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诉讼”问题研究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障机制研究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障机制研究作者:刘春玲来源:《祖国》2019年第10期摘要:在我国少数民族中,语言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发展,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少数民族语言随着高速发展的经济逐渐趋于流失,保护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本文在结合少数民族语言研究现状基础上,就当前少数民族语言传承与发展存在的困境与机遇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契机提出从立法、行政、教育和互联网四个维度对少数民族语言保障机制予以完善,同时结合新媒体时代的特点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和传承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 ; 语言保障 ; 机制完善一、少数民族语言保障机制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语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主体,它适用在日常生活中,与文化的发展传承息息相关。
它是认知事物、认同民族文化的一个必不可少载体,能开启探索世界文化的大门,其价值不言而喻。
当前,我国在少数民族语言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一)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
我国拥有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群众较为关注的契约问题、财产保护等问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例如合同法、财税法等,但是对于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方面的法律却不尽完善。
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大不多数是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进行原则性的阐述,没有涉及具体可操作性的做法。
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工作看似简单,实则难以展开,也使得各部门进行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本文认为,制定少数民族语言专门性的法律是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今的法律中只有较少法律能特别针对性地提出对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明确权利规范,过于笼统和散乱。
缺乏专门立法体现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降低少数民族语言在群众心中有存在感。
(二)语言教育管理不规范。
当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双语教学,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语言教育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语文授课在双语教育中的比重持续下降,甚至被改为纯汉语教学。
语言关系视角下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探析

语言关系视角下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探析作者:王欣冯建新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01期摘要:双语教育中语言的习得和运用都涉及语言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语言关系也呈现出新的变化。
在进行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时应以双语关系的模式、特点、类型等为依据,同时兼顾新情况的特点及原因。
从民族地方政府入手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平衡语言关系和双语教育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双语教育语言关系双语类型语言转用中图分类号:G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1-0168-0221世纪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人、商品和信息以超高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流动。
技术发展打破了语言与文化的间隔,双语或多语已成为个体语言使用与选择的常态。
在多民族国家中双语教育的相关问题是各界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在国内外已经形成颇具影响的学术研究领域。
双语教育是指将学生培养成为双语人的教育手段,即第二语言在整个教育过程中与第一语言同时被当作教学语言使用的方法。
双语教育的研究不仅对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稳步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动我国现代化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双语教育的目的在于学生能够熟练地运用两种语言进行正常的生活和交际往来,实用性是其最根本的目的。
加强民族教育理论研究,构建科学的、适用于现实情况的民族教育理论体系,应着重加强对民族教育与民族语言关系的研究。
母语与通用语的理论关系是怎样的?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处理和正确对待所遇到的矛盾点?这些都是我们在现实教学研究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
本文拟从双语关系入手重点讨论新时期语言关系呈现的新变化和民族地方应对措施。
一、我国语言关系的特点及类型人类的语言十分复杂,在长期的历史沉淀和频繁交流中,语言往往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关系格局。
少数民族语言生活的模式和走向,都受到不同语言关系的影响。
一个民族的母语是经过长期历史的发展与文化沉淀形成的,不论民族大小,每个民族都热爱自己的母语,与母语有着深刻的联结和感情,包括维护母语、捍卫母语使用权利的天然感情。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戴庆厦讲课文字版整理)

戴庆厦主讲戴庆厦,福建省仙游县人,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语言检测与研究中心少数民族语言分中心主任,中国语言学会副会长,国际双语学会会长,美国语言学会终身荣誉会员,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研究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戴庆厦主讲)(视频文件整理,共五个视频)(一)这要从国内外语言学的发展趋势来切入,要了解当前语言学的发展趋势:A目前语言学的研究是一个多角度、多方法的研究。
语言是一种非常神秘、深奥的课题,这个课题需要从多方面认识,现代的、传统的、本体的、田野调查、语言实验、计算语言学,从各个角度来认识语言,才有可能把语言的真相揭露出来,所以近期半个世纪来,语言学从多角度进行研究,有的从文化的角度,有的从物理角度,有的从心理角度;方法是一种多方法的。
B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把握相结合。
博士生做博士论文要选微观个案的题目,才能做得深入,不要搞一个很大的、空洞的,但是要有一个宏观的把握,要了解语言学理论、语言学的发展趋势,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成果,像有的做被动结构,有的做述宾结构,有的做四音格词的,有的做量词,都从一个小题目来挖掘更深层的东西。
