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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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二百条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器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8.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案例引入:
• “9 11”恐怖袭击事件
评析:
“9 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美国民用 航空的突发事件制定了包括《航空和运输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居来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二、航空犯罪的预防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法制原则 3.责任原则 三、航空犯罪预防的新措施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案例引入:
• 张某劫机案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保护对非常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的人员; 对劫机罪行的管辖;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引渡合作的 程序和对劫机犯的审判与处罚等。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一、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管辖权时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管辖权既牵涉国际法,也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生的人、物和事件设 法主张其权威的问题。

机场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保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机场安全,保障旅客和航空器安全,维护机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机场保卫部是机场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2. 机场保卫部下设安全保卫科、消防科、安检科、巡逻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安全保卫工作职责1. 安全保卫科:(1)制定机场安全保卫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安全保卫措施;(2)负责机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开展安全保卫教育培训;(3)负责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4)负责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2. 消防科:(1)负责机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负责机场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3)负责机场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3. 安检科:(1)负责机场安检工作,确保旅客和航空器安全;(2)负责机场安检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负责机场安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 巡逻科:(1)负责机场巡逻工作,维护机场正常秩序;(2)负责机场突发事件的处理和报告;(3)负责机场治安管理工作。

四、安全保卫措施1. 机场安全保卫科应根据机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 机场应设立安全检查站,对所有进出机场的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等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3. 机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4. 机场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机场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协调。

5. 机场应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机场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旅客、员工的安全意识。

2. 机场应加强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3. 机场应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检查与奖惩1. 机场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4年(新版)航空安全员理论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

2024年(新版)航空安全员理论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

2024年(新版)航空安全员理论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含各题型)一、填空题1. 航空安全员的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包括航空安全法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等内容。

答案:航空安全基础知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的原则。

答案:预防为主、安全第一3.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素养。

答案:身体素质二、选择题1. 以下哪个不是航空安全员的主要职责?()A. 预防和制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行为B. 保护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C. 维护机场秩序D. 检查旅客行李答案:D2.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人携带违禁品,应当()。

A. 立即报警B. 拘留当事人C. 收缴违禁品并报告上级D. 放行并记录相关信息答案:C三、判断题1.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

()答案:正确2. 航空安全员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可以不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答案:错误四、简答题1. 简述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具备的素质。

答案: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具备以下素质:(1)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够适应高空环境和工作压力;(2)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3)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4)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2. 简述航空安全员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航空安全员在处理紧急情况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迅速果断,立即采取行动;(2)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3)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4)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案例分析题1. 某航班在起飞前,安全员发现一名旅客携带一瓶液体,经检查,该液体为易燃物。

请分析安全员应如何处理?答案:安全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告知旅客携带易燃物是违法行为,要求其自行放弃携带;(2)如旅客不同意放弃,安全员应报告上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民航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民航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民航安全,保障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民航公司对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负总责,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旅客有义务遵守民航安全规定,配合航空公司做好安全工作。

3. 民航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1. 民航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四、安全检查1. 民航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航空器、设施设备、运行程序等进行安全检查。

2. 安全检查应覆盖航空器、设施设备、运行程序、人员素质等方面。

3. 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安全。

五、应急处置1. 民航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员工应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

六、安全记录1. 民航公司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对安全事件、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2. 安全记录档案应妥善保管,便于查阅。

七、监督检查1. 民航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民航公司全体员工。

2. 本制度由民航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91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第二节巡视检查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第九章除冰雪管理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第三节一般规定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第三节应急处置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运行安全管理。

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我国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之外,国务院、公安 部、民航局以及民航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还发布 了大量有关航空安保的非规章类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处理劫机事件的总体预案》《关于 加强国际航班空放安全和外航飞机在我国内机场 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居民身份证查 验制度后办理乘机和货运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大超过了法律、法 规、规章的总和。虽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规 范性文件的地位、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 中,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民航安保工作中占有 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有关航空安保的行政法规和 行政规章起到了必要的和有效的执行作用,在一定 条件下还起到了补充的作用。
(2)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3)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 阻;(4)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5)股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6)谎报险情、危 及飞行安全:(7)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 (8)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9)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援设备。
● 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乱秩序的行为
(1)寻衅滋事、殴打乘客;(2)酗酒滋事;(3)性骚扰;(4)破坏公共秩序;(5)偷盗 机上物品、设备;(6)在禁烟区吸烟; (7)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狭义的 非法干扰行为就是指上述第2、第3类行为。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专门将 劫机破坏飞机,破坏机场等尼以使飞飞机发 生毁坏危险的行为规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 为,予以严惩。1992年12月全国人大制定 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又专门规定劫 机罪的构成及其刑罚, 以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1996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 专章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之 构成及其处罚。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 将《关于惩治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 定》的规定直接纳人新刑法中。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空中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航空安全问题事关乘客生命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相关法规必须被严格遵守和执行。

