:车辆处于待租状态,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甩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行为。
待租:出租汽车内无乘客时,运营标志显示“空车”字样,随时可提供服务的状态。
一、服务设施(一)基本要求服务设施应满足安全、舒适、环保、节约能源、计量准确的要求,车容车貌达到“六净一亮”1.车身净(1)车身内外整洁完好,车表洁净光亮无污泥,漆皮完整无损,车漆无色差,不做个性化装饰;(2)车辆做到出车前擦洗,收车后保洁,雨雪后及时清洗,保证营运车辆干净整洁。
2.车厢净(1)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污物、异味;(2)座椅牢固无塌陷,脚垫整洁、平整无破损,前后挡风玻璃无杂物;(3)仪表完好整洁,仪表台不放置与营运无关的物品;(4)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风挡后窗台齐全、完好、洁净无杂物,车厢内外饰条完好无缺损;(5)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
行李箱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箱的三分之二。
3.座套净座套、头枕套齐全,洁净平整无破损。
夏季(5月1 日-9 月30 日)使用蓝座套,冬季(10 月1日-4 月30日)使用灰座套,套帽均为白色。
4.玻璃净车窗玻璃齐全、洁净、明亮无破损,无有色太阳膜,无遮蔽物,升降滑动功能有效。
5.牌照净车牌齐全,字号清晰无破损,固定端正,无遮挡物、反光物。
6.轮胎净轮胎、轮胎盖齐全,完好整洁,轮胎胎面无过度磨损,轮胎、钢圈无污泥,钢圈无锈渍。
7.灯光亮车辆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干净明亮,功能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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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窗的功能安全要求标准
车窗是汽车的一个重要部件,它不仅起到了车辆通风、换气的作用,还能为车内提供愉悦的敞开式驾乘体验。
但同时,车窗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管理,会对驾乘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因此,在车窗的设计、制造和使用中,须遵循一定的安全要求标准。
开窗模式
根据车窗的开启方式,可以分为手动开窗和电动开窗两种模式。
其中,电动开窗具有更高的危险性。
因为电动开窗还涉及到电器系统,如果电器系统不正常,可能会导致车窗失控、关闭不及时等严重后果。
因此,在设计电动车窗时,需要禁止窗户在车辆未熄火或未停车时进行操作。
同时,在电路设计中,需要加装传感器和保险控制装置,确保窗户在行驶过程中正常关闭,并避免窗户因异常行为而突然关闭导致意外发生。
窗户的卡口感知
为了避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危险,应该确保车窗不会意外夹住任何物体,例如手指、头发、宠物等。
为此,车窗设计中应该加入卡口感知器,检测车窗开启过程中是否有任何物体卡在其中。
如果有物体被卡住,车窗应该自动停止开门,并进行反向操作,以便将物体安全地弹出窗户外。
关于车窗安全防范
车窗不仅要确保在窗户关闭状态下高度密封,并且还需要考虑车辆被撞击或侧翻时的安全性。
制造商通常采用特殊的窗户材料和结构来更好地保护车内的驾乘者。
例如,会使用高强度玻璃、插入网格和特殊形状的边缘。
这样,即使窗户被外力撞击,也能保证不会碎裂,以防止碎片对驾乘人员的伤害。
除了规范的制造和安装,驾驶员也需要负起一定的责任。
驾驶员应在车辆未停止时,不得随意将车窗打开。
在车辆运行时,开窗的危险性也相应增加,因此应该尽量避免在车辆行驶时开窗。
结论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车窗的存在对于汽车驾乘人员及整辆车辆都是极其关键的。
因此,在设计、制造和使用车窗时,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安全要求标准。
通过
设计周密的电路和加装卡口感知器,以及选用结构坚固、安全性高的玻璃材料,可以增加车窗的安全性,保障驾乘人员的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