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状范文-实用word文档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商标异议答辩状范文引导语: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商标异议答辩状案例范文,欢迎阅读与参考!商标异议答辩状答辩请求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
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的打头字母。
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
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
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
”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
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
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
商标答辩意见书

商标答辩意见书尊敬的商标审查专员,非常感谢您在最近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中,对我们的商标进行了审查。
然而,针对您在审查报告中提到的几个问题,我们想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您在审查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存在相似之处。
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比较,发现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商标识别上仍存在明显的差异。
我们的商标与现有商标在设计、颜色和字体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表明我们的商标具有独特的特征,并不会导致混淆消费者的情况。
此外,我们的商标在国内及国际市场上运用了多年,没有产生混淆的记录和投诉,这也能反映出我们的商标对消费者的识别度较高。
其次,您在审查报告中提到我们的商标涉及到与其他商标注册申请争议。
我们明白您的担忧,但我们要强调的是,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现有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了审查。
我们认为,在我们申请商标注册之前,没有与之相似或相同的商标被注册,也没有可能导致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此外,我们的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口碑和市场地位,这也证明了我们商标的独特性和与其他商标的区分度。
最后,关于您在审查报告中提到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和可识别的特点的问题,我们要重申我们的商标在设计和图案上具有独特和创新的特点,并能够明确地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相关联。
我们的商标在视觉上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并建立起与我们的品牌和产品的联想。
此外,我们的商标还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地位,这也证明了我们商标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
总之,我们希望您能够重新考虑审查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并重新评估我们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行性。
我们的商标在市场上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地位,注册成功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们的品牌形象,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衷心希望您能够认可我们的答辩意见,并给予我们商标注册的机会。
再次感谢您的审查工作,期待您的积极回复。
此致敬礼上述商标申请人2021年9月1日。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说明书范本

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我方公司于近期申请了商标注册,并收到了贵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我方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的通知书。
我方特此提交本商标注册异议答辩书,以对贵委员会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应,并就我方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说明,以期得到贵委员会的认可和支持。
Ⅰ. 异议事实陈述与权利基础根据贵委员会发出的通知书,异议事实为"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存在相似性"。
我方一方面不否认我方商标与对方商标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另一方面,我方对商标之独特性以及在市场上的识别度和差异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认为该异议不具有合理性和充分性。
对于我方商标注册的权利基础,我方公司是一家经营化妆品行业的公司,拥有丰富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公司有权对自身产品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Ⅱ. 基于市场差异化的商标注册合法性说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识别和辨别,以便消费者能够判断其来源和质量。
在商标注册的审查过程中,除了考虑商标的相似性外,还应考虑市场上其他因素,如产品属性、目标消费群体、市场份额等。
我方公司的商标设计基于对市场的深入研究和消费者需求的准确识别。
与异议商标相比,我方商标在设计上有明显差异,无论是在视觉效果、色彩搭配还是字体选择上,均具有鲜明的个性和识别度。
此外,我方商标与异议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属性、目标消费群体也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根据以上市场差异化因素的考虑,我方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合法性要求,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和误导,也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Ⅲ. 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根据我方对异议商标的调研和了解,我方发现异议商标并未在市场上真正投入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在三年内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撤销。
因此,我方请求贵委员会对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仔细审查,并将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决定的重要参考。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范文模板 (11页)

最新】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范文模板(11页)商标异议答辩书范文被异议人——xx公司就其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的“新韶康及拼音”商标(申请号:xxxxxxx),对异议人xx公司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属近似商标,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并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异议人则认为两者商标在文字含义和组成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且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
