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试行)

云南省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导则

(试行)

2013-12-01发布2013-12-25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道路横断面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道路规划红线 (5)

4.3 道路横断面 (5)

4.4 机动车道宽度 (6)

4.5 路侧带宽度 (6)

4.6 分车带 (7)

4.7 道路横坡 (7)

4.8 综合管线 (7)

4.9 路缘石 (7)

5道路平面和纵断面 (8)

5.1 一般规定 (8)

5.2 直线 (9)

5.3 平曲线 (9)

5.4 缓和曲线 (9)

5.5 回头曲线 (10)

5.6 纵断面设计 (11)

5.7 平纵线形组合 (13)

6道路交叉 (16)

6.1 一般规定 (16)

6.2 平面交叉 (16)

6.3 立体交叉 (21)

6.4 道路与轨道交叉 (22)

7路基和路面 (24)

7.1 一般规定 (24)

7.2 路基 (24)

7.3 路基防护与支挡 (26)

7.4 特殊路基 (27)

7.5 路面 (29)

8桥梁和隧道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桥梁 (30)

8.3 隧道 (31)

9绿化和景观 (34)

9.1 一般规定 (34)

9.2 绿化和景观 (35)

10 道路辅助设施 (37)

10.1 一般规定 (37)

10.2 公共交通 (37)

10.3 行人交通 (37)

10.4 非机动车交通 (38)

10.5 交通安全设施 (38)

10.6 交通管理设施 (38)

11附属工程 (41)

11.1 道路照明 (41)

11.2 道路排水 (41)

11.3 道路弃方 (42)

11.4 综合管廊 (43)

前言

2011年8月30日云南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1〕185号)。2012年11月21日,省委书记秦光荣在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推进会上,指出建设山地城镇要走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发展道路,在“建得起、建得好、建得美、建出特色”上下功夫。

云南省山地面积分布广,地形地貌复杂,海拔高差大,气候类型丰富多样,区域差异性强。山地道路工程建设造价高、难度大、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由于山地条件加大了市政基础设施系统的组织难度,而现行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对山地城镇适用性不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中铁二院昆明院、云南省设计院、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等单位的专家,在总结云南省近年山地城镇道路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最新规范和研究成果,并参考了重庆等省外山地城镇道路建设的经验,编制了《云南省山地城镇市政道路工程设计导则》。

《导则》对长期困扰山地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难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健全了山地勘察设计技术支撑体系。在建设山地、山水、田园型的生态城镇,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坝区耕地和现有林木、严格执行目前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土地资源、生态资源利用水平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道路横断面;5.道路平面和纵断面;6.道路交叉;7.路基和路面;8.桥梁和隧道;9.绿化和景观;10.道路辅助设施;

11.附属工程。

本导则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导则条文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函和有关资料寄给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单位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邮编:650228),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采纳。

本导则编委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罗应光

副主任委员:郭五代

委员:赵智捷邓宏旭唐永红

主编单位:云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云南省勘察设计质量协会

中铁二院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

昆明市园林规划设计院

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林业局昆明勘察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张发春李志厚包映宁李春晓李忠海徐征谷永云陈雷李能赵兵戴源夏杨明让季斌段然

李陆勋盛澍培张勇陈孔令陈树汪钟江李林

鲍胜覃国汉

主要审稿人:游翀王方太刘敏王联登王甦达邓宏旭郑文苏力

1总则

1.0.1 为适应云南省山地城镇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山地城镇道路工程设计,指导山地城镇道路建设,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是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有关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办法,围绕云南省“城乡一体化、布局合理、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精神进行编制,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标准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城市道路设计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办法执行。

1.0.3山地城镇道路设计应达到安全适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的原则。

1.0.4 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山地城镇新建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原有城镇道路的改扩建设计可参照执行。

1.0.5 城镇道路设计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增长的需求,体现城镇道路建设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促进和带动。

1.0.6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衔接,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营效益与养护费用的关系,合理确定技术标准,选用综合效益最佳的方案。

1.0.7 城镇道路建设中应妥善布设管线,避免反复开挖道路。

1.0.8 城镇综合交通规划应确定城镇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组成方式的衔接、大型公共汽车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9 山地城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规划范围内路网应明确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横断面布置、主要交叉口形式、非机动车、人行道和无障碍的通行路径,以及防洪、排水等总体要求。

