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豫人防〔2017〕38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0.08
•【字号】闽人防办〔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2.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
设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闽人防办〔2022〕27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统一规范设置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确保人民群众“听到防空警报响,找得到地方躲”,便于人民群众平时正确识别、使用和保护人防设施,有效发挥人防设施战时防护效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借鉴省内外人防工程标牌设置创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技术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抓好学习贯彻。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备案)意见书》或《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其人防工程标牌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置。
二、公用单建式人防工程和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包括在建及已投入运营的)标牌均要按本规定要求设置到位。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已竣工验收人防工程按本规定更新设置标牌。
四、《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80号)即行废止。
附件: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标牌设置技术规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

附件2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八条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规定,现将核定要求告知如下:根据市(县)人防工程规划和有关规定,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要满足服务半径要求,战时功能拟定为:,防护级别拟定为:。
(以上内容适用于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百分比配建人防工程的城市;以下适用于按豫计收费〔2003〕1178号配建人防工程的城市)根据市(县)人防工程规划,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第一条第一款“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一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设计,人防工程要满足服务半径要求,战时功能拟定为:,防护级别拟定为:。
(盖章)年月日。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新政办[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201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一)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新乡市市区及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县(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各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三)市、县(市)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纳入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
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建设工程规许可证办理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工作内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二)、主管单位:小项目到各个区的规划分局,大型项目、高层建筑到市规划局办理。
(三)、时间:7个工作日(四)、前置条件:1、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
完成文勘、指标复核、日照分析、抗震、人防审批、节能审查、园林审批等各项审批意见。
(五)、所需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使用土地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6、建设、水利、环保、人防、园林、国安、抗震、文物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审查意见;7、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区域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区域市政管网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市政管网承载能力评价报告。
(六)、办理流程:(七)、注意事项: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公开公示采取政府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方式进行,应在建设项目现场醒目位置竖立公示牌,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工作成果: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九)、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三条、《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收费标准:依据郑政文﹝2007﹞170号文,缴纳城市配套费。
二、文物勘探(一)、工作内容:文物钻探是调查了解地下文物遗迹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进行考古发掘的依据,也是保证地下文物免受建设性破坏和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因此,必须依法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及钻(勘)探工作。
关于印发郑州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统一规划、审批、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如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郑州市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审批、设计、审图、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及有关标准。
第二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由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可计入人防面积的部分组成。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心线等围合的面积。
不同功能类型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要求。
第三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人防总建筑面积,并按防护单元列出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和物资库储备数量。
人员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为1.0-1.5㎡。
有电站的防护单元,应按扣除电站面积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掩蔽面积。
设计单位应在人防施工图的战时平面图中标示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的范围(可采用缩略图表达),并应在备案的电子版施工图中附加各防护单元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的1:1线框图。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应按照本规则对人防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和掩蔽人数进行审查。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02]豫防办148号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宛政〔2014〕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4)高空作业,特别是外架搭设维护方案,要严谨,重点是地下室安全通道,报监理审查同意后执行,杜绝坠落事故发生;
3、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对进场职工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增强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员应把好放线关、技术交底关,并认真做好技术复核工作。
3、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三检”,三检合格后以书面报监理复核验收,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报验和验收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强行施工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施工方承担。
4、隐蔽工程验收,特别是钢筋工程要提前一天申报验收。严禁未经预埋各种人防防护设备设施(如:防爆地漏、染毒水井、门框、穿墙管等)就浇捣混凝土。严禁未经隐蔽工程钢筋检查就浇捣混凝土。
5、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如地基持力层的确定;外墙、内墙与顶板、底板的钢筋连接构造及墙体钢筋连接构造;孔口防护部位洞口上下档钢筋的设置及门框墙的浇筑;人防门制作与安装;水、电、通风管道及附件的制作与安装等工序的施工,应符合人防工程标准。
6、坚持执行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豫防办〔2009〕1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地下室防水工程验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及07FJ01—03、07FG01—05图集。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达到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检查项目合格率80%以上。
2)孔口两侧及上下档、洞口四角的加筋;外墙、内墙与顶板、底板的钢筋连接构造;钢筋最小搭接、锚固长度等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7FG01-05图集的要求。
3)人防防护密闭门、活门等门框角钢预埋位置和方向应准确,门框四周锚固筋应45度角锚固到门框墙内(其中底边处应锚入门槛梁内),锚固筋的长度、直径、间距均应按图施工。在所有人防门的四个角的每一个角的墙体中均需配置两根直径16毫米的螺纹钢筋,长度均为1100毫米,斜向放置,一个门的周边墙体中共有8根这样的加强钢筋,其中下面的4根钢筋是需锚入底板中的,不可漏插(门框墙厚度≥400mm时,每角宜配置3Ф16的钢筋)。临战封堵的四个角的墙体中同样也要设置斜向加强钢筋,施工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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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标识的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人防工程的识别和了解,便于战时人民群众迅速就近就地疏散掩蔽和平时躲避自然灾害,有利于落实平战转换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标识,是指为识别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制作、安装或喷涂的标牌或信(记)号。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标识,是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全省范围内所有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
第四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标识地方标准,并对全省人防工程标识的制作和安装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标识工作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将人防工程标识的安装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制作安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在开发使用的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前建成的人防工程,平时未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可以不安装人防工程标识。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已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人防工程,不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二次安装。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制作、安装和喷涂人防工程标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人防工程建设造价。
第九条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应遵照执行本办法,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标识》(DB41/T1354—2016)要求。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条人防工程标识属公共设施,作为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按照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将人防工程标识纳入人防工程一体化维护管理范畴。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要求,加强人防工程标识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将人防工程标识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定期组织巡查,加强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标识处于良好状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人防工程标识发生损坏、脱落、丢失以及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要按原样式及时更新、补装,所需经费由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将人防工程标识列入移交清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并进行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防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喷涂)人防工程标识的;
(二)擅自拆除、损坏和涂改人防工程标识内容的;
(三)非人防工程擅自安装人防工程标识的;
(四)其他侵害人防工程标识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