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字经济法论文:“地下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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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行为的定性与防控——刑法与经济法互动的视角

地下钱庄行为的定性与防控——刑法与经济法互动的视角

地下 钱庄 本 身并 不 是一 个 确 定 的 、 范 的法 规 律概 念 , 仅 是 民 间对 秘 密 从 事 地 下 金 融业 务 的 仅 个 人 或组 织 的一 种 俗 称 , 学 者 出 于 理论 研 究 的 是 需要 而形 成 的见 仁见 智 的概念 表述 。比较有 代表
性 的观点 有 两种 : 一种 观点 认 为 , 下钱 庄是 游离 地
于现行 金 融监 管 体 制 之外 , 得 到 政府 主管 部 门 未 许 可 的 民间 金 融组 织 。这 一 概念 界 定 比较 宽 泛 ,
将 其通称 为“ 替代 性汇款体 系 (lrav mtne aent er iac t i e t
ss m, R ) , yt A S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e m ) 称之为 “ 非
内涵和外延最广 , 以金融活动主体是否纳入 国家 金 融监 管 体制 为 判定 依 据 , 因此认 为地 下 钱 庄 本
身无 所谓 合法 或 非 法 , 只是 与 国家 现 行 的金 融 体
制并 行并 相互 补充 的非正规 金 融组 织 。另一 种观
正规的汇款体系”在印度 叫“ , 汉地 ( ud) , 中东 H ni”在 叫“ 哈瓦拉 ( a a ) , 泰 国叫 “ H w l ”在 a 飞宽 ”在美 国叫 , “ 照 货 币 汇 款 业 (ni ne oe rnmii 无 ulesd m nyt s tn c a tg bs es” ui s) 。从这些概念表述 中可 以看 出 , 钱庄 n 地下 在 国外仅仅是—个 中性 的词汇 , 种非正规 的( 是一 或
非 法买卖 外 汇 、 国 ( ) 金 转 移 、 跨 境 资 资金 存 储 以
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 加 J。

识得“地下钱庄”的真面目

识得“地下钱庄”的真面目

识得“地下钱庄”的真面目作者:蒋峰1、概念:日常生活中,如果一种活动在非法进行,就往往被称为"地下活动"。

"地下活动"多发生在经济领域。

由于中国对民间资本从事金融活动有严格的进入管制,这些组织因其经营活动的非法性获得了一个专有名词:“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就属于非法金融机构。

依据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2、历史形态及原因:钱庄是适应货币兑换的需要而产生的,源于我国明清时代的货币制度。

中国从明代正统年(1436一1449年)开始,国家实行银两和铜钱两种货币并行的货币制度。

明清时代都是以银两、制钱(铜钱)为平等本位,大额交易一般用银两,而小额零星交易用制钱,因为制钱的价值量很小。

在这种贷币制度下,由于银两和铜钱两种货币使用范围不同,国内贸易与居民生活存在着两种货币兑换的需求,从而产生了钱庄,为商人和居民兑换货币。

地下钱庄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最早可以追溯至江浙、南粤等地(特别是在农村)较早存在的各种民间信用互助形式。

所谓民间信用互助形式,很显然,主要就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釆用简单的方式在资金上互帮互助、互相获利。

上个世纪八十世代开始。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

出现了大量的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

民间借贷关系以个人借给个人为主,借贷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借贷期限以6至12个月居多。

供给总是对需求的反应,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特征常常表现为短、频、快,但风险较高,因而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

向地下钱庄支付的利息就相对低,这是无法迅速从银行贷到款的企业愿意向地下钱庄借钱的重要原因。

当今地下钱庄的业务有几种: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非法典当、非法高利贷、非法外汇买卖。

