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式冤案”的制度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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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事业单位申论热点—中国式冤案

陕西事业单位申论热点—中国式冤案

陕西事业单位申论热点—中国式冤案【关键词】聂树斌疑凶领罪检方否认破案率刑讯逼供【背景链接】2013年6月21日下午,微博认证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外发布消息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定于6月25日九时零分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7年3月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曾进行了二审开庭,即将于6月25日进行的庭审为二审再次开庭。

有媒体评论称,王书金案再次开庭,与之关联的聂树斌案是否峰回路转?于逝者而言,结果等了太久,意义或许寥寥;于生者来说,却事关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对法治的信仰。

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视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

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再审。

王书金称供出西郊奸杀案“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2005年,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案被捕后,供述曾强奸杀害多名妇女,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因为此案“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检察院没有起诉他在石家庄犯下的那桩强奸杀人案,而他供述出这桩案件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从窦娥冤谈中国的冤假错案

从窦娥冤谈中国的冤假错案

从《窦娥冤》谈当代中国的冤假错案众所周知,《窦娥冤》是关汉卿的代表作。

作者通过窦娥蒙受的千古奇冤,批判了当时的冤假错案,揭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统治阶级的昏庸残暴,歌颂了窦娥的美好心灵和反抗精神。

真实而深刻地反映了元朝统治下中国社会极端黑暗、极端残酷、极端混乱的悲剧时代,表现了中国人民坚强不屈的斗争精神和争取独立生存的强烈要求。

作者成功地塑造了“窦娥”这个悲剧主人公形象,使其成为元代被压迫、被剥削、被损害的妇女的代表,成为元代社会底层善良、坚强而走向反抗的妇女的典型。

通读全文,有两句话非常值得品味:“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

”这句话形象地揭示出好人、遭殃坏人横行的社会不公平,这是窦娥用生命换来的认识,流淌着包括自己在内的善良不幸者的悲痛,汹涌着对作恶多端却不遭报应之徒的无比愤怒,流泻出窦娥一怨一恨的情感激流。

还有一句话是“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作天!”善良的窦娥虽无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却决不屈从上天的安排,她指天骂地、痛斥是非不分的天地,她不屈的反抗精神在闪光。

这是窦娥在生命的尽头用尽全力吼出的一句,多么悲恨,多么无奈,又多么痛快淋漓。

从此剧我们可以看到元代社会状况:流氓恶霸横行,官吏贪赃枉法,下层知识分子穷困潦倒,被压迫的妇女们得不到生命安全财产保障,人民的愤怒和怨恨成为时代的情绪。

在封建社会,人民不仅在人身权利及政治经济上受压迫,而且在思想上受毒害。

按当时观念,天地鬼神明察世上是非,主持人间公道。

封建官吏为了愚民,也每每以青天自况。

窦娥开始也受神权思想影响,相信“青天大老爷”能主持正义,赏善罚恶。

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她觉醒过来,看清了“衙门自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的社会真相。

