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

经济法概论期末论文商标权争夺战系别商贸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王晓明班级3090323姓名王霄2011年06 月23 日1 红绿“王老吉”之争自从2011年11月以来,“王老吉”红绿这争愈演愈烈。
加多宝、广药集团、同兴药业、香港王老吉国际及广粮实业等利益相关方纷纷登场,将知名凉茶品牌“王老吉”的商标争夺战推向白热化。
近日,随着广药集团称欲终止向加多宝出租王老吉商标,并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粮集团生产粥品类,一手将“王老吉”商标知名度推高的加多宝集团恼羞成怒。
在指责广粮“王老吉”粥品侵权后不久,加多宝日前再次发表声明,将矛头直接对准了广药集团。
图1王老吉品牌的发展大致历程背景:2010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广泛营销王老吉品牌,以商标权拥有人的姿态宣称王老吉品牌价值被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越海尔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
从图1我们不难看出,王氏第五代传人王键仪拥有“王老吉”海外商标的所有权,广药拥有中国大陆“王老吉”商标的所有权及授权权。
贸易商陈鸿道从王氏家族手中得到凉茶的秘方,并于97年以香港鸿道集团的名义与广药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可使用合同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广药集团管理人员认为,2001年,时任广药集团总经理李益民在收了香港鸿道集团(加多宝母公司)控制人陈鸿道300百万元贿赂下,签署的商标授权应该是王泽邦始创于清道光八年 香港王老吉国际(由王氏后人经营) “羊城药业”,隶属于广药集团贸易批发商陈鸿道从王健仪手中获得红罐装王老吉凉茶的配方 并与广药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002年广药集团从王建仪手中了10年的海外商标使用权,以已开发广药的海外市场。
2011年3月,广药集团授权广东广粮实业经营“王老吉”牌非凉茶产品。
1无效的。
然而,加多宝在次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依旧表态,红罐王老吉商标使用权是到2020年。
李益民在任期间,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署的商标续租合同是否有效尚无定论。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

经济法课程论文六篇经济法课程论文范文1始终以来,经济法被学界戏称为"大杂烩'。
法学部门的划分,一个主流的标准就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他学科存在肯定担当的交叉,比如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其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涉及行政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公司涉及商法内容,作为经营主体的合伙企业涉及民法内容。
而作为经济法重要内容的劳动法又与社会保障相重合。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非常庞杂,包括总论、经济主体法、市场规章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且不像民法、商法那样法规集中,仅作为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爱护法的土地部分就包括《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于经济法课程本身的特性,不同专业的老师应当对经济法的课程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做到与专业相呼应,有的放矢。
以笔者为例,笔者在给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必需做到紧扣司法考试,面面俱到。
由于法律专业的同学有肯定的民法和商法基础,所以经济主体法重点讲授社会中间层,社会保障部分重点讲授劳动法,其他内容简洁介绍一带而过,市场规章法重点讲授,宏观调控法选择讲授。
而笔者给会计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时,往往围绕会计职称考试内容,主要集中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金融法、税法等内容。
二、会计专业学习经济法课程的问题笔者作为专职老师长期活动在教学第一线,为我校医事法律专业的同学讲授经济法。
笔者曾受邀给其他院校的专业比如会计专业教授过经济法,在讲授过程中发觉了一些问题。
1.培育目标不明确对于一个专业来说,其全部的课堂设置都应当围围着专业本身来建设。
这个专业的培育目标是什么,要为社会培育什么样的人才,这个专业设置了什么课程,课程在不同学期详细支配,所设课程对这个专业有什么意义,这门课程要达到什么目的、取得什么教学效果,都应当是学校预设好的。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5000字(必备12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之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对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有关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大影响。
笔者拟在对其概念的界定基础上,对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进行相关的梳理,并对其思想做出简单的评述。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论文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国际经济法是各种规范的总称,主要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
国际经济法运用自身的调整角度、调整范围、规则模式以及运作机制,让这些价值具有新的特定的意义,就是要达到秩序、自由、正义、效率的目的。
(一)秩序在确立国际经济法的时候以及在确认国际经济法秩序方面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便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上。
秩序的体现是体现在国际交往中的不同层面,拿各国的关系来讲,国家之间的力量比较、竞争与合作便是一种秩序;就国家对个人的管制来看,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是由独立的政府管制变演变而成的。
(二)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一直向往的。
在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里,对自由的定义主要包括了国家赋予个人的交易行为和国家本身的经济自由。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际法上,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方面的自由的含义主要是体现在国家主权的经济领域原则上。
2.在现代拥有主权的国家不单单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制上给予自由,还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维护本国的经济增长与社会稳定。
3.商人的作用便是完成跨国经济活动。
国家赋予了商人们自由交易的权利,商人们追逐着自己的经济利益的同时,还使得国家有关产业得以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国家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三)正义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是国际经济法正义价值的两个分支。
公平是一种利益分配的算术平均或者是几何平均。
正义便是法律使强者和弱者之间有所缓和,并且起到保护弱者的地位和实现生态正义的目的。
(四)效率就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讲,这其中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国际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最优配置,在国际经济的效益方面使其大大提高。
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学结课论文学院:经贸学院专业:工商管理学号:*******班级:11241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摘要: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经营具有封闭性等优势而更受青睐。
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
本文,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与分析引言:《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个别条款甚至有失偏颇。
本文将就《公司法》相关不足之处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1、股权: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
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
2、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关于经济法的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关于经济法的论⽂1 国际经济调节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便依法进⾏调节。
法律规制着国际调节,使权⼒不得滥⽤;法律⼜保障着国际调节,使调节活动能够顺利进⾏,调节措施得到实施。
