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涉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律领域逐渐增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原因、解决方式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相关从业人员,如法官、律师和警察等,通过了解他们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认识、经验和看法,以及他们对现行处理机制的评价和建议。
案例分析重点关注一定范围内的涉刑民交叉案例,并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共同特征和问题,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调研结果1.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调查发现,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涉及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盗窃、离婚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等。
这些案件属于刑法和民法交叉领域,具有明显的刑民合并特点。
2.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执行不力。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处理困难;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跨部门协作。
3.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方式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立法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明确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
同时,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此外,调查对象还提出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发生。
四、调研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 拟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2.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3. 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法院需要进行专门的调研,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探讨其特点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提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应对能力。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取了文献资料收集、案例分析和法官访谈等方法。
调研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级法院的刑民交叉案件,共计收集并分析了100个相关案例。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适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2. 过程复杂: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常常需要法院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参与,增加了审理难度。
3. 判决方式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方式通常有他诉他判、他诉我判、我诉他判等多种形式,判决结果难以统一。
四、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法院难以确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审理流程不顺畅: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审理流程通常较为复杂,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3. 判决结果不一致: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结果多样化,法官的审理理念和具体情况等因素会对结果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五、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加强专业培训和研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应加强相关培训与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案例库。
3. 建立协作机制:为了提高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法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诈骗 调研报告

诈骗调研报告诈骗调研报告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诈骗案件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次调研旨在对诈骗现象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其特点和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进行。
我们随机选择了2000名受访者,向其发送了诈骗调查问卷,同时我们还对10名受害者进行了深入访谈。
三、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我们了解到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受害者年龄分布广泛:我们发现,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年龄分布相对广泛,从20岁到70岁都有。
其中,年轻人在高新技术诈骗方面更容易受骗,而老年人则普遍存在对互联网安全的认识差和防范意识弱的问题。
2. 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诈骗手段:调查显示,电信诈骗是目前最常见的诈骗手段,占据了总体诈骗案件的半数以上。
而在电信诈骗中,冒充公检法的骗局最为普遍,其次是钓鱼网站和虚假投资。
3. 安全意识普遍较低:调查发现,大部分受访者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防范诈骗的意识较低。
一些受访者容易相信陌生人的话,甚至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被骗。
四、原因分析1. 技术进步带来新的诈骗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诈骗手段也逐渐变得更加高科技化,隐蔽性更强,导致一些人难以警觉。
2. 受教育程度不同导致安全意识差异: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对于网络安全和诈骗的认识较为薄弱,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同时,少数人即使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也有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知识而被骗。
五、防范措施为了防范诈骗,我们建议以下几点措施:1. 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通过开展诈骗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网上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2. 建立专门的机构打击诈骗活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共同合作,建立专门的机构,加大打击诈骗活动的力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控能力。