C描写与解释相结合。
我们现在不能只停留在对语言的描写上,还要对这种语言现象的生成进行科学的解释。
这是这几十年的一大变化,我上大学的时候,搞语言学题目,对一个现象进行描写就可以了,开始我做闽语的变调研究,我把它揭示了、整理了四十八条变调规律,当时描写就可以了。
现在不行了,要解释为什么这么变,它的成因是什么,条件是什么。
研究汉语,或者研究汉语方言,光看汉语和汉语方言,我感觉是有限的,如果可以再看看周围的亲属语言,历史是怎么走过来的,这个可能对我们研究汉语和汉语方言会有很大的帮助。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A语言情况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种的国家,55个民族有80种以上的语言,这是比较保守的,因为目前语言和方言的界限还不是很清楚,因为有的民族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这是中国的一个国情,比如分布在西北的裕固族它就使用两种语言,东部裕固语和西部裕固语,东部裕固语和蒙古语族语言比较接近,西部裕固语跟突厥语族比较接近,那么东部和西部裕固族在一起只能说汉语,当然这里面有历史的原因。
刑事诉讼 少数民族地区为律师 配备翻译

刑事诉讼少数民族地区为律师配备翻译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是诉讼参与人,在审判程序中使各种相关关系人之间的沟通成为可能,顺利推进程序的进行。
内地涉少数民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由于语言不通,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而言,其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处境。
一旦法院聘请到能懂自己母语的翻译,被告人就会视他们为“救星”,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翻译人员的作用甚至比辩护人更重要。
一、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操作规则的阙如与实践中由此产生的问题
少数民族案件语言翻译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我国是一个多民族
的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少数民族使用其语言文字的权利和当事人享有法庭翻译权利提供了保障。
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均规定了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翻译的职责。
但法院应如何选择和聘请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翻译工作如何进行等,都无一套明确的操作办法,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国际人权法视角下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护

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在日常生活中得 到广泛使用,而另一些则面临使用 人数减少、传承困难等问题。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各民族都有 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
专项法规
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
少数民族语言权进行保护。
政策措施
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 推广双语教育、支持少数民族语 言文字出版等,以促进少数民族
国际人权法为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护提供了重要 的法律依据和参考,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研究不足之处及改进方向
本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缺乏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未来应加强实地调查, 深入了解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的实际情况。
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研究不够深入,未来应加强对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研究 和分析,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
语言的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实践及成效
双语教育
语言文字出版
在民族地区推广双语教育,提高少数民族 学生的汉语水平和本民族语言能力。
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出版工作,丰富 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语言资源保护
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调查、收集、整 理和保护工作,建立语言资源库。
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加强与国际社会的 交流与合作,展示中国在少数民族语言权保 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
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护与发展。
完善国内政策法规体系,提高政策执行力
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的相 关法律法规,明确少数民族语言的地 位、使用范围和保护措施等,为少数 民族语言权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执行和 监督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 地。
浅议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

浅议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刑事诉讼中的民族语言翻译制度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当涉及到不同民族语言交流或者有语言沟通障碍时,引入官方翻译、辩护律师及法庭翻译等专业人员,对法庭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口译和笔译,保证涉案人员对于审判程序和结果的理解和接受。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与辩护权等法律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维护正义和公平的审判原则。
目前,我国的官方语言是汉语,但是,在中国境内存在着较多的民族少数派,这其中的一些民族有着自己的独特语言和文化背景。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涉案人员无法使用汉语进行交流时,引入民族语言翻译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同时,考虑到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仅仅拥有汉语的法官或审判人员,并不一定能够完全理解案件中相关的文化背景和传统,这也是引入民族语言翻译的必要性所在。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及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引入民族语言翻译,有如下的具体实施方式。
首先,官方翻译。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含糊不清、语言不同或者口音难以理解的案件出现时,应当聘请熟悉当事人所在的民族语言的翻译。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证人、鉴定人等人员也都可以要求聘请翻译。
官方翻译应拥有较高的翻译水平,能够准确地理解语言内容并转述。