如果说各国的国家调节也离不开法律(经济法),应当依法调节,那么,国际调节对法律的依赖性则更甚于国家调节。
因为国际调节不像各主权国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还采取⼀些⾏政指令⽅式。
因此可以说,国际调节就是法律调节。
离开法律,国际调节⼨步难⾏。
事实上,迄今国际调节的产⽣和发展史,就是国际调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历史。
作为规范和保障国际经济调节的国际调节法律(简称国际经济调节法),它是调整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有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调节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调节过程中各种国际调节主体同被调节主体之间发⽣的社会关系,简称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是⼀种国际经济关系,具有国际性、经济性。
但它不是⼀般的国际经济关系,它还有着其他⼀些明显特点,例如: (⼀)它发⽣在国际经济调节过程中,并因国际调节⽽引起;它不是发⽣在⼀般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不是⼀般的国际经济交换关系和商品货币关系。
(⼆)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主体包括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调节主体是两国以上政府间建⽴的意志共同体,包括基于双边、多边、区域性或全球性协定、公约⽽形成的临时或固定的组织体;⽽被调节主体则是相关的国家、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民间经济组织或个⼈。
他们之间是⼀种经济调节与被调节、管制与被管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这种关系具有⼀定强制性。
虽然国际调节主体的产⽣及其职权范围,原来是经由各被调节主体⾃由协商,⾃愿达成⼀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须接受调节和管理,如果不履⾏承诺或有所违反,就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经济法基础---个人所得税分析姓名:学号:辅修专业:原专业:院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关键词:经济法作用弊端建议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 (3)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3)1.3纳税人的概念 (4)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4)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4)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4)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6)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6)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7)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9)经济法结课论文——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分析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结课论文

题目试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一项古老而又传统的基本原则,它产生于道德规范,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呈现诸多特点。
在我国合同法中,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Abstract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originated from Rome law, as a social ideal and an ancient tradition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arises from the code of ethics,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legal act.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in producing basis,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and present a lot of features.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t as a contract litigant's behavior criterion, the legislator is the guarantee contract law in the spirit of unity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and technical means, is awarded, also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Key Words: Bona fide doctrine; Contract law ; Bundamental principle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诚实信用原则既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诚实信用逐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河子大学结课论文题目:试论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院(系):年级:专业:班级:学号:姓名:完成日期: 2012年6月20日目录摘要 (2)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 (4)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 (4)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 (4)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 (4)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 (5)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5)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 (5)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5)3.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6)4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6)结束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9)摘要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和一项古老而又传统的基本原则,它产生于道德规范,广泛应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现行《合同法》在产生依据、表现方式、适用等方面呈现诸多特点。
在我国合同法中,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是立法者保证合同法内在精神统一性的重要概念和技术手段,是授予、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法基本原则AbstractThe honest credit principle originated from Rome law, as a social ideal and an ancient tradition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arises from the code of ethics, is widely used in civil legal act. China's current" contract law" in producing basis, performance, application and present a lot of features. In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it as a contract litigant's behavior criterion, the legislator is the guarantee contract law in the spirit of unity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and technical means, is awarded, also limit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Key Words: Bona fide doctrine; Contract law ; Bundamental principle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与本质诚实信用原则既为一定的社会理想,又是一种道德准则;它是当事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同时,该原则也是对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确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实质内容的行为规范,它的实质内容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条件,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诚实信用逐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整个合同法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其作用也是相当大的。