2术语

2.0.1山地城镇

山地城镇是指建设在山岭区、重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山地自然坡度大于15%的城镇区域。

2.0.2 设计速度

设计速度是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的人员能够安全顺适驾驶车辆的速度。设计速度是道路几何设计指标参数选用的控制要素和主要依据。

2.0.3 运行速度

运行速度是指特定设计车型在路面状况良好、潮湿的条件下的第85位行驶速度,也称V85。运行速度整体反映了道路几何线形、驾乘环境以及驾驶人员特性等多种因素对车辆行驶速度的综合影响。

运行速度一般通过实际速度的观测、数理统计等获得,也可通过计算模型预测获得。运行速度主要用于道路线形连续性的检验。

2.0.4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外,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2.0.5道路规划红线

道路规划红线是指城市规划或道路网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

2.0.6设计交通量

为确定道路车道数而预测的交通量,即设计年限末的道路预测交通量,分为日交通量和高峰小时交通量。

3基本规定

3.0.1根据山地城镇高差大、横坡陡的特点,山地城镇道路交通组成主要以机动车交通、行人交通为主,兼顾非机动车交通。

3.0.2 山地城镇道路按其在规划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规划区的服务功能,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

3.03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规划红线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道路等级、规划红线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3.0.4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

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设计速度(km/h)80、60 60、50、40、30 40、30、20 30、20、15 3.0.5 设计速度应根据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特性、行车安全,并结合沿线地形地质、土地利用、控制条件、工程性质、经济发展、投资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3.0.6 交通功能强、地形条件好的平原区、微丘区的道路设计速度可取高值,山岭区、重丘区的道路设计速度可取低值。

3.0.7 旧路改扩建工程有特殊困难,设计速度可取低值,但应保证夜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的行车安全。

3.0.8 山地城镇道路设计速度小于60 km/h时,应采用运行速度进行校核,合理确定限速。

3.0.9 行人站立时的外廓尺寸为0.5m×0.6m的椭圆形,行走时的占用空间为1.0m(纵向) ×0.75m(横向),道路设计中采用行走时的占用空间,高度采用2.0m。

3.0.10各级道路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0各级道路最小净高

道路等级或部位 快速路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非机动车 行人 最小净高(m) 5.0 4.5 4.5 4.5 2.5 2.5 注: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城郊公路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城区主要货运通道最小净高应为5.0m。

3.0.11 沥青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支路应为10年。

3.0.12 山地城镇道路横断面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质及沿线规划用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布置横断面。分幅式道路可采用错台式横断面形式。

4道路横断面

4.1一般规定

4.1.1 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应根据设计交通量,道路功能需求,结合地形及横断面布设综合确定。

4.1.2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按道路等级、服务功能、地形特点、交通特性、管线布设,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合理布设。

4.1.3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道路设计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1.4 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

4.1.5横断面宜由机动车道、人行道、分车带、设施带、路肩和排水沟等组成,兼顾非机动车道。

4.2道路规划红线

4.2.1 快速路:一般宜采用四幅路的形式,主道一般为双向6或8车道,辅道宜采用4或6车道。

4.2.2主干路:一般宜采用双幅路形式,主车行道一般为双向6车道或8车道。

4.2.3 次干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一般为双向4车道,规划红线不宜小于30m。

4.2.4支路:一般采用单幅路形式,车行道一般为双向2车道或4车道,2车道规划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5m,4车道规划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4.3道路横断面

4.3.1 道路的横断面型式有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

1 对于地形横坡较陡的双幅路、三幅路及四幅路在路段上,宜进行分离式(主要指各幅之间标高的分离)的横断面布置方案与一般横断面布置方案的比选。采用分离式横断面布置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行人、管线横穿的可靠方案;

2 对于纵坡较大的路段,道路横断面中可不考虑非机动车道,必要时应考虑迂回的非机动车通行路径。

4.3.2 一条道路宜采用相同型式的横断面。当道路横断面型式或横断面各组成部分的宽度变化时,应设过渡段,宜以交叉口或构造物为起止点。

4.4机动车道宽度

4.4.1 各级道路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设计速度确定。一条机动车道宽度见下表。

表4.4.1 一条机动车车道最小宽度

设计速度(km/h)<20 20~60 >80

小客车车道宽度 3.00 3.25 3.5

大型车车道宽度 3.25 3.5 3.75

4.5 路侧带宽度

4.5.1 路侧带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及设施带,其宽度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设计行人交通量、绿化、沿街建筑性质以及布设公用设施要求等确定,并应满足布置各种管线的需要。

