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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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6【实施日期】202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7年12月13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2003年12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月14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第六章安全生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海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海洋渔业工作。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渔业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海洋渔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5.04.08【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5.04.08【实施日期】1995.04.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5年3月16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近岸海域,是指胶州湾海域以及其他由本市管辖的与海岸、岛屿毗连的海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滨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填海造地、滩涂浅海养殖及从事其他对海域环境有影响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称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

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在近岸海域功能区内使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和底土以及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前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以江门市为例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探索划定

以江门市为例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探索划定

以江门市为例的海岸建筑退缩线探索划定摘要:海岸带地区因其独特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活动最丰富的区域。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滨海地区建设活动有向海岸线趋近的趋势,不合理的布局不仅破坏海岸生态、景观,甚至会危害人类生产生活等的安全。

为缓解此类风险,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概念被提出并研究推广。

本文基于国内外实践经验,以江门市为例,探讨其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划定方法,旨在为江门市海岸空间管理提供有效抓手。

关键词:海岸带;建筑退缩线;分类划定;分级管控1引言海岸建筑退缩线(coastal constructive setback line),又称海岸建筑控制线,是根据海岸特征规定的禁止开发或禁止某些类型的开发活动的区域界线[1]。

其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海岸及相邻海域的地形地貌、生态功能、海岸景观,降低沿海建筑遭受海洋灾害的风险以及维护公众的亲海权益。

海岸建筑退缩线的设定,可主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或延缓海岸侵蚀、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和其它损失,减轻滨海地区的环境压力,维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动态特征,为海岸带地区动植物提供良好的自然生境,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亲海空间[2-3]。

经过国内外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对海岸带地区建设活动进行指引和管控,目前已成为一种有效的、广泛应用的海岸空间管理手段。

2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国内外实践2.1 国际经验20世纪60年代,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概念由美国最早提出,至今美国已有约三分之二的沿海州和大湖区通过设立海岸建筑退缩线来管理海岸空间建设活动,通常是基于30~50倍的海岸年平均侵蚀率来设定各州具体的退缩距离[4],退缩范围内禁止或严格限制建筑开发活动。

20世纪80年代起,欧洲地区普遍开始了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的实践,沿海各国或相关组织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了不同的退缩距离和管控要求(表1),部分国家还通过立法确立了海岸建筑退缩线的法定地位。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曾推荐整个地中海流域使用100米作为统一的退缩距离,但褒贬不一[5]。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青岛市近岸海域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青岛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本文档旨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介绍和解析。

2. 规定概述2.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范围内的污染排放、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问题。

2.2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保护青岛市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加强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理,促进生态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污染控制3.1 污染源管控3.1.1 工业污染工业企业和设施必须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和布局。

同时,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减少排放物的产生和排放。

3.1.2 农业污染农业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农药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随意倾倒或排放到近岸海域。

3.1.3 渔业及渔港污染渔业活动和渔港设施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措施减少渔船废弃物和渔港排放物对近岸海域的污染。

3.2 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制定适用于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排放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3 废弃物管理与处理3.3.1 废弃物分类青岛市近岸海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分类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3.3.2 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废弃物处理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废弃物得到安全、有效地处置。

4. 生态保护4.1 自然保护区青岛市近岸海域将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和栖息地。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捕捞、污染排放等活动。