论我国“地下钱庄”及其遏制

论我国“地下钱庄”及其遏制



地 下钱 庄 产 生 与 发展 的原 因分 析
“ 下钱 庄” 为 未经金 融 主管部 门批 准 注册 的非法 营业 机构 , 几年 在 中国 的东南 沿海 地 区 大量 出 地 作 近 现 。其智 能 化 、 组织 化 、 复合 化程 度之 高 , 预谋 性 、 划 性 、 其 计 隐蔽 性策 略 之 强 , 影 响 面 、 害面 、 其 侵 涉案 值 范 围之 大 , 令人 咋舌 。综 观 中国沿 海地 区地 下钱 庄 的产生 与发 展 , 原 因可分 析 如下 。 均 其 1地 下 钱庄是 社会 转型 期非 制度 化整 合机 制 作 用 的产 物 。 目前 , 国处 于体 制 转 型 期 , . 我 由于政 策 性 分 化大 于市场 性分 化 , 团性 分 化大 于 阶层性分 化 , 而导 致 社会 整 合 明 显 落后 于 社 会分 化 。 以利 益 格 集 从 局 调整 为主线 的社 会 整合 , 一方 面是政 府 通过 自上 而下 地“ 权 、 放 让利 ” “ 外 到里 地放 开 、 和 从 搞活 ” 的方 式 推进 的 , 因此社 会利 益 的分化 在 总体 上 主要 不 是 以市 场竞 争 为 基础 的“ 自然 分 化 ” 而 是 因政 策 差 别所 造 , 成 的“ 为分 化” 人 。这种 状况 使大 部分 仍 被原体 制 因素束 缚 的群体 产 生强烈 的 不公平 感 和相 对 被剥 夺感 。
新 的与市 场经 济相 联 系 的契 约性 整合 机 制在发 育成 长 , 自治 组织 和 民间性 团体 在社 会整 合 中 的作 用起 来
越大 。应 该说 , 这是 社会 的进 步 。但是 这种 契 约性 整 合机 制 其 发 展处 于 初 级 阶段 , 受 到 行 政性 整 合 机 并 制 的抑制 , 远未替 代 原有行 政性 整 合机 制 的作用 。很 显然 , 生长滞 后 于社会 分化 , 转 型期 的 社会 失 还 其 使

我国地下钱庄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我国地下钱庄的现状、成因及对策研究

达到了 2 多亿元。该钱庄可以经营商业银行的大 O 部 分借贷业务 ,对 客户提供 “ 条龙 ”式服务 ,其 一 影响力 已渗透到 当地各个经济领 域。由于有这 家地 下钱庄 的存在 ,当地 的外 汇管理 和外 汇部 门都受 到
了极 大的冲击 。在 除掉这家钱庄 后 ,惠州市 的出 口 结 汇量增 加了 3 %,外商投 资企 业增加了 4 %,而 4 8
入洗钱约为 30 0 亿元 , 外资企业进行非法利润转移 10 0 亿元。在广东、福建和浙江等私营经济比较发 0 达的地 区,通过地下钱庄的 间接融 资规模 ,大约相 我国地 下钱庄的现状 当于国有 银行 系统 融 资规模 的三 分之 一左 右 。可 地 下钱 庄 在 我 国大 量 滋 生 是 近 几 年 的事 情 。 见 ,目前 国内地 下钱庄 的规模之大 、危害之广。 19 以前 发 现 的地下 钱 庄一般 都 局 限在 民间 交 99年 二 、我国地 下钱庄的特点 易 ,金额也在 数千元到万元之 间。此后 ,随着 沿海 1 借贷资金的高利性 。由于 “ . 地下钱庄 ”吸收 地区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民间资金不断充裕 ,地 的存款利率高于 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再 加上部分经 下钱庄也随 之速 迅壮大起来 。从 近期查处 的一 些地 营钱庄的 当事人牟取暴利 的动 机驱使 ,多数 “ 地下 下钱庄看 ,其交 易对象 已不再局 限于个人 ,而且 是 钱庄”出借资金的利率均高 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 外 商投资企业或 国有外资公司 ,交 易额 往往在数 百 倍 以上 ,最高的甚至达到月息 3%。有的实行利滚 0 万 元 。浙江 、广 东等地的地下钱 庄甚至 出现 了集 团 利 、息生息 。 化 趋势 。例如 ,在 广东惠州市惠 东县平山镇有一 个 2 借贷方式的隐蔽性。 “ . 地下钱庄”的借贷方 远 近 闻名 的外汇地 下钱庄 ,3年 内资金 流转总规模 式十分隐蔽 ,无论是存入还是贷出,均只写借条。