4.5.2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表4.5.2-1 人行道最小宽度

道路性质人行道最小宽度(m)

主干路 3

次干路 2.5

支路 2

商业或文化中心区 4

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 4

滨江路4(可设单侧人行道)

盘山路1~2(可设单侧人行道)

2 设施带包括设置行人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等所需宽度。道路宽度较窄及条件困难时,设施带可与绿化带合并,设施带宽度见下表。

表4.5.2-2 设施带宽度

项目宽度(m)

设置行人护栏0.25~0.50

设置杆柱 1.0~1.5

注:如同时设置护栏与杆柱时,宜采用表中设置杆柱项中的大值。

4.6 分车带

4.6.1分离式断面之间的地带可随地形变化灵活处理,不必等宽,各断面行车道也不必等高,应与地形、景观等相配合,各分离式断面行车道右侧应设置路缘带及人行道。4.6.2 分离式断面宜在适当位置设横向连接道,以供养护、维修或抢险时使用。

4.7道路横坡

4.7.1 机动车道横坡一般为1.0~2.0%,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的机动车道横坡应采用2.0%。人行道横坡不应小于2%。

4.7.2 双幅路车道横坡应采用单向坡,单幅路车道宽度不大于14米宜设为单向坡。4.8 综合管线

4.8.1道路下敷设的地下管道(线)应将同类性质的管线尽量合并,少占地下管线走廊。

4.8.2 管网走廊应进行综合管线设计,并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采用。

4.8.3 管道(线)应尽量布置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上无法布置时,宜布置在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4.8.4下穿道路和人行地下通道顶部覆土厚度应考虑布置纵向管线覆土厚度的需要。4.9路缘石

4.9.1 缘石宜高出路面边缘10~20cm。隧道内线形弯曲路段或陡峻路段等处,可高出路面25~40cm,并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以保证稳定。缘石宽度宜为10~15cm。特大桥上缘石高度应大于40cm。

4.9.2 缘石宜采用立式,出入口宜采用斜式或平式。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宽度范围内缘石宜采用斜式或平式,便于儿童车、轮椅及残疾人通行。在分隔带端头或交叉口的小半径处,缘石宜采用曲线形。

4.9.3 缘石材料宜采用当地石质或水泥混凝土块。水泥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宜低于30MPa。石材强度要不宜低于30MPa。

5 道路平面和纵断面

5.1一般规定

5.1.1 道路平面位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确定的道路规划中心线、规划红线宽度、道路等级为依据进行布设,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文物保护、环境景观、征地拆迁等因素,对道路平面指标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应进行微调。

5.1.2 道路平纵线形应根据道路等级及横断面形式,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5.1.3 道路平面总体布置应符合城镇规划,并结合城镇交通特点,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布置车行道、人行通道、交叉口、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交停靠站,使人车和谐通行。

5.1.4 道路设计应做到平、纵、横的协调配合,平面顺适,纵断面均衡,横断面合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节省工程投资。

5.1.5 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5.1.6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根据道路控制高程,合理确定纵坡、坡长和路面设计高程,满足排水要求,并适应地形,与沿路两侧规划地坪高程协调衔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道路,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纵坡大于 3.5%时,不宜设置非机动车道。

5.1.7 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城市用地性质,道路及区域土石方平衡,工程投资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5.1.8 城市建成区道路考虑其路网功能,其道路防洪标准应与片区规划城市防洪标准一致。

5.1.9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道路,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按下表规定的洪水频率计算出的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0.5m的安全高度。

表5.1.9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设计洪水频率1/100 1/100 1/50 1/25

5.2 直线

5.2.1 两圆曲线间以直线径相连接时,直线的长度不宜过短。

1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4倍;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2倍。

2 设计速度小于60km/h或地形条件困难时,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3倍;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设计速度(以km/h计)的1.5倍。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5.3平曲线

5.3.1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下表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表5.3.1 圆曲线最小半径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15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40 一般值 400 300 200 150 85 40 30

设超高最小半

径(m) 极限值 250 150 100 70 40 20 15 5.3.2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下表的规定值。

