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不抵触”标准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之“不抵触”标准摘要: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第 148 条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情形的考察,可以发现这条规定中“不抵触标准的边界十分模糊,究其原因,首先,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对“不抵触”标准的消极态度,将规范性文件进行一个限缩解释,将合法与不抵触划等号。
其次,上位法的单一适用。
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机制中审查标准之“不抵触”标准存在的问题,急需一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中“不抵触”标准的识别与方法论建议,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得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抵触标准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498845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不抵触”标准问题理论概述(一)理论概述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不抵触”标准问题,笔者欲先在此对相关术语进行一个概念的阐述。
那么,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制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知、答复等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
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第 64 条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主要是指行政规范性司法审查的对象为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审查标准为第 64 条规定的不合法,也就是司法机关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审查对象不合法的情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其实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其标准,三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标准,[[]]本文主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主要讨论的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不抵触” 标准。
“正当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和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对审查标准进行规定 。同时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司法审查 以合法性审查为原 则, 而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标准。其 中, 合法性审查标准是司法审查中的通常标 准, 也是首要标准, 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而合理性审查标准只限于特定范围和特定事项的特定情形 , 有 着极大 的局 限性 。
一
、
行政 程序司 法审查标 准的法律 规定
2 世纪 9 年代, 0 0 保证行政的公开 、 透明, 保护公 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 , 成为正当程序理念的主题, 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 。我国也将《 行政程序法 》 纳入了立法规划 , 已经颁布实
施的《 行政处罚法 》 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等 , 标志着我国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引进与重视。我国对 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 , 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 借鉴国外司法审查标准基础上形成的, 以成 并 文法的形式规定在 《 行政诉讼法》 中。
本标准之一。这一条款清楚地告诉我们哪怕主要证据充足, 适用法律 、 法规正确, 也没有超越和滥用职 权, 即实体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 但只要程序违法, 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将导致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诉
讼法对行政程序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 但是 , 对行政程序及在行政程序违 法后果 的规定上 仍有不足 之处 。
21 02年第 1 期
中图分类号 : 2 . D9 0 0
北京 政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9 8 2 1 ) 1 05~ 0 17- 2 5( 02 O— 05 5
总第 7 7期
“ 当程序" 正 作为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建议
