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分析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分析作者:杨玉霞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6期【摘要】随着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作为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信访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挑战。
文章以金川区双湾镇为例对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分析研判,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形成矛盾纠纷调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关键词】心理疏导信访工作随着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革,目前农村农民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出现了多元化,加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缺乏力度,致使农村矛盾纠纷大量产生,一些矛盾长期积累,导致大量上访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农村社会稳定,及时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得到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本情况(一)反映问题类别情况。
截止到目前,我镇共排查矛盾纠纷111起,纠纷类型主要涉及土地纠纷类案件26起,占23.4%,宅基地纠纷类13起,占11.7%,劳务纠纷案件9起,占8.1%,经济合同类纠纷案件23起,占20.7%,经济赔偿类5起,占4.5%,涉法涉诉类案件6起,占5.4%,家庭纠纷类案件11起,占9.9%,惠农救助类2起,占1.8%,邻里纠纷类10起,占9%,村干部作风问题类2起,占1.8%,环境污染类2起,占1.8%,农业农村类2起,占1.8%。
(二)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及说明。
目前已调解完毕,需继续做好思想疏导、稳控工作的是78起,如成功调处金河村三、四组土地纠纷问题,需要长期关注,持续做好稳控工作的是19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是14起。
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纠纷问题。
目前主要是一是土地调整问题。
我国规定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实际上人数各村在变化,嫁出的闺女不抽地,娶进的媳妇分不到地;去世的村民不抽地,出生的孩子到上学年龄还分不到地,造成了大量土地纠纷。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的案件,如离婚、抚养、赡养、继承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家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领域。
然而,家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难点,这些难点不仅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也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分析(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1. 法律规定不明确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部分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争议。
例如,《婚姻法》关于离婚标准的界定,实践中存在“感情确已破裂”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种观点,导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以把握。
2. 法律适用依据不一致家事案件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如婚姻法、继承法、民法典等。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难以抉择。
例如,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民法典与继承法之间可能存在适用顺序的争议。
(二)证据认定困难1. 证据收集困难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隐私和感情问题,当事人出于保护隐私或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往往不愿意提供证据。
同时,部分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证据证明力不足家事案件证据多为生活事实,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如伪造、篡改等,导致法官在认定证据时面临困难。
(三)法律与情理冲突1. 法律与道德冲突家事案件涉及家庭伦理道德问题,部分法律规定可能与道德观念存在冲突。
例如,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离婚自由,但部分当事人可能因道德观念而难以接受离婚。
2. 法律与情理相悖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可能面临情理与法律的冲突。
例如,在处理赡养案件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部分子女可能因家庭矛盾或经济困难而无法履行赡养义务。
(四)法律适用效果不佳1. 案件审理周期长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解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纠纷解决分析论文摘要:以审判之外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其重要意义已得到广泛认可。
作为以审判工作为“主业”的人民法院,对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应持怎样的态度,以及如何回应,在尚未有较周详的论证,尤其是没有具操作性的方案。
笔者聚焦基层人民法院,从其法定职权入手,通过其受理和处理案件的特点,理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基本要求,对法院在合法的前提下丰富纠纷解决方式作出了探析。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一、引言以现实的知识和经验为判断基础,纠纷——不论其发生范围是广泛或是狭窄,参与主体是复杂或是简单等等——应当是人类的一种常态。
纠纷的不断产生破坏着人类生活的秩序,对纠纷的不断解决为人类社会的提供着不竭的前进动力。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倦探索,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更加和谐地自我发展、从文明走向更高文明的重要课题。
纠纷解决方式在广义上应当包括解决纠纷的场所和机构的设置、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和实施过程的设计等等内容。
在法治文明社会中,纠纷解决方式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个大类。