被异议商标的主体为“XXX”,而引证商标的主体为“韶光”,两者含义和解释也完全不同。
被异议商标的“韶康”含义为美好而安宁,而“新韶光”则是指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荣或是韶山人民新的荣耀。
从含义上来看,两者完全不同,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组成方式也不同。
被异议商标为中文加拼音的组合商标,而引证商标为单纯的中文商标。
两者商标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标最后一个字,一个为“康”,一个为“光”,“XXX”与“光”都是常用字,读音和字意都为大众所熟悉,极易识别。
因此,两者商标在组成方式上也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和组成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也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XXX应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支持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XXX”和“光”是两个不同的汉字,其中“XXX”为半包围结构组合字,拼音为“kang”,而“光”为独体字,拼音为“guang”。
无论是从视觉还是听觉上,它们都有很大的区别。
在商标主体中,“XXX”和“光”都是最重要、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新韶光”和“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消费者不会混淆或误认它们。
被异议人xx为其商标取名为“新韶康”,希望为消费者带来美好安宁的生活。
这个商标名称是被异议人原创的,没有模仿或抄袭他人。
异议人在商标异议书中提到,XXX认定了“XXX”“XXX”“新豪光”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新韶光”属于近似商标。
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范本

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范本尊敬的商标局:您好!我是××公司的法务经理,我通过商标公告期内注意到了贵局对我公司申请的商标进行了异议。
针对此次异议,我特写此信向您进一步阐明我公司商标申请的合法性,并在此附上商标异议答复说明书。
首先,我公司的商标申请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公司积极开展自主创新,并积累了丰富的商业运营经验,因此决定申请商标以保护我们的品牌形象。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公司提出的商标申请符合注册商标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显著、具有识别力等,具备注册商标的资格。
其次,我公司商标与异议方商标并不相似,也不会引起混淆。
异议方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但与我公司商标在外观、名称及文字等方面完全不同。
我公司商标的设计经过了精心构思,体现了我们企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观,与异议方商标区别明显,不存在相似性与混淆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注册是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异议方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商标享有优先权或拥有相关商标权益。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异议方亲自提供证明材料,不能单纯依赖自己负有证明义务的异议方提供证据。
因此,异议方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对我公司商标存在合法影响或优先权。
最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以异议为由简单地否定他人的商标申请。
我公司对该商标的申请持有合法权益,并已投入大量资源和精力进行相关推广。
异议方的不当干预将对我公司的正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利于商业发展的健康环境。
希望贵局能够认真审查,并据实情况对我公司的商标异议做出公正决策。
我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尊重法律法规,争取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以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如果贵局需要任何进一步的信息或材料,我们将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再次感谢贵局对我公司商标异议的关注与审查。
相信贵局将依法审查商标申请,维护公平公正的商标注册制度,确保商标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讨论,我公司随时愿意配合。
商标近似异议答辩模板

商标近似异议答辩模板
尊敬的商标局负责人:
您好!
我方收到贵局(时间)发送的《商标异议通知书》,我公司作为申请商标《商标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商标”)的申请人,特向贵局提交我方的答辩意见,敬请贵局予以考虑。
首先,我方商标与异议商标存在显著不同之处。
具体来说,我方商标在整体构图、笔画顺序、发音等方面都与异议商标有明显区别。
同时,我方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与异议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也并无直接关联,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其次,我方商标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辨识度。
我方商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和宣传费用,获得了相应的商誉和市场份额。
因此,其他企业使用类似商标可能会损害我方商标的声誉和利益。
最后,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我方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不存在不予接受注册的情形。
在此基础上,我方商标与异议商标并无实质性的相似性,因此不存在侵权或混淆的可能性。
鉴于上述理由,我方认为贵局对我方商标的异议请求应予以驳回,允许我方商标继续进行注册程序。
谢谢贵局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对贵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公平、
公正的原则充满信心,希望能够得到贵局的认可和支持。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姓名)
(日期)。
商标被异议答辩范文

商标被异议答辩范文尊敬的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您好!我是[商标申请人姓名/公司名称],非常荣幸能有机会针对[异议人名称]对我们[商标名称]提出的异议进行答辩。
一、关于商标的独特性与识别性。
咱这个[商标名称]啊,那可是费了我们好大的心思才想出来的。
就像自己精心养大的娃,每一个元素都有独特的意义。
它既不是随便拼凑的几个字,也不是毫无创意的模仿。
您看这个商标的设计,[简单描述商标设计独特之处,例如图案的独特造型、文字的独特组合或者颜色搭配等],这种独特性就像是夜空中最亮的星,在众多商标里一眼就能被识别出来。
消费者看到这个商标,就像看到老朋友一样熟悉又亲切。
它传递着我们独特的品牌形象和产品价值,和市场上其他的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就好比在一群羊里找独角兽,我们的商标就是那只独一无二的独角兽,不可能跟其他的普通“羊”商标混淆。
二、关于与异议商标的不近似性。
异议人说我们的商标和他们的相似,这可真是有点冤枉啊。