高洁如 n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是保障法治国家运行正常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的一种检验。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和途径涉及到法律、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
此外,行政决策还必须符合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如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还在于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决策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必须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做出充分、明确的决策,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同时,行政决策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即要求决策参与方公正、公平的机会和程序。
如果行政决策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三,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行政决策不能损害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行政决策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或武断决策。
如果行政决策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途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法律程序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决策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可以依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果认定行政决策违法,则可以撤销或修复该决策。
其次,行政监督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
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如审查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平等。
论当前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的司法审查

【 关键词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 司法审查 ; 行政法 ; 行 政法治
一
、
引 言
,
“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 , 不 仅要 求行 政行 为在 形式 层面 的合 法性 , 更
据此, 仅仅 根据“ 合 根 据传 统 的法 治 原则 , 法 院 是法 律解 释 的 唯一 权 威机 关 , 而 当 要 求行政 行为 的具体结 果达 到一种实 质的正 义 。 有 限 的 司法 审查 原则 ”已不 能满 足 当今 社 前大 量 存在 的 由行 政机 关做 出的行 政 法律 规 范的 解释 不 断 的去 颠 法 性 审查 原则 ”以 及 “
覆这 一原则 。这 样一 来势 必产 生两 个问 题 : 首先 是涉 及权 力如何 在 行政 机关 和司 法机 关之 间分 配的 问题 ; 其次 是如何 既保 障行 政机 关 的高 效运 转 又如 何保 护 个人 的 权 益免 遭行 政 机关 的不 正 当 的侵 犯 的 问题 。因 而当 前 如何 协调 行 政权 和 司法 权 的关 系成 为了 法治 释 的需 求 。但 是结 合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诉 讼法 》 以及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行 政诉讼 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来 分析 , 在 当 前我 国 的行 政诉 讼 过程 当 中 , 行 政 规范 的法 律解 释 仅 仅 是 需要 作 出合 法性 判 断的 一 种证 据 。上述 状 况表 明 我们 的 审查 行 为 还停 留在 一 种较 为 原始 、 浅 层次 的 程度 之 上 , 因而 我们 可 以结 合 具体 适 用行政 法规 范解 释的 案件 , 通过 判断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在案 二、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 的基本 内容 逐 步 提升 司 法审 查 的深 度 , 将 形 式 审 法 律 的解释 来 源于欧 洲 中世纪 的关 于古 罗马 法 的注释 研究 , 因 件 中 适 用的 合 法性 与合 理性 , 而 当 前的 法律 解 释体 系可 以认 为是 建 立在 私法 体 系之 上 的 。而行 查和实 质审查 统一 起来 。 政 法的 主要 内容 为公 法 , 故 而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相关 概念 不 能 三、 关 于行政 法规范解 释的 司法 审查 所持 立场 直接照 搬现 行法 律解 释的 内容 , 为此 讨论 行政 法规 范解 释问题 的 首 根 据我 们 的现有 的经 验 , 可以从 宏观 方面 大致 把握 不 同的政 治 要 内容是 关于其 特有概 念的 界定 。 体 制和经 济带 0 度的 效率状 况 , 但是 我们 既不 可能对 于当 今的 复杂社 1 、 行 政 法规 范 解释 会做 一个 整体 而又 全面 的设计 使其 能概 括社会 的 每一个 方面 , 又不 根据 法律 的具 体实 践 , 法律 的解释 厂 泛存在 于法 律 的适 用过程 可 能单 独 的设 计相 互独 立 的零 散 制度 而保 证 不 同的 制度 间不 发 生 当中 , 法律解 释 已经成 为适 用于 法律 各个 部 门当中 的一 门实 用性极 原 则性 的 冲突 。 