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的定性与继承
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财产,其继承过户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继承过户已经成为家庭财产处置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从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确定、过户流程及税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继承过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屋继承的相关内容。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房屋作为遗产,可以依法进行继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中涉及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内容。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房屋,包括继承、赠与、买卖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房地产登记、交易、继承等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屋继承过户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是我国关于契税的规定,其中涉及房屋继承过户时的契税缴纳问题。
根据《契税法》第二条,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
三、继承人的确定1. 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四、过户流程1. 办理继承手续(1)确定继承人;(2)办理继承公证;(3)领取继承证书。
2.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准备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证书等;(2)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4)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税费1. 契税根据《契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无需缴纳契税。
2.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房屋继承过户需缴纳印花税。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在财产继承中,房子是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
本文将介绍房子继承的顺序和分配方案,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篇1一、房子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房子继承的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房子分配方案在房子继承中,分配方案通常有以下几种:1. 均分方案:将房子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2. 按份分配方案:根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程度和贡献,分配不同的房产份额。
3. 指定分配方案: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房产的分配方案。
三、房子继承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2. 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3. 继承份额:继承份额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财产的份额。
4. 继承丧失:继承丧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或者继承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丧失继承财产的权利。
四、注意事项1. 遗嘱: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房产的分配方案,遗嘱应当经过公证处公证。
2. 房产评估:在房子继承过程中,需要对房产进行评估,确定房产的价值。
3. 继承权纠纷: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权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房子继承顺序和分配方案是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继承。
《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篇2房子继承顺序及分配方案如下:一、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子继承的顺序为:1. 配偶、子女、父母;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到期后怎么办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到期后怎么办我们知道,集资房是由单位职⼯共同集资建⽴的房屋。
房屋分为⼟地使⽤权和房产所有权,⼟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那么,对于集资房⽽⾔,房主可以住多少年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集资房可以住多少年:依据⼟地性质确定单位集资的房⼦,如果是有房产证的,那么房⼦就受产权保护。
这种情况下看房⼦产权,主要是看盖房⼦的⼟地是什么属性。
⼀般住宅属性,就是70年产权,如果是商业⽤地,就是50年产权。
其次再看拿地的年限,如果拿地之后过了10年再盖的房⼦,那么就产权年限就要减去这闲置的10年。
⼀般⼟地使⽤期限:住宅的⼟地使⽤年限为70年,⾃取得该地的⼟地使⽤权之时算起。
房改房的产权⼟地使⽤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个缴纳⼟地出让⾦的房屋为准。
经济适⽤房的使⽤年限为50年。
⼯业⽤地50年教育、⽂化、体育、卫⽣等公益事业性⼟地使⽤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到期后怎么办允许延长⼟地使⽤权期限。
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地出让⾦,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地出让⾦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
国家收回⼟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补偿。
⽤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通过调查了解第⼀种⽅法得到⼤家的普遍认可,也有⼀部分⼈认为房⼦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百四⼗九条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的,⾃动续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地的,应当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地使⽤权出让⾦。
⼟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
论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

律证服务LV ZHENG FU WU论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黄红灯经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多年不懈的努力和实践,加之法律赋予公证的权威性和公证性,公证在人们继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受人们的好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房屋继承依然是人们的主要遗产继承之一,也是许多公证机构继承业务的核心工作。
虽然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房产继承公证不再是必经程序,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因公证具有预防纠纷、维护亲情关系、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等优势,仍是大多数人房产继承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对房屋继承公证的概述、继承房屋的权属认定、继承人范围的认定、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及预防房屋继承公证风险的应对措施进行阐述。
一、房屋继承公证的概述房屋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死者死亡时遗留的房产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以达到房产更名的活动。
继承公证主要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种。
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或者当继承开始后当事人对于继承事宜发生争执,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或者公证等方式来处理继承事宜。
