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初查制度研究
浅谈反贪线索初查的分析、运用与建议

LegaI Sys t em A nd SoC i ot y 邈筮豳麓鍪蹩篷竺!!!望里f叁墨!圭塾垒浅谈反贪线索韧查的分折、运用与建议吴雪彪大三马J几二摘要在反贫案件的侦破中,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
本文试分析对反贪案件线索来源不同的案件所应采用的不同处理手段,提出初查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与运用的三个方面,以及四点工作建议: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拓展线索信息容量;建立健全反贪信息情报系统;培养反贪干警的发散型思维。
关键词反贪案件初查工作案件线索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l l-026.02“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如果把反贪案件的侦破看作是“解牛”,那么反贪工作中的初查就是“磨刀”,是“利其器”的工作。
因此,把初查工作做好做细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其重要性与必要性显而易见。
一、关于线索的来源和特点(一)群众举报这类线索的特点是:其一,内容一般较为零碎,多数反映的是事物的表象,即使涉及到具体的事实,也只是只言片语,不够完善;其二,举报人心理因素复杂,多为匿名举报,难以找到知情人;其三,举报动机和目的各异,有的是正当目的,有的是泄私愤,等等;其四,举报方式有单向举报,双向举报和多头举报:其五,被举报对象则更是形形色色。
在运用群众举报线索时,必须从五个方面把握:一要掌握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真实的姓名、曾用名、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担任过的社会职务、工资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二要了解对象的兴趣爱好、感情生活、社会关系、生活规律等:三要力争找至4线索中提供的知情人或举报人,并通过知情人、举报人了解举报信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具体经过,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材料;四要根据对象任职情况,了解、收集其工作职责、分管范围或具体项目的情况;五要掌握线索相关内容所涉及的人和事,并有针对性地了解这些人和事。
(二)纪委移送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主体身份、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并有一定的证据材料,相对容易收集现有证据和把握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纪检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的人和事触动较多,往往无密可保,证人也可能不愿作证,这给初查阶段进一步收集证据、扩大战果带来了许多困难。
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流变考

初 查 即 初 步 调查 , 指 人 民检 察 院针 对 经 审 查 可 能 存 在 是
有犯罪 事实、 需要 追究 刑事 责任 ” 理论 上称 前者 为事 实条 , 件, 后者为法律条件 ; 立案审查的方式为人 民法 院、 民检察 人 院或公 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管辖范围对控告 、 检举和 自首 的 材料进行审查 。同时规定 了控告人 对于不 立案决定 有知情 权 和申请复议权 , 即立案审查机关经审查认 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 罪事 实显著轻 微不需要 追究刑 事责 任而作 出不立案
政治经济社 会环境的变迁考察初查制度的流变 , 以期 为全 面
科学地认识该制度提供有” 初 的产 生 背景及其 该词的 首次使 用
灾抢险款物 、 冒商标 及盗伐滥 伐森林 等案件 和刑讯 逼供 、 假
诬告 陷害、 破坏选举 、 非法拘禁 、 非法管制搜查 、 报复陷害 、 非
发展都有其 特定 的环境 , 初查 制度 的形成与发展 是我 国特定
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 的结果 。因此 , 本文拟结合 我国特定 的
他 案件 , 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检察 ” 机关根据侦查管辖案件范 围, 分设经济 检察 和法纪检察两个
侦 查内设机构 , 分别管辖贪污 、 行贿 、 受贿 、 偷税抗税 、 挪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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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职 务 犯罪 初查 制 度 流 变 考
声乐云
( 门大学 厦 法学院 , 福建 厦门 3 10 ) 6 0 5
摘 要 :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之所以面对诸多争议, 原因之一是未能从其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理解和把握
之。通过对该制度迁移和流变考释揭 示, 初查 的形成与发展 是我 国经济改革 、 会转型、 社 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等特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公安机关、监狱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 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到区 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通过检查法院 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
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第⼀节⽴案和撤案考点⼀⽴案⽴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
初查过程考点⼆撤案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为。
撤案的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
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B.拐卖⾏为发⽣在甲县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A.①④⑤⑥⑧B.②④⑤⑥⑧C.①④⑤⑦⑧D.②③⑤⑦⑧3.(多选)2018 年 7 ⽉ 5 ⽇,潘某⽹约⼩丽来⾃⼰家见⾯,诱使⼩丽与其发⽣了性关系。
论职务犯罪初查侦查化