因此 为协调 由于 行政 法规 范 解释 存 在所 造 成 的行 强的 法律 方 法 。因此 , 我 们在 此 讨论 的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是 指 , 为 行 政权 与 司法权 的紧 张关 系 , 我 们在 此讨 论关 于行 政法规 范解 释 的司 政过 程中 更好 的适用 行 政法规 范 , 行 政 主体对 于 行政法 规范 所做 出 法 审查之 一般原则 无疑 是极其 必要 的 。 更为 具体的说 明和 解释 。 自启 蒙 时代 的 洛克 、 孟 德斯 鸠 的 分权 学说 提 出 以来 , 现代 国家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主要 内容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 ( 1 )对于 当 前已 中的 司法 权都 已 独 立于 行政 权 。因 而如 何将 不 同性 质 的 司法权 与 有的 法律 法 规 当 中相 关法 律概 念 、 范 围所 做 的 说明 ; ( 2 )关 于规 范 行 政权 以较 为合 理 的方 式统 一在 司 法过 程当 中 的思 考 已成 为 了当 性文 件当 中所 涉及 的立 法者意 图 的说明 ; ( 3 )对于 行政 过程 中的 一 前各 国权 力 分立 与 制衡 的重 要 内容 。根 据 台湾 著名 公 法学 者 翁岳 生的话 语 : “ 就法 治而 言 , 司法机 关往 往是维 护 法律权 威的 最后 一道 些事 实归纳 后的说 明 。 行 政法 规范 解释 的 具体表 现形 式可 以归 纳为 以下 两种 : 一是 抽 底 线 , 故而 司法 机关 的解释 是最 根本 与最权 威 的 ……司法 是当 法律 象解 释 。由于 当今 社会 的发 展有 专业 t 3 6 * 1 3 复杂化 两种 趋势 , 而 现有 出现争 议时 的最 后决 定者 , 由其 宣示 “ 法 ”到底 是什 么 ” , 法律 运行 抽 象和 简 单的 行 政法 远脱 离 于具 体 的社 会案 例 完全 并 不能 满足 上 过程 中的解 释 是必然 也是 必要 的 , 但 是必须 保 证这种 解释 能有 效的 述趋 势 的需 要 。鉴 于上 述原 因 , 我们 无法设 计 出一套 高度 细 致和精 纳入 司 法审 查当 中 , 确保 在 解释 的 过程 当 中行 政权 力 不至 于滥 用 。 密 的 行政 法典 , 去 一一 对 应社 会 的各 种 需求 , 因而我 们 往往 采 取一 坚持 司法审查 的立场 主要从 以下 两个方 面来体 现 : 种抽 象 的解释 方 法, 既给 予 行政 行为 一定 的指导 又给 予其 一定 的适 1 、 个 体 权 益 的 维 护 用空 间 。 二是 具体解 释 。 行政机 关往 往在把 握充分 的实践 数据 之后 , 行 政行 为 的 目标在 于 高 效的 依 法处 理社 会 当 中大 量而 又 复杂 为 了方便 适 用和 提高 行政效 率 , 通常在 已有 的行 政法 所规 范 的范 围 的事 物 , 而 司法 行为 的 目标 在于 通过 提供 一条 有效 的解 决纠纷 的途 内, 根据 一定的 标准划 分适 用不 同法 律规 范的具 体解释 。 径从 而 实现 正义 。由于 二者 目标 的不 同 , 所侧 重 的权 益也 不 同 , 故 2 、 行 政 法规 范的解释权 而 有效 的 司法 审查 需 要与 行 政行 为有 着 不 同的侧 重— — 个体 权 益 根据 法律 的发 展 史来看 , 为 防止任 意 的法律 解释 所导 致 可能 的 的维 护 。由于 行政 行为 的专业 性和 普遍 性 , 司法机 关无 需并 且也 不 法律 适 用 混乱 的情 况 , 解 释 法律 的 权 力 往 往被 赋 予 少 数的 特 定 机 可 能在 抽象层 面对 行政 行为 作出 是与 非的 判决 , 所以在 司法 审查 过 关 。因而分 析行 政法 规范 的解 释权 问题 , 从根 本 意义上 来说 是在 分 程中司法机关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具体行为人及 析一种 权 力的 分配 。根据 1 9 8 1 年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发 其 权益的增 损 情况 。 布的 《 关于 加 强法律 解释 工作 的决 议 》的规 定 , 当前 我国法 律解 释 2 、 客观 秩序 的 维护 法律 区 别于 其 余社 会规 范 之处 在 于 其依 靠 自身 的稳 定 性与 可 的权 利 由有 权 制定 法律 法 规的 各个 机 构依 照 自身 的 法定 权 限的 划 分进 行 分享 。由此 我们 可 以看 出 , 在 我 国的 政治 制 度当 中 , 法律 解 预测 性维 护 着客 观存 在 的秩 序 。政 府行 政 行为 则 是依 靠 自身 所掌 释并非简单的归属于立法权、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种权力, 而是有 握的 行 政资 源应 对不 断变 化 的问题 而 做 出的 权宜 之计 。也 就 是说 着相对独立地位的第四种权力。在实践当中, 除去最高人民法院以 包含 行 政法 规 范解 释在 内 的政 府 行为 往往 可 以视 为一 种 目光 相对 在 司法审 查的 过 外 的其它 法 院没 有行 政法 规范 的解释 权 ; 而在 相对 应的一 部 分行 政 短浅 的 行为 。故由 于二 者所关 注 的利益 长远 不 同, 以防 止短视 的 行政法 规范 解 机 关 当 中则 拥有 这 种权 力 。因 而 当前 的权 力 配 置难 以有 效 的使 司 程 当中 要着重 长远 的客 观秩 序的 维护 , 释 去破坏 更高利 益层面 的法治 精神 。 法权对 于行政 法规 范的解释 形成 有效 制约 。 3 、 基 本的 尊重 ( 下转第 8 7页 ) 3 、 行政 法规 范解释 的定位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中 . 别 是 法 治 、 主 、 障 公 民权 利 思 想 深 入 人 心 特 民 保
的 今 天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因 缺 乏 有 效 监 督 而 带 来 的 缺 陷 日渐 凸 显 1抽 象 行 政 行 为 违 反 上 位 法 . 坏 法 治 统 一 。 . 破 由 于 受 到 利 益 的驱 动 .一 些 行 政 机 关 从 本 部 门 的 利 益
地 的 乡镇 财 政 所 提 供 担 保 ( 政 所 为 财 政 局 的 派 出 财 机 构 ) 这 2 家 企 业 倒 闭 后 . 政 周 转 金 还 有 7 5 8 7 财 4 .