在刑事诉讼中,官方翻译在主审人员的协助下,将信息传达给所有相关人员,保证了案件听证和审理的正常进行。
其次,关于辩护律师的角色。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起着关键的作用。
对于语言熟练的律师来说,能够与其所代理的被告人进行直接的语言交流,理解被告人的观点和态度,并据此展开有针对性的辩护。
不过,在涉及到不同民族语言时,律师不一定能够准确理解义务上的要求和意向,这就需要引入官方翻译的帮助。
同时,针对特殊的民族文化背景和相关习俗,律师还可以在辩护中结合文化差异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解释。
最后,法庭翻译的角色。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翻译负责将被告人或证人的民族语言翻译成汉语,同时也将所有庭审笔录翻译成被告人的民族语言。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以内蒙古司法现状为视角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之思考(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那顺乌力吉〔摘要〕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部门,认真贯彻和落实蒙古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方面的工作。
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具体情况,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也为了解决缺乏通晓蒙古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将“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制度,变通为“蒙汉双语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或者改善蒙古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蒙古族公民使用蒙古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方面,有待获得制度保障和程序便利。
〔关键词〕内蒙古;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6.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215(2018)05-0120-05一、“各民族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规则解析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该权利是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该规则是保障各民族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九条都依照《宪法》的规定,对民族聚居地区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作出了相同内容的规定。
笔者认为,以上法律法规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具体解读如下。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双语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双语审判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双语审判工作是指法庭审理案件时,使用两种或多种语言进行庭审、翻译和记录的工作。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双语审判工作的现状、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为提高双语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调研对象为从事双语审判工作的法官、翻译员和法庭工作人员。
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调研结果1. 双语审判工作的现状根据调研结果,双语审判工作在一些特定领域或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国际贸易纠纷、跨国婚姻案件等。
在这些案件中,双语审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双语审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双语审判工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法官和翻译员对语言的掌握不够熟练,导致翻译和审判程序中出现了问题。
其次,双语审判工作的效率较低,庭审过程可能因为翻译的延迟而拖延,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 双语审判工作的问题分析造成双语审判工作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不足和工作负荷过重。
其中,对于法官和翻译员的专业培训不够,语言水平和专业知识存在欠缺的情况。
同时,双语审判工作的工作负荷往往较大,导致工作时间紧张、压力大。
此外,双语审判工作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庭审材料的准备、语言翻译、法庭记录等,每个环节都需要精细的协作和配合。
如果协调不好或者出现失误,会导致审判工作的延误和错误。
3. 提高双语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建议针对双语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本调研提出以下建议来提高其质量和效率:(1)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针对法官和翻译员,需要加强他们的语言能力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双语审判工作的专业水平。
此外,可以建立相关的专业认证机构和培训机构,为从事双语审判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认证。
(2)合理安排工作负荷。
在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合理分配工作负荷,减轻相关工作人员的压力和负担。
浅议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中如何处理国家通用语和民族语的关系
浅议在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中如何处理国家通⽤语和民族语的关系2019-10-12摘要:《国家通⽤语⾔⽂字法》的颁布使通⽤语⾔⽂字在社会⽣活中更好地发挥作⽤,但同时也出现了民族语消亡、阻碍了民族⽂化的传承的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要处理好通⽤语和民族语的关系,构建和谐的语⾔使⽤环境。
关键词:双语教育国家通⽤语民族语关系在全球经济、⽂化⼀体化趋势的推动下,为使国家通⽤语⾔⽂字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使国家通⽤语⾔⽂字在社会⽣活中更好地发挥作⽤,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化交流,2000年10⽉31⽇,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
《国家通⽤语⾔⽂字法》中规定,我国通⽤语是指在综合北⽅汉语的基础上,吸收南⽅汉语中的⼀些⾳调与词汇,和国内⼀些其他民族的词汇以及某些外国语中的词汇⽽形成的语⾔。
中国通⽤语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语。
但是在实际⽣活中,我们很少关注少数民族语⾔⽂字的保护问题,因推⾏通⽤语⽽忽视少数民族语⾔⽂字的使⽤,致使少数民族语⾔⽂字消亡,阻碍了民族⽂化的传承和发展。
如在海南,黎族同胞中只有不到⼀半的⼈会讲黎语,黎语受到了普通话的严重影响,据推算,如果不加以保护的话,不到20年,黎语将在年轻⼈⼝中彻底消失。
鄂伦春族、赫哲族、哈尼族等也⾯临着同样的境遇。
因此,双语是我国少数民族使⽤语⾔的最佳选择。
