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其特点是民事和刑事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刑交叉案件,是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探讨适用法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案件事实交织:民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案件事实复杂,难以分割。
2. 法律适用冲突: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往往存在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3. 案件处理难度大:由于案件事实交织、法律适用冲突,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三、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优先适用民事法律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补充适用刑事法律原则:在优先适用民事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补充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 综合考虑原则: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因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合理。
四、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方法1. 明确案件性质:首先,要明确案件性质,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为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 确定法律适用顺序:在明确案件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适用顺序。
3. 综合运用法律: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综合考虑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综合处理。
4. 注重证据收集: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要注重证据收集,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5. 妥善处理财产关系: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要妥善处理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乙将甲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发现乙有诈骗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乙立案侦查。
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从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概述(一)民刑交叉案件的概念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又有刑事法律关系,且这两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在这种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特点1. 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
2.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由于民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往往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
3. 法律关系的动态性: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可能会随着案件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因此,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法律关系的认定。
三、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一)民事法律关系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二)刑事法律关系1. 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2.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责任等。
3.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刑罚、刑事责任等。
四、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处理原则(一)兼顾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法官在处理法律关系时,应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事实(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刑法和民法两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由于刑法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和调整目的上的差异,导致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事实的认定成为一大难点。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事实的含义、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认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顾名思义,是指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两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法和民法两种法律关系,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 法律关系交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交叉,即同一法律事实可能既产生刑事责任,又产生民事责任。
3. 案件性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法律事实是认定案件性质、确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征:1. 客观性:法律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 法律性: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具有法律意义。
3. 事实性:法律事实是客观现象,具有可证明性。
四、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认定(一)犯罪行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行为是认定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认定犯罪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违法性: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规定,具有违法性。
2.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主观恶性: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二)侵权行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侵权行为是认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违法性:侵权行为必须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涉及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的案件,即所谓的“刑民交叉”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到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往往会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本文将试图探讨“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试论“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刑民交叉”案件指的是既具有刑事法律责任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责任性质的案件。
这样的案件既涉及刑法的规范,又涉及民法的规范,具有较为复杂的性质。
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规范的适用,并对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和制裁,追究的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共危害性,并且涉及到刑罚的执行,其性质比较严肃和严格。
而民事责任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损害进行的一种补偿和赔偿,主要关注损害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并且侧重于受害人的个人利益和权益的维护。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来说,需要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个人权益和利益的维护,平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处理结果。
二、“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困难与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通常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涉及到涉案人员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结果后果等多个方面。
刑事案件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而民事案件则需要对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进行充分的证明和理性分析。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事实认定。
2.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需要综合适用刑法和民法的规范,而且往往牵涉到多个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
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其特定的规定,而民法对于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法律适用,如何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特点和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刑法又涉及民法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如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侵权行为中的刑事责任等。
由于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难题。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难点以及适用法律的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刑民交叉案件涉及刑法和民法两个领域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
2. 法律适用争议: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可能存在冲突,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3. 案件处理难度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对司法人员的要求较高。
4. 刑民责任并存: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可能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1. 法律适用争议:如前所述,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导致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发生冲突,从而引发法律适用争议。
2. 证据收集困难: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 责任划分困难: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可能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划分困难。
4. 法律适用期限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期限,如追诉期限、诉讼时效等,可能导致案件处理超期。
四、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坚持刑法优先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当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刑法。
2. 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考虑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3. 坚持责任自负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试论“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起案件中,刑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一致,即一方可能同时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本文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起案件中,既可能触犯刑法,又可能触犯民事法律的情况。
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导致他人受伤,既可能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又可能触犯民法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刑民交叉责任的认定。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责任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刑法责任和民法责任是相对独立的,彼此不影响。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既触犯刑法,又触犯民法,也要分别进行认定。
