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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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外事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外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外事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高校的声誉和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等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涉及外事活动的师生、工作人员以及来访的国际友人。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三条校外事管理部门是本校外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外事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 定期开展外事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建立健全外事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 负责对外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校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落实以下职责:1. 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外事活动的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2. 对外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校外事管理部门报告。

3. 组织开展外事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外事安全教育第五条校外事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外事安全教育,内容包括:1. 国外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基本知识。

2.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

3. 国际形势、安全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各学院、各部门应将外事安全教育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组织师生参加校外事管理部门举办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四章外事安全风险防范第七条校外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1. 对外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2. 建立外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处置安全风险。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外事安全风险。

第八条各学院、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校外事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防范外事安全风险。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九条校外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事安全应急预案,包括: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 应急响应程序。

3. 应急物资储备。

4. 应急信息报告和处置。

第十条发生外事安全事故时,各学院、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xx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试行)》(闽委教组〔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主要包括出国(境)定居、探亲、旅游、继承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厅级干部(含离、退休厅级干部);
(二)全体在职处级干部;
(三)在编高级职称人员;。

国际学校外事干事管理制度

国际学校外事干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外事干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外事工作的干事,包括国际合作、国际交流、外事接待等。

第三条外事干事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外事干事的主要职责:1. 负责学校国际交流项目的策划、组织与实施;2. 负责与国外学校、机构、政府部门的沟通与联络;3. 负责国际学生招生、注册、管理和培养;4. 负责外事接待、来访人员的安排与陪同;5. 负责学校国际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6.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外事工作。

第五条外事干事的权限:1. 代表学校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2. 签发、审批国际交流相关文件;3. 组织、协调、监督国际交流项目的实施;4. 参与国际交流活动中的决策;5. 负责国际交流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外事干事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信息,为学校领导提供决策依据;2. 制定国际交流项目计划,报学校领导审批;3. 与国外学校、机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络,签订合作协议;4. 组织实施国际交流项目,包括招生、培训、考察等;5. 负责外事接待工作,安排来访人员的行程;6. 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接受领导指导。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学校设立外事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外事干事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外事干事的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1. 年度考核:由学校领导、外事工作监督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干事一年来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2. 项目考核:针对具体国际交流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的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是指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及涉外事务的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加强我国对外交往,推动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开放共赢。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外事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外事办公室是外事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提出外事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外事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间的外事活动;组织外事人员的培训和研讨;组织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参与外事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外事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项阶段:根据外事工作需要,制定外事活动的具体项目,确定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

(二)准备阶段:准备外事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等。

(三)实施阶段:按照活动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外事活动。

(四)总结评估阶段:对外事活动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反馈改进意见。

第四章外事工作的管理第十条外事工作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决策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制定外事工作的决策方案,包括活动的内容、目标、时间和预算。

(二)组织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的配备和调动,设备和物资的准备。

(三)考核评估:对外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四)信息管理:对外事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传递,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章外事工作的政策和机制第十一条外事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战略,制定相应的外事工作政策和机制,包括对外交往、合作和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提高对外事务的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事工作机构第二条本组织设立外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外事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策划和组织对外交流活动;2. 维护组织与外事部门的联系,协调外事工作;3. 承办外事专项工作,包括对外事务的调研、项目策划和实施等;4. 负责制定和实施外事工作计划和预算;5. 审批外事出访申请;6. 其他与外事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外事工作流程第三条外事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安排和执行四个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 申请:外事工作人员填写外事出访申请表,包括出访目的、计划、时间等资料;2. 审批:外事工作机构负责审批外事出访申请,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符合组织利益;3. 安排:外事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外事出访申请,安排相关工作,包括行程安排、签证办理、会议联系等;4. 执行:外事工作人员按照安排,执行外事出访任务,并及时做好相关报告和总结。

第四章外事出访管理第四条外事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相关规定,严守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外事出访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外事任务,发扬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条外事出访人员离境前,应经过外事工作机构审批,办理所需手续,如签证、邀请函等,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章外事工作档案管理第七条外事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外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外事工作的记录、保存和维护。

第八条外事工作档案包括外事出访申请、外事出访报告、外事交流文件等,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存档和归档。

第九条外事工作机构应负责外事工作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外事工作机构所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一、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的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外事工作,保障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

外事处工作规范条例

外事处工作规范条例

长春中医药大学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作规范条例00六年十二月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工作理念相互尊重团结协作精益求精谋求发展勤于思考善于学习诚信务实开拓进取刖吞.....................................................处长(院长)、畐U处长(畐U院长)职责 (5)国际交流与合作科工作职责 (5)外宾接待 (5)因公出国手续办理 (6)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入学手续、签证及用印制度 (7)新生(接机)接站 (7)档案管理 (7)宣传及联谊活动 (8)外籍专家管理 (8)办公用品采购及维护 (8)其它 (9)留学生科职责 (9)本科留学生教育 (10)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 (11)关于授课教师聘任 (11)关于留学生考试 (11)插班生管理 (12)执业医师考试 (12)任课教师讲课酬金支付 (13)留学生档案管理 (13)非学历留学生培养 (14)留学生证办理 (14)签证办理 (14)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15 毕业注册 (15)留学生活动16 财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规范16 后勤管理科职责16 会议室日常管理工作17 总台人员工作规定18 客房服务员工作规定18 会客制度19 餐厅工作人员条例20 卫生清洁工作规定21 电工工作条例21 水暖维修人员工作条例22 夜勤人员工作职责22 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工作人员规定23 办公行文24 车辆使用管理24 关于复印、横幅制作25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25 关于聘任长春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的规定27 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30学校外事处(国际教育学院)是负责全校外事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外事工作的一个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机构。