少数民族同胞若能成为既懂民族语⼜能兼⽤汉语的双语者, 对他们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是⼀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正因为如此, 双语教育⼀直成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逐步开始在民族地区学科教学中实⾏民族语和汉语并⾏的模式,即⼀类和⼆类模式,取得不⼩的成就。
但是在⽬前的双语教育中,仍然存在着重视汉语多于重视民族语的问题,导致民族语、甚⾄是民族⽂化的消失。
这就是没有处理好民族语和通⽤语的关系问题。
语⾔之间的关系包括三种,即语⾔竞争、语⾔互补和语⾔和谐。
某环境中⼀旦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语⾔,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关系,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某种语⾔的发展,更会造成民族关系的不和谐,所以我们应当引导语⾔关系中的竞争⽭盾,把它转化为良性的循环。
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
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的构建作者:李坡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是各民族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但目前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只有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案件范围,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及对翻译人员的监督进行规定,从而构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
关键词民族语言翻译资质作者简介:李坡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56-0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条件之一。
近年来,我国少数民族人员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配备翻译人员的案件也大量增加。
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被追诉人不懂汉语时,从程序开始到判决宣布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第134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檔。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是就对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要构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翻译制度,从程序上保障少数民族诉讼权利,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却任重而道远,因而有必要进行探讨。
构建民族语言翻译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问题:哪些案件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的翻译人员,聘请翻译人员要办理哪些法律手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是否受监督以及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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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诉讼”问题研究 作者:姜顶 来源:《经济师》2013年第04期
摘 要: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的语言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制度,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双语诉讼”制度。实施双语诉讼制度遵守了联合国人权宪章的规定,维护了少数民族诉讼语言选择权,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多元化,却未能尊重国家语言主权、未能促进语言文化融合、未能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发展权。
关键词:双语诉讼 语言主权 少数民族 中图分类号:H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4-139-02 在语言相互竞争和融合的历史过程中,很多语言淡出、消亡。{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权利,我国实施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双语制度。{2}尤其是,为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的诉讼语言权,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双语诉讼”制度。实施“双语诉讼”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多元化,却未能尊重国家语言主权,未能促进语言融合。“诉讼翻译”制度是指为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适用的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免费提供翻译的制度。{3}诸如美国、日本等国家,为保障少数语种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正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诉讼翻译制度。{4}因此完善的庭审翻译制度能够代替“双语诉讼”制度,且能够促进民族语言的多元化和融合,并且维护国家语言主权。
一、国家语言主权和少数民族语言权利 (一)国家语言主权 秦始皇的“车同轨,书同文”的制度,使其在语言和文化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统治。{5}虽有学者认为“书同文”的“书”指的是“帝王的法令”。{6}但秦始皇的“书同文”政策,毋庸置疑开创了语言规划的先河。{7}语言规划的权利一直被视为“语言主权”。陈章太指出,语言规划作为政府行政行为,旨在确定语言地位,保障人民语言权利,强化国家统一意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没有统一的语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定受到损害。{8}据此,国家需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在一国之内推广、适用国家法定语言。
一个国家的法定语言或官方语言就像这个国家的国旗和国徽一样,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也是国家身份和民族认同的重要纽带。龚自珍在《古史钩沉论二》中写道,“欲灭一国,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先灭其文化。”{9}美国著名语言学家萨丕尔在其代表作《语言论》,明确指出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主权的传统威胁是民族或国家被武力征服。例如,早期的英国多次被异族武力征服并被迫接受法语等为国家通用语,但英国人民坚持自己的语言主权并且在语言主权战争中获得最终胜利。{10}再如,阿尔冯斯·都德在小说《最后一课》中告诉同胞,“当一个民族沦为奴隶时,只要它好好地保存着自己的语言,就好像掌握了打开监狱的钥匙。”{11}二战期间,日本法西斯通过强制推行日本语教学的手段,在中国推行奴化教育。{12}学者通常把上述语言征服现象称之为语言入侵{13}。
