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浙江省高院 江 勇)

合集下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浙高法办〔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办〔2021〕2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已经省高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浙江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信访打头、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的分层递进解纷体系,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进一步规范诉前委派调解程序,特制定本指引。

1.诉前委派调解是指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的第一审民商事起诉,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将纠纷委派给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公证调解等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

2.法院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工作时应当正确处理好诉源治理与立案登记制的关系,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工作要求,坚持调解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调解、超期调解;同时,应当充分宣传诉前调解的优势,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立案人员编立“诉前调”字号,导入“浙江解纷码”平台。

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适宜调解的纠纷,法院应当加大立案释明力度,重点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对群体性纠纷可探索示范性调解制度。

对第一审民商事起诉可探索调解前置制度,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除外。

调研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调研行政案件情况汇报

调研行政案件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当前行政案件的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主要从行政案件的类型、数量、处理流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首先,我们对行政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梳理。

根据调研结果,我们发现行政案件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几类。

其中,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最多,涉及领域较广,包括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等多个方面。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但也不容忽视,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其次,我们对行政案件的数量进行了统计和分析。

通过对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案件数量进行比对,我们发现行政案件数量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趋势。

其中,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案件数量较多,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防止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公正等问题的发生。

在行政案件的处理流程方面,我们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方面,部分行政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和建议。

首先,我们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规范性;其次,我们建议建立健全行政案件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最后,我们建议加强行政案件的跨部门协作,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通过此次调研,我们对行政案件的情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为今后加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分析调研结果,提出更具体的改进措施,为行政案件的规范化和高效化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浙司〔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浙司〔2015〕10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健全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现就做好诉讼中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维护司法鉴定机构良好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审判活动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易发、多发、处理难度大,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司法鉴定执业秩序和管理秩序,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机构要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处理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的重要意义,坚持把依法办事与为民服务结合起来,坚守科学客观和司法公正底线,推动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

二、依法妥善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1.建立司法鉴定风险防范机制。

人民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的专门性、与案件争议内容的关联性,对鉴定时机不成熟的要暂缓委托,现有技术不成熟、无法鉴定的要寻求替代机制。

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要在组织质证后移交司法鉴定机构。

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在委托书上要详细列明委托事项,需要时应注明适用的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把受理审查关,不得受理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鉴定委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浙司[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2013年11月20日浙司〔2013〕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为准确执行刑罚,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1.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阻挠服刑人员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服刑人员申诉案件,应当坚持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分工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3.各相关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承办、监督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案情进行讨论研究。

二、依法处置服刑人员申诉案件4.服刑人员可以由本人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委托律师代为申诉。

5.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

书面申诉应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

行政案件调研报告

行政案件调研报告

行政案件调研报告
调研背景:
为了全面了解行政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本次调研围绕行政案件的概况、处理过程、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调查。

调研目的:
1.了解行政案件的数量、类型、性质等基本情况。

2.研究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是否合规。

3.分析行政案件的解决方法和效果。

调研方法:
1.查阅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2.访谈从事行政案件工作的相关人员。

3.观察行政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

调研结果:
1.行政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主要集中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奖励等方面。

2.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案件处理程序不规范,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3.行政案件的解决方法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和解等,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用较广,但效果不尽如人意。

调研建议:
1.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统计体系,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监测和
研判。

2.加强行政案件处理过程的规范化建设,确保程序合规,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3.探索行政案件解决方法的创新,提高解决效率和效果,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调研结论:
行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数量不断增加,处理过程存在问题,解决方法亟待改进。

加强对行政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公正性,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全省法院在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省政府、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公正司法目标,深化“八项司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收各类案件113.8万件,结案111.9万件,居全国第二位,分别上升5.3%和3.9%,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7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居全国第一位;上诉率为6.1%,二审改判发回率为7.7%,生效裁判息诉率为99.2%,主要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继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一、严格公正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贯彻宽严相济,依法惩治犯罪行为。

新收一审刑事案件8.8万件,审结8.8万件,分别上升2.4%和2.5%,判处罪犯12.5万人,其中判刑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8370人,下降20.4%。