4.2 保护海岸带青岛市近岸海域的海岸带将受到特别保护。

在开展建设活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保护措施。

4.3 海洋生态修复和重建对于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青岛市将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工作,恢复生态平衡,提高生物多样性。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政府规章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关于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67件政府规章1.《青岛市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6日青政发〔1987〕253号发布)2.《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日青政发〔1988〕272号发布)3.《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1988年12月8日青政发〔1988〕295号发布)4.《青岛市城市房屋互换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月13日青政发〔1990〕11号发布)5.《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90年3月20日青政发〔1990〕56号发布)6.《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7.《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章解释工作的试行规定》(1991年1月12日青政发〔1991〕9号发布)8.《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5月4日青政发〔1991〕101号发布)9.《青岛市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规定》(1992年8月1日青政发〔1992〕125号发布)10.《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92年11月18日青政发〔1992〕185号发布)11.《青岛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4月22日青政发〔1993〕54号发布)12.《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办法》(1993年6月21日青政发〔1993〕95号发布)13.《青岛市废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14.《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27日青政发〔1994〕141号发布)15.《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7日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16.《青岛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17.《青岛市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6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18.《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内四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范围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通告》(1996年5月9日青政发〔1996〕75号发布)1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胶青输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通告》(1996年6月17日青政发〔1996〕99号发布)20.《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6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21.《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7年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22.《青岛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暂行规定》(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23.《青岛市崂山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24.《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5月4日青政发〔1997〕71号发布)25.《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2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饮食服务业和集贸市场的垃圾实行袋装收集的通告》(1997年5月29日青政发〔1997〕91号发布)27.《青岛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997年6月30日青政发〔1997〕110号发布)28.《青岛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2日青政字〔1998〕3号批复,1998年1月15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海洋与水产局公布)29.《青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5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30.《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1998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31.《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及处理办法》(1998年11月26日青政发〔1998〕191号发布)32.《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青政发〔1998〕222号发布)33.《青岛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办法》(1999年4月28日青政发〔1999〕88号发布)34.《青岛市城市房屋屋面管理规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7号发布)3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消防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1999年7月14日青政发〔1999〕146号发布)36.《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1999年8月6日青政发〔1999〕163号发布)37.《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9年9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38.《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3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巡逻民警队伍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的通告》(1999年9月30日青政发〔1999〕204号发布)40.《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11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41.《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42.《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2000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43.《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2000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44.《青岛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2000年8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45.《青岛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8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46.《青岛市行政奖励表彰试行规定》(2000年9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47.《青岛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48.《青岛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2000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49.《青岛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2001年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50.《青岛市货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规定》(2001年2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51.《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4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52.《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2001年6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53.《青岛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规定》(2001年9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54.《青岛市禁止乱贴乱画广告规定》(2001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55.《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56.《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2001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发布)57.《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58.《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2002年5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59.《青岛市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规定》(2002年6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60.《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2002年6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61.《青岛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02年12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62.《青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3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63.《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64.《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65.《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5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66.《青岛市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试行办法》(2005年7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67.《青岛市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办法》(2011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发布)二、宣布失效17件政府规章1.《市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5月13日青政发〔1985〕133号发布)2.《市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对客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减征、免征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6年5月6日青政发〔1986〕79号发布)3.《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6月12日青政发〔1986〕117号发布)4.《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8月24日青政发〔1987〕194号发布)5.《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8月25日青政发〔1987〕197号发布)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988年12月24日青政发〔1988〕321号发布)7.《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31日青政发〔1989〕76号发布)8.《青岛市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7日青政发〔1992〕141号发布)9.《青岛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7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10.《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青政发〔1994〕123号发布)11.《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1994年11月22日青政发〔1994〕190号发布)12.《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7月7日青政办发〔1995〕47号发布)13.《青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1995年12月29日青政发〔1995〕237号发布)1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收缴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7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15.《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型出租客车安装防护栏的通告》(1996年7月30日青政发〔1996〕121号发布)16.《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8月9日青政发〔1996〕126号发布)17.《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试行)》(1996年11月6日青政发〔1996〕171号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004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2004

青岛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本)(征求意见稿)青岛市规划局2004年6月目录第一篇总则 (2)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 (3)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5)第三章特殊地区的补充规定 (6)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9)第三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建筑间距 (14)第二章建筑物退让 (17)第三章建筑高度控制 (20)第四章建设场地 (20)第五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22)第四篇环境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章环境绿化 (31)第二章环境公用设施 (37)第三章户外广告物 (43)第四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46)第五篇城市规划测量管理第一章城市规划测量的一般规定 (56)第二章规划选址测量 (56)第三章建设工程放线 (57)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61)第五章日照分析测量 (65)第六章名词解释及条文说明 (67)第六篇附则 (69)修编后记 (70)1第一篇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按照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主要结合青岛市的自然条件、城市文化和城乡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青岛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1.3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执行本细则;青岛市域范围内的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城镇规划与建设,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1.4 本细则主要作为《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配套文件,并同时参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实施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应按本细则执行。

2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城市用地的适建与相容范围2.1.1 青岛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5.27【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7日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青岛市城市规划文本