(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诉讼语言权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语言权利,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国际法和国内法都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语言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所规定了诉讼平等权。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免费获得译员的帮助。我国《宪法》134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公民的诉讼语言权进行了实体基本权与程序基本权两方面的规定{1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亦有相应规定。
二、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 国家通用语或法定语言应具有主导和支配地位,且作为所有少数民族的通用语与其少数民族地区通用语同时适用。一方面尊重少数民族人民“语言自治权”;另一方面,国家通用语应以其支配的影响力和文化特质,统一、团结和凝聚各民族。联合国人权状况报告中指出,“只有当少数民族可以使用自己的语言,他们才开始赢得主体民族认为理所应当的地位。”{15}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是重要的民族特征,民族矛盾的解决依赖于对民族语言平等权的尊重。语言歧视最通常的表现形式即是主体民旅的语言强制性地同化少数民族的语言。但是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之间并非势不两立。经过长期经济文化等等交流,民族语言之间会慢慢融合。后殖民主义时期,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每一种语言都具有天然的平等性,值得尊重。因此,世界各国通过《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案》、《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法律,要求成员国贯彻“民族和语言平等”的根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两条根本语言政策既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也尊重了多样性与统一性之间的辩证关系。{16}
语言政策如不尊重语言多样性和统一性的辩证关系,将会给国家认同和安全造成影响,或者给少数民族语言带来毁灭性的破坏。以美国为例,其早期语言政策旨在完全消灭土著或少数民族。{17}未能在统一性和多元化之间找到符合国家利益的平衡,早期土著语言和文化毁灭殆尽。
三、双语诉讼的界定和分类 《宪法》134条第3款的规定,实际上为“双语诉讼权”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汉语为全国范围的通用语,而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少数民族语言亦为聚居地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区的通用语,所以“当地通用语”是指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这种诉讼语言选择权就是所谓的“双语诉讼”。其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双语诉讼。广义的“双语诉讼”是指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法院充分尊重诉讼语言选择权;而狭义上的“双语诉讼”则指在法院审判中,提供两种或以上的语言方案,供诉讼当事人选择。根据我国双语诉讼的历史形成原因,可以将我国的“双语诉讼”分为以下两种:少数民族地区双语诉讼和香港和澳门地区双语诉讼。少数民族聚居地双语诉讼,旨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母语诉讼权,并形成一些动态的程序规范。{18}这是当前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19}。香港和澳门因为殖民统治、外语入侵,本族通用语在殖民地时期丧失了法定语言的地位。以澳门为例,占人口总量96%的华人中的绝大部分无法了解以葡语表述的葡国模式的法律制度{20}。由此可见,港澳地区的双语诉讼,是国家语言主权的回归。所以,本文仅研究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狭义双语诉讼制度”。
四、双语诉讼与诉讼翻译的比较分析 《宪法》134第2款,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获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其提供的翻译。笔者将这种权利称之为“诉讼翻译权”,在法庭上适用国家通用语,对存在语言障碍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而第3款规定使用当地通用语进行审理以及使用当地通用语制作法律文书,因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存在两种通用语,所以该权利即为“双语诉讼权”。
诉讼翻译与双语诉讼的构建都在于保护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然而,这两种制度之间却存在较大的差别:(1)在诉讼翻译制度中,诉讼参与人没有诉讼语言选择权,其语言权利通过专业翻译人员提供准确翻译予以保障;而“双语诉讼”制度中,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司法程序中适用的语言。(2)诉讼翻译制度适用于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外国诉讼参与人以及聋哑人等等;相比之下,“双语诉讼”制度仅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港澳地区的诉讼参与人。(3)诉讼翻译中法庭使用国家通用语能够体现国家权威,而双语诉讼则不然。
建立完善的诉讼翻译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首先,诉讼翻译制度符合联合国对成员国的人权保障要求。其次,目前大部分主权独立国家和地区采取诉讼翻译的方式,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例如,美国始终采取的诉讼翻译制度来保障少数族裔的诉讼权利,这是基于国家统一利益的考虑。{21}第三,完善的诉讼翻译制度在语言传达功能上优越于双语诉讼。中立、专业的翻译人员能够有效地转换诉讼参与人的语言。第四,在双语诉讼中,双语法官兼任存在冲突的法官和译者的角色。最后,中国大陆地区立法语言只有汉语,而双语诉讼多以双语立法为前提。{22}
五、总结 语言规划需要在国家语言主权与少数民族语言保障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的双语诉讼制度值得商榷,虽然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语言平等权,却未能增强少数民族对法定通用语的认同,亦即未能尊重语言统一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且完全可以为“诉讼翻译”制度所替代。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完善诉讼翻译制度,在保障程序公正的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同时,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法定语言和文化的认同感,鼓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学习国家通用语。
注释: {1}刘宝俊.论语言的濒危和消亡[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7) {2}余惠帮.论中国的双语制[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5) {3}杨宇冠.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与经典要义[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89) {4}阿尼沙.程序公正与庭审中民族语言的平等实现——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的作用为视角[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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