规制地下钱庄以防金融风险

规制地下钱庄以防金融风险

13关注·本刊策划案要案,我们可以发现地下钱庄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便是“资金转账记录”!事实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打击地下钱庄过程中,已经与公安等部门建立了线索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在数据分析、可疑排查、线索移动、侦办跟踪、法规支持等办案流程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并取得显著成效。

但目前,针对地下钱庄的“情报导侦机制”仍然不够全面、及时、高效!面对“谁在交易”“钱从哪来”“钱到哪去”等核心问题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地毯式搜查。

就像欧阳雄说的那样,“如果银行网点稍微做下核查,就能发现疑点。

但正是因为银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疏漏,才给不法之徒提供了通道”。

据此,是否可以在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如银行网点)之间架起金融情报分析系统的桥梁,提高大额转账和可疑资金的线索筛选效率?是否能建立地下钱庄的数据侦控机制,方便公安机关及时对可疑交易客户的背景进行初查?是否能建立地下钱庄案件数据库,从资金、人员、公司及其背景信息、行为倾向、轨迹动态等方面着手,从“组织模式、规律特点、重点对象、轨迹动态、犯罪地图”五个维度,综合运用工具、模型进行数据解读?这三个问题的解答或许能够破解地下钱庄从发现到初查再到抓捕的种种难题,切实提高地下钱庄案件侦破的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地下钱庄的犯罪活动正呈现“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

因此,对地下钱庄的预防与打击,亟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外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加强国际合作来实现。

在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的双边合作中,能否推出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协助调查等机制?这不仅需要我国相关机构的努力,更需要对接国家的认同。

如何让地下钱庄走出地面,是一道复合题。

在坚决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也需正视现行金融制度的缺陷,直面信息孤岛的不足。

由此,真正斩断地下钱庄这一资金暗道的黎明便不遥远了。

我国“地下钱庄”的表现特征、存在根源及防控对策

我国“地下钱庄”的表现特征、存在根源及防控对策


我国“ 地下钱庄" 的 现 状 与 特 征
( 一) 我 国“ 地 下钱 庄 ” 的现 状
从上世纪 8 0 年代开始 , 我 国“ 地下钱庄” 经过了 3 0 多年 的发展 , 其规模 已达到相 当惊人 的地步 。
从 地 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布来 看 , “ 地下钱庄” 以沿 海 地 区尤其 是 东南 沿 海 为 主 , 如 山东 、 江苏 、 浙江 、 福建 、 广 东等 省 , 并 不 断 向周 边 地 区蔓延 。最 近几 年 , 我 国“ 地下 钱 庄 ” 的地 区分 布开 始 由东 南沿 海 地 区发 展 到 内陆地
种类 , 分为存 贷型“ 地下钱庄” 和汇兑 型“ 地下钱庄” 两类 , 存贷型“ 地下钱庄 ” 主要从事非法存贷款业
务, 汇兑 型 “ 地下 钱庄 ” 主要 从事 跨境 资金 转移 和外 汇兑换 。嗍 目前 , 我 国“ 地下 钱庄 ” 涉及 的资金 规模 非 常 巨大 , 其 负 面影 响范 围较 广 , 并且 具有 家 族成 员经 营 、
区, 在鄂尔多斯 、 成都、 沈阳、 洛阳、 咸阳等地均发现了不 同类型的“ 地下钱庄” 。【 9 】 从 近年来 的发展态势 看, “ 地下钱庄” 并没有因为受到打击而逐渐退 出历史舞 台, 反而在金融市场上更加活跃 。 目 前, 我国“ 地下钱庄 ” 的状况为 : “ 地下钱庄” 的资金需求者一般不设抵押和担保物 , 而是借助于 亲朋好友 的人情关系来完成贷款条件的“ 审批” ; 此外 , “ 地下钱庄” 面对 的“ 顾客” 一般是在周边二公里
勾结等特征 。“ 地下钱庄 ” 的存在和我 国信 贷管理体 制严 、 汇 率机 制相对滞后 、 金 融 网点业务缺位 、 “ 地 下钱

