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结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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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

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房屋抵押是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特征(1)房屋抵押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2)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通常情况下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应谨慎保养所抵押房屋。(3)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房屋抵押人可以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权,不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4)抵押物须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如果抵押房屋是国有房屋,则抵押人必须对该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5)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6)房屋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并不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抵押人应自己承担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7)房屋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如果房屋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给第三人时,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根据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我赞成第一种观点:

首先,双方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可变更原因。其二,从整个合同书看,与一般的合同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在第八项中增加了一个条款,这也是在借款事实的前提下产生的,作为原告将这么一大笔现金借给被告,而且建筑楼房风险是很大的,除了对被告的信任外,被告一但还不了钱还有楼房在,这是原告敢于出手的最主要原因。其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点双方都认可,只是在合同中附加的第八项存在着异议。笔者认为,第八项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整个合同是有效的,只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是因为《担保法》中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是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效力,由此可以看出来,抵押合同仍然是成立的,这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用房屋进行抵押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是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而使双方的真实意思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认可。其四,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因不受《担保法》的保护,而不能认定整个合同无效,《合同法》中规定,合同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八项是合同书中的一个条款,而且此条款并不影响原告要求购买被告房屋的意愿,双方在合同书中增加的一项内容无非是为了双保险,也只是格式条款中的一项,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因为一个条款的无效而认定整个合同无效,这样的做法才能使本案得以公正地审判。

审判公正与司法权威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只有审判公正了,当事人信服才能建立起司法的权威。以司法公正促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学习体会

通过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尤其是《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脱离了法盲的阶段。通过学习,我知道了更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更懂得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能够对一些违法行为作出一些初步的分析。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所适用的公司规模。知道了公司设立的一般过程和规定,以及对公司名称的要求。之后还学习了公司的资本,债券,解散,清算,破产等内容。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明确了合同的形式、订立及效力。知道了什么是有效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什么是可撤销合同,以及格式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学习,我了解到了在我们周围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着许多无效免责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我知道了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违法有奖销售行为,诋毁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等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学期的课程虽然已经结束了,但我对法律的热情依然高涨,希望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还能够有幸再次听到马老师的课!

最后感谢马老师在本学期对我们孜孜不倦的教导!

经济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企业法制制度 一、2000年3月,某公务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你同意哪种观点? 三、2004年4月,蔡庆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蔡庆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蔡庆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四、合宜服务中心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约定,余得利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约的责任权限是10万元以下的合同。

急救与自救选修课结课论文

选修课心得体会 (吴承丽 2010011449 环实1001) 我们生活中看似安全,实际上总会有很多突发事件发生,如休克,晕厥,外伤,火灾,地震等等。因此,这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急救与处理的选修课让我收获有很多,学会了打结的两种方法,这对于在火灾中的逃生很有用;还有对于一些突发性疾病的判断及处理,可以处理平时遇到的意外;学会以及了解了好几种外伤的包扎方法,对于外伤的预处理有很大的帮助;以及火灾的逃生,地震的逃生,电器不安全使用的判断等等。 我们生活中遇见最频繁的就属常见急症,比如晕厥,休克,呼吸困难,高热等等。下面举几个例子。 头痛 头痛常常由于过度劳累、紧张、受凉、睡眠少等原因引起。经过积极的休息和充足的睡眠头痛即会消失,不大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因某些疾病引起的头痛,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症状与体征: 1. 起病情况:剧烈头痛,持续不减,加上不同程度意识障碍,但不发热,提示 颅内血管性疾病;长期反复发作,且伴搏动性头痛,多为血管性 头痛;慢性进行性疼痛,伴恶心、呕吐者,可能为颅内占位性病 变。 2. 头痛部位:偏头痛常在一侧,高血压头痛多在额部或整个头部;全身性感染 和颅内感染者的头痛呈全头部痛,并伴发热;蛛网膜下腔出血表 现为头痛和颈项痛。 3. 疼痛性质和程度:三叉神经痛、偏头痛较剧烈,高血压和发热性疾病引起的 头痛带有搏动性,头痛加脑膜刺激征阳性提示脑膜炎或蛛网 膜下腔出血;头痛呈进行性加重,伴精神症状,可能为颅内 肿瘤。 头痛和相伴症状:

1.剧烈头痛伴呕吐,说明颅内压升高,常见于脑出血、脑肿瘤、脑膜炎。 2 .阵发性偏头痛,每次发作数分钟,面部电击样剧痛,说话、饮食或洗脸可诱 发,见于三叉神经痛。 3. 头痛表现为后枕部痛、跳动感,多见于高血压病,当血压正常时头痛消失。 4. 剧烈头痛,伴眼眶痛,视力锐减,呕吐,多为急性青光眼。 5. 头痛伴鼻塞流脓涕,上午轻下午重,可能为鼻窦炎。 6. 头痛伴眩晕,可能为颈椎病、小脑出血、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急救处理: 注意观察和体会头痛发作的性质、时间、伴随症状,及时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1. 头痛发作时,减少活动,安静休息。必要时应用小量镇静安眠药。 2. 突然出现剧烈头痛伴呕吐,一般取平卧位,伴呕吐者应在身边放一脸盆或备 有塑料袋;血压高者,应尽快按脑出血等疾病急救。 3. 怀疑是急性青光眼引起的头痛,不要盲目服止痛药止痛,应及时去眼科看病, 挽救视力,否则很快会引起失明。 4. 服用止痛药,如去痛片、颅通定、安痛定等药,只能供临时止痛用。服止痛 药过量会掩盖病情。另外,止痛药引起的过敏性皮疹也是常见的。 5. 针对病因治疗,如高血压引起头痛,通过降血压可使头痛好转。屈光不正引 起头痛佩戴合适的眼镜可以使头痛消失。由脑血管痉挛导致脑供血不足引起头痛,可以用扩张血管的办法止痛。 高热 发热是指病理性的体温升高,是人体对致病因子的一种全身性反应。当口腔温度在37.3℃以上,或肛温在37.6℃以上,并24小时内温度差波动在1℃以上,即认为是发热。而当体温持续在39℃以上时为高热。 一般体温每升高1度呼吸频率可增快4次,脉搏增加10次左右。 病因分类: 1. 感染性疾病 为急性高热的主要原因。包括病毒、细菌、原虫、立克次体等八种病原体

经济法 结课论文

案件 被告因建筑楼房资金短缺而向原告多次借款,高达八十余万元,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以一份购房合同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被告主张此合同书是一份借款合同的房屋抵押合同书。从此合同书的表面看与其他购房合同基本一致,只是在合同书的第八项其他中手写了这样一句话:此合同的性质对于此案来讲尤为重要,如果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则应判决被告将所争议房屋交付给原告,如果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则应判决原告败诉。 究竟此案件应如何判决,合议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应认定为房屋抵押合同,并有以下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自己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将其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此合同系无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未来趋势对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囊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法进入了一个新的

发展时期,该回合通过了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协议、决议和谅解,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必然选择。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对商品、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在国际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其贸易的某些限制,以获取本国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 目前,国际贸易法强调贸易的自由化,淡化国家管制法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但是,我们应看到,绝对地强调私法自治会使国际贸易失去公正性。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性的结合在国际贸易法中应是统一的,否则,贸易自由化是不会持久或深化的。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推进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法律案例分析小论文 欧阳亦梵 3100104662 在这个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一切新的是事物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 思想和世界,到底什么是对的,到底什么是错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我的信仰 是什么。当一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不确定的时候,我们迷茫着也苦苦追求着,探寻着我们全社会都共同拥有的信仰和准则。当风雨激荡时,大学生作为 社会的旭日朝阳,应当勇敢担当起吹响前进号角的使命。我们要坚持忘我们的 原则,树立坚实的丰碑,告诉社会,这就是我们的准则和底线,使每一个人都 应该去做的和遵循的。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 + 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道德和法律追求的目 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 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 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每个人都必须遵从。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可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是最有权威的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力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 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而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强制人 们遵守社会公共行为准则。法律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只有政府、社会、公民都明确公共生活规范意识,并自觉遵守,才能建立起和 谐的现代生活方式。要想在全社会建立起尚法的风尚,首先大学生要带头充分 认识了解法律,把握在公共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升 自己的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包括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县重点分析民商法。民商法与人们的日常活动的关系最为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受民商法保护。大学生了解民商法的知识有助于正确处理有 关权力与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下面我以与大学生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为分析重点。知识产权是调整在创 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法》,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社会中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 以商标权为例。商标权时至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标法只调整商标在注册、管理、使用、和保护的过程中发生的个总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大学生公共选修课调查报告: 总结 计划 报告 汇报 合同 方案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公共选修课情况调查报告

