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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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原则法律规定(3篇)

就近入学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而普及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原则,旨在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减轻家庭负担,促进教育公平。

本文将就就近入学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就近入学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普及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学生居住地合理划分招生区域,就近安排学生入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教育教学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班和学生宿舍,实行就近入学原则。

”3. 《城市居住证暂行条例》《城市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三、就近入学原则的内涵1. 就近入学的定义就近入学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招生规则,就近选择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

2. 就近入学的原则(1)公平原则:就近入学制度旨在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消除因地域、家庭背景等因素造成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2)便民原则:就近入学制度方便学生和家长,减少通勤时间,降低家庭经济负担。

(3)教育质量原则:就近入学制度要求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满足学生接受优质教育的要求。

四、就近入学原则的实施1. 招生区域的划分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生居住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分招生区域。

2. 招生办法(1)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进行登记。

(2)摇号入学: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可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学生入学。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五)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五)

需要注 意的是 , 素质教 育作 为一
种 理念 与 法 律 规 定 , 盖 到 义 务 教 育 覆
师职 业道德 规 范》 对 中小学教 师在 ,
爱 热爱 学 生 、 严 第 三 十 八 条 ( 质 教 育 的 的各个环 节。因此 ,对于违反素质教 依 法执教 、 岗敬 业 、 素 总体要 求 ) 育的相关行 为 , 如果需要追 究法律责 谨 治 学、团结协作 、 尊重 家长 、 廉洁
37
规 释 义
式 的统称。当前深化课程 改革 , 主要
是 加 强 课 程 标 准 的 研 究 和 制 订 , 化 深 基 础 型 、拓 展 型 和 研 究 型 课 程 的 实
考试 成绩 以外 ,可试 行参 考 学生成
长 记 录 、社 会 实 践 和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思想 品德 、 育、 体 音乐 、 美术 、 社 会实践等课程对促进素质教育具有积
教师应 当为人师表 , 恪守职业道
德 ,以 自身 良好 的 品德 、言 行 影 响和 教 育学生。
【 释义】 第一款 主要是 对市教 育行
政部 门规定的职责。
教育教 学内容是教育活动中传授
给学生的知识技能 、思想观念 、行为 习惯的综合 , 括对学生进 行德 、 、 包 智 体 、美等各育的 内容。 课程 是 学校 为 实现 一定 的教 育 目标 而选择的全部教 育内容及实施方
睬 第一款是学校德 育工作 的 义】 规定。德育在素质教育 中居 于首要的
地位。本市针对 中小 学生实际,制定 了 《 海市学生 民族精 神指导纲要 》 上 和《 上海市 中小学 生生命教育指 导纲
设 、 为规范示 范校 建设 、 行 心理健康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15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15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15篇)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1今年9月1日新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

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通过学习我看到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我最关注的就是重点班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教育人群而言,校长们更为关注的是学校层面的教育均衡问题,传统的“重点班”划分不利于学生的均衡发展。

根据学生考试的成绩划分为重点班、普通班以后,有些普通班的教学就非常困难,老师教学积极性不高;由于学生中缺乏“领军”人物,无论是班级管理也好,德育也好,都是一潭死水。

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后,“重点班”被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但这可能会使学校流失一批优秀生源。

作为基层工作者,感觉到学生的差异的确很大。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但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均衡,因为不均衡是绝对的,百分之百的均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

如何让孩子在差不多水平的情况下,在教师的因材施教中得到比较好的发展是我们当前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2《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四)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四)

将市级义务教 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
于 义 务教 育 。
第 三 十 三条 ( 施 设 备 均 衡 ) 设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统筹规划本
市 教 育 教 学 设施 设 备 的配 置 。 进 城 促
入上 ,对郊 区,特别是远郊和农村地
区以及 财政 特 别 困难 的地 区实行 财 政
【 释义】 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均衡 各 级预 算主体 之 间收支不对 称 的预 算 调节 制度 ,是 目前促 进本 市义 务
第 三 十 二 条 ( 务 教 育经 义 投入;其次 , 市级财政建立并逐步加 衡 ,教 育教 学设施设 备等 办学条件 费转 移支付 )
大 了教 育 一般 性 转 移 支 付 ,2 0 0 8年 差 距 十 分 明 显 , 成 为 导 致 人 民群 众 育 的公 平 性 。 城 乡之 间 、 区域 之 间的 义 务教 育
体 育 设 施 设 备 等 。 由于 历 史 的 原 因
为体 现 市政府 对义 务教 育经费
的 统 筹 , 进 教 育 投 入 均 衡 , 市 从 促 本 20 0 0年 以后 ,逐 年 加 大 对 农 村 和 经
衡 、师资均衡、鼓励教 师到农村支援 义务教 育的措施 、生源均衡 、资源共
规 释 义
解读 《 上海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 四) (
第 四章 均 衡 发 展
【 本章提要】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 当前义务教 育发展的方向。 本章即是对总则 第七 条均衡发展 的具体展开。 括经 费转 包
移 支 付 制 度 、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均 务 不 同 , 成 区域 之 间义 务 教 育 阶段 形 学校 之 间办 学条 件 差 距 , 促进 义务 教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解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三)