地下钱庄在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中的作用及刑事法制对策

地下钱庄在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中的作用及刑事法制对策一、地下钱庄在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中的作用概言之,地下钱庄在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中的作用,就是为走私、毒品、腐败等犯罪分子提供洗钱、非法汇兑和为一些人提供非法的资金转移通道。

通常,这些地下钱庄在经营上具有3个特点:第一,从地下钱庄的组织模式看,有家族型、空壳公司型和网络型3种。

其中,家族型以个体户为多,经营点大都设在家中或商业区,以小型店铺为掩护,家庭成员全职或兼职从事非法汇兑活动;空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五金交电公司等名义为掩护,靠非常简单的设备从事交易;网络型则以一、两个资金雄厚的地下钱庄为主体,组织若干个小型的地下钱庄作为卫星钱庄,形成经营网络。

而一些地下钱庄还具有明显的黑社会背景,甚至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操纵和控制着。

第二,从地下钱庄的运作方式看,大多数都利用合法金融机构的结算网络进行非法交易,甚至有的地还为客户先垫款后收账。

第三,在清算方式上,地下钱庄在境外、境内各设银行账号,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清算系统。

一方面,为境外需要人民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在境内提供人民币,而在境外收取外币。

另一方面,为境内需要外币的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外币,同时在境内收取人民币。

从目前看,地下钱庄在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中作用巨大,涉案资金规模大。

例如,2002年破获的山东威海“11?14”特大跨国非法买卖外汇案,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美元。

另外,地下钱庄利用资金跨境转移进行洗钱方式主要有三:一是利用地下机构的隐蔽性为外汇犯罪资金流通提供服务,吸纳资金并将无收入来源的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变得“合理”,将无正常手续的收入变成合法收益,即将黑钱变白的非法经营过程。

二是频繁更换账户来掩饰巨大的不明资金往来。

三是利用反复对敲业务进行外汇交易,获取人民币和外汇的汇价差。

此外,地下钱庄进行非法资金转移方面,一般采取明、暗线的方式操作,即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二、地下钱庄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刑事法制对策(一)刑事立法方面从我国现行刑法看,对于这类行为已经具有一定的刑法规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洗钱罪(《刑法》第191条)和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地下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博弈

在我们的课题正式开始前,我们先聊一下民间金融。

很久很久的以前,也就是西周时期,我国便开始有了民间借贷 , 至今已延续了几千年。

( 一西周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民间金融西周时期 , 随着井田制对游耕制度的取代 , 奴隶向农奴的转变 , 农奴有了自已耕种的土地、生产工具和归自己处分的物品 , 就有了借贷的要求和还贷的条件 , 于是就出现了“有无相贷” 的农奴间的初级融通活动。

有史记载的高利贷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 西汉后得到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民间信用也由一般的民间自由借贷向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转变 , 如唐代出现了“质库”和“柜坊” , 宋代出现了“交引铺”、“金银、彩帛铺” , 明代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当铺”、“钱铺”和“银铺” , 清代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钱庄”、“票号”、“当铺”等。

( 二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民间金融(可以一句话带过全国解放后 , 人民政府着手改造和整顿金融业。

尤其是“大跃进”后 , 公有制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 , 城乡所有私营经济几乎被彻底扫除 , 这使得民间金融赖以生存的土壤基本消失。

( 三改革开放后的民间金融改革开放后 , 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合会、地下钱庄和集资。

一些地下钱庄以各种协会或基金会的名义存在和经营 , 诸如“老人协会”、“ 民间互助会”等。

但集资款 80%以上提存自银行 , 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 , 降低了银行的放款能力,在当时整个社会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形成了民间金融与政府金融争夺资金的局面 , 因此 , 在 90 年代初受到整顿和抑制。