大学选修课是大学生扩充自己知识面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普通高校基本上无一例外地都开设有选修课,为高校学生提供了自由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但是,目前选修课出现了很多问题.违背了开课的真正目的,是高校教育中一个普遍而又严峻的问题。开设大学选修课的必要性众所周知,高等学校学术氛围自由,多种思想学说在学校交流并存.多元化的课程能够扩充大学生自身知识面,引导学生用新视角看问题,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普遍存在选修课开设不合理、学生对选修课"选而不修、修而不学"、选修课人数过多、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选修课的考核方式过于简单等现象。 为了了解我校公共选修课的学习情况,同时更好地服务同学,提升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并优化选修课的有关制度,在司林胜院长的指导下,08级统计学系师生于2011年4月下旬对新校区同学进行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报告。 第一部分调查概况 (一)调查目的 通过这次调查,主要了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公共选修课的学习情况,对选修课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对任课教师的态度,并协助学校开设选修课,以提升学校资源利用,为学校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以便真正的使学生能力和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 (二)调查内容包括: 1.学生对选修课的态度

(1)学生关于选修课的选修的目的 (2)是否选了自己所喜欢的科目 (3)在选修课上能否学到真正的知识 (4)学生的课堂表现 (5)学生对教学和考核方式的看法 2.选修课开设的不足之处 (1)学校选修课的开设有什么需要改进的地方 (2)学生注重哪方面能力的培养 (3)什么形式的课程更适合学生 (三)调查对象和单位 1、调查对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新校区的大二、大三在校生。 2、调查单位:被选中宿舍的成员。 (四)组织形式、调查方法以及数据分析方法 1、调查组织形式 本次调查样本数760,共计380个宿舍。对象是新区大二大三的全体同学,本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抽样过程分两步:首先按院系进行分层,根据大二大三宿舍总数比*各层样本总数得到每层各年级需抽样本数,再根据我校男女宿舍总体比例对每层各年级的男女宿舍进行抽样得到每层每个年级男女生应抽样本数。其次,在层内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来确定访问对象,考虑到拒访等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调查员在指定宿舍范围内任意选择访问对象2名。 2、调查方法:入户面访

经济法阶段性作业1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经济法课程作业1(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科涉及章节:第1章——第6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类共40分,每小题1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特征() A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B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C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D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2、下列哪些选项构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A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B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C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D 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 3、“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的时候,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哪个国家?()A日本B德国C美国D法国 4、下列哪些选项不是经济法的总称?() A经济法律规范B经济法律C经济法规D经济法律法规 5、以下列哪些选项不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A单行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B非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C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D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6、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奴隶制国家颁布了下列哪项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 A《汉谟拉比法典》B《查士丁尼法典》C《十二铜表法》D《拿破仑法典》 7、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自然法典》B德萨米《公有法典》C莱特《世界经济年鉴》D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8、国内外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争论的核心是() A三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划分B三个部门法的研究对象的划分C三个部门法的调整手段的不同D三个部门法的地位和体系的不同 9、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A以持不同观点的学者人数多少为标准B以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为标准C以权威学者的著说为标准D生产力标准 10、下列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是() A财产赠与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人身关系 11、经济需国家协调的根源是() A市场失灵B政府失灵C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D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12、下列哪些内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企业内部组织关系B财物赠与关系C经济关系D经济法律关系 13、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比较科学的是() A经济法应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指导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规的总称C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经济法是以特定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4、下列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经济关系C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经济法案例及分析

2002年4月,某县老国企A公司为摆脱经营困境,在县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美国B公司达成合资协议,共同组建玩具生产企业C公司。根据合资协议规定,A公司须投入价值100万美元基本生产设备一套。因为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其希望向设备生产企业D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该设备。在协商过程中,D公司提出必须取得银行担保的要求。 A公司无奈中向县政府求助,县政府因急于开展国企改革,解决A 公司的经营困难,遂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该县支行予以担保,并由分管工业副县长向县支行发出手书一份:“为保障我县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A 公司向D公司购买设备一事,请你行提供相应外汇额度的人民币担保,以后出现问题,由县政府负责,与你行无关。” 在政府领导的干预下,县支行作为担保人于2002年8月向D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担保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A公司按买卖合同的规定准时足额支付设备价款。若A公司没有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将无条件的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 结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仅于2003年3月和9月两次支付了到期货款40万美元,其余款项再无力支付。D公司多次催款未果,于2004年1月将将该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 1、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能否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 2、县政府主要领导强令县支行提供担保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1、依据《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不能作为担保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这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依据《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3、由于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即其不具备提供保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县支行的保证行为自始无效,即县支行无须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县支行就本案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D公司明知或应知县支行作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仍提出并接受了县支行的担保,其主观也有过错,故D公司的经济损失应由县支行和D公司按各自过错大小分相责任。