对后者,世界上比较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一般缩写为ADR),中文通常从其字面意义译作“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从其实质性意义则可译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法学视野下,关于纠纷解决的广涉法社会学、诉讼法学、比较法学、分析法学、比较法学、法文化等诸多范畴,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领域,相关论著可谓汗牛充栋。
尽管如此,从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历程看,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在这一领域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先行地位。
并且,“毋庸置疑,法院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解决公民之间纠纷的场所,而且也是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纠纷的场所。
社会变得越复杂,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就越重要。
”因此,在一种程序严密、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审判之外,主要通过自身的司法活动参与和规范社会实践的法院,应当激活并不断丰富其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强化其纠纷解决的功能,以此折射其所处社会的纷繁复杂,彰显其定纷止争的特殊权威,为纠纷解决的研究提供更加鲜活的实践素材。
我国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研究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 ieJu n
S p.01 e 2 2
Se ilNo 1 2 No0 ra .8 .9
总第 1 2期 第 0 8 9期
我国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研究
⑧ 王留彦
( 宾学 院, 宜 四川 宜 宾 6 40 ) 4 0 0
规 定 是 “ 当 ” 解 , 不 是 “ 以 ” 解 。 调解 是 人 民 法 院 应 调 而 可 调
五六 十年代调解离婚一般只 占准予离婚 的 5 %至 7 %,0 0 0 7 年代到 8 0年代 , 比例上升到 7 %至 8 %。 的地方在某年 0 0 有
度甚 至超 过 了 9 %。 入 9 代 以后 , 0 进 0年 调解 离婚 在 准 予 离
处分主义等 当事人主义程 序在此并 不完全适用。 长期以来 , 诉讼中的调解程序在 我同离婚纠纷的司法 实践 I一直 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经济 的不断发展 , 二 婚姻家 庭发生了许 多新情况和新变化。离婚调解程序的作用非常 明显。 根据《 中国法律年鉴》 19 年以来 , ,9 1 一市调解结案率 占法 院结案率百分 比全部 的 5 %以上 , 的甚至在 7 %以 0 有 5 上 。而调解 离婚程序后再调解 、 决准予离婚 的比例 同样 判
7 %一 8 %之 间 。 O 0
离 婚诉讼 调解的独特性就在于它既是“ 诉讼 ” 同时又 , 是“ 调解 ”这决定 了它具有 自己特定 的程序规 则。普通 民 , 事诉 讼程序在法理规则上可以有两种选择 : 种是 以当事 一 人“ 私法 自治 ” 原则为核心 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 包括
的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 , 包括 职权主义 、 职权探 知主义等等。 由于离婚兼具公私两种利益 , 在程序规则 E 应采用 职权 主 义与职权探知 主义 。 f 离婚诉讼 中的调解在程序规 则上的 这种特性正是由这种 “ 诉讼 ” 中的“ 调解 ” 模式决定 的。因为 诉讼调解 只有在保 证法 院职 权的 主导 地位 的前提下 才能 进行 。为了求得 客观真实 , 法院可 以依职权进行一 切它认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3篇)

第1篇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情感、道德、伦理等多方面因素,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家事案件法律适用的难点。
一、家事案件的特殊性1. 情感因素影响家事案件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如婚姻、亲子、赡养等。
这些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难以割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因素,但同时又不能让情感因素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适用。
2. 道德伦理因素影响家事案件往往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件审理更加复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需要兼顾道德伦理标准。
3. 个人隐私保护家事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如婚姻状况、家庭关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避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法律适用难点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部分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例如,《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标准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
2. 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可能无法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脱节。
3. 法律适用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家事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容易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观臆断,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4. 法律适用中的伦理道德冲突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法官往往需要在法律适用与伦理道德之间寻求平衡。
然而,这种平衡往往难以把握,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伦理道德因素的影响。
三、应对措施1. 完善立法针对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难点,立法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 加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家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自由裁量权。