我们的[商标名称]和他们的商标就像是苹果和橘子,虽然都是水果,但完全不是一回事儿。
从商标的外观上来看,[对比两者外观上的不同,例如文字的字体、图案的形状、商标整体布局等]。
我们的商标更偏向于[描述自己商标的风格或特征],而他们的商标则是[描述异议商标的风格或特征],这就像两个人穿不同风格的衣服,一个是时尚潮流的嘻哈风,一个是优雅端庄的古典风,完全走的不是一个路线。
再从商标的含义上来说,我们的商标代表着[阐述自己商标的含义],这是我们品牌的核心价值和理念的体现。
而他们的商标传达的是[阐述异议商标的含义],这两者之间根本没有什么交集,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不会碰到一块儿。
三、关于我们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市场影响。
我们的[商标名称]已经在市场上活跃了一段时间了,就像一颗茁壮成长的小树苗,已经在市场这片大森林里扎下了根。
在这段时间里,我们通过各种努力,让这个商标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熟知。
我们在[列举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个商标,无论是产品的质量还是服务的水平,都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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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答辩书(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贵局于2011年4月28日发文《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编号:2010异45282DS),通知被异议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答辩人收到相关异议材料之后,认为「圣·托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7699964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之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
具体答辩如下:一、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不代表对“桃丝”也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异议人在中国并未注册“桃丝”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一中称“异议人对TOUS文字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并在1、2、3点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其中,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公司及TOUS商标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提出附件一、二、三作为证据。
答辩人认为,该点理由及其证据只是异议人对其公司历史及TOUS品牌的简单介绍,并不能说明与被异议商标“桃丝”有何关联,而且,异议人的证据都是摘自于国外的网站,没有显示时间和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核对真实性。
所以,异议理由1缺乏事实依据,并与被异议商标“桃丝”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对其享有TOUS文字的商标权进行了说明,称在世界多个国家取得TOUS商标注册证,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其所述关联异议案件之被异议人与本案被异议人并不相同;为证明异议人在中国享有TOUS商标权,异议人提出附件四作为印证,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仅为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之复印件,真实性存疑,而且为第3、9、14、18、20、25、28类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桃丝”商标毫无关联。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以前述理由引申出对TOUS文字享有商号权,并使用近90年。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公司名称为“S.TOUS,S.L.”,其商号应为“S.TOUS”而非“TOUS”,而且无证据证明TOUS文字作为异议人商号使用了近90年。
综上,异议理由一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中国对“桃丝”享有商标权和商号权,其在中国注册的“TOUS”商标与答辩人在第16类注册的被异议商标“桃丝”无关,两者属于不同类别的不同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属于不同类别之不同商标,不存在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之说,依法应予注册。
(一)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二(一)中称,“被异议商标属于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分别以1、2、3点理由进行阐述。
在第1点理由中,异议人称其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知名度,并着重介绍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辅以附件五“对异议人进行介绍的中文网页”加以佐证。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在中国市场的真实销售情况无证据支持,其开设的专卖店和专柜地点和数量等皆无法证实;也无证据证明异议人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宣传推介,异议人是否对和商标进行了推介与待证事实无关;附件五仅为网络资讯的摘录复印,缺乏真实性,且为第三方之叙述,不能证明异议人在事实上对异议商标“TOUS”进行了主动使用和宣传,同时,也不足以证明异议商标在中国享有“广泛的”知名度。
在第2点理由中,异议人称“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并辅以附件六、七、八、九作为依据。
经分析,附件六为英文网页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同时也未提供相关中文译文,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附件七之实物照片没有显示拍照时间,也不能证明是实际投入销售或使用的商品照片,真实性存疑;附件八宣传彩页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无法看出“TOUS”商标有在文具上使用;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附件九中的证据,其所述异议案件与本案无关,两案被异议人不同,而且票据真实性无法证实。
实际上,异议人在中国并不享有第16类文具等商品上的“TOUS”商标权,异议人擅自在相关文具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我国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另外,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异议人作为珠宝首饰、化妆品、香水等时尚奢侈品提供商,其销售对象及渠道等都大大区别于答辩人所提供的“桃丝”品牌文具等大众日常消费品,作为其主产品之外的“笔”等文具只是与主产品搭配销售的配件,只占异议人产品中的极小部分,就算“TOUS”商标在奢侈文具类商品上知名,也不足以说明其在包括普通文具商品在内的所有文具类商品上都知名。
故,声称“异议人的TOUS商标是使用在文具类商品上的知名品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第3点理由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TOUS商标的中译文完全相同,与异议人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并提供附件十和附件十一作为证据。
答辩人认为,“桃丝”并非异议人TOUS 商标的中译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两者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附件十和十一不能证明异议人的证明目的。