选修课学习总结

选修课学习总结 ———我对网络的理解 摘要: 通过这学期学习这门选修课,我对网络的了解更加多了。学习了一系列的有关网络的概念现象及特点,我明白了,网络与信息社会的诸多方面息息相关。网络涉及到信息传播,网络中构成虚拟社会,网络也和现实社会中的某些商业相联系,网络广泛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网络经济,同时影响人们的还有虚拟和现实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信息传播;网络经济;虚拟社会 正文: 网络是快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它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方便,给人们提供了许多有用 的信息。又因为它的发展使它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相对集中了,它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所以它成了人们互相交流和分享信息的平台。网络传播迅速的个重要的例子就是微博的发 展。微博上人们可以随意发表和反映自己某段时间内生活中的一些所见所闻所感等,通过网 络这个途径,许多不同的人之间发生信息的交互,到最后所有不同人的意见都聚集起来,共 同反映和生活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有关公众和个人利益的许多东西,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 的力量,微博越来越净化。像这样类似的一些空间从开始的和表面上的自由和趣味性的东西

慢慢地被一股凝聚的力量演变成公民维权的途径甚至是手段。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上有很多空间如博客、论坛等越来越多地凝聚着人们的关注、涉及消息和新闻的爆料直播和评说等。网络月我们的生活日益紧密,于是出现了许多反映社会问题的网络现象。例如有一些网络关键词: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放假、“哥”、“姐”等与舆论焦点相关的词汇。通过一个又一个事件反映了社会道德和民生等各个方面。有“我爸是李刚”背后暴露的社会问题;又有“犀牛哥”的故事反映出的社会同情心和对残疾人群的态度问题;有“鸭梨太大“反映的人群充满的压力心理状态;还有“蒜你狠”“姜你军”“糖高宗”等词汇幽默讽刺的不断攀升的物价等等。有的是直接而猛烈的抨击,有的是幽默诙谐的反意的提醒,都是网络多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我们可以说,网络充当了泄压阀但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新的压力;网络是聚合器、催化剂、放大器等。我们应该正确地看待网络现象,不盲目跟从一些不好的东西,而是通过网络去深入了解和解决现实问题。 网络经济是信息经济的一个典型代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是通过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过一些手段将各种兴趣爱好相同、有某种特定关系、有相同幻想、能进行某种交易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形成社群等、编辑一些引起人们兴趣的内容并加强内容的吸引力来让更多人来关注。而且如今的网络上的定向营销是在充分了解用户和客户的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人们的实际需求来销售的,有种服务于人们需要的心态。最后在各种综合因素的促进和共同作用下,虚拟社会的价值产生了。它可能不想我们想象的那么明显和直接,是一个比较复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不 定项每题1分,共15题) 1.经济法的权利是指( A ) A、经济主体权利 B、经济权利 C、财产权利 D、经济管理权力 2.“经济法”这一概念被首次使用是出现以下哪一本书中?( A )A、《自然法典》B、《公有法典》C、《经济学字典》D、《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3.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名优标志标签。该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节金奖”。经查该名优标志纯属子虚乌有,该厂亦成

立于1993年。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A、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D、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不包括( B ) A、电子产品 B、建筑工程 C、纺织产品 D、陶瓷制品 5.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 D ) A、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B、各种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6.以下哪一类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A、正读大学的学生B、个体从业人员

C、无业游民 D、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公务员 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B )A、有限连带责任B、无限连带责任C、有限责任D、无限责任 8.某商场面对因雨伞质量而要求的顾客以“我们没说过你卖的雨伞可以够遮风挡雨”为由拒绝退货,其行为违反了 ( B ) A、明示担保原则 B、默示担保原则 C、国家标准 D、行业标准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B )。 A、25% B、35% C、45% D、50%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C )元。 A、500万 B、800万 C、1000万 D、1500万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彩霞 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 学号 22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以联合“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 摘要:为抑制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需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联合旗下进出口公司受香溢进出口贸易所托,拟向诺华公司代购一批价值425万美元的电解铜。随后进出口公司与诺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订立了信用证支付方式。资料显示,上述信用证为 100%发票金额(美元)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交行分行及建行分别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开证行。结果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进出口公司遂于去年5月份将这两家公司连同交行一并诉诸中院。上述欺诈诉讼立案后,却迟迟不见进展,联合曾试图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但遭到拒绝。随后建行于去年7月18日从联合账户划扣了469.22 万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包括货款、利息、邮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 1. 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制度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即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是相符的,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绝对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1]此项原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指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时,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该原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处理纠纷。银行只要在付款之前得知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事由,就可以拒绝付款以保全自身利益;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不独考虑信用证交易,而且考虑与该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2]根据《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机制。不过,如何正确运用这两项原则,在实践中并非易事。事实上,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过分偏重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必然助长不法欺诈行为的蔓延,损坏开证申请人及银行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过度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流通体制。 4.信用证例外的例外。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