表5.3.2 平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15

圆曲线最小长度(m) 70 50 40 35 25 20 15

一般值 210 150 130 110 80 60 50 平曲线最小长度

(m) 极限值 140 100 85 70 50 40 30 5.4缓和曲线

5.4.1 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下表的规定值。

表5.4.1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设计速度(km/h)80 60 50 40 30 20 15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70 50 45 35 25 20 15

5.4.2当圆曲线按规定需设置超高时,缓和曲线长度还应大于超高缓和段长度。当设计速度小于等于20 km/h时,缓和曲线可采用直线代替。

5.4.3圆曲线半径大于下表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表5.43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设计速度(km/h)80 60 50 40 30 20 15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000 1000 700 500 300 150 100 (m)

5.5回头曲线

5.5.1 当道路路线依靠自然展线无法取得需要的距离克服高差,满足安全纵坡要求时,可利用局部有利地形设置回头曲线进行展线;回头曲线一般用于次干路和支路,处于山岭重丘区的互通式立交匝道,当地形受限时,也可采用回头曲线展线方式增长控制点间的路线长度,减缓平均纵坡。

5.5.2适宜设置回头曲线的地形条件:

1 当横坡较缓,相邻有较低鞍部的山包或平坦的山脊时,回头曲线可绕行山包或切梁展线;

2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一般横坡缓于1:2.5的地形平缓的山坡;

3 地形开阔,横坡较缓的山沟或山坳,且山沟和山坳的长度满足各级道路转点之间的直线长度要求。

5.5.3 回头曲线应满足会车视距要求,如达不到会车视距要求,且清除边坡、开挖视距台或加大圆曲线半径工程过大时,可采用设置标志或分道行驶等保证停车视距的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5.5.4 回头曲线前后的线形应连续、均匀、通视良好,两端宜布设过渡性曲线,设置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两相邻回头曲线之间应有较长的距离,当设计速度为40、30、20、15km/h 时,一个回头曲线的终点至下一个回头曲线起点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

200、150、100、75m;回头曲线的各项技术指标应根据地形条件按下表选用。每条车道加宽值按铰接车控制。

表5.5.6 回头曲线技术指标

主线设计速度(km/h)40 30 20 15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km/h)35 30 25 20 10 圆曲线最小半径(m)40 30 20 15 10

回旋线最小长度(m)35 30 25 20 15

超高横坡度(%) 6 6 6 6 6

双车道每条车道路面加宽值(m) 2.5 2.5 2.5 3.0 3.5 最大纵坡(%) 3.5 3.5 4 4.5 5.5

5.6纵断面设计

5.6.1 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表5.6.1 机动车道最大纵坡限值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一般值 4 5 6 7 8 9 最大纵坡(%)

极限值 6 7 8 9 10 12 (1)设计速度≤40km/h的主干路及改建道路,受地形条件或交叉口使用要求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1%;

(2)积雪或冰冻地区各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

5.6.2 道路纵坡的最小坡长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6.2 最小坡长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15 最小坡长(m) 200 150 130 110 85 60 40 5.6.3 道路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道路连续上坡或下坡时,应在不大于下表所规定的纵坡长度范围内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其长度应符合下表最小坡长的规定。

表5.6.3 不同纵坡最大坡长(m)

设计速度 (km/h)

80 60 50 40 30 20 15 3 4

900 5 700 800 800 900 6 500 600 600 700 700 7 400 400 500 500 600 700 8 300 300 300 400 500 9 200 200 300 350 10 150 200 250 11 150 200 纵 坡 坡 度 (%)

12

100

150

5.6.4 各级道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的形式可采用抛物线或圆曲线。各级道路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5.6.4 竖曲线最小半径及长度

设计速度(km/h ) 80 60 50 40 30 20 15 一般值 4500 1800 1350 600 400 150 120 凸形

竖曲线半径(m ) 极限值 3000 1200 900 400 250 100 80 一般值 2700 1500 1050 700 400 150 120 凹形

竖曲线半径(m )

极限值 1800 1000 700 450 250 100 80 一般值 170 120 100 90 60 50 40 竖曲线长度 (m )

极限值

70

50

40

35

25

20

15

注:表中所列“一般值”为正常情况下采用的最小值;“极限值”为条件受限制时,可采用的最小值。

5.6.5 平均纵坡

除快速路外的其他等级山地城市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越岭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 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5.5%;相对高差大于500m 时,宜采用5%,且任意连续3km 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5.5%。 5.6.6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下表的