3.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03.17•【文号】妇字〔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妇字〔2017〕13号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冲击, 相关矛盾纠纷易发多发, 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 严重损害家庭成员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增强政治责任感, 提高工作预见性,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以调解为重要渠道, 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 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 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 发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职能作用, 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 完善衔接联动机制, 形成工作合力, 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
坚持预防为主, 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 着力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 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
浅析我国法院外调解制度
( ) 四 日本
日本 的非诉讼 纠纷解 决机制具有传统型调停与现代型的 A R同时并存 的特点 。 1本的调停制度分 为民事调停和家事 D 3 调停两种 , 但其性 质都 属于法院附设 的调解制度 , 不是本文所 要讨论 的法 院外调解 。法 院外 的调解 在 1 3本主要是各种行政 性 的和 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构 主持 的调解 。行政 性的调解 主 要涉及公 害 、 劳动 、 建筑 质量和消 费者纠纷 等方面 , 在主管 部
( ) 国 三 德
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 了当事人 的合 意 , 但是 , 相对于法院未参 与的法院外调解来说 , 法院附设调解仍具有一定 的职权性 , 尤
其是强制性的法 院附设调解 ,例 如在英 国 ,如果法官提议调 解, 当事人无故拒绝 , 可能会受到惩罚。因此 , 不能简单地将法
院 附 设 调 解完 全归 人 法 院外 调 解 中 ,最 多 也 只是 非 强 制 性 的
LTE l RARY THE oRY
文 艺 理 论
创
新
论
坛
浅析我 国法院外调解 制度
吴 琼
( 南京 师范大学 法学院 , 苏 南京 2 0 4 ) 江 10 6
摘 要: 随着市场 经济体制的建立 , 益主体 多元化 , 利 矛盾频发 , 现有的 纠纷 解决机制 已经远 不能承担迅
猛增 长的矛盾冲 突。 虽然诉讼机 制所特有 的权利 实现的强制性对于纠纷 当事人 来说 具有相 当现 实的魅
力, 但是诉讼机 制也存在诸如 高成本、 长周期和解决方式刚性单一等很 多缺陷, 因此 , 国也都逐 步注重 各 诉讼外调解的作用。我国也 顺应 了这一趋势 , 从政 策到 实践 , 也在 不断加 强对法院外调解 的适 用。 关键词 : 诉讼机制 ; 解 ; 院外调解 调 法
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家事案件是指涉及家庭关系、婚姻、继承、抚养、赡养等法律关系的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事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官和当事人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分析家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引言家事案件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依据不足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研究家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具体表现为:(1)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分歧。
例如,对于“抚养费”这一概念,有的法官认为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而有的法官则认为仅指生活费。
(2)对法律条文适用条件的把握存在差异。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2. 法律适用依据不足(1)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对于“较多义务”的具体界定,法律条文并未明确。
(2)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冲突。
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继承”。
3.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在家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脱节的现象。
具体表现为:(1)事实认定不准确。
例如,在抚养权纠纷中,法官对子女抚养能力的认定可能不准确,导致抚养权判决结果不公。
对我国现行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如 《民 事 诉 讼 法 》 1 第 6条 规 定 :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据 自 愿 原 贝Ⅱ 行 调 解 。 当 事 人 根 进
对 调 解 : 成 的 义直 当 履 行 ; 基调 解 、 解 不 成 达 调
或 宅 更悔 的 ,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这 一 规 定 明 可 ” 人 的 第 三 ^在 协 商 中 协 助 解 决 纠 纷 。 ( 将 坌{ 确 肯 定 了 调 解 协 议 可 以 反 ‘ 2) L 纷 每。 家 事 纠 纷 不 但 不 戈决 , 意 味 着 由 一 位 理 想 的 不 偏 不 倚 的 第 台 } 反 而 使 原 有 的 矛 盾 更 力Ⅱ 化 , 事 人 最 后 这 决 激 当 三 人 来 决 定 坌{ 主 体 的 啊B 优 胜 。 J 者 主 要 是 只 得 L 纷 方 【前 去院 , 样 当 事 人 实 际 上 要 这 寸出 音 的 和 解 、 解 、 裁 等 诉 讼 夕卜 } 决 机 制 , 者 主 成 本 , 此 以 往 , 门必 然 对 调 解 失 去 } 。 调 仲 纠 解 后 长 信 要; 法 院 的 公机 带Ⅱ 目 前 我 国 家 事 纠 纷 的 角 决 是 , 罕 ( ) 讼 机 韦U 二 诉 机 制 是 两 者 并 行 的 力 : 。 纠纷 双 方 不 愿 意 和 解 、 解 或 无 法 达 成 和 调 ( ) 讼 外 纠纷 解 决 机 制 一 诉 解 、 解 的 , 般 就 会 向 法 院 提 起 公,U 法 律 调 一 禾用 家 事 纠 纷 诉 讼 外 解 决 机 制 主 要 包 括 当 事 人 手 段 来 解 决 。 我 国 目前 还 没 有 ¥- 家 事 纠 纷 进 - 1 对 双 力 自 愿 协 商 、 通 、 协 中 达 成 的 和 解 和 三 生 沟 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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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园地
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
)
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褚