200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 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的一号文件又提出 : 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 , 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 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地下钱庄需求侧打击模式探索: 山东实践

地下钱庄需求侧打击模式探索:山东实践地下钱庄是指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个人以非法形式开展金融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年来,地下钱庄的发展形势严峻,给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山东省积极推出一系列打击地下钱庄的举措,并进行实践探索。

山东省加强地下钱庄的整治力度,加大了执法力度和力量投入。

成立了专门的地下钱庄打击小组,由公安、银监、税务等部门组成,形成了多部门合作的联动机制,共同打击地下钱庄犯罪。

还加强了对地下钱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严格规范了金融行为。

山东省加强了对地下钱庄犯罪活动的监测和预警机制。

通过建立地下钱庄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地下钱庄犯罪的动态信息和犯罪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行动。

加强对资金流动和交易行为的监测,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识别出可疑交易,有效遏制了地下钱庄犯罪的发展。

山东省注重加大对地下钱庄犯罪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协作机制,联合多部门打击地下钱庄犯罪,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了打击效率。

加强了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刑事打击,坚决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形成了有力震慑和威慑。

山东省加强对地下钱庄犯罪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地下钱庄犯罪的危害性和打击成果,增强了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加强对受害人的帮扶和救助工作,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共治。

山东省在打击地下钱庄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地下钱庄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仍然存在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协作,持续深化对地下钱庄犯罪的打击工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地下钱庄生存现状和打击手段研究


整的资金运作线路 , 运作熟练 。 如在何家财 况 ,投资计划 与实 际运 营资金需求缺 口巨
2 作案地域 主要集 中在沿海地 区 , 地下钱庄案件 中。加 拿大与国内双方未通 大。 . 但 在境内资金周转困难时。 若银行不能提
呈现出向内陆延伸的态势。我 国地下钱庄 过银 行 直 接 进 行 汇 款 .而 是 在 境 内外 分 别 供短期信贷支持 .地下钱庄就成为企业 融 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尤 以 设立账户 , 收取积 累客户资金 , 国内支付 资的一个可选渠道 。 在
从 事 非 法 买 卖 外 汇 活 动 . 案 金 额 近 50 入境 内 。 涉 00
策限制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批准的注
万元人民币: 何家财地下钱庄案件中 。 非法 买卖外汇交易金额高达 7 0亿元人民币。经 营需要 的情 .
金 融与 法
本栏编辑 黄瑞峰
地下钱庄生存现状和打击手段研究
口 刘 源
国有 外 贸公 司逐 步 发 展 到 民 营 企 业 和外 资 特点突出。

地下钱庄生存现状和组织运营特点 企业 。 目前 。 资企业已成为外汇非法交易 外
3 .组织严密 。 工精细。地下钱庄组 分
重要 而稳 定的供需 “ 大户 ”从 已破获 的多 织结构严密 , . 分工细致 , 庄主一般 只负责联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 起案件中 。发现涉及与地下钱庄进行交易 系业务和幕后操纵 ,而每笔交易的资金交
二、 地下钱庄生存原因剖析
( ) 下钱 庄 生存 的 原 因 一 地
1 .政策管制。个 人方面 。 随着中国经
兑 以及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体系 。 目前 , 输 出人员通过地下钱庄将劳务费用 汇入境 济 发 展 和对 外 交 往 的增 加 .居 民个 人 项 下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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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经济法论文:“地下钱庄”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经济法论文。

什么是地下钱庄?目前国内对这个概念没有一个统一而准确的法律界定。

地下钱庄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

单纯从字面上解释:地下即非法和非公开的意思,一般是指没有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活动;钱庄是指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因此,地下钱庄就是非法的(或非公开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国家对非法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界定的法规是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活动的机构。

但对地下钱庄,理论界则有以下几种表述:1.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金融业务组织的俗称。

它是一种独立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主要为非国有经济(民间经济)提供非正规金融交易平台的组织。