规定值,积雪或冰冻地区各等级道路合成坡度不应大于6.0%。

表5.6.6 合成坡度

设计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合成坡度(%) 7.0 7.0 8.0 10 11 13

5.7平纵线形组合

5.7.1 平、纵线形组合的基本要求

1 平、纵面线形组合设计应使线形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配合、协调。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的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的道路应强调线形组合设计,设计速度小于40km/h 的道路合理运用线形要素的规定值;

3 当平、纵面指标较低,坡度呈反向且坡差较大时,应强调平、纵组合设计;

4 当平面半径大于4000m,坡差小于1.0%,或竖曲线半径大于16000m时,可不考虑平纵组合要求;

5 当平面半径大于6000m,坡差小于1.0%,或竖曲线半径大于20000m时,可不考虑平纵组合要求;

6 平曲线与竖曲线的组合原则上应采用“平包竖”的设计方法。平曲线缓而长,且竖曲线坡差小于1%时,平曲线中可包含多个竖曲线;

7 为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均衡,竖曲线半径宜为平曲线半径的10~20倍以上。随着平曲线半径的增大,竖曲线半径的增大倍数也宜增加;

8 连续上坡(下坡)路段、复曲线、S形曲线中的圆曲线不设超高时,应采用运行速度对其安全性予以验算。

5.7.2 平、纵线形设计中应避免的组合

1 小半径的平曲线起、终点不得设在或接近凸形竖曲线顶部和凹形竖曲线底部;

2 长平曲线内不得设置短的竖曲线;长竖曲线内也不得设置短的平曲线;

3 凸形竖曲线的顶部和凹形竖曲线的底部,不得同反向平曲线的拐点重合;

4 直线上的纵面线形应避免出现驼峰、暗凹、跳跃、断背等使驾驶者视觉中断的线形;

5 直线段内不得插入短的竖曲线;

6 小半径竖曲线不宜与回旋曲线相互重叠;

7 避免在长直线上设置坡陡或曲线长度短、半径小的凹型竖曲线;

8 应避免急弯与陡坡相重合;

9 应避免短的平曲线与短的凸型竖曲线组合;

10 应避免驾驶者能在行驶视野内看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平曲线或竖曲线;

11 应避免平曲线与竖曲线错位的组合。

5.7.3竖曲线设计的要求

1 有条件时竖曲线应选用较大的半径。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宜采用大于或接近于竖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地形条件困难不得已时方可采用“极限值”;

2 当设计车速>40km/h并且有条件时,宜采用大于等于下表所列视觉所需要的最小竖曲线半径值;

3 相邻纵坡之代数差小时,应采用大的竖曲线半径。

表5.7.3 视觉所需要的最小竖曲线半径值

竖曲线半径(m)

设计速度(km/h)

凸形凹形

80 12 000 8 000

60 9 000 6 000

50 6 000 4 000

5.7.4 相邻竖曲线的衔接

1 同向竖曲线间,特别是同向凹形竖曲线之间,当竖曲线半径小于10000m时,如直线坡段不长,宜合并设置为单曲线或复曲线;

2 反向竖曲线间宜插入直线坡段,亦可直接连接,直坡段的长度应大于3秒设计速度的行程长度。

5.7.5 线形与环境、沿线设施的配合

1 线形设计应充分考虑到速度对视觉的影响,尤其对城市快速路线形设计更应与周围环境相配合;

2 道路线形应充分利用地形、自然风景,尽量少改变周围的地貌、地形、园林绿化、城市建筑物等景观,使道路与自然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

3 道路的防护工程应采用工程防护与生态防护相结合的方式,减少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加大恢复力度,使道路工程与自然环境相和谐;

人民法庭工作思路

2015年XX法庭工作思路 过去的2014年,我庭紧扣年初工作计划,稳步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各项任务。去年一年,全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693件,比去年同期增加8%,审结682件。2015年开年以来,全庭干警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进一步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效,服务镇区经济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目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对2015年工作提出以下思路: 一、工作目标 完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围绕市中院年终考核方案,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法庭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网络,提高法庭各项工作水平,。 二、具体举措 1、围绕审判中心提升审判质效 一是围绕公正司法,提升办案水平。通过开展新老互学、集体讨论、审书互补等活动,提升全体审书人员办案水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推行审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及法律释明工作力度,努力使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觉到公平正义。二是着眼高效司法,抓好审判管理。对本庭薄弱指标清醒认识,下大力气扭转上诉率较高,“三项”工作滞后,积存案件较多的被动应付状况。同时,对其他指标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应做到早发现、早研判,确保全年各项质效指标数据的完成。 2、改革管理机制理顺权责体系 一是全面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法庭现有人员配置、案件数量,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团队管理为形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建立权责