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审结故意杀人、两抢一盗、绑架、强奸、涉黑涉毒等犯罪1.4万件,审结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51件。

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89件,审结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409件,维护好经济、金融秩序。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1233件,判处1580人,其中厅级6人,处级73人。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被最高法院核准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对3.8万名尚属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等具有从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判处缓刑。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严格非法证据排除,为1.6万名没有钱请律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上升22.3%,可能判三年以上的刑事辩护率达86.9%,继续领先全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执行办案中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执行办案中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执行办案中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浙高法执〔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在执行办案中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浙高法执〔2020〕1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执行局: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执行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就在执行办案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延伸,也是人民法院参与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三地一窗口”的政治站位和使命担当,在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针对执行办案中发现的公共决策、社会治理、行业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组织提出司法建议,为科学决策、完善制度、精准施治提供参考,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

二、切实保证司法建议质量,增强司法建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执行实践,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把特殊性和遍性相统一,力求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说理言之有据、方案切实可行。

要注重沟通协调,发送前尽可能征求被建议单位意见,以保证司法建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就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开展好司法建议工作:1.全面依法治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政治安全、公共安全、经济民生、法律政策等各类风险方面的问题;2.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特别是后疫情时期助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方面的问题;3.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形成诚信守法光荣、失信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方面的问题;4.深化强制执行和“最多跑一地”改革,加强联动支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方面的问题;5.完善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方面的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发法院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06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对制发和公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对审判、执行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或意见,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如何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或答复。

二、制定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由相关各庭、处、室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经研究室协调后,报相关业务分管副院长批准。

本院主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会签文件的立项,参照前款办理,但对下级法院的请示答复除外。

三、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庭、处、室负责起草。

经调研、讨论的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稿送研究室作规范性处理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

四、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有约束力的会议纪要也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公、检、法、司等部门的会签文件经过研究室审核后,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分管副院长认为有必要时,应提交院长审签或审判委员会讨论。

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审判业务庭、处、室不得制发对全省法院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六、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该文件的庭、处、室提出具体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浙江省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报告浙江省高院江勇2002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委托我庭起草《关于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掌握了解全省审判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对1999-2002年全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裁判情况进行调查,并起草了《关于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赴杭州、宁波、温州、台州部分法院征求意见。

以下是相关调研情况。

一、当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全省共受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1267件,年增长率均在30%以上。

其中:1999年为176件;2000年为245件,增加39.2%; 2001年为324件,增加32. 24% ; 2002年为522件,增加61%。

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新的增长点,迫切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二)行政机关败诉率呈不断上升趋势。

1999年一2002年全省共审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1257件,其中:裁定撤诉556件,占42.23%;裁定驳回起诉141件,占11.22%;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1件,占12.8%;判决履行法定职责347件,占27.6%。

从统计情况看,2001年全省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仅仅只有42件,2002年迅速增加到253件,是2001年的6倍多。

并且2002年我省法院审结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只有523件,行政机关败诉率竟然高达48.37%,是同期全省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平均败诉率2. 5倍。

随着人民法院受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数量将居高不下。

(三)审理依据缺乏。

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相比,在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起诉期限、举证责任分配、审查判决方式、行政赔偿等方面具有其自身特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难以对其调整和规范,法院在审理中碰到诸多困难,“摸着石头过河”现象比较普遍。

(四)执行难度大。

行政机关之所以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般有以下原因:一是行政执法情况复杂,行政机关自身缺乏履行能力而无法履行,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原因在于“有价值的物证受到破坏”;二是与行政机关有一定的的利害关系,如因有关领导打招呼,行政机关不愿介人处理等;三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没有依法及时办理。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阶段就缺乏依法行政意识,即使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其往往千方计拖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

1999年一2001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有9件,其中1件行政机关已履行,2件各方进行了协商,解决了问题,6件案件至今尚未履行,占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2/30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当事人往往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由于执行难,法院很少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无法满足。