3. 提高教育水平:加强教育体系的建设,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和应对诈骗的方法,提高公众的教育水平和防范能力。
六、结论诈骗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诈骗犯罪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在 司法 实践 中 , 骗犯 罪 往往 与经 济 纠纷交 织 互 诈 涉, 法律 关系复 杂 , 处理难 度较大 。 尤其是刑 事 、 民事诉 讼并存并 行时 。 如何处理 两者之 间的关系 , 是一个 十分 棘手 的问题 。 面 , 下 就诈 骗犯罪处 理 中常见 的三个刑 民 交叉问题 , 笔者 作一探讨 。
事 案 件 受 理 或 作 出裁 判 。 安 机 关 能 否 再 行 立 公
案 侦 查
在 司法实践 中 , 经常会 遇到这种 情况 : 对人 民法 院 已作 为经济 纠纷案件受 理 、 审理 , 甚至是 已作 出生 效判
依 法继 续审 理 , 并将 结果 函告 有关 公安 机关 或 检察 机 关 。与之相 对应 , ” 公安部 20 0 5年 1 2月 印发 的《 公安 机
法 治研 究
诈骗犯罪处理中的刖民交叉问题 米
毛 立 新
摘
要: 诈骗犯 罪往往 与经济纠纷 交织互 涉, 刑事 、 民事诉讼往 往交叉并行 , 对不 同类型 的刑 民交 应针
叉案件采取不 同的程序 处理方式。 刑 、 3 - " 民案件在法律事 实上“ 竞合 ” , 时 原则上应“ 先刑后 民” 当两者在 法 ; 律事 实上“ 牵连” , 则上应 “ 民并行” 对“ 民并行 ” 时 原 刑 。 刑 时可能 出现 的主体 冲 突、 涉案 财物 冲突、 证据 冲
一
之 中的法律事 实涉嫌诈骗 犯罪 , 予追究 刑事责任 。 应 此 时, 公安机关该作何处理? 能否再行 立案侦查 ? 对此情况 , 高人 民法院 19 年颁 布的《 最 98 关于在 审 理经济纠纷案件 中涉及经济犯 罪嫌疑 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 1 条 规定 :人 民法 院已立案审 理 的经 济纠纷 案件 , 2 “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 为有经济犯罪嫌疑 , 并说 明理 由
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调研报告刑民交叉民事立案是指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民事赔偿纠纷,需要将该案件在刑事程序中立案,并同时开展刑事和民事的调查和处理。
这种立案方式旨在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并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
本报告将针对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进行调研,以了解其现状、优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现状目前,刑民交叉民事立案在我国部分地区得到了较好的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等一些大城市通过建立刑民交叉民事立案机制,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一些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具体操作方式,并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推动实施。
二、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优势1.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减少重复调查、取证等工作,从而节约时间和人力资源,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 统一回应被害人需求: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集中处理刑事和民事纠纷,统一回应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需求,减少被害人重复提交材料、耗时耗力的情况。
3.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刑民交叉民事立案,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提高法治信仰。
三、刑民交叉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 专业技能不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对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
目前,一些地方缺乏经验丰富、专业技能较强的办案人员。
3. 处理流程复杂:刑民交叉民事立案需要协调刑事和民事程序,处理流程较为繁琐,需要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和沟通。
四、推动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建议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刑民交叉民事立案的具体操作细则,并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权威依据。
2. 加强专业培训:推动培养更多具备刑事和民事调查处理经验的专业人才,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
3. 加强信息共享:建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事和民事的信息互通互享,提高办案效率。
刑民交叉案件起诉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起诉调研报告刑民交叉案件起诉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这对于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了解和研究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刑民交叉案件起诉调研,旨在对其特点、原因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探索和分析。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调查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
主要调研内容有:1. 刑民交叉案件现状通过搜集和分析相关统计数据,我们发现刑民交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
特别是在经济犯罪、侵权纠纷、环境污染等方面,刑民交叉案件更加突出。
2. 刑民交叉案件特点通过调研结果我们发现,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事实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和多个事实环节,事实复杂,难以定性和定罪。
(2)证据取证难: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证据来源多样化,取证难度大,需要协调各个部门合作,加强证据保全和获取。
(3)法律适用难:案件转换处理时,刑民法律适用的界限模糊,需要进行判断和权衡。
同时,与传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也不完全适用于已有的相关法律。
3. 刑民交叉案件起诉难点根据调研结果,我们总结了刑民交叉案件起诉过程中的几个难点:(1)证据收集不足:刑民交叉案件中,案件事实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常常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起诉困难。
(2)定性和定罪问题:由于案件事实复杂,难以准确的判断和定性,对于部分案件,无法确定是否涉及犯罪行为。
(3)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问题: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协调公安、环保、经济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但协调困难,导致案件推进缓慢。
三、问题原因分析针对刑民交叉案件起诉难点,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原因的分析:1.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各个部门合作,但由于资源不平衡,导致相关部门难以保障案件办理的时间和质量。