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利运行机制,明确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围绕争先创优,抓好庭务管理。针对人民法庭百分考核中发现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整改,狠抓落实,把握法庭审判运行工作的总体态势,及时作出调整。 3、延伸服务职能宣传法律知识 一是通过审判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工作要求,通过审判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利用巡回审判、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册,开展街头普法宣传,制作普法宣传栏等方式深入辖区村居、街道、企业、学校,以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二是增强法律释明力度提高裁判公信力。通过增加裁判文书说理性、判前答疑、判后释明等方式争取群众认可法院判决,进一步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特色亮点工作 1、全力完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任务 法庭现有审判人员4人,法官助理1人,人民陪审员1人,书记员3人。法庭将设立由1名主审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团队作为基本模式;其他法官按照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组成三个审判团队。建立以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审判团队管理为形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理顺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试点运行过程中,我庭将及时分析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困境,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出路,及时提起领导研究。并通过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的司法权利运行机制。 2、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加强与妇联的协作联动,努力借助妇联调解员及心理咨询专家的优势,积极探索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诊疗式调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兰州大学技术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兰州大学实验技术(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职责和申请条件 受聘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相应岗位的申请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能够完成岗位任务。 一、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岗位 (一)岗位职责: (1)熟悉本学科领域内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2)组织领导本学科领域内实验室的实验技术或科研技术研发团队; (3)有明确的在本学科实验技术领域(实验项目创新、试验方法研究与革新、实验教材编写、仪器功能开发研制)的研究方向,并带领团队每两年至少完成一项; (4)指导和检查本学科实验室的教学实验、科研仪器使用与维护、实验室安全、信息资料收集等工作; (5)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指导和培养中级实验技术人员; (6)指导本科生或研究生试验不少于100学时/学年; (7)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管理和社会服务任务。 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发展目标,细化制定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各级岗位的岗位职责,但不得低于学校的基本要求,并报学校备案。

(二)申请条件 1、五级岗位 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岗位:(1)具备②类条件(见附表,下同)一项以上(含一项,下同);或具备①类条件四项以上:或具备③类条件第1项或同时满足第2、3、4项二项以上; (2)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满5年,且具备①类条件三项以上: (3)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满10年,且具备①类条件二项以上或满足③类条件第2、3、4项一项以上; (4)担任高级实验师满15年。 2、六级岗位 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六级岗位:(1)具备①类条件三项以上; (2)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满5年,且具备①类条件二项以上或满足③类条件第2、3、4项一项以上; (3)担任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满10年; (4)受聘实验技术总工程师特聘岗位1年以上或副总工程师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 3、七级岗位 在实验技术岗位工作,被学校聘为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的

1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项目办法资金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项 管 理

实 施 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实施策略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预算管理为手段,以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真实、完整,最终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 第五条:所有项目必须纳入中太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并按时报送报表。 第六条:所有工程项目均实行内部承包管理、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章财务业务审批规定 第一条:公司按照货币资金收支的金额、发生的频繁程度和重要性由不同层次的人员或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二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按授权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财务业务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案。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在使用资金时应收取、合法有效票据,对于不能收取、合法有效票据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第二章公司资金管理 第四条:资金预算管理 1. 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沟通工程款支付事宜,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开具税票,扣缴税收及办理外管证等事务。