她猛烈地指责天地鬼神不分清浊,混淆是非,致使恶人横行,良善衔冤。

窦娥对神权的大胆谴责,实质上是对封建统治的强烈控诉和根本否定。

她那似岩浆迸射如山洪决堤般的愤激之词,反映出了觉醒意识和反抗精神,也折射出当时广大人民的反抗精神。

对刑事冤案相关问题的思考

对刑事冤案相关问题的思考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当群众没有清楚的了解到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及内容的规定而仅仅凭借其自我确定的一个事实打着民愤的旗号作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包括通过网络宣传静坐示威等方式大闹司法办案机关迫使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认为的事实去办案而侦查机关顶不住舆论已经又舆论辐射开来的多种压力很容易导致最终的冤案
法学 论坛 2 0 1 4年 5月 ( 上)
反思和改正 。
三 、刑 事 冤案 的成 因分析
( 一) 有罪推定观念难以根 除 我国早在 1 9 9 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 的时 候 就吸收了无罪推定 的合理因素 , 规定在审 查起诉 和审判阶段 , 对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的 案件 , 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但 是在实 践 中无罪推 定 的理 念没有得 到真 正 的确立 。从 已经 曝光 出来 的大多数冤 案来 看, 有罪推定 的思想依然存在 , 刑讯逼供 现 象屡禁不止 , . 法院难以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 出判决等一系列问题 , 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冤 案的形成填了一把火。 ( 二)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符合基本的 规则 第一 ,过分 注重 口供 。 虽然刑事诉讼 法 规定 。 仅有被告人的 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能 定案 , 但是被告人 的口供却可 以成为其他证 据 的来源 ,案件得 以成功侦查的突破 口,加 之我 国现 阶段的侦查技术 相对落后 。当难以 通过其他线索进行侦查的时候 , 侦查人员就 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被告人 的口供 , 这也 就 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 促使冤案 的产生 。第二 ,忽视犯罪现场的勘验 ,不注 重科技手段 的应用 。 从许多冤 案的现场勘验 和信息 的收集来看 , 侦查人员没有重视对犯 罪 现场 的痕迹 、物品、尸体的勘验检测 。 仅 凭 主观 上通 过与被 害人 的关 系来确定 犯罪 嫌疑人 。第三 ,忽视被告人 的无罪证据。在 刑事诉讼 当中 , 办案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 的义务 , 对有罪 、无罪 。罪重 、罪轻证据给 予同样的重视 , 但是事实却是相反的 。陕西 省近年公布的一起冤案 中, 就是因为侦查人 员隐匿了一件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 才 导致冤案的发生。 ( 三) 对辩护人 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控辩审 的三方 , 辩护 方 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 辩护律师提出对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有利 的事实 、 证据和理由 , 对于弥补控方调查取证不足 , 协助法官正确 认定案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 但是从大多 数 的冤案来看 ,我国侦查 、 起诉 和审判机关

如何对待冤案

如何对待冤案

如何对待冤案
毫无疑问,这样的代价是高昂的,即使冤案也带来一丝丝有利的影响,冤案所产生的影响力就像雾霾一样笼罩在我们的头上,正如雾霾可以摧毁人的身体健康,冤案也在蚕食着国民疲惫的心灵。

转而一想,事情也并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悲观。

浩瀚无垠的雾霾会在成千上万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被驱赶,让我们的生活重回蓝天白云一望无际。

同样的,我也至此不渝的相信,在每一个国民的努力下,冤案的发生会降低到最少的程度,扫除人们心中的那片阴霾。

国家不应讳言刑事冤案的存在,如果一种社会制度只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优点,久而久之,这个制度就会堕落甚至解体。

一个开明的国家或者社会应该能够客观理性的看待社会上出现的问题和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引导去改正它,这才是人们所希望的。

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至今还没有形成有职业豁免和安全保障的辩护群体,也就无从普遍形成有效的强有力的辩护,这也是造成冤案的客观原因之一。

向好的方面想,若国家制度给了冤案昭雪的制度空间,国家就享有了公信,社会巩固了安宁,个人获得了公正,这也是当今所有形势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起点和归宿。

冤假错案再审程序的有效制度构建

冤假错案再审程序的有效制度构建

冤假错案再审程序的有效制度构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被披露出来,成为公众广泛议论的话题。

我觉得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一个没有犯案的人最终会被处死刑?为什么被害人突然回来之后,无辜的被告人仍然得不到公正处理?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力这么大的胆量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滥杀无辜?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反省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虽然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初期,各项司法制度都还不太健全,但是中华民族却是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大国。

可以说中华民族的文化内涵是博大精深的,我们从小就能从各种各样的典故中学到很多为人处事、治国行事之道。

回顾我国现阶段出现的这么多的冤假错案,不禁让我想起《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的“李离伏剑”的故事。

李离是春秋时期晋国的“理”,主管刑狱。

他发现在一起刑案中无辜者被错判了死刑,深感惭愧不安,就让卫兵把自己捆绑起来,送到晋文公面前请求处死。

晋文公说:“官职有高有低,刑罚有轻有重。

这是你下属的过错,不是你的罪错。

”李离说:“臣为长官,没有让位给下属。

臣的俸禄很多,没有分利给下属。

今天出了错案,我却把责任推给下属,实在不合情理。

”晋文公又说:“你认为自己有罪,那么寡人是不是也有罪呢?”李离说:“审理案件有法可依,错判刑者应受刑,错杀人者应受死。

大王因为我能仔细查案,裁断疑案,所以让我主管刑狱。

现在我因失察而造成错杀,自该受死。

”说罢,李离拒绝了晋文公的命令,拔剑自刎。

李离的做法,不值得效仿,但是李离的精神,确实令人景仰。

古人尚且懂得知错受罚、知错能改。

我们如今的种种做法却与此大相径庭。

正如刚刚被披露的呼格吉勒图案,能让我们看到处理上的古今之别。

一、案例回顾(一)1996年4月9日,被害人杨某某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附近的女公共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最先到附近的治安岗亭报案。

