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房地产销售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十大实操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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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房地产老项目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预售阶段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据此,在预售阶段收到购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在交房后结转收入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在交房后结转收入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并缴纳了上述增值税后,甲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期末余额为0。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指引。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税种。

正确申报和缴纳增值税能够确保企业合规经营,减少税务风险,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

,理解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流程和要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至关重要。

2.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增值税纳税申报过程涉及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登录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 填写纳税申报表- 核对申报信息- 提交申报表- 缴纳税款3. 登录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先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系统。

登录方式通常有两种:用户名、密码登录,和数字证书登录。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登录方式。

4. 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要的纳税申报表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是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票等材料,并按照税务局的规定填写相应的表格。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时间范围,通常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

- 填写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

-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税率和税款计算方式。

- 核对各项数字的准确性,确保无误。

5. 核对申报信息在填写完纳税申报表后,企业需要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

核对过程包括查看表格中填写的各项数字是否正确,与相关凭证和发票是否一致等。

只有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才能保证后续申报流程的顺利进行。

6. 提交申报表核对完申报信息后,企业可以将填写好的申报表提交给税务局。

在提交之前,需要将电子申报表进行保存,以便后续需要查询或修改时使用。

税务局通常会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对。

如发现问题,可能会要求企业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7. 缴纳税款一旦申报表通过审核,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税款。

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

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

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
1、增值税收入应当来自合法发生且已实际收到的经营活动;
2、确认增值税收入所涉及的收入科目和金额应与当期发生的实际业务
相符;
3、有关记账凭证应符合增值税发票清单、计提凭证的记账要求;
4、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应确认增值税和附加税,并将其分开计提预缴;
5、实际销售额应属于可弥补增值税收入损失的范围;
6、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中规定的记账要求登记和核算;
7、确认增值税收入要考虑对应账务处理、调整额、期末未收账款是否
已将其结转会计准则附注和其他重要信息是否已体现在账务处理中;
8、确认增值税收入要考虑应反映的由于折旧、摊销的方法和期限的变
化对本期增值税收入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10个科目讲解

增值税10个科目讲解

增值税10个科目讲解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来计算的一种消费税。

在增值税的纳税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特定的科目。

下面将讲解增值税的十个科目,并对每个科目进行详细的解释和拓展。

1.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是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也是企业的应纳税额。

2.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企业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销项税额,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3.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指企业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金额。

企业需要根据应纳税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

4. 减免税额:减免税额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所减少的税额。

减免税额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5. 征收率:征收率是指增值税税率的大小。

在中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服务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6. 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之后,剩余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出或退税。

7. 销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将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之后,剩余的销项税额可以转出或退税。

8. 累计销项税额:累计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累计产生的销项税额总和。

累计销项税额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9. 累计进项税额:累计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累计支付的进项税额总和。

累计进项税额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10. 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额的基础金额。

应税销售额是企业计算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之一。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的十个科目的讲解。

这些科目在企业的纳税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了解和掌握这些科目可以帮助企业准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合理规划税务策略,降低企业的税负,推动企业的发展。

“营改增”后“预收款”业务的税收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预收款”业务的税收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哪些预收款在预收阶段需要纳税?哪些预收款在预收阶段不需要纳税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2•房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需要纳税;4•销售“充值卡”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纳税;5•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需要纳税。

“预收款”在预收时应如何纳税?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案例列举嘉达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2016年10月5日与贵州市创达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创达公司向嘉达建筑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

收到款项后5日内嘉达公司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

嘉达建筑公司在收到“预收款”100万元,应在贵阳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100 - (1 + 11%)X 2%=1.8 万政策解析根据相关政策及结合以上案例,我们知道,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列举东方房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湖南长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区。

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进行了预售,取得预收款100万元。

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销售营改增前购买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借: 应 交税 费— — 应交增 值税
贷: 固定 资产清 理
贷: 银行存 款
2 . 会 计确认 收 入时 : 借: 银 行存 款 贷: 其他 业务 收入
应交 税费— — 简易计 税
4 . 按 照 销售 全 额 计算 应 纳税 额 扣除 已预缴 增值 税 、 差 额 应抵 减销 售额 的增值 税后 的余额 缴纳 增值税 时 : 借: 应 交税 费— — 应交增 值税 贷: 银 行存 款 5 . 按 照 固定 资产 的账 面余 额 计 人 “ 同定 资产 清理 ” , 会计
本, 会 计处 理 为 : 借: 其 他业 务成 本
投 资性 房地 产 累计折 旧
借: 应 交税 费— — 应交增 值税 贷: 银 行存 款 2 . 会计 确认 收入 时 :
借: 银行 存款
投 资性 房地 产减 值准备 贷: 投资性 房地 产 三、 一般 纳 税 人处 置 公 允 价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纳 税 人 处 置 固定 资 产 , 选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会
贷: 其他 业 务收 入
计 处理
应交 税 费—— 简易计 税 3 . 扣 除不 动产 购置原价 相应 的增值税 = 购 买 价 ÷( 1 +
5 %) ×5 %, 会计处 理 :
I . 向 小动 产所 在地 预缴增 值税 时 金 汁处 理 :
3 蘩
贷: 固定 资产
6 . 按照“ 固定资产清理” 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
出:
借: 营 业外 支 m 贷: 固定 资产清 理
或:
5 . 按 照 该项 投 资性 房地 产 的账 面 余 额 计 入 其 他业 务 成
本, 会计处 理 为 :

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

房地产增值税新老项目处理过程房地产增值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对于卖方在出售房地产时获得的差价所征收的税款。

为了在房地产市场中平稳过渡,对于新建和二手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老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1.开发商购买土地:当开发商购买土地时,需要按照不动产的增值金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缴纳增值税款。

