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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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 政机关。即行政仲裁的主体是对与民事纠纷 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也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 对该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为 实现管理目标,法律特别规定个别种类的民 事案件授权行政主体先予裁决并保留法院对 之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行政裁决的特征
3、行政仲裁主要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 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决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 是一种法律授权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 是一种依照司法程序的行政决定。对行政裁 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根据被裁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将 行政裁决分为权属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 裁决、侵权纠纷裁决、补偿纠纷裁决和民间 纠纷裁决。 1、权属纠纷裁决 行政主体对民事权属纠纷的裁决被称为行政 行政 确权。民事主体因森林、土地、矿产、草原 确权 等权属争议,行政机关因管理职权而对权属 争议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的主要制度
4、补偿纠纷裁决:法律明文规定可由行政 机关裁决的民事补偿案件。房屋拆迁 5、民间纠纷裁决: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民 间纠纷处理办法》对民间纠纷进行处理的一 种法律制度。
三、行政裁决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 2、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3、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4、行政裁决与行政诉讼 5、行政裁决与行政司法
行政裁决
------第十二章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以中间 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 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 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决定的 一种特殊形态。 行政裁决是行政权扩大的结果 行政裁决是行政司法的一种 行政司法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 解、行政仲裁。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四节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四节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权限分工。
2、司法审查管辖的特点: (1)是关于之间受 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3)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 权限分工。
3、司法审查管辖的主要种类有: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 都有权管辖。
(2)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 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 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 定诉讼管辖的情况。
1、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概念:P365 (2)移送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P365 (3)关于移送管辖的两点理解:P365 2、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概念:P366 (2)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2、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
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有二种情形:P364 3、共同管辖。
含义: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 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有三种 情况: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移转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①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进行,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措施; 而移转管辖适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 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②实质不同。移送管辖是移送案件; 而移转管辖是将管辖权转移。
4、管辖权异议。
(1)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 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 权方面的异议。
①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 使管辖权。

2017北航行管考研罗斯金《政治科学》重点笔记【学姐分享】

2017北航行管考研罗斯金《政治科学》重点笔记【学姐分享】

北航行管考研《政治科学》辅导讲义本书总计包括21个章节,占考试总分的40%,其中重点章节是前十二章,根据对往年考题的分布的分析,从09年到11年考的内容都是前12章的内容,2012年之后逐渐涉及到后面的章节,说明前12章是重点,后面的章节也逐渐成为重点。

但认真研究发现,12章之后的章节有许多知识点不是“纯”的政治学的知识,有一些是行政学和法学的知识,这些知识点可能就不会是本书考察的重点,我们可以据此来有重点的复习备考。

第一章关于政治的科学重要知识点:1、千万不要对事实发火: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事情的发生不是随意和偶然的,而是有着合适和充分地理由的,即“存在即合理”。

这意味着我们能够运用我们的理性去描绘事物的真相。

我们研究政治要采用“自然主义”的方式,不要对我们所见所闻愤恨不已,而要努力去理解它是怎样变成这样的。

2、合法性:最初的含义是指合法的国王或女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

中世纪以来,这个术语的意思增加了,它不再只是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

现在的合法性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

一个快速检测合法性的方法是:有多少警察。

3、政府获得合法性的方法:提供安全保障实行法治的政体存续时间长一点良好的政绩政府的组成结构对合法性也有影响政府通过操纵国家象征来支持其合法性4、主权:最初的含义是君主统治其王国的权力。

后来词意扩大为民族国家对其领土的控制,即成为其地盘的主人。

5、权威:领导者获得他人服从的心理能力。

它有赖于人们对其职位的合法权力的服从。

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只服从那些他们认为是合法的权威。

(2010年考)6、政治权力:一个人让另一个人去做某事的能力。

政治科学与其他学科的主要区别是它关注的焦点是权力,强调权力在政治中的作用。

对于政治权力的阐述,有很多个角度。

最早提出生物学解释的是亚里士多德,他说“人天生是个政治动物”。

这是指人有着群居的天性,为了获得食物、求得生存而本能地需要相互帮助;他们像所有群居动物一样,自动排出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序列。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随着法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行政诉讼法》已颁布施行十七年,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已势在必行,它是法治进步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保护人权、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广泛而有效的司法审查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也决定了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立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依据性等特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但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却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不相适应。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具有以下法理依据:1、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有其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里的国家机关的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司法审查是公民宪法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后途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应允许受害者或潜在受害公民寻求司法救济,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才符合“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

2、抽象行政行为理论上具有可诉性。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行政法-第十二章第三节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与内容。 1、司法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 2、司法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
此外还应当明确,司法审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行政相对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目前有三部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第30条; (2)《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3)《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此外《若干解释》还规定下列行为不 属依照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从实践来看,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
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 (2)扣减抚恤金; (3)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
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 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 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
(二)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规定了 司法审查的排除范围,共有四类: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简称终局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请问李某对县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 否起诉?为什么?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外国法制史_第12章_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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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发展及渊源 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美国是 一个年轻的国家。自1776年北美13个 殖民地宣布独立至今,美国才走过 200多年的历程。 即使追溯到“五月花号”船在普利茅 斯登陆的1620年或者英格兰移民在詹 姆斯敦建立第一个殖民区的1607年, 美国的历史也不过4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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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标准公司法》
3.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特点 英美法中的公司一般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凡股 东负无限责任的属于合伙,法律不承认其为公 司。美国公司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美国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与开放公司。美国公 司法按公司股票掌握的对象,将公司进行了这 种分类。封闭公司的股票全部或几乎全部由建 立该公司的少数人占有,股票不上市、转让或 公开出售。封闭公司股东的最低法定人数为2人, 总数控制在50人以下; 开放公司的股东数不得 低于7人,没有对最高人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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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北美殖民地时期(17世纪初—1783年) 2.独立后的美国法(1783—1861年) 在此期间,美国人民也开始创制了自己的法律,其重
要的法律活动有:
(1) 1776年在费城召开的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布北美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 (2) 路易斯安那州编纂法典和纽约州的“菲尔德法 典”——继成文宪法制定后,19世纪美国掀起改革法律、 编纂法典的强大运动。 (3) 1830年美国法学家肯特的《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 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 地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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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契约法
1.契约法的发展 在美国,最初契约法的发展较缓慢。进入19世纪后,
契约自由的原则得到强调与重视。特别是在1897年的 一项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契约自由属于宪法 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内容。 美国对契约自由的原则加以了限制,一是通过立法或 司法判决对资本家雇佣工人的条件予以规定,如规定最 低工资、最高工资时和禁止雇佣童工;二是对铁路、水 电和航空等公司契约成立的条件加以限定。 在美国,契约法从英国普通法发展而来,其主要渊源 有普通法与制定法。 美国法学会以《契约法重述》的形式阐述的契约理论 和原则对美国契约法的实践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9

