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2000年之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而在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此做了重大调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因此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法规赋予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2000年之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而在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此做了重大调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因此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法规赋予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

建筑工程竣工全过程验收程序●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实施)1、竣工验收申请需向质量监督站提供如下竣工验收资料: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5)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设备资料);6)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7)地基与基础、主体砼结构及重要部位检验报告;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3、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一)单位工程竣工质量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7、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8、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

工程竣工验收(四方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备案的区别和先后顺序一、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验收人对工程实行的技术、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和测试,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和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其目的在于检查和鉴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技术创新,维护规划、设计和技术标准的实现,确保工程设计的目的和使用要求的实现,以及工程验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四方验收四方验收指的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代表共同出席工程竣工验收,并签订竣工验收书或竣工检查备忘录,以共同确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标准,防止各方利益受到损害。
四方验收也是一种常见的工程验收方式,因其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可以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
三、消防验收消防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全部完工后,由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设施及用达到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和测试,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核定,达到验收标准后方可移交使用。
消防验收是确保建筑工程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城市建筑审查、容积率、建筑组织等一系列建设规划方面,消防验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消防验收项目包括灭火器、病害分析、灭火器配备、防火间距等一系列消防安全设备和要求。
四、规划验收规划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的监理部门对建设的项目规划及有关公共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组织全面检查、审核、验收,确保投资和质量符合建设规划。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建设过程中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单位的自主性和管理方式,保证建设项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五、工程竣工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由对工程竣工验收有权的部门,通过对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有关设计规范标准的评审达到规范效果的核准。
这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最后一环。
此步骤主要目的是记录建设项目完成的情况,为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六、区别和先后顺序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规划验收都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保证城市建设的安全规范性和管理透明度,也是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的必要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规定。
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节能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的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2.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设施工程;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5.新建、改建、扩建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竣工验收备案的主体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质量,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质量,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单位:负责监理质量,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备案材料准备: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准备备案材料。
3.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4.备案审查:有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5.备案结果: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有关部门出具备案证明。
六、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1.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精品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简介21

(5)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建设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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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开始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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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验收程序(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2000年之前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对工程核定质量等级,而在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此做了重大调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因此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法规赋予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参加的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已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有时为了及早发挥项目的效益,也可对工程进行单项验收,即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应为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和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也可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
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工图;(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最全流程
工程竣工验收最全流程竣工验收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最后一环,常常会因为资料的问题而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公司建设单位。
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建设和扩建一直在持续进行着。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竣工验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竣工验收中,消防备案是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一、消防备案的概念及意义消防备案,指是根据消防法规定,对建筑物、场所进行的一种消防安全管理形式。
消防备案包括建筑物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期间检查备案。
消防备案的意义在于:1、确保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达到规范要求,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及时了解和掌握建筑物、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情况,给消防部门提供依据,统一消防管理。
3、促进消防工作的协调和合作,便于建筑物、场所的管理者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程序1、开展消防备案前,建设单位需明确资格条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消防设计方案,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后,需组织竣工验收。
具体内容包括安全运行检查、关键部位检查、实验室检测等。
验收合格后需向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施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3、对于特定场所(如大型商场、高层住宅等),还需向消防部门申领《消防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完成消防备案程序。
三、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中需要重视的问题1、对于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要注重细节,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
2、管理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提前制订合理预案。
3、定期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关键部位检查,发现防火安全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4、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同参与单位合作,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防火安全档案体系。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建筑物建成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关报告消防设施、设备的验收情况……”和《建筑法》第四十一条“承担建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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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 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b、土建专业验收组组员应为四人以上,由主任在参验单位人员中,各任命1人组成。 c、水暖专业验收组组员应不少于4人(含组长),由主任在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参验人员中,各任命1人组成。其他专业验收组(如通风、空调等)不应少于3人。 d、电气专业组组员人数和人选与水暖专业验收组相同。 e、各单位参验人员除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外,还必须携带工程师以上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含建设单位参验人员)。 f、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用纸规格不规范,考虑到与工程资料装订统一,笔者建议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宜统一采用A4纸。 1.3.2确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方案内容见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和内容。 1.3.3按竣工验收的要求汇齐以下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审查: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附验收机构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b、施工、监理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 c、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验收检查报告,施工单位的竣报告,监理公司的质量评估报告。 d、工程款的拨付证明文件。 e、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商住楼还应有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f、规划、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行政部门的认可或准用文件。 g、建设局或建委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如开工许可证等)。 上述七项资料汇齐后,在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报送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机构经审查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单》的时间,派出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1.3.4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分别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勘察单位派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验单位应按工程专业委派具有工程师以上资格的各专业人员携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个人职称资格证书或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按时参加工程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和内容 2.1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开始前由会议工作人员组织各单位到会人员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作为该工程正式验收通过与否的原始证人依据,随同工程备案资料,存入工程档案中。目前使用的签到表尚欠规范、统一。笔者根据新的工程验收程序和几年来运行情况,拟定一份签到表,供各位同行参考。 工程竣工验收参验人员签到表
参验单位 结构层次 建筑面积(M2) 单位名称 开、竣工时间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验收部位 验收时间 主持人 参 验 人 员 单位名称 到会人员签到栏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备注 2.2第一项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竣工验收会议开始,首先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各专业验收小组组长名单及其成员名单,同时宣读委托书,宣读完毕,将以上人同名单和委托书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监督小组确认。 2.3第二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4第三项审阅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质量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2.5第四项各专业验收组、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资料和主要功能资料抽查。 2.6第五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6.1查验的方式主要是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借助检测工具或仪器。 2.6.2查验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文要求。 2.6.3查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安全功能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合或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缺陷按局部或共性问题作好记录。 2.7第六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完毕后,各专业组组长总结发言,对所查验的工程内容进行客观评价,并确认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2.8第七项验收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验收组的汇报结论,综合协商,形成验收委员会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2.9第八项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竣工验收监督小组组长)就工程结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同意该工程上报备案等情况宣布验收监督意见。 2.10第九项与会各方代表审阅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上签字。 2.11第十项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验收会议结束。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备齐以下七类资料上报备案机关。 上报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上报资料二:监理公司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查合格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上报资料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上报资料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上报资料五:商品住宅楼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上报资料六: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报资料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资料经备案机关审查合格后,给予办理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 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名单 2、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 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 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
家论证的, 可以延长至30日。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 即为同意。 7、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 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 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有其它重大问题的。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第一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预验(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一、验收程序 1、项目部预检: 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质量预检,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质监部门提出竣工预检申请。 2、施工企业竣工质量预检 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安部牵头组织公司有关人员进行预检,合格后由总部部门 共同签署单位工程预检记录。 3、对于商品住宅的,待工程完工后同时应进行商品住宅竣工分户质量自检评定;
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自检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工程合同与设计图纸及相关变更洽商等文件全部完成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三、填写相关资料 1、单位工程质量经检查后,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自检质量情况 2、对于商品住宅的,填写《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表》自检项; 3、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二章 单位工程竣工质量初验(专家验收组质量核查)
一、组建专家验收组(针对商品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 1、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必须包括下列人员: 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②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③ 设计单位:项目设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设计人员; ④ 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 ⑤ 其它有关单位(如检测鉴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 2、参加竣工验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备齐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