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法发[2018]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8【实施日期】2018.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5.积极推进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组建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团队,探索建立特别的家事法官准入机制、培训机制和考核机制,探索配备专门从事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辅导等工作的司法辅助人员,加强家事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完善极端化事件防控措施。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作者:应昕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多元化与矛盾复杂化,建立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必然,根据我国当前纠纷特点,建立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相结合机制具有必要性,可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纠纷,本文先概述了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分析了人民与诉前调解在理念、特点及途径方面的相关性,探讨了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民调解;机制;诉前调解;必要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型矛盾纠纷不断上演,并呈现多样复杂及高频繁性,为有效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面临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要求,而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机制,让各调解主体形成有效互动,实现调解合力,有效解决各类纠纷矛盾。
一、人民与诉前调解我国调解制度包含法院、行政与人民调解三部分,其中,行政调解所指的是有纠纷调解职能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在自愿原则下,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经说服教育,让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以解决矛盾纠纷;法院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与司法调解,指法院审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平等协商之后,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而人民调解也可称为诉讼调解,在调解委员会下,按照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等,对民间当事人实施规劝疏导与说服教育,让双方平等协商,相互谅解,消除矛盾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的行为。
行政调解为国家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所形成调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性,无强制法律效力,性质为合同;法院调解为人民法院职权行为,是种审理活动,其调解存在强制性。
诉前调解所指的是调解程序先于诉讼发生之前,因此,诉前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范围,实质为人民调解的一种。
诉前调解结束,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为调解失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步入诉讼程序;第二种是调解成功,纠纷双方达成一定调解协议。
家庭法中的家事诉讼程序

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
完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
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 专门的家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 解释,为家事审判提供明确的 法律依据。
强化家事案件的证据规则
明确家事案件的证据种类、证 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等规则,保 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
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家事调查 官制度,对涉及家庭暴力、虐 待等家事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为法院审理提供依据。
要点二
特点
家事诉讼程序具有专门性、私密性、情感性和复杂性等特 点。专门性体现在其针对家庭关系纠纷的专门立法和专门 审判机构;私密性体现在家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秘 密,需要保密处理;情感性体现在家事案件往往涉及深厚 的感情纠葛,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复杂性体现在 家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 行审理。
完善家事案件的裁判和执 行程序
针对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完善 裁判文书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 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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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诉讼程序
家庭暴力认定
在家事诉讼中,如果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法院将依 法认定,并采取措施保护 受害人权益。
紧急保护措施
受害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 申请紧急保护措施,如禁 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提 供临时庇护等。
法律责任追究
施暴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民事赔偿等后果。
涉及涉外因素的家事诉讼程序
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属于受 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 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