315案例分析及感想 经济法通论

在一些玩具生产厂里,用多次回收的“二料”生产的玩具,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 用医药垃圾生产玩具的厂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案例中的玩具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产品质量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2、产品均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中玩具不符合质量标准制度,生产的玩具对人体危害很大,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 感想: 以前都不怎么看315晚会,今年是跟老师、同学一起看的。最大感觉是震惊。看那之前,我根本想不到会有这些事情。中国的消费问题实在是太多了,太令人寒心了。尤其是使用塑料垃圾制造的假冒伪劣玩具,还有塑料包装。这些玩具大多是“二料”生产的,都有股刺鼻的味道。玩具厂中一个戴着口罩的工人介绍说,这种刺鼻的味道就是甲醛!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有研究表明,儿童对甲醛尤为敏感,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引发白血病。玩具生产厂工人却说,“甲醛料结实,甲醛料做出来的产品结实耐用。”这时对儿童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对祖国花朵的践踏。一点都没有责任感,着想着“钱”,不知道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在哪。 还有有毒塑料做成的包装品,我们食堂每天的早点都是用塑料袋,以前只知道用塑料袋环境污染很大,现在没想到竟会危及生命安全了。 当然我也知道,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仅仅是厂家一方面的原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这些无良商家能够少一些,我们的生活也定会好一些。

选修课——日本文化结课论文

日本饮食文化简析 院系:测绘工程系 姓名: 学号: 指导老师:

摘要: 众所周知,中日有着紧密的文化血缘,很多人把中国文化当作一种“母文化”,把日本文化当作一种“子文化”。饮食文化作为日本文化重要部分之一也源于中国,所以日本和中国一样,也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家,但经千年发展,日本已然形成了不同于中国的、自己的饮食习惯和烹调方式。本文主要从主食与菜肴、餐桌礼仪、饮食习惯和风俗、茶酒文化四个方面简要介绍日本饮食文化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日本饮食礼仪风俗茶酒文化 一、日本的主食与菜肴 自古以来,日本人的主食就是大米。他们用大米做成各式的米饭、盒饭、 饭团儿、寿司、盖饭。用糯米做成精美的日式点心果子和年糕。寿司是日本人最 喜爱的传统食物之一,主要材料是用醋调味过的冷饭(简称醋饭),再加上鱼肉, 海鲜,蔬菜或鸡蛋等作配料,然后将醋饭和配料(通常是用海苔)卷在一起做成 寿司卷,或者直接将配料洒在盛在碗里的米饭上做成,寿司制作简单天然,味道 鲜美。 日本人也食用小麦粉,主要做成面包和面条。日本的面条主要有三种:荞 面条、汤面和切面。 荞面条是日式面条的代表,也是日本关东地区受欢迎的大众食品。荞麦面 是用荞麦面粉和水,和成面团压平后切制的细面条,煮熟后蘸“つゆ”(一种酱 油卤)食用,分冷食,热食两种。吃完荞麦面条后,还要喝煮荞麦面条后的白浊 汤。这个白浊汤里的荞麦包含有维生素B等,营养非常丰富。而日本关西地方吃 切面的人比较多,据说切面对重病、手术后病人有补虚作用。 日本的汤面和中国的差不多,比如拉面其实就是发源于中国,但后来日本 人逐渐用本没有使用过的干鲣鱼和海带等材料做拉面汤,发明了独具日本特色的 拉面。另外日本吃汤面的碗要大得多,大概是为了和热气一起造出一种吃汤面的 氛围吧。 总之,日本的人主食,“和食”以米饭和面条为主,“洋食”则以面包为主。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个受惠于海的国家,又有着世界四大渔场之一的北 海道渔场,鱼也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主菜”之一。

经济法课程作业一

杭州商学院经济法课程作业纸 班级_____ 姓名 _____学号 _____第一次作业(第1-3讲): 案例分析: 一、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二、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国际经济法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姓名: 班级: 专业: 学院: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研究方向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倾销实际就是一种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以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同一商品。这一定义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口奖励区分开来,指出倾销是指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具有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能力,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获取最大的利润。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如何有效应诉等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以往的研究大都把重点放在如何让中国达到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受其“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以及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来自欧盟反倾销诉讼案件等问题上。但现在也开始有部分学者把研究领域转向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研究、反倾销产业损害问题、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分析等等。 鉴于以往研究经验中国应加强反倾销应诉机制的建立,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通过反倾销机制来维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以来,国内大批学者更积极地投入到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给国内相关产业企业带来的影响 中来,对该问题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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