同时,负责国外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等事务管理工作。

某某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pptx

某某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pptx
(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某某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将按 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对应邀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实行分工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 保险等业务的办理以及涉外管理;邀请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使用的管理,并为所请外国专家配备一名认真负责的中 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三)对来校工作两周以上的短期外国专家,在本条(二)款标准的基础上,可增加招待一次。
按照上述接待标准实施的活动费用由邀请单位解决。具体接待工作由各邀请单位事前做出计划,报备国际交流 与合作中心后实施。
第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如确需提高标准,接待单位须事先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会商,请示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某某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 问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学院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 90日以上(不含90日)和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两类。
第九条邀请单位应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2周内,对外国专家使用工作做出小结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学校 将把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作为该单位下一次邀请外国专家的审批参考条件。
第四章外国专家接待办法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开展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出访计划及人员第四条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后,向上级相关部门逐级报送,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计划的报送相关工作。

每批次团组出访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行。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学校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限量出访。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在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三章审批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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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对外交流工作的不断深入,同时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外事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外事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

主要包括: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专家来校讲学、合作研究;国外人员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出国(境)访问、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校内人员公派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等;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在校生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外国记者、驻华使领馆人员来校参观、采访等活动;留学生工作及其它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国务校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要求外方人员遵守的法律,尊重的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条学校外事办(设在学校政办公室)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
工作。

校内各单位和部门应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或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五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以校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

逐步调整聘请外国专家的专业结构,聘请语言专家的同时,针对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工作,增加聘请各专业专家的人数。

第六条需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11月将本单位聘用外国专家计划报外事办,该计划须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聘请长期(3个月及以上)外国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40个工作日将拟聘请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外事办,由外事办负责报批手续。

第七条外国专家的报酬由学校统制定标准。

负责学生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外事办负责受理和审定各单位每学年外国专家的聘请计划,配合聘请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物色、考察和评估工作,完成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代表学校与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

外事办要及时将外国专家的到任情况通知保卫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对外国专家进行管理,若中途出现工作变动,须在外事办指导下补签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人选,报学校外事办,并与其取得联系。

专家到任后,应按照计划安排外国专家的工
作,并配备一名中方合作教师协助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专家的教学效果。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负责为外国专家提前做好公寓基本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保障工作。

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将外国专家的宿舍作为防范重点,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一条国外人员来校3个月以内为短期来访。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部门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外国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等。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来访期间涉及以下情况:与学校领导会见,洽谈学校之间合作项目,需在校内住宿,在校内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涉及多个部门需学校出面协调,以及来访者为外国记者或外交人员,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所需经费等详细情况报外事办。

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外事办备案。

第十三条如来访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单位或部门,以及来我校顺访,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外事办,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外事办备案。

第十四条如涉及签证,邀请单位或部门应提前30个工作日报外事办,由外事办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四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互认学分,
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校工作相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各下属单位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途径。

形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向外事办报送拟开展项目的论证材料。

经学校同意后,由外事办或经外事办书面授权相关单位承办。

洽谈结果如需签订书面文件,须经学校批准,由外事办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启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前,应根据相关协议,起草实施细则并报外事办,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外事办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或部门与国外学校或机构积极开展图书资料交流活动。

交流所获图书资料为学校资产,由实施交流的单位或部门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交流活动结束后,应将资料数目清单及活动总结书面报外事办备案。

如图书资料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或国情不符,或涉及机密,应立即报外事办,以便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本校学生出国事宜,暂由学校外事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教师以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项目中我方参与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外事办备案。

第五章因公(私)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或按上级主管部门
安排,需组团或派遣人员短期出国(境),由外事办按规定办理各项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

外事办负责出国(境)人员行前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培训。

第二十三条计划出国(境)团组应于出访前60个工作日申报计划;同时出访2个以上,每增加1个,应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

第二十四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出访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日程安排和活动内容。

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尊严,严守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出国(境)人员必须按期返回,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回国后按要求将因公护照和出访报告交外事办。

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回国后均应到人事处备案。

学校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和旅游,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境。

非假期期间,必须向人事处请假。

第二十六条在国(境)外人员应随时与外事办保持联系,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服从学校做出的决定。

第六章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单位应提前1年(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报外事办。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A条会议经费由学校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单位承担。

必要时可由外事办协调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会议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资料加以收集、整理,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外事办备案。

第七章互赠礼品
第三十条如需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出访时向外方赠送礼品由组团单位负责。

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

第三十一条赠送和接受礼品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写明。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个人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八章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十三条聘请国外人员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应向人事处提交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手续。

聘任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向人事处汇报联络情况并报外事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和部门与国外机构或个人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报外事办,外事办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外联络工作。

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

第三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和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外事办,由外事办报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承办。

第三十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
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外事办及宣传部同意。

如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我校聘请的外籍人员,必须征得外事办和宣传部同意。

第三十七条国外人员在学校招待所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保卫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原《XX学院外事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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