论构建医疗纠纷诉前强制调解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要 突破 调解 组织 的构 建 、 调解 程度 的保 障 、 诉前 强 制调 解与 诉 讼 的衔 接等多方 面的障碍 。
1 诉 前 强 制调解 制 度概 述
讼等 是 医疗 纠 纷滞 留 医院 的重要 原 因。 因此有必 要建 立一 种
相对公 正的 医疗 纠纷 诉前强 制调解制 度 , 明确 医疗 纠纷 的解决
路径 , 医疗 纠纷第 一 时间进入 调解这样一 种快 速有 效 的反应 使
机制 , 医患双 方理 性地 解决 纠纷 , 而 把 医疗 纠纷 的不 良影 响 从 减 到最小 , 避免 “ 了”的异化 , 私 缓和 医患矛盾 , 促进社会 和谐 。
调解是处 理纠纷 的一种 有效机 制 , 不但在 中国数 千年 的司 法实践 中有着 良好 的传统 , 多西方 国家在解决 民事 纠纷时 也 许 倾 向于采用这 种 民主 、 效 、 高 公平 的处理方 式 。所谓诉 前调 解 , 是指在 纠纷发 生后 , 进人 民事诉讼 程序 之前对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 的纠纷进 行的调解 。相较于其 它纠纷解决方 式 , 解具有方便 、 调 高效 、 本低 等 优势 , 以有 效地 缓 解 诉讼 压 力 , 约 司 法资 成 可 节 源, 是纠纷双方 寻求共识 以解决纠纷 的重要途径 。
意愿 , 成调 解协 议 。即使 不能 达成 调解 协议 , 达 当事人 的诉 讼
权 利也不会 被剥夺 。
自20 年 《 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 《 ( 条例 》 颁布 )
实施 开始 , 医疗 纠 纷就 已经 成 为社会 投诉 的热 点之 一 , 国的 全 医疗纠 纷数 量增 长迅 速 。虽然 采用 诉讼 程序 解决 纠纷 的患 者 是 少数 , 总量 庞大 的 医疗 纠纷 和快 速 的增 长速度还 是给法 院 但 造 成 了巨大 的解 决压 力 。而 医疗纠 纷 的专业 性强 、 涉及 面 广 、 处 理复杂 , 这对 法 院而 言更 是雪上加 霜 。因此为 了减 轻法 院的 诉 讼压 力 、 约司法 资 源 , 节 有必 要建 立 医疗纠 纷 的诉 前强 制 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法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进家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
3.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力求裁判标准客观化以及裁判文书说理情理法相结合。
4.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动员和激励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能动司法背景下家事调解机制必要性研究

2 1 年第 1 ( 01 期 总第 6 期) 7
能动 司法 背景下家 事调 解
机 制 必要 性 研 究
王琼 雯 ’ ,夏 燕2
(. 1 江南大 学法政 学 院 ,江苏 无 锡 2 42 ; 1 12 2无锡 市南 长 区人 民法 院 ,江苏 无 锡 24 2) . 103
[ ]在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 ,家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呈现 出多样化的特点 , 摘要 在 这些机 制 中,家事调 解既 符合世 界发展 的趋 势 ,又有 深厚 的本土基 础。 能动 司法揭 示 了社会主 义 司法理 念 的本 质特征 ,这也 为 中国特 色家事调解机 制提供 了重要 的理论依 据。 [ 关键词]能动司法;家事纠纷 ;家事调解
说 ,化解矛盾 、促进和谐的关系更应成为家事案件
的指 标 。在 这一 原则 之下 ,以调 解 的方式更适 合 家
事纠 纷 的内在特 质 。
家事 纠纷不 同于 普通 的 民事 纠纷 。对 于其 特殊
性 ,不少学 者有 过深 入 的研 究 。 日本学 者我妻 荣认
这 些重要 论 断 ,深刻 揭示 了当代 中国能动 司法
强 的伦理性 [。 5 ]
现 代社会是 一个 利益 多元 化 、价值 多元化 的社 会 ,这 就使得人 际之 间的 纠纷也呈 现 出多元化 和多
层 次性 的特点 。在解决 纠纷 的诸多 手段 中 ,诉讼 通 常被认 为是 “ 为常规 、最 为规范 、形式 效力最 为 最
一
8 — 2
性 。深入研 究 国家有关 政策措 施实施 中遇 到 的法 律 问题 ,提 出因地制 宜 的具 体工作 措施 ,争 取实现 最 佳 的司法效果 。第 五 ,规 范性 。强调 能动 司法 ,仍 然必 须遵循 司法工 作 自身 的规 律 ,必 须保 持 司法 权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
联席会议制度 以及 民间纠纷调解 和民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 其次 , 诉讼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效力。诉讼代表着国家司法 权 的行使 , 属于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 诉讼机制 的建 立是权利 实 现的根本保障, 具有正统性、 权威性及终局性。人民调解的致命弱 点在于效力薄弱 , 缺乏权力保障 , 对 当事人 的约束 力较 小 。诉讼 正 好 为人 民调解效力 的提高提供 了依 托。 2 . 人民调解对诉讼的补充作用。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对接, 符 合 民事 法律 的基本 法理精神。其 中人民调解 可以有效地限制诉 讼 的副作用 , 弥补诉讼缺 陷。 三、 建立和完善诉讼 与人 民调解 的有效 衔接 形式— — 司法
( 一) 建立人 民调解协议诉前 司法 审查制度 为更好地激 活人 民调解组 织的调解 积极性和人 民群众对调 解 方 式的选择 , 笔者 认 为应 当建立 人 民调解 协议 诉讼 前 司法 确认 。 具 体来讲 , 就是人 民调解组织对 当事人 的矛盾纠纷 调解达成 协议 后, 提示 当事人 申请法 院予 以确认 , 法院利用 已经建成 的便 民网络 优势, 在 巡 回审理 和固定时 间到巡 回审判 站接待 当事人时及 时审 查人民调解协议 , 法 院可尝试不 收取诉讼 费用 , 以提高 当事 人 申请 确认 的积极性。法院审查认 为人 民调 解协议 合法有 效 的, 出具 法 律 文书赋予该协议以法律强制执行力 。调解文书送达后 即发 生法 律效力 , 当事人必须履 行 , 不 能再另行 提起诉 讼解决 , 如 再次起 诉 到法院 , 按照 “ 一 事不再理原则” 驳 回起诉 。如果 一方 当事人 拒绝 履行, 另一方可 以依据调解 书直接 向人 民法 院 申请 执行 。 ( 二 . ) 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制定 民事调 解法 , 规定 一定类 型 的案件 在起诉法 院之前必须 经过调解程 序 , 法 院附设 的调解委员 会就 当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明司〔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司〔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现将《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司法局2018年7月5日三明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一、任务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律师调解工作机构,规范律师调解工作流程,形成覆盖全市、高效、规范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为平安三明、法治三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