2. 合并审理原则:在一个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全面认定责任,并据此做出综合判断。
3. 单一行为原则:对于同一行为,不应当重复追究责任,即不得重复附加刑法和民法责任。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在认定责任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5.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认定责任时,应当严格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保罪行和刑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分别认定原则对于一起案件中的刑法和民法责任,应当分别认定,即先确定刑法责任,再确定民法责任。
在刑法责任认定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在民法责任认定时,则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和损害后果,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 优先认定原则在涉及刑法和民法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因为刑法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法律规定,其权威性和强制性高于民法。
如果先认定民法责任,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应当优先认定刑法责任。
在实际中,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和解决。
1. 判决争议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可能存在对于刑法和民法责任认定的不一致,导致判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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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访问量】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南风艳【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对一起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分析作者:南风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2000级研究生)案情王某是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经理,负责A小区的物业管理。
2000年8月5日,王某与开发A小区的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张某商谈,自称A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以对A小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
张某信以为真。
2000年8月10日,王某以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A小区物业管理处对A小区40户别墅区供水进行配套工程施工,工程造价25万元,张某需在5日内向A小区物业管理处支付款项,物业管理处收款入账后十日内开始施工。
协议签订后,张某于2000年8月18日前分三次将25万元付给了王某,王某收到款后,入到其私人账户上。
经张某一再索要收据,2000年9月4日,王某趁财务人员不在,拿来盖有某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空白的内部收据本(该收据是某物业公司专门为收取装修保证金和装修垃圾清运费的专用收据),将第一联撕下,写明收到自来水工程款25万元整,收款人王某,将其交给张某,后将该收据本放回原处。
经张某多次催促王某施工,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00年10月16日,王某携款潜逃。
张某见王某携款潜逃,遂于2000年11月3日将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某物业公司返还该笔工程款。
某物业公司发现王某潜逃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00年11月8日以合同诈骗嫌疑对王某立案侦查。
另查明,某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包括承揽建设工程,也未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A小区物业管理处也无任何承揽建设工程的职能。
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因被告的A小区物业管理处是被告的分支机构,且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收据,并加盖了财务印章,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王某诈骗问题,因该案中被告的管理人员是否够成犯罪,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关系即合同关系。
因此,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函告法院,认为王某有经济犯罪嫌疑。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并非是合同纠纷,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应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的刑事法律关系与经济合同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二审法院应按经济案件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有了明确结论之后(或不予立案,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或判决有罪等)再做出不同的处理(或裁定驳回,或认定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或判决谁承担民事责任等)。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案件的性质。
本案既非是纯粹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又非纯粹的刑事案件(合同诈骗),而是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即是已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案件。
对此类案件应如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97年《规定》)及1998年《规定》。
这两个司法解释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原则。
1、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一律中止审理。
虽然1998年《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检察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上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但是我认为,确定该案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还是普通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力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对此类案件应一律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有了明确结论之后,再做出不同的处理。
否则,就容易出现法院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而公检以经济犯罪为由立案起诉的情况,出现刑民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冲突。
2、应以是否是“同一法律事实”作为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审理(或先刑后民)的标准,不应是“同一法律关系”。
因为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则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
而同一法律事实可能触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意义上,以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应继续审理还是裁定驳回起诉的标准是不准确的,以法律事实作为认定的出发点比以法律关系作为认定标准更为精确,因为这样可以避免将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所谓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应以是否为同一的法律事实作为区分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审理(或先民后刑)的标准。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1998《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与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在刑民案件是否可以并行审理(或先刑后民)的标准上相矛盾,造成同一案件由于法律依据不同,而出现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3、案件当事人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包括与经济犯案件有一定的牵连),当难以明确排除刑事上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事实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即难以明确排除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影响经济纠纷民事法律事实的认定时,经济纠纷案件应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部分处理后再根据刑事部分的不同处理结果对经济纠纷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与民事案件的认定的法律事实的范围可能不同,二者可能属同一法律事实,也可能不属同一法律事实。
而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认定不仅可能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认定可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也可能因涉案赃款的返还而影响到民事部分诉讼标的之数额。
在此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直接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到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实的认定,影响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
4、案件当事人明显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可认定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本着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经济纠纷案件应中止审理。
就本案来讲,一方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该案是经济纠纷案件而继续审理,就会出现如下判决结果: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施工企业超资质越级订立施工合同,既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行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个来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因此,超资质订立的施工合同当然无效。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由当事人根据自身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分别向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虽然某物业公司认为王某是盗窃该公司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将款项入到王某个人账户,某物业公司对此根本不知情,也未收到张某工程款,根据1998年《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王某本人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中王某是一个特殊民事行为的主体,他是某物业公司的经理,又以某物业公司A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1998年《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已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其民事责任,王某盗用某物业公司收据开给张某,仅是采取一种欺骗手段,为了使对方相信其签订合同是某物业公司的行为,从而掩藏其私自占有该工程款的行为,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一个环节。
而并非符合1998年《规定》中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因签订合同是承包方故意违法,而发包方张某因对承包方的资质疏于审查,存在过失,因此承包方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发包方的损失由双方依据过错相抵原则承担。
而另一方面,公检机关经立案侦察,认为王某有合同诈骗嫌疑,因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以非法所有或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利用合同诈骗,因此,公检机关立案侦察后,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如果法院判决王某诈骗罪名成立,对其诈骗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将追缴到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张某,而从民事审判来看,张某已就合同的全部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偿还。
这样,就会出现刑民案件处理结果上的冲突,导致民事判决的不稳定性及诉讼成本的增加。
因涉案赃款的返还会影响至民事部分诉讼标的数额,从而影响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担。
如公安机关只追缴到部分赃款,并将其返还给张某,则张某仅能就未返还款项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依据1998年《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某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