青岛市城市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青岛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适应青岛市市区行政区划的调整,有效地指导城市建设,根据建设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一九八四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复的《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2000年)》进行修订。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7、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8、《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9、《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80年-2000年)》及其调整补充意见10、《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5年-2010年)》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重视自然人文环境、节约土地淡水资源、优化用地布局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效能,按照“追求现代功能、鲜明地方特色、保护自然风貌、建设国际名城”的原则,把青岛市建设成为一个具有较强的吸引辐射能力、较高的环境质量、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深刻的文化内涵的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四条规划期限为1995年-2010年。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至2000年,远景规划展望至二十一世纪中叶。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确定为青岛市市区和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总面积为1946.22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市区面积1316.27平方公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为629.95平方公里。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外市域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应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

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摘要:一、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定义和作用二、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国际案例三、我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实施情况四、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对我国海岸城市发展的影响五、建议与展望正文:一、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定义和作用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是指为保护海岸生态环境,确保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对海岸线一定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限制的法规。

这一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保护海岸生态环境:避免过度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

2.确保海岸带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海岸线资源,使之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

3.预防自然灾害:减少因建筑过度接近海岸线而引发的海啸、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

二、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国际案例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行严格的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对新建建筑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美国:美国各州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海岸建筑退缩线,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等沿海州尤为重视海岸生态环境保护。

3.日本:日本在经历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及海啸后,重新审视海岸建筑规划,加强海岸线保护措施。

三、我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于2004年开始实施《海岸带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的范围和标准。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海岸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

四、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对我国海岸城市发展的影响1.正面影响:促进了我国海岸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提高了人类居住环境质量。

2.负面影响:部分沿海城市因退缩线制度导致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减少,影响了城市扩张速度。

五、建议与展望1.完善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退缩线范围和标准,平衡人类需求与生态保护。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理论探讨

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理论探讨规划就是决定谁做什么、何时做、在哪做、如何做(采用什么技术、由何机构实施),工作的成本处于什么水平、成本由谁支付等基本经济和政策问题,对资源进行预配置的决策蓝本。

制定管理规划是加强海岸带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联合国有关组织向各国推荐这种方法,一些国家也推出了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模式和技术。

但是,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作为一种崭新的规划,其许多问题都有待于明晰。

一、概述首先应该说明,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不是行业规划,属于国土规划的范畴。

但海岸带没有明确的行政边界,更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所以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土规划。

海岸带任何部分的生产能力都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这部分海岸带的上游和下游地区在自然和经济上与该地区的联系。

由于地区生产能力是地区规划的参照基础,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编制是非独立的,不仅需要一定行政单元内各部门的协作,相关地区间的密切合作也是客观要求。

没有明确的行政边界和独立的行政主体,是海岸带规划的突出特点,这也决定了海岸带综合管理很难作为一种职能存在于管理体系中。

尽管我们对海岸带综合管理的职能形式持如此不乐观的态度,但我们并不否定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存在价值。

换句话说,尽管可以没有海岸带综合管理专门机构和职能,但必须存在海岸带综合管理技术。

鉴于海岸带不是确定的行政单元,也不可能再划出一个海岸带行政单元,所以综合管理思想在海岸带的落实就无法象在陆域经济系统那样,组织出计划委员会这样的综合部门,协调各行业、各地区的行为。

在这种背景下,编制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并确保其实施就成了在海岸带管理中体现这一思想的理想渠道。

二、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特点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更多的要考虑区域综合问题,这与行业规划截然不同。

此处对规划的一般性指导原则不再赘述,仅讨论海岸带管理规划的特性。

1.行政约束宽松,资源调度能力小行政约束宽松决定于海岸带自身的特点。

我们很难明确地描述海岸带的边界,其边界划定肯定不是行政归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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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1999修正)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1999.12.16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2.16
【实施日期】199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9年
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
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
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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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
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
第六条 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
第九条 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
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
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
估意见。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工作,
并负责市海管委和市海咨委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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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海岸带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修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
(三)审查涉海部门、沿海区(市)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定点及规划方案的审
批;
(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海岸带规划许可证;
(六)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
定的管理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经济、建设、海洋、海监、港口、旅游、工商、渔业、盐务、交
通、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权限分工,依据海岸
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做好海岸带的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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