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
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家事审判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事审判作为我国司法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纠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家庭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家事审判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家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家事审判概述(一)家事审判的概念家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
家事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 纠纷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2. 案件当事人多为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3. 家事审判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涉及社会道德观念和家庭伦理。
(二)家事审判的意义1. 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2. 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道德风尚;3. 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家庭美德。
三、家事审判法律规定(一)婚姻家庭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家庭关系等内容。
其中,以下条款与家事审判密切相关:(1)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依法结婚、离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离婚制度: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子女抚养: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一方抚养条件较差的,可以由另一方抚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劳动、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中,以下条款与家事审判密切相关:(1)婚姻自主权: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
(2)家庭权益: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妇女享有与男方同等抚养子女的权利。
(二)继承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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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2 一、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概念................................................................................ 2 二、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功能.................................................................... 2 (一)法院角度 ............................................................................................... 2 (二)当事人角度 ....................................................................................... 2 (三)社会角度 ........................................................................................... 3 三、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特征 ................................................................... 3 (一)强制性........................................................................................................ 3 (二)独立性........................................................................................................ 4 (三)法定性........................................................................................................ 5 (四)司法性........................................................................................................ 5 (五)专业性........................................................................................................ 5 (六)调解其自身特性........................................................................................ 6 四、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实施............................................................................ 6 (一)我国已存相关规定.................................................................................... 6 (二)国外的立法例............................................................................................ 7 (三)相关用语的解释............................................................................................ 8 五、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10 (一)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理论上存在的问题.......................................... 