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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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年月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领导下,由股东选举委员会主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

二、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股东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的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计算股东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社公布的选举日为准。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本社选举日为年月日。

三、本村设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成员名;监事会成员名,其中监事长1名、成员名。

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等额选举,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精简精干”原则,监事会一般不进行单独选举,待村监会选举后,将具有股东身份的村监会成员通过表决,成为监事会成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

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丧失行为能力的。

董事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六、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推荐或自荐等(也可以仅选一种或二种)方式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投票日前3天张榜公布。

七、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交叉任职。

八、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九、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股东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O”或“√”;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代表不能画写选票时,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代写员),按照选举人的意愿代为画写。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不计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当场(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结果。

十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当选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董事长;监事长由当选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监会主任选为监事长。

十三、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十四、本选举办法于年月日经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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