48 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XX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浅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浅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浅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看了这本书,知道了在我们中国的司法界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也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正义,让我在现实生活中更能明确的认识法律。

标签:读后感;司法;正义现在网络信息发达,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更多大大小小的司法案件正在受到全民的关注。

新闻媒体开放的评论系统,让更多人对正在发生的、过去发生的司法事件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也越来越高频次地出现在网络大众的视野中。

也许,面对“潜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落网”这样的新闻,我们说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这句话时,是为了震慑犯罪者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为了安慰弱势群体正义总会来临,为了告知法律总会给予真正的公平正义。

但是“迟到的正义”带来的并非总是皆大欢喜的结果。

清有杨乃武与小白菜、名伶杨月楼案、淮安奇案、张文祥刺马案等四大冤案,今有佘祥林、赵作海和聂树斌的沉冤昭雪。

更多的冤案在“迟到的正义”来临时,洗清了当事人的冤屈,但是本无罪的当事人,却已经付出了沉痛的代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一、迟到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我认为,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因为在当时的时间点来看,对于受害者而言,受到的伤害已经造成,而且无法逆转,受害者所渴望的能够即刻生效的正义根本没有,哪怕是心理慰藉都很难算得上,何谈正义呢;对于蒙冤者而言,平白无故被安上莫须有的罪名,受到家人、朋友、媒体、社会的白眼,甚至受到心理沉重打击和身体的巨大伤害,更有甚者平白付出生命的代价,何谈正义呢;对于犯罪者而言,实施了违法行为,本应即刻受到应有的处罚,但却因为正义迟到就逍遥法外,没有在该付出代价的时间付出相应的代价,何谈正义呢。

“迟到的正义”更多的是针对旁观者。

因为旁观者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且无法逆转的伤害,他们所渴望的正义比受害者以及蒙冤者所渴望的要轻薄得多,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程度上。

甚至只是一个轻飘飘的结论,就足以满足作为旁观者的他们所渴望的正义了。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作者:汪海燕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10期2016年12月,聂树斌案再审被宣告无罪,再次引发各界对于刑事冤错案件的警醒与反思。

鉴于冤错案件成因的复杂性,应当秉持立体化思路,从司法体制、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以及法律适用等“多重面向”完善冤错案件的防范与纠正机制。

在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基础上,应当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主张“以庭审为中心”、“以审判程序为中心” 对“以审判为中心”加以解读的观点,终究只是“技术型审判中心”的一种体现。

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进行科学厘定,要求研究视角从“单一式”向“多维式”转型,要求从诉讼法制“单一视角”转向包括宏观司法体制、中观司法职权配置、微观诉讼程序的立体化视角。

完善制度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之举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

在法律上确立无罪推定原則,建议将其同时写入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

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说理机制,突出法官对于“罪疑”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从而为疑罪从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基准和参照完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

目前我国的刑事再审启动程序以权力信任哲学为制度构建基础,以纠错功能为定位,存在着启动主体设定不科学、诉权保障失位、审查程序正当性不足、启动标准失范等问题,应探索启动模式的法治化转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从权力垄断型转向诉权保障型、从程序闭合型转向程序正当型、从标准失范型转向权利优先型。

另外,对于程序法之溯及力的问题,应明确刑事诉讼法适用遵循“从新兼有利”原则。

(摘自《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第1-19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刑事冤案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6年7⽉8⽇中国近年来刑事冤案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讨论背景•佘祥林案:1994年1⽉2⽇,佘妻张在⽟失踪,张的家⼈怀疑张在⽟被丈夫杀害。

佘祥林因涉嫌杀⼈被批捕,最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佘妻张在⽟突然从⼭东回到京⼭。

