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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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性分析目的: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和载体,我们必需要从准确把握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内涵出发,把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以及司法权在处置和解案件的权限划分。

标签:刑事和解;恢复正义;功利;带民事诉讼;处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首次正式确立了部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从最初的理论和实务界对建立刑事案件和解程序的争辩之始,其实也在昭示着此项制度本身也是柄“双刃剑”,逼使得我们必需要在“正义、功利和安全”三种法律价值关系上进行选择以尽可能保证架构的基本平衡。

毋庸赘言,几年来各地关于此项制度的探索试行一定程度上对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全球范围内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超越地域与文化的普适性功能,但是,如果将一项舶来制度视为治疗本土制度诸多流弊的一剂“良药”,那么就是在制造一个虚妄的“神话”[1]。

近年来的司法尤其是审判工作实际中,为片面追求被害人的谅解的所谓“恢复正义”,导致刑事和解“泛化”现象,直接冲击着我国的“罪刑均衡”和朴素的“平等”理念,同时也带来了在追求和解过程中权力寻租而可能造成的司法腐败的担忧。

基于理论和实践的多重思索,新刑诉法从努力追求“恢复正义”和“功利报应”的相对平衡以实现司法价值目的的最大化角度,对刑事和解制度和运行进行多重节制和约束是很有必要的。

1 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理念内涵的需要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程序表现形式与载体,其目的是修复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在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过程中,被害人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主体。

1.1 恢复性理念的形成与被害人权利地位的重塑: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形成源于对传统报应正义理念的反思。

在报应正义理念中,犯罪是针对国家的破坏行为,而国家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权代表,刑罚实现的过程就是国家有组织地对犯罪报复的过程,惩罚本身被目的化。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新刑事诉讼法倡导以人为本、从严从宽相统一的理念,引领刑事司法改革方向,给刑事和解制度打开了新的视野。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必然会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一、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视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统一,强调多元化的解决纠纷途径,提倡优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轻微犯罪案件,鼓励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这种司法思想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效率,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以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考虑和解处理,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依法增加和解决定的适用范围。

如果当事人在经过法官提示后,认为有和解可能,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和解,法院可以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指定专门审判法官进行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或和解。

二、刑事和解案例分析1. 被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某市区小偷小摸案,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忏悔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使被盗物品全部追回并向被害人道歉认罪。

被害人表示能够理解并原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主动表示要和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

法院在调查取证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经过法官审查后认可该请求,依法作出和解决定,确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适当的赔偿费用。

2.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某区一名盗窃罪犯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积极配合警方协助取回被盗物品,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的许多方面,并及时退还受害人的财物,并道歉认罪,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法院的引导下,犯罪嫌疑人和出于感恩之心的受害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签署书面确认赔偿协议。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了和解决定,撤销了原来的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而受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受害人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和解协议来获取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从而得到更好的满足。

另一方面,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而引入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减少审判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达成双方的一致意见,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然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和解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轻判或者免罪,从而削弱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和解过程中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受到强大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和威胁下。

此外,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前提,包括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等。

因此,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研究应当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教育的重视。

在制定和实施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与保护,确保其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和解协商。

此外,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解制度给犯罪行为带来不当的轻判和免罪。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

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与稳。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极大地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

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重视。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司法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降低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是对事实公正真实、情有可原的犯罪行为进行和解的处理方式。

和解双方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将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执行。

但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一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经历了多年铺垫,取得了显著成果。

下面以案例为例,探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

案例一:郑州某市民被盗窃手机案刘某于2020年8月份在郑州市某地被盗窃了手机,随后到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嫌疑人展开抓捕,但由于证据不足,嫌疑人没有被起诉。

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提出可以和解的解决方案。

通过和解,刘某以一定的赔偿金额为代价,收回了被盗窃的手机,同时也减轻了公安机关的案件处理负担。

案例二:北京某公司走私罪案张某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利用其所在北京一家公司的名义,从外国走私了大量的商品进入中国境内并销售。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介入侦查,最终起诉张某走私罪。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对张某表示可以接受和解,只要张某赔偿全部的损失。

在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形下,张某愿意自愿认罪并赔偿全部的损失,并在接受法院判决处罚后全额赔偿损失,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宽恕。