万 元 未 收 回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于 是 以 玩 忽 g, 罪 判 Y守
由 以 上 及 类 似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在 我 国制 度 变 迁
【 摘 要 】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法 审 查 即 是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制 定 行 政 规 范性 文 件 的 行 为 所 进 行 的监 督 。 从
具 体 案 例 入 手 , 绍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司 法 审 查 的 内 涵 , 讨 司 法 审 查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 , 及 如 何 建 立 适 合 我 介 探 以
二 中 . 长 乐 市 人 民 法 院 是 以玩 忽 职 守 罪 判 处 该 市 财
政 局 局 长 王 楷 锋 有 期 徒 刑 5 年 零 6个 月 法 院 认 为 . 担 保 法 规 定 。 家 机 关 不 得 作 为 担 保 人 . 楷 锋 身 为 国 王 财 政 局 局 长 . 当 对 财 政 周 转 金 的 发 放 . 收 等 工 作 应 回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a o An u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On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摘要
Abstract
The balance of power is a common cognitive our social ideas, not subject to effective restrain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like an escape from a cage the tiger beast, will deliberately harm human.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restraint mechanism is essential to prevent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it has become a universal value. Since the advent ofChinasince the last century 90'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facing too many problems need to solve, especially for the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s of civil rights do not get relief situation, we need to discuss how to solve this problem.Therefore, I would like to talk about his own view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introd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are reviewed, then talked about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slightly again introduced in other region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mode,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In conclusion, this paper is to analysis the necessity of judicial review,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beneficial attempt, to perfect our judicial review mode,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ruled by law.
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的研究

摘 要 : 从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问 题 的缘 起 , 法 审 查 强 度 国外 的相 关 研 究 这 些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从 而 对 我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体 系 拟 司
进行 初 步完善 。
关 键 词 : 法 审 查 ; 政 诉 讼 ; 查 强 度 ; 法 司 行 审 司 中图 分 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0 0 —2 50 1 7 —1 8 2 1) 90 6 —1
1 问题 的 缘 起
关于对 审查强 度 的基 本 内涵 各 国 的用 语 不 尽相 同 , 但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 后 依 据 一 定 的程 序 查 明 事 实 , 后 把 做 出 然 最
的法 律 事 实 和 存 在 的 事 实 进 行 比 照 , 出 法 律 结 论 。 这 个 得
在 英 国 , 院 不 审 理 决 定 中 的 纯 粹 事 实 问 题 , 要 审 查 法 主 受 审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 ②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 一 , 院 长 期 和 法 第 法 律 打 交 道 ,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解 释 是 最 具 有 权 威 地 位 的 , 且 对 而
法 律 结 论 就 是 司 法 审 查 的 最 终 归 宿 , 法 律 结 论 的 得 出 是 但 和 是 否 正 确 的 解 释 了 法 律 事 实 和 认 定 相 关 事 实 , 及 是 否 以
这 些 用 语 所 指 的 对 象 及 其 基 本 内 涵 却 大 体 相 当 。 在 英 美 法 系 国家 , 谈 及 司 法 审 查 强 度 的 时 候 , 国 学 者 威 廉 R ・ 在 美 安 德 森 说 :审 查 范 围 的 规 则 的 作 用 是 告 知 法 院 应 审 查 行 政 工 “ 作 的 深 度 或 程 度 , 知 法 院 对 相 关 问 题 可 以 以 自 己 观 点 替 告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热门城市:巢湖律师德清县律师新乐市律师石嘴山律师江阴市律师东光县律师镇江律师清河区律师宁安市律师行政主体并不都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办事的,有时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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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施的具体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可能存在一些不当的情况,这就需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的公共利益。
司法审查标准是指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时,法院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
和原则,以保证审查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法
院的司法审查职责等方面进行探讨。
1.合法性标准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审查标准,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指
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的。
法院在行政行为的
司法审查中,首先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在不具备法定权限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或者变更。
2.正当程序标准
正当程序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依据了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正当程序包括了事先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要求。
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
也需要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没有
充分落实程序要求,或者是违反了程序规定,那么该行政行为就会受到司法审查的质疑。
3.自由裁量权标准
自由裁量权标准是指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了自己的裁量权,并且是
否合理、适当。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通常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自由
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也需要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
合理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滥用、不当行使的情况,那么法院
也会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合理性标准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适当的原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正义。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等因素,对当
事人的利益进行合理的权衡。
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也需要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如果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或者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不
当的损害,那么法院也会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
二、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责
行政法院是进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需要遵循下
列原则:
1.审查权利原则
2.审查程序公正原则
审查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在审理过程中要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3.审查裁量独立原则
审查裁量独立原则是指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要独立、客观地进行裁量,不受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
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要依法独立裁量,
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4.审查效力保障原则
审查效力保障原则是指行政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于裁定的执行,要进行及时、
有效、严格的监督和保障。
行政法院的裁定一旦生效,行政机关必须要及时予以执行,确
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