“ 义务教 育教 师规 范后的津贴 补贴平
校学生人数 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 增长 , 保证教职 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 用经费逐步增长。 [ 释义 ] 实施义务教育 ,在 经费投 入上 的支撑有三个方面:一是 人员经 费, 括教职工工资福利 和社会养老 包 统筹 、离退休 人员补贴和活 动经费 、 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二是维
[ 释义] 目前本 市义 务教育经 费已
全 部 纳 入财 政 保 障 范 围 ,明确 由市 和 区 、 人 民政 府 承 担 ,乡镇 人 民政 府 县
和支持民族教 育。
第 十 九条 ( 准 制 定 ) 标
市人 民政 府及 其 有 关行 政 部 门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 制 定 本 市 学 校 建 设 、学 生 人 均 公 用 经 费 、教 职 工编 制 等标准。 区 、 人 民政 府 应 当确 保 前 款 标 县
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 , 加大
对 义 务 教 育 的 投 入 , 证 用 于 实施 义 保
证 法定增长前提下 , 仍无法满足教 师 法定 收入 、 市颁布 的生均公用经费拨 款标准 、 学校教学和安全急需的专项
资金等要求 的,应 当予 以追加预算 ; 其 中由于特殊情况 ( 如学校危房 改造
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 包括教
师教 学所 需办 公经 费 、教 师进修 经
费 、 学 实 验材 料 费 、学 生卫 生和 素 教
第二十一条 ( 项 资金 ) 专
市人 民 政 府可 以根 据 实 际需 要设 立 义 务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 于 扶持 办学 用 经 费 困难 的 地 区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
章 即是 对 总 则 第 六 条义 务教 育基 本 保 障 内容 的 具体 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爱国主义教育内

以下是 6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的表述及例子:
1. 爱国主义教育那可太重要啦,就像阳光对于花朵一样必不可少!想想看,每周的升旗仪式,我们庄严肃立,注视着那鲜艳的五星红旗缓缓升起,心里是不是充满了自豪?这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呀!
2. 老师给我们讲那些英雄的故事,不就是在给我们灌输爱国主义嘛!邱少云为了不暴露目标,忍受烈火的焚烧,这得有多大的爱国情怀啊,咱能不被感动吗?能不更热爱自己的国家吗?
3. 学习中国历史也是一种爱国主义教育呢,我们了解到古代中国的辉煌,那得多厉害呀!咱老祖宗的智慧咱能不敬仰吗?这难道不是在培养我们对国家的深厚感情?
4. 参加各种爱国主义活动,那感觉可不一样啦!就说参观烈士陵园吧,看着那些烈士的墓碑,想象着他们当年的英勇,心里能不震撼吗?能不想着要为国家做点啥吗?
5. 唱国歌的时候,那激昂的旋律不就在激发着我们的爱国心吗?大家一起高唱“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那气势,那激情,不就是对国家的热爱在流淌吗?
6. 学习国家的地理、文化这些知识,也是爱国的表现啊!知道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各种独特的文化,能不深深地热爱这片土地吗?咱得明白这些都是国家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啊!
观点结论:爱国主义教育在我们的义务教育中无处不在,通过各种形式深入我们的内心,让我们更加热爱自己的国家,坚定为国家贡献的决心。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法修改全新解读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6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 法,也是我国教育法体 系的第一个层次,制定 教育法规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在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直接涉及到教育的 条款就有7条。这些条文 及其他条文的精神,为 制定教育法规提供了法 律依据。
明确了国家及各级政府在促 进教育公平、普及学前教育 、推进教育信息化等方面的 职责
明确了多种教育领域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了教育方针 和培养目标
分标题一
分标题二
分标题三
分标题三
学前教育 教育不公 名校掐尖 考试作弊
二、 学历造假
热点问题关注
• 修改内容:(一)教育方针的修订 •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 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教育教学内容 的完善 • 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 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 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 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2.去伪存真,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 展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 考生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 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 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 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 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