若选择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对于当事人的亲情关系可能造成负面影响,也将增加司法资源负担、延长解决纠纷的时间等。
若当事人对于继承事宜没有争议,遗产处理意见没有分歧时,通过公证的方式处理继承,则对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家庭和睦有着积极的作用,因而公证的继承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利于诉讼的继承方式。
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法律问题1.房屋权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在办理房屋继承公证时,公证员需对房屋的权属进行认定,包括对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否属于婚前或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进行认定,其权属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公证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同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房屋权属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因政策不同有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之分,在继承公证中认定房屋权属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和《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通常,在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继承方式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如果没有遗嘱的就适用法定继承。
那么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典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民法典》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
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二、房屋遗产继承顺序首先有个继承的条件,继承人死后,继承才可发生,然后,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
遗产必须是这个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他的个人所有财产,这是继承的所有必须的条件。
继承根据法定继承有遗嘱的继承,要根据遗嘱继承,如果是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要根据协议去弄。
被继承人生前有立下遗嘱的,或者曾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的,再他死后要优先他的遗嘱以及协议的内容,来按要求的处理他的遗产,如果是没有的就可以直接根据法定继承来处理。
那么什么是法定继承人?法律是有规定这个法定继承人的,因此继承的时候是有顺序的和继承份额的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有他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组/外祖父母。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房产继承是继承遗产的其中一部分组成,在房产继承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继承的不是房产本身,而是对房屋的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很多对房产继承的相关规定。
接下来就由我为您解答有关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问题。
一、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
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产继承的条件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
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2、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怎么继承父母的拆迁安置房
怎么继承⽗母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跟普通的商品房⼜不⼀样,有遗嘱的按遗嘱,⽆遗嘱的⽗母,⼦⼥,配偶均为第⼀继承⼈,按⼈均分等进⾏继承。
关于怎么继承⽗母的拆迁安置房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怎么继承⽗母的拆迁安置房1、有遗嘱的话:(1)有遗嘱的按遗嘱。
(2)咨询当地公证处。
(3)需要的材料:拆迁协议书、安置单、产权注销证明(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继承⼈)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的继承⼀样处理。
2、⽆遗嘱的,⽗母,⼦⼥,配偶均为第⼀继承⼈,按⼈均分。
3、若属征地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死亡,继承⼈需先⾄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市国⼟局补交出让⾦,再由继承⼈带好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继承权公证书、房产证、⾝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配图(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提供)以及其他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续。
4、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安置房有房产证吗1、⾸先,安置房有两类:⼀类是因重⼤市政⼯程动迁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埔江两岸进⾏的世博动拆迁。
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较⽽⾔)。
该类商品房和⼀般的商品房相⽐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由上市交易。
2、安置房主要有⼏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就是业主⾃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份⼟地出让⾦。
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法,但⼟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集资房是啥意思2024
集资房是啥意思2024一、什么是集资房法律常识:集资房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以此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房的权属应当按照出资的比例来确定,如果是个人全额出资的,则拥有集资房的全部产权。
如果个人只是部分出资的,则仅拥有集资房的部分产权。
集资房一般由相关国有单位出面组织或者提供国有土地建造。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处理的。
集资房买卖的条件是: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集资房是啥意思2024一、集资房是啥意思集资房是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
如果职工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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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的定性与继承
作者:何晓飞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2年第06期
摘要:集资房是指政府提供相应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单
位以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资金,结合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承建,以低于市场商品
房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房屋。
关键词:集资房;定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我国20世纪80年代末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由原来的住房实物分配逐渐向货币分配过渡,
1991年《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四、住房建设应推行国
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用地、
规划、计划、材料、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首次在政策上明确集资建房的政府支持力
度,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鼓励集资合作建房”,1999年《已
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将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范畴,2004
