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以及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同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低等问题。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较低。
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和解协议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规范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淮和程序。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和解,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社会和谐的目的。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逐步引入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引入以来,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者与被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司法机关根据协议结果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差异较大。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严重刑事案件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限制。
3. 犯罪者改造效果不明显:部分犯罪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未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导致犯罪行为未得到根本改变。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操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应制定更加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以更好地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3. 加强犯罪者改造: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加强对犯罪者的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变不良行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
“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
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
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
2018年4月,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
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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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缺失当前,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使用范围、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等问题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
2.1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模糊不确定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刑事案件选择适用刑事和解,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仍然存在着争议。
但在当前我国和谐社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大背景下,对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是扩大化的趋势。
在2009年的刑法学术年会上,学者们就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热议。
有的学者认为,刑事和解应主要适用于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激情犯罪等主观恶性较小的案件,而对于那些侵害国家和社会权益的案件在原则上不宜适用刑事和解。
另有一些学者提出对于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犯罪应该广泛适用刑事和解。
除此之外,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有些学者同样认为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主要对于自诉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初步达成共识,而对另外的一些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2.2 公权力机关介入和解权责不清综观当下刑事和解的概念,在公权力的介入方面,不难看出争议的交点在于第三方的角色由谁来扮演,又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次会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调解人,系指其作用为公平和公正地促进当事方参与恢复性程序的人。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加害方与被害方具有和解意愿的轻伤害案件,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可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总得看来,关于该第三方,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个问题是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
2.3 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存在争议在程序上,刑事和解该适用于何阶段,又有何机关来担当调解的角色,在理论上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这也就导致了实践上缺乏理论依据以及操作上的被动性。
一些专家认为“刑事和解贯穿于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直执行完毕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有的案件甚至还要延伸到某些非司法领域,比如说社区、司法行政部门。
”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
关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否适用刑事和解时该问题的争议焦点,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其价值体现为及时解决了纠纷,节约司法支出。
只要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害人案件,尤其以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为刑事和解的重点。
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有公安刑事执法中适用和解的探索。
但反对者称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发现和打击犯罪,如果在侦查阶段引入了刑事和解,扩张了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同时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负担。
3 建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构思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应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笔者将从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第三方主体、刑事和解阶段、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3.1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适当扩大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在我国,刑事和解使用的主要案件类型有以下三类:第一,刑事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了重大恶性暴力、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等严重刑事犯罪外。
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法及刑事诉讼程序法中都有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待遇。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其思想尚未定型,可塑性大,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刺激是一个主要诱因,通过教育和挽救的方式使之成为新人,重返社会,较之成年人更为有效。
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也存在着刑事和解。
然而刑事和解的范畴不应仅限于以上三类,应当扩大轻微型刑事案件。
“轻微”在现阶段普遍被认为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并不囊括了所有刑法分则有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罚处分。
3.2 检察院或法院担当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在我国,公安机关并不适合担当刑事和解的第三方主体。
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着查明案情事实真相的职责,并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下,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进入起诉阶段。
若赋予公安机关实体处理权,在侦查阶段即予以和解,能高效、及时地解决了刑事纠纷,但是这些案件也就不可能进入移送起诉阶段、进入国家追诉机关的视野,有逃避侦查责任、流失案件的嫌疑。
国家追诉机关的缺失在场,导致监督的缺失。
因此让公安机关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环节就将案件撤销或不再立案,也就不存在国家的追诉主义,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
不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事实显著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检察院是我国的追诉机关,在刑法上承担着“追诉者”的职责。
法院作为纠纷救济的最终裁判者,经过法庭审理,确定被追诉方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由检察院、法院担任第三方的缘由进一步论述如下:首先,一起刑事案件,在性质上即界定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且是进入到了刑法保护的客体范围,对于国家机关这一社会秩序稳定的维护者,势必需要参与到当事人的和解程序中来。
其次,检察院、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需要按照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判断究竟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是否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畴内。
最后,对刑事和解效力的维护及实现,需要国家的强制力进行保障。
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最终付诸于实施,真正达到当事人之间、国家对其期待的效果,切实保障受害方权利的实现。
3.3 刑事和解诉讼阶段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为主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检察院的移送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理阶段,而不是整个诉讼阶段。
法院在审理阶段应本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也就是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符合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在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就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方案。
法院审理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包括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自诉刑事案件,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由法院制作刑事调解书;原告提出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做出裁定予以许可。
3.4 刑事和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由于刑事和解作为特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公权力机关的操作和和解协议的切实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有关公权力机关操作实施过程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之。
首先,应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不管是检察院还是法院,建立刑事和解备案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其次,机关内部制约。
通过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讨论,使每项决策的做出代表更多人的意见,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保证司法的公正正义等。
最后,完善事后监督。
具体是指,无论是相关省、市的试行规定还是刑事和解协议中均有关于事后监督的规定,比如有的司法机关规定召开定期监督会议,还有的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定期向司法机关回馈关于当事人近期表现的信息。
要把刑事和解的事后监督落到实处,司法机关应定期召开事后监督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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