《合同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为: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地履行义,不得有欺诈的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与合同做出解释,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体现是在《合同法》第61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提供必要的条件;(4)防止损失扩大;(5)保密2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2.1诚实信用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当代的中国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为其发展的重要标志。
它不仅是植根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的一部法律,而且还是一部深受社会道德条件影响的法律,饱含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所决定的有关诚实信用的具体内容。
中国是一个道德大国, 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众所周知,在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道德始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道德成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中评判一切是是非非的重要价值准则。
其中, 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更是源远流长。
当代的中国合同法是中国文化环境中的产物, 理所当然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浸染和影响。
历经数千年熏陶铸就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 在中国文化的总谱系中位于根基的地位。
而且,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早已深深植入人们的意识和潜意识之中。
所以说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深厚的道德内涵。
2.2传统观念促进诚实信用的发展中国是一个有着宗法传统的国家, 人们讲和谐、长来维护的, 个人既不能以占有独立的财产而自由, 也无法通过交换步入社会。
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如欲获得较好的生存条件, 除了保护对家长的服从与尊敬外, 还须力争维持个人关系间的和谐。
而个人之间的关系, 因彼此交往范围的狭小和交往时间的恒久,也必须把彼此隐瞒、欺诈等有违诚实信用的可能控制在较低的程度。
故其诚实信用是有伦理意义、生存意义和手段意义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观也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经济的、发展的和目的的因素在迅速增长, 而人们讲和谐、重关系的观念在崭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健康、真实的存在和发展基础。
这就为中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提供了较为优越的社会心理条件。
2.3法律观念匮乏,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起主导主用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 诚实信用的道德内涵中法律意义的诚实信用观念匮乏。
传统中国社会的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上层建筑注定了中国社会中法治传统的缺失。
在中国人的道德意识里, 不乏诚实信用的信条, 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使得法律化的诚实信用观念极为淡薄。
因此,中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内涵里, 普通道德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占主要成分, 而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成分较少。
3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3.1确定诚实信用,是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及自觉的履行义务诚信原则是道德伦理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原则确定了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具体表现在:(1)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的心理状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都应当是诚实的、善意的,并依据诚信的观念行为。
只要主观上是善意的,即使因过失而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也不能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2)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都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
(3)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3.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例如,一方交货在量上轻微不足且未致对方明显损害,则可以使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否则对出卖人是不公平的。
3.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具体来说,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使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不当,未能将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合同未能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此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定地的习惯等)以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并正确地解释合同,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我国以成文法的方式确认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它的内涵极为丰富而外延也相当广阔。
这种广阔性表现在该原则可适用于如下情形:(1)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利益发生不平衡的情况。
(2)法律或合同需要解释或补充的情况。
(3)法律行为需要解释、评价或补充的情况。
(4)司法者需要行使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以上对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较为粗略的探讨,当然,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很多其他方面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相信,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一定会得到更好的、更广泛的运用,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本文以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研究对象,简要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实质、地位、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
主要是基于这一学期以来,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因而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对诚实守信原则阐述的不够详尽,在本文中也会产生各种问题,有待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
望老师能够谅解,及时给与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1]王利明:《合同法新论·总则》[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3[2]赵威:《经济法》第三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9[3]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J]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05[4]王浩:我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的内涵[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9[5]徐兴祥,闫月明,王美芝: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客观性分析研究[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