2.地下钱庄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机构和组织。

3.地下钱庄实际上就是地下银行,因为它具有银行所特有的业务性质,内部的结构简单,分工明确,职责分明,能够实现大量资金的周转,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有组织的、跨地区甚至跨国境从事人民币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的组织。

4.地下钱庄是一种特殊的非法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资金存储及借贷等非法金融业。

尽管理论界对地下钱庄有不同的表述,但对其性质的看法却基本一致,都认为它是非法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经济组织。

笔者认为:将地下钱庄定性为非法的金融机构或非法的经济组织是无可非议的,因它以赢利为目的,未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和登记,游离于法律控制和政府管理之外,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地下钱庄情况复杂,而且数量不少,因而需要区别对待。

对套汇、洗钱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打击;对于民间一些小额借贷行为,则应通过立法予以引导,让其浮出地面,走上正道。

法学视角中地下钱庄的成因分析中国的地下钱庄,最早出现于宋代,始称钱铺或银铺。

而真正具有银行化功能的钱庄,出现于清朝的乾隆和嘉庆年间。

到了清道光年间,由于两次鸦片战争,中国白银大量外流,更助长了钱庄向商业银行的转化。

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商品、资源实行严格管制,民间资本缺乏发展空间,钱庄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

改革开放之后,这种传统的民间金融机构又大量的出现在农村及城乡结合地带(尤其是江浙地区),并作为地下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而存在着。

但此时的地下钱庄,已基本偏离了历史上钱庄的良性作用(担负起民间资金往来的对冲和调剂作用),巧妙地利用体制改革的不足和法律的漏洞,凭借现代化手段服务于体制转型期产生的资本需求,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借贷拆借、高利转贷、非法典当、私募基金,以及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洗钱等非法金融业务,极大地冲击着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政策的有效性、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而且减少了国家税收,造成外汇流失;同时还容易成为贪污、走私、贩毒、恐怖组织等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及跨境洗钱的渠道,冲击正常的法律制度,破坏公平的社会秩序。

黑格尔曾经讲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意思是存在的必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存在的不一定是合法的。

法有立法的理由,但立法时存在的理由现在不一定依然存在。

长期以来,地下钱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一直存在着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悖论,因为地下钱庄的存在是非法的,但地下钱庄却有着内在的驱动力,它的成因是由众多因素所促成的。

以下仅从法学的视角分析:(一)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

破窗心态左右地下钱庄。

破窗理论是由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威尔逊和预防犯罪学家凯琳提出。

它有两个版本:经济版讲述敲破一扇窗户导致GDP 增长的似是而非的链式过程:敲破窗户可以为补窗工匠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玻璃店得以增加销售额,玻璃厂群面临做大了的市场蛋糕,玻璃厂工人购买力的提升将把破窗带来的经济增长驱动传递到其他行业去。

心理版是指一扇破窗对个体犯罪冲动的诱发,因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处在这种环境下的个体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

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

地下钱庄的破窗心态正是心理版破窗心态的具体表现。

地下钱庄的大量存在和巨大的利润空间,以及违法成本远远低于违法行为收益的示范效应,使更多的地下钱庄不断进入到这个地下金融市场里面,产生破窗效应。

(二)从经济需求的角度分析。

当前我国外汇管理体制遵循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存的原则,使得部分正常的外汇需求还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

经济发展和体制建设的不均衡性和多层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产生一定程度的错位,由此出现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和隐蔽性为特征的地下钱庄的存在就会有一定的必然性。

从供给角度讲,由于中国目前还是外汇管制国家,虽然中国外汇管理政策正在逐步放松,并且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仍实行外汇管理,个人和中小,个体工商户用汇需求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而不是完全的浮动汇率,这样就给非法外汇买卖市场留下套利的空间。

从需求的角度讲,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扩大,人们对外汇的需求量也愈来愈大,但由于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和运作体系存在一些弊端和漏洞,客观上使一些个人和的需求无法实现,当正规渠道不能满足其需求时,就只能通过地下钱庄来实现了。