10 (二)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1 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一、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概念 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指对于法律规定之特殊类型家事案件,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后,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将案件交由法院设立的或委托的特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特殊民事调解制度。1其本质在于基于价值衡量原则对裁判请求权的行使设置轻微的妨碍,将当事人取得调解不成功证明作为特殊的起诉要件。换言之,未经调解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功能 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设立之最直接目的在于,提高调解在家事案件中的使用率。其核心内涵是通过非诉讼对抗方式追求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兼顾司法效率。通过结合家事案件特点,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重建或调整和谐的身份或财产关系,建构替代裁判之纷争解决机制。2
(一)法院角度 (1)分流案件,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缓解诉讼压力。 (2)使纠纷得到妥善、圆满、彻底地解决,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易于接受、愿意执行、不再上访。
(二)当事人角度 (1)调解程序更加灵活、便利,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纠纷解决成
1参考肖建国老师定义之强制调解制度概念、定义之诉前调解概念,结合制度自身特性拟概括之。 2范愉:《诉讼与非讼相衔接的若干问题》,载http://www.civilprocedurelaw.cn/html/ytsl_1169_1923.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 本。 (2)缓解诉讼的对抗性,利于维护家庭关系,同时做到和平、彻底解决纠纷。 (3)为当事人提供额外的解决纠纷机会,给予不了解调解的纠纷当事人一个体验调解优势的机会,为双方当事人留下一个平静思考的空间。3
(三)社会角度 (1)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同我国的国情、文化传统以及中国“无诉”“厌诉”的价值取向相趋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2)缓和经济、地位相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因资源短缺而造成的诉讼困难问题,使其在难以负担诉讼时,能有可替代之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民事强制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很大程度上即与其社会福利属性紧密相关,实际上是发挥着为弱势群体提供纠纷解决工具的作用。4
三、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特征 (一)强制性 其一,调解程序的启动是强制性的。对当事人而言,原告的起诉权受到部分的、暂时的限制,在落入法律规定之强制调解的适用范围内,当事人须首先寻求调解途径解决纠纷,非经调解而提起诉讼者,法院将视同提起调解程序;被告之非经其意愿不构成合意从而阻止调解程序启动的意思自治亦受到限制。 其二,具有强制性措施的配置保障。既然是强制调解,则启动并参与调解属调解机构及当事人的共同义务,因此如果当事人或调解机构违背此义务,则必然要产生制裁问题。已存的拒绝调解的惩戒机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协议或者恶意阻挠调解成功,致使诉前调解失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其通过法院裁判获得的利益少于或等于调解协议确定的利益时,法院应在判决中对其致诉责任
3肖建国、黄忠顺:《诉前强制调解论纲》,载《法学论坛》2010年06期 4王福华:《论诉前强制调解》,《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2页。 进行认定,判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该诉讼付出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5 其三,部分国家、地区立法司法实践中,对原则上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调解协议内容,在特殊情况下也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制。如经过调解主持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后,调解已取得明显成果,然因为各种因素当事人仍不能达成最终协议时,为了不使调解的努力付之东流,且尽量达到避免诉讼的目的,法律可赋予法官决定调解内容、并形成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职权,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该调解即产生效力。6此种针对调解协议具体内容扩张法院职权进行干预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偏离了当事人合意之调解原则。但是基于价值衡量,亦可以通过赋予当事人以异议权,对法院职权扩张施以限度,从而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受侵犯。
(二)独立性 亦可称为前置性,家事案件其自身特点决定家事纠纷所追求的实质性正义不在于是非分明、决分胜败,而在于促进纠纷和平解决、努力维护家庭和谐有序。然而审判过程无论是审前的证据收集、材料准备过程亦或者庭审过程中的言辞激辩,这种对立对抗、剑拔弩张的气氛只会将当事人之关系无限推向冰点。而在这一过程中即使再行试图进入调解程序,也难以缓和双方的矛盾纠纷。因此,家事调解之前置性有其难以替代之优势。 同时家事案件之诉前调解程序应与审判程序相分离, 遵循调解之特殊规则、程序。根据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
5我国最高法近日出台的多项意见对此有所涉及: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
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3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6具体体现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17条第1项之规定:“关于财产权争议之调解,当事人不能合
意,但已甚接近者,调解推事得征询调解人之意见,斟酌一切情形,求两造利益之平衡,于不违反当事人之主要意思范围内,以职权为解决事件适当之裁定”。另根据418条之规定,倘于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