2. 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统一存入(汇入)集团公司为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设立的账户,使用时应提供工程款使用计划表、合同、工资报表、应付账款报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每月22日向四川太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报当月财务报表 4. 按月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三章罚则 第六条:以下行为属严重的资金管理违规行为,公司要予以重点查处追究责任和罚款: 1 2 3 4 5 6 7 种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外部采购应付款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人员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阶段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组建时应将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仓库管理员、材料会计等人员名单报公司财务备案,并且留签字样本。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 人民法庭工作汇报材料 根据豫高法[200 ]13号文件的要求,我庭对本庭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我庭工作的主要情况简要汇报一下: 近年来,特别是200 年6月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后,我庭在院党组的关心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小康建设为己任,大力推进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法庭工作细则》,取得了明显成效。法庭现有干警8人,平均年龄32岁,其中审判员4人,书记员2人,司法警察1人,司机1人,管辖1乡1镇1区,53个行政村,103个自然村,面积10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8万人,流动人口2万余人。该庭建于1996年,现有建筑面积510平方米。200 年受理各类案件296件,审结各类案件260件,200 年6月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两年来在中级法院组织的论文比赛中获奖两次,现在是市级文明单位。 一、人民法庭“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落实情况 1、我庭不直接办理立案手续,但对因行动不便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到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由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代为立案手续,其他情况下一律自行到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2、诉讼费预收一律都由立案庭办理,因我庭所在地都没有农业银行分支机构,故未在人民法庭所在地设立诉讼费专用账户,但结算和退费我庭可以代办。 3、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我庭设立了两个巡回审判点。

4、我庭不断增增强便民、利民、为民意识,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方便了群众诉讼,受到了广泛好评。 二、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情况 1、思想建设情况: 我庭对坚持对干警进行思想教育,干警普遍树立起了正确的人生观,能够严格执法,一心一意地为人民服务。扎实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辖区干部群众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采取各项措施转变作风,提高了服务质量。 2、业务建设情况: 我庭重视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培训。201X年我庭参加河南法官学院培训1人,培训费用按培训经费专项解决。我庭普遍购置了一定数量的法律书籍,工业滤布订阅了法律报刊,设立了图书资料室。通过培训,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执行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 3、组织建设情况: 由于我庭党员参加法院党支部组织生活,落实了“三会一课”制度,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得到了部分落实。我庭正副庭长中有一人落实了副科级待遇。院里规定对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了“四个优先”, 一是优先接收各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各种业务培训的法庭干警占全院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 二是优先晋职晋级,在年度考核、法官等级等方面为法庭干警留处足够名额;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78 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

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企业年金方案(标准版)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 81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2005] 98号)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补充养老计划,是企业职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利益; 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企业根据员工的岗位和服务年限确定缴存和领取标准,并向廉洁奉公、对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优秀人才作适度倾斜。 3、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公司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参加本计划: 1、本企业职工; 2、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一般为1年); 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职工的权利: 1、有权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 5、由于公司内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企业年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参加职工的义务: 1、参加职工需如实向内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参加职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 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方式与缴费办法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目录 一、目的 二、范围 三、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四、职责与要求 五、资金计划的执行 六、资金计划的考核 七、附则 一、目的 为规范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确保资金有序调配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所指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类票据。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资金计划的编制、上报,公司整体资金计划的审核与上报及监督执行业务。本制度所指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季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及资金计划预测。 三、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 资金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资金收入计划与资金支出计划应分开填列,并分项列示。 2、各部门应对部门工作进行充分合理的预测,并以此编制资金计划,已确保资金计划的准确性。 3、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分月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当月资金支出计划超出当月预算额度。资金支出计划以保证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的最低标准为原则。 4、资金计划必须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目标控制,分级实施;权责明确,严格管理的原则。 5、资金计划经资金会审核并上报上级部门后,不允许进行调整。资金支出计划也不得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 四、职责与要求 公司内部各部门是资金计划的执行部门,其中财务部还是资金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各部门职责如下: 1、执行部门职责: (1)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季度资金计划及资金计划预测根据具体要求时间上报。物控办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当月资金计划,其他部门在每月28日前上报下月资金计划。 (2)各部门资金计划应建立在对部门工作合理预测的基础上,以确保资金计划的完整、准确。 (3)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合理安排,确保资金收入及支出计划的

关于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

广东省人民法庭工作规范 (粤高法发[2004]33号2004年12月21日)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工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人民法庭的任务主要有: (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二)办理本庭审理的案件和依规定交由本庭负责的执行事项;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的信访工作;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及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人民法庭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人民法庭不参与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不参加行风评议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排期和期限跟踪,并按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 对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应进行警示催办;对超期限未办结的,应进行专案督办,限期结案。 法官执行流程管理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设立基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规划设置和审批、队伍管理、审判业务指导和培训、办公场所建设和物质装备的规划和管理,对人民法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解决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本院院长担任,由一名副院长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提出本院的人民法庭设置方案,统一规划人民法庭办公场所的建设和人员配置,安排人民法庭和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人民法庭和当地乡镇的关系。 第六条省法院应制定明确的人民法庭建设和装备标准,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完成办公场所新建和改建工作、人民法庭的计算机联网工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所辖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 第七条加强人民法庭党的建设工作。凡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人民法庭,均应成立党支部,按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设党支部的人民法庭党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政工部门的支部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依照本规范,不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工作检查。对工作开展好、成绩优秀的人民法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民法庭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九条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布局合理、相对固定的原则,按照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地区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决定。 第十条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在3-5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在人口多、审判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在1-2个乡镇设一个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城镇一般不设人民法庭,严格控制在乡镇新设人民法庭。 第十一条人民法庭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逐级报省法院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庭的名称,以其所在地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具体模式为“某某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所在地地名+人民法庭”。 第十三条每个人民法庭至少配备3名以上法官和1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基层法院决定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

