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企业债务融资及其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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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融资及其法律服务

范征

按照一般的定义,通常可将融资结构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间接融资即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而直接融资又可分为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近年来得到广泛关注的主要是股权融资,而对于债务融资则较少涉及。实际上,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对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日益显著,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亦很有必要。本文试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基本状况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服务作一个介绍,以期抛砖引玉。

一、企业债务融资的现状。

所谓企业债务融资,是指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得到了很大发展,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企业债务融资种类和工具日益丰富。

除早已得到广泛应用的企业债券之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短期融资券;2006年,保监会推出债券投资计划,2007年,证监会推出公司债,2008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中期票据。目前,我国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已有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公司债等,品种较为丰富。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偏少,未来成长空间广阔。

2、发行规模迅速增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金额就分别达到了22730亿元和13298亿元。国内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支持自身的经营及发展的良好势头已经形成。

3、在企业融资结构中的地位显著提升。

随着规模的不断增长,直接债务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结构以及直接融资结构中的比重日益提升。到2009年,前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后一比例则上升到71%,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长期结构失衡的状况得到改善。

4、企业债务融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债务融资具有自主控制融资周期、自主控制融资额度、企业自主权较大等优点,与股权融资相比,具有不稀释股权、融资额度较大、融资效率较高等优点,因此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二、关于企业债务融资的监管。

目前,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市场存在多个管理主体,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进行管理,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的发行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的发行进行管理。

限于篇幅,这里重点介绍一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管理规则。

2007年9月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1号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颁布施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可见,企业进行上述债务融资活动,除需要金融机构的介入外,其他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也必不可少。这个管理办法的发布,对广大律师而言,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展业机会。

三、律师为企业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的程序和具体内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经理事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中介服务规则》、《披露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及《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对相关具体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和指导。其中为律师所特别关注的是《中介服务规则》。

该规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规定:“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

(一)登记报告;

(二)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内控制度;

(五)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六)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交易商协会在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告。中介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信息。

第六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意见。”

由上可知,律师事务所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即可获得为企业债务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融资企业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从企业取得服务报酬。

根据本人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律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债务融资具体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对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尽职调查;

2、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3、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程序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4、对企业存在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发表法律意见;

5、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与企业签署服务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6、协助编写(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并发表法律意见;

7、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目前,企业债务融资在我国正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随之而来的中介服务市场将会日益扩大,有志于此的律师同仁可以对此多加留意,假以时日,必能有所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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