专刊:透视新义务教育法三项特征六大亮点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6月29日(完)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详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全国人大与教育部官员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直播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教育的三项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关注新义务教育法:"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国务院违法也要被问责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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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作者:吴又存高虹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出台的时代背景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客观而言,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全民族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些孩子因贫失学让人心酸;城市教育资源分配失衡,“择校”成为许多家长的梦魇;“分数至上、考试至上”的社会风气让无数孩子远离快乐;乱收费现象严重,个别学校和老师频频把敛财黑手伸向孩子;“上学难,上学贵”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所关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据了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学生近1.8亿人。义务教育可以说是涉及人群最广,受益人群最多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实施程度和教育质量如何,不仅关乎个人的发展,更关系到全体公民素质和民族的未来。正因为如此,如何修改义务教育法,使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一直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关注。仅2003年就有1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成为到目前为止,十届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最多的议案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感慨地说,义务教育法的修改也是她感受民主氛围最浓的一次修法。2006年1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的“横空出世”,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义务教育法》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3.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4.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究竟“新”在什么地方?新《义务教育法》由原来《义务教育法》的18条增至63条。新增内容基本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包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提高教育质量问题,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问题,家庭贫困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儿童平等受教育权问题,以及课程和教科书问题等。新《义务教育法》有三大变化:一是中央和省市财政首次联合加大经费投入,首次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上也应负有责任;二是首次提出义务教育向均衡化方向发展;三是对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了。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注的五大焦点问题焦点一: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一些农村中小学不仅没有专门的实验室,甚至连做演示实验的条件都没有;由于基层财政困难,一些农村学校的校长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四处筹钱,被形象地称为“化缘校长”……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经费保障”专列一章,用14条共计1800字左右的篇幅,详细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体制,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而新《义务教育法》将依靠人民办教育转为政府“买单”,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义务教育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焦点二:根治择校风——禁设重点学校曾有一位北京市民告诉记者,为了让自己的孩子转入一所市重点中学,前后花了六七万元。“为了孩子的未来,只好这样做。”离这所市重点中学不远的地方,就有另外一所普通中学。单就硬件设施来看,前者已近奢华,后者实在寒酸。此外,还有看不见的差别:师资力量。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在经费投入、师资力量等方面建立向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应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之间流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义务教育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焦点三:校园安全首次写入——确保校园及周边安全近年来,一起起校园事故触目惊心: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18名师生被砍伤;一场山洪带走了黑龙江省某地100多名学生的生命;山西某校21名师生在晨练中丧生……新《义务教育法》规定,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应当依法维护义务教育学校周边秩序,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等。焦点四:扭转应试教育——弱化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用写不完的作文,做不完的习题,翻不完的教学参考书……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都变成了一个模子,缺少灵气,也缺少创造性,更扼杀孩子的兴趣和健康。有专家认为,目前应试教育呈愈演愈烈之势,提倡多年的素质教育现在只有少数学校才实行,绝大多数学校的教育还是追求分数至上、考试至上。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新法调整了升学和评比的“指挥棒”,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代替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形成德育教育体系;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重点班;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等。[2]焦点五:严禁乱收费——发放教辅,补习功课免费在农村,有些学校没有一台计算机,也不上计算机课,却也要让学生买计算机教科书。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去年上半年,教育乱收费位居全国价格举报首位,占到已查处案件的23.8%。新《义务教育法》要求,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细细解读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发现关键词是钱、择校、安全、书包等。[3]学费太高、好学校难进、安全没保障、书包太沉,是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和家长头疼的事。也可以用“加减乘除法”解读义务教育:加——增加教育投入;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乘——倍加重视教师工作;除——剔除择校之风;法——令行禁止防止乱收费。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体现的义务教育公益性的再认识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就是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使义务教育真正义务起来。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是我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世界人权宣言》赋予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由此可以推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应为强制、免费和公平,这是实施义务教育制度的精髓。[4]免费本是义务教育的应有之意,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收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是“义务教育不义务”,主要变成了老百姓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免的仅是学费,其他如杂费、课本费等仍是要交的。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财政体制的制约,随后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教育专家看来,这等于政府在财政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细则”变相违背《义务教育法》,在学费之外开了“收取杂费”的口子。[5]果然,1986年后至今20年中,该条款被各地政府运用得淋漓尽致,百姓的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屡遭社会批评,承受着国内外巨大压力。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上世纪末将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例提高到4%,而联合国的建议则是要达到6%以上,可时至今日,我们不仅没有实现这个目标,反而离这个目标越来越远。我国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根本问题不在“穷国办大教育”,而在于财政的公共性严重不足。而世界上190个国家已有170个国家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屡屡为人提及的人均GDP只有中国1/3的柬埔寨、老挝、越南、孟加拉、尼泊尔这些国家都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看来国家和政府该是承担义务的时候了。[6]国家宁可把高速公路少修一点,广场少建一点,也要先把免费义务教育做起来。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承诺,从2005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即“两免一补”)。之后教育部在《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中首次披露了义务教育免费时间表——“2007年将在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实现‘两免一补’政策,2010年力争在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堪称中国两千多年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国家考虑到短期内很难一步到位,故同时在“附则”中加入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新《义务教育法》有望成为我们青少年的福音!教育的阳光必将普照大地!参考文献[1] 刘万永.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中国青年报,2006-06-30(9).[2] 原春琳.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中国青年报,2006-06-30(11).[3] 王比学.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人民日报,2006-07-03(11).[4] 杨颖秀.对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思考与建议.中小学管理,2006(6):5-6.[5] 王苗苗.准确理解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工人日报,2006-07-07(8).[6] 陈宝成.义务教育免费关键在投资取向.教师博览,2005(12):4-6.(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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