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结合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工程系列中已制定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按其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3)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2)理工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 (3)理工类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并担任技术员任职资格满四年; 3.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工类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2)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 二、评审条件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 杨长汉1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 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 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公司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公司应当将所有资金业务纳入本 单位资金计划。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则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第4条资金计划是指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投资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 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5条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均应分别按年度、月度编制。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 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6条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 计划数。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技术服务部门依据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编列 可收(兑)现计划数。 3.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料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加以说明。 第7条资金支出计划 1.材料支出 公司采购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列外购材料的资金使用计划。 2.薪金支出 公司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 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公司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 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管理费用:公司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财务费用: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4.税款支出 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人民法庭职责

人民法庭职责 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 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二)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 1、立案庭 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法医鉴定等所有需要编案号的案件立案、登记编号、预收费用;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公示催告;督查审判庭办案审限。 2、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具有管辖权的一审各类公诉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庭 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继承析产、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损害赔偿、有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权等案件,并指导本院 各基层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 4、行政审判庭 审判一审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审判监督庭 复查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 6、执行庭

依法执行由一审管辖并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7、基层法庭 审判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立足审判,参与社 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 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 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 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总结doc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总 结 年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工作总结 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区职改办的指导下,我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文件,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的职称管理体系。现就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隆阳区水利系统共有企事业单位24个,职工311人,其中:事业单位有23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个,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有3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个,民营企业1个。共评聘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其中高级职务1人,中级职务31人,中级职务低聘4人,初级职务48人。 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 我们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评聘工作,坚持评聘分开。初级职务的评审,

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做到程序符合要求;中级职务的评审上报,除按基本条件外,还注重工作实绩,严格把关,严格要求,通过考评择优推荐晋升上报。专业技术的评聘基本达到经常化、制度化,从今年的统计情况看,中级职务逐步趋于中青年专业技术干部,且文化程度提高,向专科、本科发展,在评聘工作中打破过去论资排辈的做法,择优录用业务能力强、思想纯、作风正的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不断壮大,并在水利水电事业建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根据今年的统计分析,我们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评聘工作发展不平衡,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仅有1人,多年没有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偏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又趋于中青年专业技术干部,且文化层次高,晋升快,致使中级职务岗位指标严重紧张,竟争激烈,还有过去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主要是技术员,由于盲目评聘,对文化程度要求不高、不严格,评聘后导致技术员职务停滞不前,老得大不得,技术员退休,目前这类人员已成为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今后工作 为了认真做好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做到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决心在区职改办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评聘的有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XX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建三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

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基层法庭战斗在民事审判工作第一线,为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基层法庭有审判资格人员所占比例偏低,审判压力较大,今年五月一日以后,将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上任,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但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庭的场所建设已上一个台阶,均达到标准化法庭的要求,但物质装备还不够先进,比如车辆档次低,没配备微机、打印机、还未能实现与机关信息联网,电子签章等。 三、法庭人员审判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 1、民事案件的多发性、多元性、复杂性日显突出,立法上相对滞后,民事审判应遵循“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这就需要法官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根据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做出裁判,为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必须提高业务素质。 2、法官的释明义务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都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诉讼意识不强,而法律的专业性,司法程序的规范性越来越强。二者之间并非同步,为确保做出公正的裁判,就应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做必要的引导,进一步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有些案件只发格式的举证通知书还不够,而应在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明确把举证责任分配给那方,而不是在判决中确认应由谁举证而未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当事人官司输的才心服口服。 3、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有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差,不能很好控制庭审,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加以制止,对有关而未能陈述的不加以引导,本来可以一次开庭审结的案件,造成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