二、审理履行法定职贵行政案件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一)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两种方式: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

除这些外,是否还存在拖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有不同的意见。

关于拖延履行,一种观点认为其不存在,可以纳人拒绝履行之列;另一种观点认为拖延履行是介于拒绝履行和履行之间的状态,例如,行政机关未作明确结论性意见,仅仅表示“研究研究”,故拖延履行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方式。

关于不完全履行,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有的同志还举例,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只拆除一半,对影响相邻居权人的另一半违章建筑却未予拆除,这就是不完全履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完全履行可以归属到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之列,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完全履行是相对于完全履行和完全不履行而言的,与拖延履行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

(二)行政主体法定职责的来源问题。

1.对法定职责中的“法定”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必须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包括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2.“行政承诺”是否为行政主体职责的来源?随着“服务行政”、“政务公开”观念的深人,行政机关纷纷推行行政承诺制,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公开承诺的行为能否起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公开承诺是约束其行政行为,只能作为行政机关的职业道德考察,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应讲求信用,已经作出公开承诺,就应当严格执行,当然也允许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合同是否为行政主体职责的来源?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能否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多数同志认为,行政合同在法学界争议较大,自身能否成立就值得探讨,更何况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少数同志认为,依法约定的行政义务,应当可以起诉。

(三)是否存在第三人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行政行为,除了起诉人外,一般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故有的同志主张,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审理中不存在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同样应当有第三人。

所谓利害关系,它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现实性,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与普通行政案件的区别在于:在普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现实存在,但第三人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能性,但行政机关一作出行政行为,第三人就与之产生现实的利害关系,构成现实性。

两者关键差别在于现实性和可能性先后差别,而不是有无利害关系的差别。

还有的同志认为,审理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是否应追加第三人,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四)起诉期限确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实践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般不会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如何确定?1.起诉期限起点的确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对依申请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起点应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第61日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行规定的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紧急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起点可不受60日的限制。

但对非紧急情况下依职权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起点从何时开始,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设定起诉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规定起诉期限,否则法院无法把握。

2.起诉期限长短的确定。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确定起诉期限,即为2年;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

3当事人在起诉时,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尚未届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已届满而仍不予履行,怎么办?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人民法院审理时为准,因为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仍可重新起诉,显然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4.当事人符合条件,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从其第一次申请时间起算,其起诉已经超过规定的起诉期限,他是否必须提出第二次申请,才不致于超过起诉期限?(五)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而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还包括依职权行政行为,其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原告对被告具有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需提供规范性文件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相当一部分被告认为其不存在法定职责,对这一消极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确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将面临举证能力不足的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大多数原告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其政治地位低下,经济能力有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贫乏。

而被告却处于强者地位,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等优势。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可以实现诉讼的真正平等。

(六)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度把握问题。

在诉行政机关拒绝颁证行为中,现行不少法律、法规规定,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拒绝颁证。

例如,林某诉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争议一案,一部分同志认为,林某的房屋产权只要形式上有争议,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就可以依法拒发房屋所有权证;另一部分同志认为,林某的房屋所有权形式上有争议,实际上可能不应该有争议,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司法实践倾向后一种观点,但这种实质性审查与法院的民事审判有何区别,难以把握。

又如,公民诉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查处治安案件行政争议案,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要作如下审查:一要审查是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二要审查公安机关查处了没有;三要审查公安机关查处终结与否。

仅仅审查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查处还不够,若拖了一年有余而未有果,不能称其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只要审查到公安机关对此治安案件是否已经立案查处即可。

查处不力、查处拖延、查处未果不属司法审查的法定范围,也不能据此判定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的行政效率低下,则属行政机关自查自纠问题。

(七)法院判决方式问题。

由于存在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则上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司法权不能干涉行政权,但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司法权和行政权,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在行政判决中直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事实作出认定,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行政判决既判力的约束,相关人的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将形同虚设;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判决中直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事实作出认定。

当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为羁束性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作出。

当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八)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三、建议和对策(一)充分认识审理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重要性当前行政审判的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案件的数量偏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