年、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集资房独立成章,充分体现集资房独特地位。因集
资房在出售、出租、抵押、继承等多方面都与商品房多有区别,此就不同产权性质的集资房继
承问题发表如下个人意见:
(一)取得完全产权的集资房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的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前立有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嘱办理;未立遗嘱,或虽立遗嘱但被确认无效的,被继承人个人遗产部
分依法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无以上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等来继承。
(二)被继承人死亡时仅取得集资房的部分产权,法院在此类继承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不分
割所有权,仅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配,而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房屋权属问
题,这种诉与审的矛盾成为集资房继承的焦点,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也不一致,本人认为对被继
承人已经取得部分产权的集资房,产权份额依购房合同或出资状况已明确的,法院宜将各继承
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享有的房产份额直接进行判决,从根本上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1.集资人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后,集资人依出资及合同约定对建成后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
虽单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资人仍是房屋共有人,可以立遗嘱将属于自身份额的房产部分指
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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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王甲向单位交纳8万元集资款参加盖房,死亡前单位有政策若其另行支付4万元可
买断取得全部房屋产权,王甲因无力支付剩余4万元,房产未买断,王甲立遗嘱将该房由儿子
王乙继承,儿子王丙认为遗嘱无效。
有观点认为王甲立遗嘱处分的房子为公产,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处分房产归属的遗嘱无
效,王乙不能取得该房产。本人认为王乙有权取得属于王甲的房屋所有权份额,理由如下: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事实上王甲出资8万元,他若要买断该房变成私产仍需向
单位支付4万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从以上资金比例可知王甲拥有争议房屋三分之二产权,单位拥有三
分之一产权。所以,王甲手里虽没有房产证,却对争议房屋享有实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
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故王甲对集资房享有三分之
二所有权部分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王甲有权立遗嘱处分该房产属于他
自身部分的死后归属。
司法实践中集资房的部分产权人立遗嘱处分房产,其它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效力起诉法院主
张继承权,很多因为集资房的产权证上还是公产,在法院立案都成为部分集资房继承的难点,
各继承人内部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矛盾无处解决。本人认为,虽产权登记在单位名下,
并不依此否定被继承人的合法房屋所有权份额,审判时可从共有角度出发,参照夫妻婚后共同
财产的分割办法来相应对待,因为很多夫妻共有房产,其产权证上只写明夫或妻一方单独所
有,依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亦享有房产的共有权,非房屋的登记所有人仍可用遗嘱的形式
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部分,夫妻之间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肯定。同样,王
甲以8万元出资参与单位建房,王甲依与单位的合同关系及实际出资行为,取得建成房子的部
分产权,虽产权登在单位名下,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王甲对该房产享有部分所有权,其立遗嘱处
分自己部分房产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
分,应认定无效。”所以即使王甲在遗嘱中写着将集资房全部由王乙继承之类的话语,也仅是
其处分了单位三分之一房产部分的遗嘱无效,处分属于自己三分之二房产部分的遗嘱仍有效,
王乙可以依遗嘱取得王甲三分之二部分的集资房产权,而后王乙可从自身经济条件出发,考虑
是否向王甲单位买断剩余产权,在王乙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其它子女无权购买单位部
分的产权。
2.拥有房屋部分产权的单位员工,在没有取得完全集资房产权前,未立遗嘱死亡,法定继
承人间可协商房屋归属及折价款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以其中一人名义向单位买断房屋产
权。
拥有集资房部分产权的被继承人死后,未立遗嘱,多个继承人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房
屋分割上存在分歧。各继承人都想取得房屋并有能力向单位付清买断费用,亦有經济能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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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前提下,本人认为应从集资房盖建的初衷出发,由符合《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的无房继承人取得,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按评估后折价,在扣除房屋买断及税费等
合理费用后,支付其它继承人相应对价房款;有多个无房继承人或各继承人都有自己的房产并
同意竞价取得的话,可以让各继承人间竞价,由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支付其他继承人竞价的最终
折价款。
各继承人或占继承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拥有部分产权的单位
也不主张优先回购权,可根据拥有继承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继承人的申请拍卖房屋,拍卖房款按
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各继承人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各继承人既不同意竞价又不同意拍卖,法院可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以被继承人拥有的产
权比例确定继承人可继承的份额,但这种最直接的方法本人认为实践生活中可操作性不强,也
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因法院即使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各继承人间应继承的产权份额,也确定了
依份额所占房屋的产权比例及面积,而继承人都有各自的家庭,多个家庭无法在继承的集资房
里小面积居住,显然这种最容易的分割方法,却最不利于发挥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继承人各方
将来更容易会为此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产生分歧,进一步酝酿纠纷。
3.拥有集资房部分所有权的被继承人王甲死亡,未立遗嘱,其儿子王乙直接入住争议集资
房,并向单位私自买断房子办了过户手续,王甲的其他继承人王丙可要求分割房产,或要王乙
支付房屋折价款。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
额,一般应当均等。”第25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
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王丙在没有放弃继承的情况下,依法取得
王甲集资房的继承权,王乙、王丙在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前,对房产属于共有关系,即使王乙向
单位买断集资房产权,并办理完过户手续,此房仍是王乙、王丙的共同财产。王丙除继承王甲
的房产份额外,仍可主张分割王乙从单位购买的房屋产权份额;王乙亦有权请求王丙负担其向
单位支付买断款属王丙负担的部分。
反之,集资房属于王甲的部分,王乙、王丙在继承开始后已进行分割,并明确了各方的财
产份额,王乙直接向单位主张购买单位的份额,单位同意,王乙便独立取得原属于单位的房产
份额,王丙无权要求分割王乙从单位购买的产权部分。
(三)被继承人因集资时出资比例太少,与集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集资房不享产权份额,
仅有集资房使用权,正常因没有所有权的房产无法继承,本人认为若单位曾给职工书面承诺,
明确原房产使用人死后, 单位愿以职工的意愿(如遗嘱)确定下一房屋使用人的,应按单位与原
职工的共同意愿办理,免得因该房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脱离而引发家属对房屋使用权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