从附件十和十一中,我们并没发现有将“TOUS”等称为“桃丝”的情形,而是将其称为“TOUS淘气小熊”、“TOUS 桃丝熊”、“小熊”、“乖乖桃丝熊”等,这恰恰证明了“桃丝”与“TOUS”之间的差别,也反证了相关公众不会将“桃丝”与“TOUS”混淆,这也是异议人使用单一“TOUS”品牌所追求的结果。
由异议人中文名称“圣·托斯有限公司”可知,“TOUS”应当译为相对应的“托斯”,或者音译为“陶斯”,而且,异议人一直都是以单一品牌“TOUS”在中国使用,在实际生产销售和宣传中从未将“TOUS”品牌命名为“桃丝”;部分网络媒体和网民将其带有公司徽标的商品戏称为“桃丝熊”、“桃丝小熊”或“淘气小熊”等,只是对异议人品牌产品的俗称,含有娱乐成分,正如中国网民将著名汽车品牌“BMW”称为“别摸我”一样,“桃丝”并非异议人对其“TOUS”品牌的官方称谓,也未认可该称谓,而且也从未在异议人的产品上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过,因此“桃丝”并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桃丝”与“TOUS”之间未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综上,异议理由二(一)所述事实不成立,“桃丝”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与“TOUS”共存于完全不同领域的两个市场(普通日常用品VS时尚奢侈消费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异议理由二(二)所述事实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实际经营的商品,在实际销售领域、销售对象和渠道等方面皆不同,不属于同类或相关商品。
由前述知,异议人「圣·托斯有限公司」是创立于西班牙的时尚奢侈品厂商,主要提供珠宝、手表、香水等奢侈品;答辩人「深圳市三菱文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书写工具用品批发与零售的公司,产品包括日常办公用中性笔、圆珠笔、水性笔、自动铅笔等。
前者提供时尚奢侈品,后者供应日常普通办公文具,两者属于不同商品领域的提供商。
答辩人商品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商品价格、商品包装等皆与异议人不同,两者在实际销售领域,属于不同的商品。
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TOUS”商标专用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笔及其他书写工具、支票夹、护照夹、文件夹、纸包装袋、纸盒、贺卡、信纸、信封、明信片等印刷品上广泛使用“TOUS”商标,所以在文具类商品上“TOUS”商标并未知名,不存在淡化异议人的知名商标;相反,异议人在文具类商品上使用“TOUS”商标,涉嫌侵犯第16类“TOUS”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给在先权利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被异议商标“桃丝”并非“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注册。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三)中称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其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抢注”行为的解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之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本案中,(1)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桃丝”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桃丝”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2)被异议商标“桃丝”与异议人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3)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同也不类似;(4)异议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恶意。
虽然异议人称“在2006年正式在中国开设专卖店和专柜,销售带有TOUS品牌的文具等多种时尚用品”,但是异议人没有确切的证据加以证明,而且有销售之行为并不代表有一定的影响。
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结合(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因素来考量,异议人没有提出以此相关的证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在广东的生产商和经销商位于相同的行政区域,与异议人是同行”,但没有相关证据佐证。
“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注册商标,答辩人有权利销售该品牌商品,不存在“销售侵权产品”一说,“桃丝”也并非异议人TOUS品牌的特有称谓,异议人的说法完全无凭无据。
(四)答辩人曾经是否有恶意与本案无关,既往的判例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答辩人拥有注册独创商标的自由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异议人在异议理由(四)中称答辩人有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明知故意和一贯恶意,并附上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加以证明。
答辩人认为,(1)异议人的说法不成立,异议人口口声声说答辩人存在恶意,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异议人以其指定生产商在广东省为由判断答辩人明知其TOUS商标,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常逻辑思维。
首先,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广东指定有生产商;其次,有生产商不代表有在相关市场销售,生产与销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如果没有投入到答辩人所在地区销售,包括答辩人在内的第三人(生产商除外)是不可能知道异议商标的;最后,异议人指定生产商生产的是否为文具类商品?显然不是,而是珠宝、香水、纸袋等时尚奢侈品。
(2)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答辩人在本案中依然具有恶意,既往的判例和未完成之异议对本案无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
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曾经有过恶意,也不代表答辩人所申请的全部商标都是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所为,答辩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仍然拥有独立创造和申请商标的权利,异议人以歧视性眼光看待答辩人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也是不道德的。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异议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目的。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异议人的TOUS 商标不构成近似,亦非对异议人TOUS商标的抄袭和恶意抢注,依法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如前所述,被异议商标“桃丝”是答辩人独创的用于“文具”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桃丝”不是异议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非异议人TOUS 商标的中译文,异议人在其商品上从未主动使用过“桃丝”商标或名称,“桃丝”与异议人TOUS之间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