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0.025m3;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注1: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钢印进行管理的一套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钢印是指安装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用以标识该容器已经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检验要求的印记。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每个锅炉压力容器都应当安装钢印。
以下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钢印的种类和规格:规定了不同类型和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当使用相应的钢印标识。
钢印应当清晰可见,固定牢固,并与容器本体永久连接。
2. 钢印的管理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钢印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钢印,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或修复。
3. 钢印的记录和归档:要求对每个安装在锅炉压力容器上的钢印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钢印的安装日期、来源、制造商等信息。
4. 钢印的检验和审核:规定了对钢印进行定期检验和审核的要求。
通过检验和审核,确保钢印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5. 钢印的使用和保护:要求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妥善保护钢印,防止磨损、腐蚀或其他损坏情况发生。
6. 钢印的追溯和标识:强调对每个钢印的追溯性和标识性,确保能够准确追踪和确认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合规性。
以上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略有差异。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作者:————————————————————————————————日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第五章定期检验第六章安全附件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
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
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
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
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与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与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号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一、一般要求 (18)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19)三、热处理 (20)四、外部检查 (21)五、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2)六、无损检测 (25)七、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28)八、胀接 (32)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37)第七章安全附件 (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 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设计文件审批手续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型式试验就投入制造的,责令改正,处责任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件。
第五条应当履行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程序而未按照规定履行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降低企业成本:减少维修、更换等费用,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 品质量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安全监察,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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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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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定期检查和维护锅炉压力容器,确保其安全运行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促进经济发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 法律法规依据
章节副标题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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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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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重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依 据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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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
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
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监察
第四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
3.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的监督;
4.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监察与定期检验;
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第五条国产及进口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能
监督检验,主要部件应在制造厂进行监造或预检验。
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我国安全监察法规
或合同中双同意的国际标准或某国标准。
第六条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严格执行安装质量三级验收制度,
并接受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简称锅炉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在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经主管局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局锅监委)审批后可进行自检,并接受主管局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简称锅检中心)的监检。设备有重大问题或自检单
位有困难无法保证检验质量,以及其他单位的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由
电管局、电力局或部设在直属科研院所的锅检中心进行。
第八条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技术方案须经主管局锅
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第九条实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制度。对电力基本建设
和生产运行过程中违章和严重威胁安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发出锅
炉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要对当事人及单位负
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或给予处理。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
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简称部锅监委)负责全
电力行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
事务。
电管局、电力局锅监委负责全局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公司、发电厂锅炉监察检验部门或专责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在建机组或本
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部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方针、政策、法
规、规程等;组织制订和修订有关规程、标准、制度等。
2.负责对部直属压力容器(含压力管件,下同)设计、制造单位资格
的审批;负责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直属单位的锅检中心、焊接培训
中心资格的审批;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和化学清洗单位资格的审
批。
3.组织对电管局、电力局及部归口管理单位锅炉监察工程师、Ⅲ级
(高级)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的培训、考核、发证。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5.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
重大技术问题。
6.参加电站锅炉压力容器重大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十二条局锅监委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组织
制订本局的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部。
2.组织或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
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发电厂及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
察工程师、Ⅱ级(中级)及Ⅰ级(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焊工、焊接热处理
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员(简称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等进行资格
审查、培训、考核、发证,并监督其工作。
3.参加新装机组锅炉压力容器的选型、技术谈判及设计审查;组织
对国产及进口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及监造
工作;与基建质量监督中心站配合,组织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后的
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洗、启动验收各阶段的监督检验。
4.负责审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
汇总表报部。
5.监督在役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参加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
方案、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的审查;组织设备长期停用后启用、移装的鉴定工作。
6.监督检查所辖单位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发与违规及危及安全情
况时,应立即指出,并通知该单位领导限期改进;参加重大事故及性
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
7.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研究解决
重大技术问题;每年2月1日以前向部书面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
本年度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