案例三:厦门某商家合同欺诈案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误导顾客购买。

顾客向法院提起合同欺诈案,法院支持顾客的指控,并判决商家赔偿顾客损失的数额。

但商家并没有对判决进行履行,而是寻求与顾客的和解。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商家向顾客赔偿了全部损失,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进行履行,顾客也决定放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展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及时解决犯罪问题,恢复被害人权益,降低司法机关工作负担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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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 害方道歉 ,并对 其损失 做 出经 济赔偿 ,请求被
近期 随着理论研 究 的深入 ,司法实 践也开 启 了 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 序的探索 。 2 0 0 6 年l 2 月, 《 最 高人 民检察院 关于在检 察工作 中贯彻宽 严相济 刑事 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 l 2条初 步规定 了刑事和解 制度 。2 0 1 1 年 2月 ,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关于 办理 当 事人达 成和解 的轻微刑 事案件 的若干 意见 》明确规
随 着现行 《 刑 事诉讼 法 》于 2 0 1 2年 3月 1 4 3 1
颁布 ,公诉案 件刑事和 解程序 正式 成为 了我国的 一
项刑事司法制度 。 2 0 1 2 年末 , 为了现行《 刑 事诉讼 法 》 得 以J 顿利实施 ,公 安部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最高 人 民法院相继 出台《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定 了刑事和解 的指导 思想和 基本 原则 、适 用范围和
条件 、当事人 和解 的内容 、当事人和解 的途径 与检 调对 接等 内容 ,对检察 机关适 用刑事 和解制 度进行
了规范 。
害方 的谅解 ,被 害方 接受加 害方 的道歉 ,对 经济 赔 偿数 额表示 满意 , 自愿谅解 加害方 的犯 罪行为 。这 是加 害人与 被害人 之间 的关系 。第 二是被 害人基于 上述和 解 ,向公安机 关 、检察 机关 或者人 民法院 明 确提 出放弃追 究加 害人刑事 责任或 减轻对加 害人 的 刑事处 罚 的请求 ,这是被 害人与 国家之 间的关 系。
刑 事和解 制度在 西方被称之 为 “ 加 害人与被 害
人 的和解 ” ,即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通过 主动地 与
第 三是公检 法机 关综合考 量案情 ,结合双 方达 成的 协 议 ,做 出不予追 究加 害人刑 事责任或 从轻 、减轻 处 罚的决定 ,这是 国家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 。
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 制度作 为一种恢 复性 司法 , 在 很多 国家都有 比较成 熟 的刑 事和解 制度 ,德 国 、 法国 、 1 3 本 、新西 兰都有 着长期 的实 践经验 。该制 度在我 国也有 着深厚 的底蕴 ,在 陕甘宁 边 区的刑事
调解实 践就是 中国近代 公诉案 件刑事和 解制度 的早 期探 索 。
二、我国公 诉案件刑事和解 制度 的现状及 问题
( 一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的现状
害人愿 意谅解 ;④被 害人 同意对犯 罪嫌疑 人依法从 宽处理 ;⑤案件 事实基 本清楚 ,能认 定加 害人确 实
实 施 了犯 罪行 为 ,以保 障无 罪的人 不承担 罪责 ;⑥ 案件必须具有特定被 害人 。 3 . 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 的结果
状及 问题 、解 决方式三个方面就我 国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进行 阐述 ,以公诉案件刑 事和 解制度确立的基
本价值 追求 ,即注重对被 害人 的保护 为出发 点,探 求完善该项制度 的方式 。
关键 词 :公诉 案件 ;刑 事和解 ;被 害人保 护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3 —4 2 7 O( 2 0 1 3)o 3 —0 1 1 2 —0 3
件 中的刑事和解 。我 国 1 9 9 6 年颁布实施 的 《 刑事诉 讼 法 》已经确立 了 自诉 案件 的刑事和解 制度 ,而对 于 公诉案 件的刑事 和解 却未 予以规定 。2 0 1 2年的刑 诉 法修改 ,首次 以法律 的形式 确立 了我国公诉 案件 刑 事和解 制度 ,并于 2 0 1 3 年 1 月 1日实施 。本文紧 紧围绕新刑诉法确立 的公诉 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展开 , 下文所述 刑事和解 均是在公诉 案件 的范 围讨论 的。 刑事和 解制度 是一个 以刑法 、刑事诉讼 法的相 关 规定和 宽严 相济 刑事政策 为依据 ,目的在 于化解 社 会矛 盾 ,维护 社会和 谐稳 定的三 方结构 。其 中包 括 被 害人 、加 害人和 国家这 三者之 间 的互 动过程 。 首 先是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 加害方 自愿认罪 ,
作者 简介 :武亚非 ( 1 9 8 9 一 ),女 ,河北衡 水人 ,中国政 法大学刑 法学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l1 2・
( 以下简 称 《 刑 事诉 讼法规 定 》 )、 《 人 民检察 院 刑事诉讼规则 ( 试行 ) ( 2 0 1 2修订 ) 》( 以下 简称 《 刑 事诉讼 法规 则 》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 于适 用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刑 事 诉讼 法解释 》 ),对新 刑诉 法 中新增 的公 诉案件 刑 事和解 程序进 行 了进一步 的细 化 ,使 得公 诉案件 的和解程序更具 可操作 性 。

被 害人进 行沟通 ,以向受 害人赔 礼道歉 、赔偿 损失 等方 式赢 得受 害人 的谅解 ,而 达成刑 事和解 协议 , 并予 以认真履行 , 以得到有利裁判 的制度 。 广义上讲 ,
刑 事和解 制度包括 自诉 案件 中的刑事和解 和公 诉案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 制度在 我国产 生的背 景
现行 《 刑事 诉讼 法 》第 2 7 9条 规定 , 对 于达 成 和解 协议 的案 件 , 公 安机 关可 以向人 民检察 院提 出 从宽处 理 的建 议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 出 从宽处 罚 的建 议 ;对 于犯 罪情 节轻 微 , 不需要 判 处
9 8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济 南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 2 0 1 3 N o 一 3( S e r i a l N 0 . 9 8

我 国公诉案 件刑 事和解制 度研 究
武 亚非
( 中国政 法大 学 ,北京 1 0 0 0 8 8)
摘 要 :刑事和解在 中国的 司法实践 中存在 已久 ,而公诉 案件的刑事和 解真正作为一种刑 事司法制度在 法律 中予 以确 立是 在本次刑事诉讼 法修 改过 程 中完成 的。本 文将从 公诉案件刑事和 解制度 产生的背景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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