京⼭县⼈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罪。

•赵作海案:2010年5⽉9⽇,“杀害”同村⼈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罪释放。

•浙江叔侄冤案:张辉、张⾼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在杭州的⼀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年执⾏和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浙江省⾼级⼈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宣告张辉、张⾼平⽆罪。

•内蒙古呼格案:1996年4⽉9⽇,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纺⼚年仅18周岁的职⼯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起奸杀案凶⼿。

案发仅仅62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即执⾏。

2005年,真正凶⼿落⽹并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内蒙古⾃治区⾼级⼈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呼格吉勒图⽆罪。

因为刑事冤案,很多⽆辜的⼈的⽣活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甚⾄失去了⽣命。

刑事冤案不仅对公民的⽣命、⾃由和财产造成了威胁,还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在这⼀桩桩惨剧之后,我们更应该反思这些悲剧发⽣的原因,并且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

⼆.刑事冤案的成因不难发现,在这些刑事冤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刑讯逼供是造成刑事冤案的直接原因。

在赵作海案中,审讯⼈员为了尽快破案,采⽤不让赵作海吃饭休息、⽤⽊棒和⼿枪猛敲颅⾻等刑讯逼供的⽅式对赵作海进⾏了轮番不停歇地审讯。

就在两天之后,赵作海第⼀次做了杀害赵振晌的有罪供述。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规定禁⽌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为何刑讯逼供屡禁不⽌,审讯⼈员知法犯法,刑事冤案不绝?主要有以下⼏点原因。

1.制度⽅⾯①有罪推定我国现⾏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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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 是 宪政 国家政 治 、 法 律 中不可 或缺 的组成 部分 , 对 人 的 申诉可 能 采取 “ 事不 关 己, 高 高挂起 ” 的态 度 , 另一方 面担 心若
权 的保护 历来被 全世界 各宪政 国家 的立 法所 重视 , 保 障人权 是宪 冤 案得 雪 , 相关 人员 就会 承担渎 职责任 , 有 丢 失乌纱 帽 的危 险 。 政 国家 的核 心要 素之一 , 一个 民主化 、 法 制化 的 国家必 然是一 个 因此 , 法 定 的申诉主 管机 关在收 到 申诉 材料 以后 , 未 必会进 行认 尊 重并保 障 人权 的国家 。 近 年来 , 我 国的法制 事业 高歌猛 进 , 但 也 出现 了诸 多不 和谐
法 委牵 头 公 、 检、 法 三家对 具体 刑事案 件 的协调 工作 具有较 强 的
( 一) 推 进 司法体 制 改革 , 建立 科学 的司 法制度 1 . 重新 界 定政法 委职 能 马克思 说 : “ 法 官是法 律世界 的国王 , 除了法律就 没有别 的上
政治 性 ,其 出面协调 往往 是 出于 完成政 治任 务 的 目的 。从 公安 司” 。 政法 委作 为党 的机 关 , 其 职能是 政治性 的, 所 以要 避免 其对 局、 检察院、 法 院再到政 法委 , 要平 反一 个冤 案 , 涉及 的机 关通常 司法 产生 干涉 。首 先应 弱化 甚至革 除各 级政 法委 在指 导政 法执 不下 l 0个 。 冤 案 申诉 的过 程实 际上也 就是 一个 被告与 一 大群公 委会 的建设 , 协助组 织部 门对政法 各部 门领 导班子建 设和干 部的 权 力 人士 相互博 弈 的过程 , 结果有 失公 正也就 不足 为怪 了 , 其 结 考察 和管理 : 执法 督促 , 重大业 务 问题和有 争议 的重大 疑难 案件 果就 是“ 牺 牲 一人 , 保 护大 家” 。 二、 艰 难 的申诉 方面 的职能 , 防止其 对于 司法机关人 事 、 财政 及业 务上的干预 , 杜
反 观 历 史冤案 , 可 以总结 出一 个共性 , 那就是 虽然 造成 冤案 的诸 多因素早 已显 现 出来 , 但 蒙 冤者伸 冤的历程 却依 然 曲折 漫 长 。 司法被 称 为维 护社会公 平 正义 的最后 一道 防线 ,而冤案 却成 为 司法正 义的伤 口。如 何从 制度 建设上有 效预 防冤 案的
发生, 并在 冤案 发 生后 得到 及 时纠错 , 是一 个重要 的课 题 。 关键 词 冤案 公 平正 义 人 权保 障 司法 制度 纠错机 制
作者简介: 陈杰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研究生, 硕士学位, 刑法方向; 秦洁,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助教,
硕 士 学位 , 研 究方 向 : 刑 事诉讼 法 。 中图分 类号 : D9 2 0 . 0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O 9 5 9 2 ( 2 O l 3 ) 1 0 - 0 4 7 - 0 2