2.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需要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等,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

开发商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款。

3.销售住房:当新房地产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发商开始销售住房。

销售住房的增值金额需要计算出来,并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款。

在销售过程中,购房人需要代开发商向税务机关申请发票。

4.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房人在购买新房地产时需要支付增值税款,开发商需要代购房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房人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享受到一定的减免。

5.缴纳增值税:开发商根据销售住房的增值金额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二手房地产项目的增值税处理过程:1.二手房交易:当买方购买二手房时,需要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款。

这部分交易款不包含增值税。

2.房屋评估和税款计算:卖方需要将原购房价格和增值金额进行评估,并计算出应缴纳的增值税款。

增值税款金额为根据两个价格差额乘以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3.申报纳税登记:卖方需要根据计算出的增值税款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

4.缴纳增值税款:卖方在出售二手房后需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税款金额,按时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

5.获取发票和减免:卖方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款后,可代购方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房人可以在购买二手房后根据购买价格获得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指引
一、概述
本指引旨在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正确、便捷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工作,以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

二、纳税申报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如下:
1. 登录税务局网站或APP,进入增值税申报系统;
2. 选择申报期和申报表,填写相关纳税信息;
3. 核对填写信息无误后,电子申报表;
4. 签署电子申报表并提交;
5. 缴纳相应的税款;
6. 等待税务局核实申报表并发出纳税通知书;
7. 根据通知书要求,办理发票报销等相关手续。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进行增值税申报,一般为每季度的一天;
2. 申报前应及时更新相关纳税资料,确保准确填写税表;
3. 对于出现的疑问或纠纷,应及时与税务局联系沟通,避免影响申报工作;
4. 纳税申报时,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局核查;
5. 遵守税法相关规定,确保申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6. 申报时应注意保密纳税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四、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错误怎么办?
如果发现填写错误,应及时联系税务局进行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罚款。

2. 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
3. 纳税申报是否可以逾期?
纳税申报一般不得逾期,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五、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希望本指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有所帮助,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涉税环节处理及实务分析目录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三、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四、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笔者按:营改增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争议逐步纳入业内探讨内容,由于税法和会计法范围上存在不同差异,“视同销售”存在不同概念,在会计处理上也有不同方式: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并没有做相应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土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指回迁安置房等销售收入及拆迁补偿款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提供安置房给回迁户,安置房视同销售处理,土地返还款中明确约定用于安置房建设的部分,实质上是政府支付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确认为拆迁补偿费。

实际操作中,该部分返还款通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销售价格,因此在进行税务处理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相关规定,应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征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市场销售价格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价格;一般来讲税法上“视同销售”内容包括: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改增销售不动产政策透析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 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购进不动产,分期抵扣适用于11%增值税率的不动产进 项税额。第一年可抵扣60%,而余下的40%可于第二年抵 扣。
3、预缴税款一般在过户手续办理之前,会计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76 贷:银行存款4.76
4、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 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5
借:固定资产清理4.76
累计折旧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76
贷:固定资产50
借:银行存款150
10、个体户转让不动产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 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 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报纳税。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 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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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房地产销售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十大实操提示(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计税收入,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随着房企“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深入,与之相关的增值税政策,特别是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的政策法规,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房地产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确定,是计算纳税人增值税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房企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增值税计税收入,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形的收入事项需视具体情形以予确认。 房地产销售增值税计税收入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在开发产品的销售上有多种多样的销售方式,涉及销售价格、结算方式、开票金额等,实践中各地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对企业的销售情况认真分析、界定,并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地调整。为便利房企纳税人熟练掌握“营改增”计税收入确认新税政,从容应对新税制下的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进而提高税务遵从度。一起来看看这些实操提示吧!! 税事实操一:应税销售额,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销售收入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应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事实操二:买房违约赔偿金,销售行为不成立属于营业外收入 对于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收取的违约金,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明确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质的价外收费。违约金为房屋产权所有者收取,在整个经济行为的过程中,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价外费用,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买房违约赔偿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没有房产成交,违约金也就没有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该违约金是独立存在的补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 税事实操三: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确认销售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同时提供家具,附送家电、赠送礼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电视机,同时负责送货上门。在该交易过程中就既存在销售货物行为,又体现安装服务,还包含着运输劳务。该交易行为就是混合销售。如果房地产企业实行的买房送家电、礼品的活动,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目的是售房,赠送家电是一种营销模式,购房者支付的对价中包含了家电的价值,因此,可以参照混合销售原则按照主业(销售房地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事实操四:兼营行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 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诸如房企纳税人卖房送汽车、空调,销售商品房时提供精装修,应按照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率 税事实操五:视同销售,开发产品九种情形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房地产开发产品九种情形视同销售: 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以房抵工程款、抵银行贷款、抵股东分配股息视同销售; 购入在建工程项目,重新立项开发视同销售; 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属于可售面积之内的视同销售; 开发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拿地方式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行为,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卖房送没有产权的车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转让房地产开发产品,将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 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三)视同销售价格异常按顺序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税事实操六:差额征税,全部价款扣除规定项目价款后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房企以下六项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房地产财税咨询:fdccspx】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税事实操七:不动产入股,投资换取股权属于有偿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时其有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即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税事实操八:公益性捐赠,无偿行为不再视同销售 “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差异大。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正是因为公益性捐赠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困难人员提供了援助,且属于国家鼓励行为,因此,对于公益性捐赠行为,特别是对于增值税而言,在“营改增”前后,相关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在此次“营改增”之前,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也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公益性捐赠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公益性捐赠,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一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对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缴纳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规定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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