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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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台政办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一月四日台州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出租房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乡范围内的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业主自有供员工居住的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台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安、建设(含城管、规划)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村(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制订防火公约,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较多的场所和区域要设置固定消防宣传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出租房的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特制订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关于出租房管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

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

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

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

4、合同到期须提前一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

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

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

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

最新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_出租屋租屋人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_出租屋租屋人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_出租屋租屋人安全防范措施》摘要: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型号 MFZ\ABC 放置部位店内配备数量 1 具,4.若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以及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

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

如拖欠5 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

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龙头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

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卖淫嫖娼,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枪支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 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铺、仓库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出租人职责:(1)确保出租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2)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要求承租人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 承租人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制度;(2)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3)合理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共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1)协助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2)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出租人和承租人;(3)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负责。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出租房屋安全检查:(1)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2)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3)承租人在入住前,应自行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确认安全后再入住。

2. 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2)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3)禁止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规动火作业。

3. 治安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出租人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3)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电气安全管理:(1)出租房屋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私拉乱接;(2)禁止使用非标准电源插座和电器;(3)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三篇)

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三篇)

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____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密集区域的出租房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确保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消防安全整治方案。

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1.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租赁房屋应设有合格的防火门,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方便人员疏散。

门窗密封、防火玻璃等设施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

2. 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所有出租房屋都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包括烟感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提醒人员疏散。

3. 安装灭火设备出租房屋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可以使用。

4.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适用于使用。

定期检查记录应保存并随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三、提升消防安全意识1. 消防知识普及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租房人员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和自我保护能力。

2. 进行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教授租房人员正确的逃生方法和使用灭火设备的技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专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机构,加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执法力度1.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租房房主和租房中介进行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加大对出租房的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3. 查处责任人对因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1. 消防、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2. 信息共享和联网监控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网监控,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问题的监控和管理。

六、加强宣传教育1. 制作宣传材料组织制作消防安全宣传材料,包括海报、宣传册等,广泛发放到租房人群中。

出租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出租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出租屋内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出租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出租屋。

三、监督管理职责1.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出租屋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对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等工作,对出租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

3. 消防部门:负责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4.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流动人口管理等工作。

5. 出租人:负责出租屋的安全设施配置、维护、检查,确保出租屋符合安全要求。

6. 承租人:负责遵守出租屋安全规定,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出租屋安全管理要求1. 出租屋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1)建筑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标准;(2)消防设施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3)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安全可靠;(4)房屋内通风、采光良好;(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2.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确保出租屋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2)对出租屋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向承租人提供安全使用指南,告知安全注意事项;(4)发现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3. 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1)遵守出租屋安全规定,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人,共同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出租人、承租人,依法予以处罚。

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的出租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市综治办牵头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备案、租赁市场及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隐患源头抄告机制。

负责依法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行为,其他依法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居住房屋进行无证经营行为。

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出租居住房屋及租住人员信息采集、数据汇总、房屋租赁登记积分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城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依法予以查处。

各镇(街道)建立网格化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与公安、消防、新市民管理等部门监管力量相整合,共同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巡查和管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协助各镇(街道)开展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出租居住房屋“双随机一公开” 专项工作制度。

由综治办统一牵头,以新市民服务管理平台采集的出租居住房屋数据为目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协作,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建立新市民积分管理退出机制,新市民子女通过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的,申请人继续参加积分管理的,需提供租房发票并通过当年出租房复检,符合条件的可报名入学;不符合备案条件又拒不整改,或者符合备案条件但不提供租房发票的,将申请人列入积分管理失信名单。

出租房开火讲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租房屋成为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享受出租房屋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出租房屋开火的安全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开火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出租房屋开火进行详细讲解。

二、出租房屋开火的法律规定1. 出租房屋开火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结构安全,无严重质量问题;(2)房屋内设施齐全,能够满足居住需求;(3)房屋内部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4)房屋地址、面积、用途等符合租赁合同约定。

2. 出租房屋开火手续(1)房屋产权证明:出租人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利。

(2)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消防安全检查:出租房屋需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需将租赁合同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3. 出租房屋开火责任(1)出租人责任: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2)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三、出租房屋开火的安全注意事项1. 房屋结构安全出租房屋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无安全隐患。

在开火前,应检查房屋墙体、梁柱、地面等部位是否存在裂缝、破损等问题。

2. 消防设施(1)灭火器:出租房屋内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消防栓:出租房屋内应设置消防栓,并确保其畅通无阻。

(3)应急照明:出租房屋内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

3. 电器安全(1)电线:出租房屋内电线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确保其安装规范。

(2)电器:出租房屋内电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

(3)用电安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避免超负荷用电。

4. 燃气安全(1)燃气管道:出租房屋内燃气管道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确保其安装规范。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0〕281号)《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促进人口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快速增长,出租房屋成为市场上的一个热点。

然而,由于某些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的重视不够,导致火灾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市政府特订立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为实在内容: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1. 提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群众参加度,削减火灾事故发生率;2. 加强大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范火灾的本领;3. 培育和加强专业的消防安全队伍,加强消防安全制度的建设;4.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从而通过立法、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行为。

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1. 环境评估:在出租屋进行出租前,需要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作出评估,并订立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方案,以确保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消防标准;2. 消防器材的检测和维护和修理:定期检测和维护和修理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的质量充足国家消防标准;3. 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和有效使用,防止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被占用或者堵塞;4. 出租屋消防安全培训:对房主、房客以及房屋管理人员进行出租屋消防安全学问、防备火灾等培训,提高大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本领;5. 消防自救:定期演练消防自救演习,提高大众应对火灾的本领和技巧;6. 灭火和救援:确保出租屋当地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适时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7. 建立监管和服务机制:建立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和服务机制,保障出租屋的消防安全;8. 技术支持:供给消防安全技术支持,为大众解答消防安全问题;9. 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定期召开出租屋消防安全会议,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推动进行交流、讨论和规划。

三、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对于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各个责任方的责任:1. 管理部门的责任:对出租屋进行安全管理,并严格依照消防设施的规定和原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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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含城镇,下同)范围内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产权房出租给一户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管、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的村(居)民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出租房,可以设一张疏散楼梯。

1.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2.建筑物为4或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当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九)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当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第六条严禁在出租房内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第七条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第八条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并履行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承租方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房屋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出租方应督促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证出租房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应当向房管部门提交出租房消防安全资料。

(二)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立即按本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时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四)出租时应当按照要求配置和完善相关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消防机构。

(五)出租方应当对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保证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出租房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个房间应当确定一名承租人员作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和擅自转租。

确需转租的,应当征得户(房)主的同意,并重新做好相关登记、备案等手续,明确各方的职责。

(四)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若发现属于出租方责任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出租方报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完整有效。

(六)发生火灾时,应当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因承租方过失而造成火灾的,由承租方负主要责任,出租方负次要责任;因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火灾的,由出租方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出租房的登记管理,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发现出租房不符合本规定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并责令停止租赁。

第十三条违反治安、消防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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