界对此也莫衷一是。但 不管其定位是否合法 , 还是其性质究
竟是 行 政行 为 、 讼 行 为 、 查 行 为抑 或 非 侦 查 行 为 , 实 中 诉 侦 现 初 查 已经成 为 对 职 务犯 罪 查 处 的 最重 要 一 环 , 实 际 地 位甚 其
提高;怛 另一方面 , 【 结合 中国司法体 制改革的大背景以及 国
际 上 职务 犯罪 侦 查 制 度 发展 的规 律 和 趋 势 , 们 更应 该 看 到 我
罪嫌疑信息 , 除却犯罪嫌疑人 自首 以外 , 这些犯罪信息都是
支离 破碎 、 不完 整 的 。 这 种情 况 下 , 查 人 员一 般 是从 外 围 在 侦 秘 密 调查 案 件 的 举 报 人 、 情 人 , 定 侦查 方 向 , 知 确 然后 调 查 相
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均缺乏必要 的规范和保障, 这不仅 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 护 , 更是影响到了检察侦查权的实
现 , 显 然 与 国 际 上 职务 犯 罪 侦 查 制度 发 展 的 规 律 和趋 势 不 且 相 符 。笔 者 认 为 , 却 有 学 者 在 “ 查 行 为说 ” 除 侦 中所 述 初 查 行
至超过了侦查本身。大量 的侦查行 为 、 侦查措施在初查中被
使 用 , 行 为 已变成 事 实 上 的 侦查 行 为 , 初查 出现 了“ 查 侦 查 初 化 ”初 查 制度 异 化 为侦 查 制 度 的现 象 。 面对 问 题 , 、 “ 研究 者 需 要 正视 它 们 的存 在 , 察 它 们 的 实 际状 况 , 释 它 们 的 成 因 , 考 解 预 测它 们 未 来 的 走 向 , 出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究 解 决 的 提 研
刑侦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刑侦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目录1、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2—62、立案管辖制度……………………………………………7—223、批准律师会见制度………………………………………23—274、调取证据办理制度………………………………………28—335、拘传办理制度……………………………………………34—396、取保候审办理制度………………………………………40—637、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制度…………………………………64—798、刑事拘留适用制度………………………………………80—889、提请批准、执行逮捕工作制度…………………………89—9610、侦查终结工作制度……………………………………97—10311、讯问工作制度…………………………………………104—11112、询问工作制度…………………………………………112—11813、勘验检查工作规范制度………………………………119—13914、搜查制度………………………………………………140—14715、扣押书证、物证工作制度……………………………148—1531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制度…………………………154—15917、刑事技术鉴定制度……………………………………160—16618、刑事侦查辨认工作制度………………………………167—17219、通缉令工作制度………………………………………173—17920、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制度…………………………180—1852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制度……………………186—1962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案件办理制度………………197—2072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08—2192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20—2302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31—24226、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办理制度……………………243—253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受案初查制度一、责任单位安仁县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二、责任人各侦查办案部门实行队(所)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队(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探究[摘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文章首先分析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探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均会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新挑战,案件管理也不例外。
当前,在案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首先分析了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别从准确把握案件管理机构职能,完善案件管理制度,明确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案件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准确认识新刑诉法实施后案件管理工作新重点等方面提出解决案件管理环节存在问题、扎实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的关键时期,需反思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目前,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比较分散。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案件线索应当由举报中心管理;但在检察实践中,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收到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案件线索后,一般不会转交举报中心,而是自行决定初查,案件线索没有统一归口、集中管理,存在着管理主体的多头化现象。
二是案件线索的管理权与办案权未完全分离。
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罪名,这些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对于一些符合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却不立案的情况,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的一种立案监督权,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前言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都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刑事诉讼的“三驾马车”,它们各司其职,相互协作,担负着捍卫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在本文中,我们将着重论述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探讨其合作与矛盾的本质,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刑事司法的运作机制。
公检法的基本职责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机关的基本职责。
公安机关是司法的执法者,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保持治安秩序;检察机关是司法的监督者,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审核,保证起诉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是司法的裁判者,负责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
这三个机关各自承担着自己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着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性。
但是,由于职责的不同,这三个机关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
公检法的合作和矛盾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初查阶段,公安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其调查工作是为检察机关提供起诉依据的基础。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搜集、保护和固定现场物证和证人证言等,为检察机关的审查提供扎实的依据。
但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也可能存在着过度依赖口供证据的现象,这往往会引起检察机关的担忧,也可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被掩盖或错误地定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出现问题。
相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不同,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也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法,仍然存在着一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难点。
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是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起诉被告人。
而法院则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审判,作出最终的判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合作和矛盾。
在审查起诉环节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履行对检察机关证据和法规的审查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着错误认定和疏漏,从而导致其起诉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受到影响。
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程序探析
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程序探析作者:陈新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尊重和保护人权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相关机制要与时俱进。
检察侦查权是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规范的初查对于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着重探析反贪案件线索初查的程序。
关键词初查线索信息关键点规范化作者简介:陈新安,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25-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①初查既是司法活动,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中,根据查处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摸索出来的一种查办案件的有效模式,有利于判断是否有职务犯罪的事实,避免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证立案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研判线索经过评估以后进入初查程序,对初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尤其的重要,是决定下一步初查如何推进的重要前期工作。
(一)初查线索信息分析基本要求1.可查性分析,这是对初查信息首要分析要求,不具备可查性的线索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排除。
目前各个基层院自侦部门一线办案人员都比较匮乏,对于不具有可查性后者不具备可查现实性的线索不要浪费侦查资源,集中精力初查有价值的线索信息。
2.针对性分析,分析是否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确定是否存在涉嫌的犯罪事实和具体证据的具体指向,评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3.时效性分析,根据线索信息所反映的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已经超过追诉实效。
同时分析案件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个性、细节、特点,抓住有力时机,及时决策、充分谋划,防止和避免因人为因素的拖沓而贻误战机。
4.重点性分析,基于线索信息所反映出来的内容从中理出信息、头绪的关键点和重点,决定性问题和环节,从而保证初查后可以获得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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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初查制度研究
第一章 刑事初查制度概述
1.1刑事初查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1.1.1刑事初查制度的内涵
刑事初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确定立案之前对获取的犯罪案件线
索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和审查的活动。一般认为, 初查是立案程
序前所设立的一个前置环节, 其目的是为了辨别犯罪线索的可靠性
程度, 以此决定是否立案和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