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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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做好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检察权得以公正行使的前提,更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在遵循最高检《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基础上,司法体制改革及监察体系改革从司法和纪律两方面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规范及完善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使用更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及体系性的内部监督方法,以更严肃的态度、更严谨的制度及更严厉的制裁,确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能为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提供更加坚实的纪律作风保障。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内涵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检察队伍更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保证。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良好运行能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检容检纪能得到良好的遵守。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不论是对案件办理质量、还是检察官履职尽责情况,都提出了更严苛细致的要求。只有监督好权力使用者的行为,摒弃传统习惯和做法中阻碍监督运行的因素,才能使检察权不被滥用,确保检察官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施行模式与外部监督模式相比,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属于自律性监督,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的制定自我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检察机关只有为内部检察权行使建立了完善严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使法律监督功能更具有

信服力,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更能让人民群众相信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树立文明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目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筹部署下,各级检察机关一般都建立起了覆盖检察权运行过程的纵横交错的内部监督网络。

1.根据监督内容的不同,分为执法办案监督及检容检纪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实体法程序法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进行监督,包括检察权行使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即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又将执法办案监督分为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实体监督指检察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符合法律的要求,维护法律公信力,现阶段内部实体监督的方式包括案件质量评查,规范司法行为各项整治活动等。程序监督是指监控检察官执法办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流程,现阶段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是否进行案件信息公开等进行督查检查。而检容检纪监督的对象是检察官在执法办案等日常检察工作中是否遵守党纪法规、检察纪律、组织纪律等,确保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上令下达。

2.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分为上级监督和同级监督。根据最高检察院及实践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内部监督包括上级检察机关通过巡视、调研、实地督察、座谈会等方式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以及检察机关自身有关部门通过案件评查、检务督察方式开展的督察。除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外,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党政部门监督、人民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内部监督对检察工作特别是执法办案的监督有更强的针对性,因此在实践中是采用最多、发展最完善的一种监督方式。

3.内部监督的主体。一是案件管理部门,开展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及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控,属于业务监督;二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容检纪进行全面督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功能,属于党政监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的内部党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行政、法警、案件管理等部门组成检务督察小组,作为临时或常设机构,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执行检察纪律、遵守各项规定开展督察。

(二)对内部监督制约的新要求

1.检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更需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最高检在《“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检察机关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进内部体制改革,发挥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以适应越来越严格的反腐败斗争新要求。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提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从严治检,司法公信力有很大提升,社会及人民群众对检察

机关的满意度也在逐步攀升。但是,现阶段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仍存在司法不规范及滥用检察权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必须彻底铲除司法腐败,防止个人意志干预、阻碍甚至破坏检察权行使,使查办的案件使人信服,维护法

律公信力,就要采取严厉措施规范检察权的运行,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3.在法律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会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不被适用,同样,一支有问题的检察队伍查办的案件也不能使人信服。检察人员得以行使的检察权来源于人民,也应当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对检察官在工作时行使职权的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检察权的行使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证检察队伍为民、务实、清廉。通过分析近年来检察系统内部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大多数是由于内部监督缺乏或滞后导致。一个完善的内部制约体系可以通过事前预警系统,预测检察人员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做出预判,是督促检察人员提升自身素质的强大动力和必然要求。

二、现阶段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监督和被监督意识不强

一方面从监督主体来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人员也是机关内部人员,是监督执纪问责的执行者,在进行内部监督时往往存在监督意识不强,碍于面子不愿、不敢主动监督的心理,导致监督强度不够,效果不佳。同时在检察机关这个熟人社会中,对监督执纪者的保护性制度不慎健全,担心被打击报复,从而内部监督不力,效果欠佳。有些检察机关本身对内部监督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多注重制度规章的制定,具体实施缺乏力度,督促落实不够,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另一方面,从监督对象来看,受传统思想影响及监督上存在的惰性心理,大多数检察人员仍对接受监督有抵触情绪,没有认识到严管就是厚爱,认为监督是组织对其不信任,是对其自身能力及人品的怀疑,思想上有动摇不向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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