本文将从飞行安全、机场安全、飞行员安全等多个维度介绍航空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飞行安全飞行安全是航空运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飞行员在飞行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飞行指挥,确保飞行安全。

此外,《航空法》还规定了关于飞行员飞行培训、飞行员资格认证、飞行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飞行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

另外,飞行器的空中交通管制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民用航空法》,对于飞行器的起降、飞行区域划分、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飞行器在空中的安全飞行。

二、机场安全机场是飞行器的起降、停靠地点,也是空中交通的重要枢纽。

为了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相关法规对机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分类标准、机场的建设条件、机场的经营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机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和运营,确保飞行器在机场内外的安全运行。

另外,机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也是机场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机场法》,机场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各类安全风险,确保机场内外的安全。

三、飞行员安全飞行员是飞行任务的执行者,其安全也是航空安全的一部分。

《飞行员法》规定了飞行员的资格认证、身体健康、飞行时间限制等内容,以确保飞行员具备适合从事飞行任务的条件。

此外,飞行员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也是保障飞行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法规,飞行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飞行训练和考核,以保持飞行技能和飞行状态。

综上所述,航空安全法律法规是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法规体系。

通过遵守和执行相关法规,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航空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畅通。

希望全社会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航空安全,共建和谐稳定的空中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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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管理工作,适应新的安保工作机制和外部安保形势,所以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六)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人员、物资、经费的保障,鼓励、支持安全保卫新技术研究和创新,开发、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安保技术、设备。

第八条【情报信息建设】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能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服务保障公司等单位,应当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情报信息工作,服从、配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情报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在民航安全防范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九条【背景调查】民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包括违法犯罪情况在内的安全背景调查。

第十条【境外机构、设施的安全防护】民用航空境外机构、人员、重要设施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卫措施,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依照国家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其他参与民用航空活动人员的守法义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公民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第十四条【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符合标准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二)设置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门保卫人员;(三)派驻机场公安机关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保障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具有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机场安全保卫方案;(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和措施并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八)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九)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反恐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机场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协调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卫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机场安保委员会】有驻场单位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

第十八条【控制区管理】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人员、物品及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控制区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应当向机场公安机关申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制发证件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航空器地面安保】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要害部位安保】下列设施设备应当实施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措施:(一)塔台、区域管制中心;(二)导航设施;(三)机场供油设施;(四)机场主备用电源;(五)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六)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重大损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机场内禁止行为】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四)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六)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冒用他人或车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七)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设备;(八)使用登机凭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与乘机旅行无关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公共航空运输的安全保卫第二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责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承担相应的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四条【空勤登机证制发和管理】飞行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携带空勤登机证。

空勤登机证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核对身份及托运行李】乘机人办理乘机手续时,承运人必须核对乘机人的身份证件和托运行李。

第二十六条【起飞前安保检查】航空器起飞前,承运人应按照规定对航空器进行安保检查。

第二十七条【旅客及行李管控】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应当将其行李卸下。

对非旅客本人原因产生的无人陪伴行李经过安全检查后,承运人可以运输。

第二十八条【货物、邮件及行李的安保要求】承运人对承运的已经过安全检查或采取其他安全保卫措施的托运行李、航空货物和邮件、航空配餐和机上供应品,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

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直到行李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

对国际航班到达的错运行李和无人认领行李在存放和装机前,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配餐、机供品安保】配制、装载餐食和机上供应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航空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十条【外航安保方案要求】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双边通航协议中的航空安全保卫条款,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通过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审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安保考察、评估】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保卫形势需要,对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机场实施安全保卫考察和评估,加强安全防范。

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运营秩序的行为:(1)倒卖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2)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四)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五)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六)非法侵入民航信息系统;(七)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机构设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民航安检机构,并对其民航安检工作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货物、邮件和进入相关航空货运区人员、物品、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的,可以委托机场安检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保障要求】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设立的民航安检机构提供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经费、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保障。

第三十五条【人员资质】民航安检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的理论和技能水平的民航安全检查员。

第三十六条【设备使用许可】民航安检设备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用于民航安检工作的民航安检设备应当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并在使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书的申请受理、颁发、监督和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的委托检测。

第三十七条【安检设备的使用验收和定期检测】民航安检机构设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检设备进行使用验收、定期检测。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手段】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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