源 其 实都非 常 的有 限。 北 京大学 法学 院教授 陈永生 曾对 2 O 起 典 型的冤案 进行 对 比分 析后得 出结论 , 几 乎所有 蒙冤者或 其家属 都

中国式 冤案产 生 的典 型模 式
“ 立案、 侦查、 起诉 、 审判 、 执 行… …在刑 事司法各 个环节 的环 提 出过 申诉 , 但 几乎没 有任何 一起案件 的救济程 序是 司法机关缘 环相 扣之 中 , 法 制 的阵地 徐徐展 开 , 人性 的 力量得 以彰 显, 社会的
在 我 国当前 的刑 事 司法制度 下 , 既要注 重错案 的事 先预 防 ,
“ 命案 必破 “ 的 原则使 得公安 机关 在侦 查刑 事犯罪 的过 程 中 又要注 重错 案 的事后 发现 和纠 正。
追 求办 案 的高效 率 , 为 了破案 而对犯 罪嫌 疑人采 取 刑讯逼 供 , 在 上 述冤 案 的侦 查过程 中都 不 同程度 上存 在着 刑讯 逼供 问题 。政
于当事人 的 申诉而主 动启动 , 救济程序 的启动或 是 出于 上级 的命
和 谐 图景渐 渐成 就 , 而 一 旦打 开了 ‘ 潘 多拉 的盒 子 ’ , 让 某个 环节 令 , 或 是迫于舆 论 的压 力 , 或 是发现真 凶 , 或是 被害人 “ 复活” 这些
脱 离法 律 的规制 , 受伤 的将不 仅是人 的尊 严和权 利 , 更 会使 得法 偶然 的 因素 。这昭 示 了蒙冤者 及其 家属 在公权 机 关面前 的人 微 律 的威严 处 于尴尬 的境地” “ 抓 进去就 打 , 命 案必破 , 政法委 协调 , 公、 检、 法三家‘ 兄弟单 位 ’ 联合 办案 , 屈打成 招, 疑罪 从有 , 被害人 ‘ 复活 ’ … …“ 这 一典 型的 中国司 法模式 是催 生冤 案的根 源所 在 。 言轻 , 也表 明 了现行 制度 设计存 在着弊 端 。 三、 加 强制 度建 设 , 破 解现实难 题
{ I } I 占 缸会

2 0 1 3・1 0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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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制 园地
关于 “ 中国式冤案’ ’ 的制 度性思考






要 弗兰西斯 ・ 培根 说 : “ 一 次错误 的判 决 , 有 甚于十 次犯 罪 , 因为犯 罪污 染的是 水流 , 而错误 的判 决污染 的却是水 源。 ”
真 细致 的审 查 。
“ 面对 一个其 各个 零部件 紧密 结合在 一起 的 国家 机器 , 个体
的音符 。近 年来 被媒 体舆论 吵得沸 沸扬 扬 的 “ 张高平 、 张辉 叔侄 生命 显得 如此渺 小 、 低 下和无 奈” 冤案 中的被 告人 大部分 是农 民、 强 奸案 “ 、 ” 聂树 彬案 “ 、 ” 佘 祥林 案“ 、 ” 赵 作海 案“ 等 冤案 引起 社会 工人 、 个体户 等 处于社 会弱 势阶层 的群体 。 这 预示着 不管 是在 审 各 界 的广泛 关注 。 非偶 然性 的个案 背后 存在着 制 度性 根源 , 我们 判 还是在 申诉 过程 中, 他们所 能调动和利 用的社 会资源 及司法 资 要 从刑 事 司法制 度方面 进行 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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