行政管理学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2 第十二章——行政监督_(12.2.1) 内部行政监督及其主要形式

行政管理学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2  第十二章——行政监督_(12.2.1)  内部行政监督及其主要形式

【2】内部行政监督及其主要形式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简称内部监督,是指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现在各国主要的内部监督,主要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上级机关监督三种类型。

行政监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督促的活动。

审计监督是由国家专门设立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进行的审核和稽查。

审计监督权包括调查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通报权等。

上级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在上级机关监督中,监督主体必须和监督对象有直接隶属关系,是监督对象的领导机关,即监督主体可以是上级政府,也可以是上级主管部门。

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相应的工作部门实施的监督,等等。

主要形式有:约谈制度指上级组织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下级组织部门所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

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约谈制度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安全生产、基金运行、食品安全、社保管理、消费者维权、医药生产、国土资源、税务稽查等等。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

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申诉,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财产申报是一种防止官员贪污腐败的措施。

在很多国家,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制度。

全世界有97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入法,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

自考行政法学考试题库

自考行政法学考试题库

自考行政法学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行政关系B.监督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民事法律关系2.下列不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渊源的是()A.宪法B.法律解释C.法律D.行政法规3.下列关于行政法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法具有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B.行政法规范数量最少C.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区别非常明显D.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根据行政法的分类,下列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A.经济行政法B.军事行政法C.行政处罚法D.民政行政法5.下列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表述,错误的是()A.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B.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一般是法定的C.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D.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只能由行政机关本身解决二、多选题6.下列关于行政法中行政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B.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C.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D.现代行政只限于管理国家事务E.行政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三、名词解释题7.行政权8.行政法四、简答题9.简述行政法的特点。

五、论述题10.联系实际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选题11.行政权的存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指()A.行政公开性原则B.行政合法性原则C.行政合理性原则D.行政比例原则1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A.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B.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C.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的差异D.行政法律的易变性二、多选题13.行政法治原则可分解为()A.行政合法性原则B.行政合理性原则C.行政公开原则D.行政效率原则E.行政应急性原则三、简答题14.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

四、论述题15.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单选题16.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主体是指行政公务员个人B.行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C.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17.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C.各级政协组织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8.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这体现的是()A.行政执行权B.行政优先权C.行政受益权D.行政命令权19.下列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是()A.中共中央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公安部D.最高人民法院20.下列属于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是()A.巡回法庭B.街道办事处C.区公所D.税务所21.下列不属于公务员身份判断要素的是()A.履行公职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D.考试录用22.下列属于公务员的是()A.某国有银行员工B.某大学老师C.某国有企业董事长D.某人民法院院长二、多选题23.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途径有()A.考任B.选任C.委任D.聘任E.调任24.行政优先权包括()A.先行处置权B.获得社会协助权C.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D.行政受益权E.行政许可权三、名词解释题25.行政主体26.行政相对人四、简答题27.简述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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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国家司法活动。

包括四个因素:(四个特征)司法审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式为诉讼程序。

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⑴宪法依据:一、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二、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族人;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⑵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下列四个原则上:一、民主原则;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重要内容,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不仅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而且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三、权力制约原则;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四、人权保障原则;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包括两项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人民法院特定主管的原则: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它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⑴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的案件;⑵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和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争议的案件;⑶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所为的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事务,都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管辖。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例外情况: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停止执行;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不适用调解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一般不适用调解,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与情形下才能变更原行政机关的决定。

司法审查原则:即行政诉讼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知道意义的行为准则。

根据基本原则的使用范围,可以分为适用于三大诉讼的一般原则和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原则司法审查的一般原则:是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性行为准则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辨认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包括: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对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应从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两个方面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

受案范围: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而得以确定的⑴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⑵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⑶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⑷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发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⑸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⑻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排除范围:⑴有关国防、外交等方面的国家行为,即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⑵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止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⑷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级别管辖: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理。

裁定管辖:是指移送管辖不是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是指是案件移送,起到纠正管辖错误的作用,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因此,移送管辖一般只能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也不需经上级法院批准。

移送管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移送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第二,移送法院经发现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接受移送的法院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或连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⑵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引起的指定管辖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非经法定人民法院(一般是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不得移转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通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是指以下几种情形: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⑶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作特殊地域管辖⑴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⑵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⑶财产权与人身权共诉案件: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不同于民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和刑事诉讼的“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司法审查中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移转管辖司法审查参加人:指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厉害关系的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司法审查当事人: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

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司法审查中的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人:同被认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共同诉讼人: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同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形式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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