(三)从转移赃款或洗钱的安全性角度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贪污腐败和经济犯罪现象较为突出。

贪污腐败分子或经济犯罪分子担心非法所得存放在国内不安全而想方设法将其转移到国外,以达到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地下钱庄便成为其中的一条重要渠道。

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外汇业务以跨境交易居多,一笔汇兑交易,其本外币资金在境内外分别交割,这就决定了跨境交易的证据必然一头在境内,一头在境外。

而境外取证涉及国际司法协助,费时费力,程序繁琐。

同时,国际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健全,决定了跨境交易双边取证困难重重,这必然导致相关案件证据链的断裂,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对事实的认定。

同时由于地下钱庄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为逃避打击,其交易记录大多采用最简易的记账方式。

成交与否采用一些特殊的符号,甚至连货币符号和文字币种都没有,很少留下书面证据。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法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日益先进,其大多采用、互联等方式进行联络,发布汇兑指令,这导致在调查取证时难以收集有力的物证书证。

近年来,一些地下钱庄非法交易向更加隐蔽的方向发展,如减少银行转账,进行现金交易,使用虚假的或者借用不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频繁更换等,使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划转的交易主体大多从事走私、贪污、偷税、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都不可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由此也造成取证的艰难。

(四)从我国金融立法角度分析。

我国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失缺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司法机关对不少地下钱庄的行为难以定性和打击。

地下钱庄所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借贷拆借、高利转贷居多,虽然1997年《刑法》和以后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对洗钱、非法买卖外汇却存在着诸多法律适用难题。

首先:法条可操作难。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给地下钱庄定洗钱罪的关键是必须证明资金的来源属于洗钱罪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走私、贩毒、黑社会、恐怖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和贪污受贿)之列,才能有利于司法机关查证地下钱庄洗钱犯罪事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目前不少犯罪分子却将侵吞、挪用公款、出口骗税骗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汇到境外清洗。

其次,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指合法公司非法经营,而地下钱庄案件中,有的并非合法公司,有的甚至连公司都没有。

而且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量刑规定为两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就出现两个问题: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未作明确界定。

这给了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案件裁判结果任意性大。

如果司法机关对地下钱庄经营者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只能判处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

对社会危害性如此严重且所获非法利益如此巨大的犯罪行为,五年徒刑的犯罪成本无疑显得过轻,有违责刑相适应原则而有重罪轻判之嫌。

第三,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追诉标准较高,而且证据要求严格,既要求双方当事人对非法买卖外汇的时间、地点、金额比价、交易方式等供述一致,又要求提供双方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

而地下钱庄的交易主要通过、传真等通讯工具完成,很少留有书面记录,除非当场查获大量现钞,否则非法交易金额无法确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办的一些地下钱庄案件不是达不到追诉标准,就是法院最终以定罪量刑的金额比被告人实际的涉案金额小得多为由,重罪轻判,从而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治理地下钱庄的法律对策要切实有效地治理地下钱庄,就必须把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从宏观的指导思想到微观的制度安排,都要进行认真考量和权衡,并实现各自的最优化设计和彼此的内在契合,从而做到标本兼治。

(一)在指导思想上,采取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方针。

地下钱庄作为一种在经济领域存在的非法金融机构,其存在的土壤在短时期内难以根除,客观地说,地下钱庄并非都起着负面的作用。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分析,地下钱庄的业务规模膨胀,必然要分割金融资源,形成货币资金体外循环,削弱正规金融体系的功能,进而影响投资与储蓄、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效率等,造成货币政策及外汇管理政策的失效甚至成为洗钱等严重刑事犯罪进行资金转移的通道,对国家的经济金融等非传统安全构成威胁。

但从局部或微观的角度分析,地下钱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区或个体经济的发展,调和了一些合理金融产品需求与现行金融及外汇管理制度缺陷之间的矛盾,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

因此,对地下钱庄的治理应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地下钱庄不同业务的性质和其产生的根源,改变过去一味使用封、堵、打的办法,采取疏堵结合、打防并举的方针,促使地下钱庄走向分化,进而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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