晨阳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
475001
摘要:我国现行的家事诉讼调解机制难以应对日渐复杂的家事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问题,在
家事审判方
式及其工作机制的改革不断探索的当下,对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结合我国家事诉
讼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调解人员选任、未成年利益保护,提高调解效率等方面,对我国家事
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
关键词:调解制度;家事纠纷;子女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6-0197-01
作者简介:褚晨阳
(1992-)
,男,
河南周口人
,河南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研究生
。
一、我国家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
前,我国没有系统的家事纠纷解决程序,法院的
相关规定也是少之又少。只在《民事诉讼法
》
、《
婚姻
法
》
、《
继承法
》中有所涉及,
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详细阐
明,如最髙人民法院在2004年通过的《关于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提及,适用简
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人民法院开庭审
理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制度更多的在离婚案件中广
泛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稳定和婚姻关系的维系
起到了积极作用
。《
民事诉讼法
》中对调解也有规定,
但只是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适用,缺乏一定操作性
。
2018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
最新规定对于相关执行阶段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这
些规定对家事纠纷的解决不能称之为完全没有作用
,
起码聊胜于无,但总的来说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规范
还远远不够
。
比如对我国从事家事调解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缺乏
统一规定,很多没有专门的调解人员,都是法官或助理
法官象征性的进行调解,对专业背景是否适合调解工
作也没有要求。再者调解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存
在问题,现如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只会简单询问
10
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此时的法官和调解人员更在意的
是如何调和夫妻关系而没有人真正关注到孩子的利
益。而调解制度的执行也没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目
前我国家事纠纷审判机制改革仍主要集中在法院周边
资源的整合上,但是对接却并不理想,各部门合作执行
难度大,权责分工没有明确落实到位。我们急需完善
现有的家事调解制度,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家事纠
纷调解体系
。
二、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
完善调解人员的任选机制
家事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不断增长的态势
,
并且“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许多具体案件纷繁复杂
,
处理起来“剪不断,理还乱”,很多发达国家为了追求
更好的调解效果,会利用专业人才参与案件调解来缓
解司法压力。通过实践摸索,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等背
景的人和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民间调解机构,在调解
中更能发挥自身优势,起到促进作用。比如在澳大利
亚,家事纠纷最初通过招募志愿者来进行调解,后来改
由法院调解员和登记官来负责调解工作,调解效果大
增,成功率也明显上升。其中法院调解员是聘用合格
的社会工作者、谈判专家和心理学家,登记官则是专职
律师。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改变现有的调解
人员构成,聘用具有法律或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才,适
当增加人员数量,并且通过提高专业素质来弥补数量
的不足
。
(二)
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制度
普通民事案件中,父母会全心关注未成年人的利
益,能够代表未成年人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家事案
件中则不能一概而论,父母在纠纷中往往缺乏冷静,首
先会选择保护自身利益,从而忽视了乃至牺牲了未成
年人权益。对于这个问题,德国的程序辅佐人制度对
我们有借鉴意义,在德国的家事诉讼制度中,一些社会
团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他们会在社会招募程序辅佐
人并集中进行培训,从具有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
学等学科知识的人选拔出适合的人员。我国应该引导
构建相关组织承担起在家事案件中适当保护未成年子
女利益的任务
。
(三)整合社会资源,
构建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调解
渠道
笔者建议在家事纠纷的解决中,一方面统筹获取
其他部门的支持要由更高级别的行政机关牵头,形成
一种联动机制,协调完善家事纠纷的调解施行。另一
方面在规章制度层面要明确划分相关机关的权限与职
责范围,统一具体操作的规范,提高联动机制的有效
性。建议发挥民间调解机构的作用,给予适当的资金
支持;同时,在离婚案件中,利用民政部门在民间的权
威性进行调解劝说;也可以与民间专业的调解机构签
订协议购买其服务;还可以按照以街道为单位划分的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咨询室等措施,鼓励基层自治,为民
众提供多样化的家事纠纷调解服务
。
三、结语
很多期刊杂志都有涉及到家事纠纷调解的文章
,
但是对于家事调解制度的研究都尚未深入,对于其解
决机制没进行系统的完善。同时民间和学界都已经普
遍认可家事纠纷通过调解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
所以本文着重对这个矛盾点展开研究,试图从主体脉
络上给出思路以更好的完善法院家事调解制度。包括
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调解的主体资格,对调
解中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相关调解机构应该有力出
力协调合作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论证。完善家事纠纷
的调解机制和法律规范,将法条拉回现实生活并能够
得当的实施,最终解决好纠纷,才能达到完善法律和维
护家庭关系稳定共赢的效果
。
[参考文献]
[1]
汤
鸣.家事纠纷法院调解实证研究[J].当代法学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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