2.法律界限模糊: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不明确,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和规范。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晋中市诈骗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晋中市诈骗犯罪案件调研报告在晋中市,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影响较深,许多老百姓对于金融知识缺乏必要的认识。
因此,当他们接触到新鲜事物时,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诈骗犯罪的常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利用电话实施诈骗这是最为普遍也是危害性极大的一种诈骗方式。
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恐惧心理,以公检法机关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以涉嫌犯罪为由,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将钱财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然后迅速挂断电话。
作案手段隐蔽,且得逞快,一旦被骗即很难挽回损失。
如果被害人没有足够重视,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生命危险。
据统计,仅2014年1月至6月,我省公安机关就侦破此类案件100余起,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0余名,缴获赃款12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网络交友诈骗随着互联网技术和通讯工具的发展,网恋已越来越成为年轻男女的一种普遍选择,但相应的风险也增加了。
例如许多单身青年只想找个情感依托,却往往忽略了自己的真正需求,很容易陷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圈套。
从本质上讲,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手段并无太大差别,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猜测对象心理”、“温馨陪伴式聊天”、“组织陌生聚会活动”、“诱导泄露个人信息”等。
其实只要提高警惕,稍加注意,完全可以避免上当受骗。
三、冒充公检法机关人员进行诈骗这些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办案”等幌子,谎称自己掌握了他人的违法犯罪证据,通过电话通知被害人前去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取证;或者谎称受害人涉及洗黑钱等非法交易,而后让其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或缴纳保证金,实施诈骗。
这种诈骗方式往往以流程繁琐、耗费时间为借口,企图引诱被害人放松警惕,然后趁机将其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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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调研报告江伟林辛建孙燕2012-09-13 09:44:24 来源:《法律适用》2009年第2期诈骗类犯罪[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与盗窃罪、抢劫罪一起,构成了最为普遍的侵犯财产型案件。
尽管数量上诈骗犯罪要少于盗窃、抢劫犯罪,但是相对于盗窃罪、抢劫罪这两种手段简单的传统犯罪而言,诈骗犯罪具有手段隐蔽、犯罪对象多样化、犯罪数额大的特点。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以下简称“我庭”)处理的案件中,诈骗犯罪也是出现疑难问题频率最高的犯罪类型。
近年来,我庭在审理诈骗类案件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
这些刑民交叉的问题不仅存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存在于案件审理的诉讼程序中,还存在于赃款、赃物追缴、发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上。
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我们虽然进行过个案的探讨和研究,但是尚未系统地进行过研究和总结,因此,本调研希望能够对诈骗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诈骗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诈骗类案件的审理现状2005年至2007年我庭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数分别为916、1017、1030件,其中诈骗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38、148、174件,分别占当年案件总数的比例为15%、14.6%、16.9%。
月年来,诈骗类案件数量增长了26%,而我庭所有刑事案件数量增长为14%,诈骗类案件数量的增幅远远高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增长幅度,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日益复杂,可以预测这种趋势在未来几年内仍将持续。
另外,诈骗类案件的案值非常巨大,牵涉的受害人等社会因素众多,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
从我庭近3年的数据看,诈骗类案件案值的平均数都超过了5亿元。
部分案件如集资诈骗、车贷诈骗等受害人、利益相关人动辄上千人,如果处理不好,会导致大量的涉诉信访。
如此重要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些诈骗类案件的客观原因。
(二)诈骗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大量的诈骗类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发现越来越多的诈骗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现象。
这些交叉和牵连使得刑事法官们在选择程序、认定犯罪甚至处理赃款、物时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对这种现实问题我们缺乏统一的认识和处理方法,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和民事欺诈等非罪行为;二是在刑事、民事就同一事实进行处理时,如何在程序上避免刑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三是在案件的具体问题处理上,例如赃款、物的处理时面临的“善意取得”问题等,如何与民事法律规定协调一致,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民事权利。
第一个方面实属实体性的刑法适用问题,由于学界对此有较多的讨论,也限于篇幅,对此问题本文暂不涉及,而着重讨论后两个程序性问题。
二、诈骗类案件程序性刑民交叉的司法处理在案件审理程序上就同一法律事实出现的刑民交叉现象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交错。
而产生这种交错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案标准不同;二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以后的处理方式也完全不同。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妥善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就是要协调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立案等一系列诉讼程序,进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同时避免刑民之间产生相矛盾的结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一)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以下几个司法解释。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7年3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三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是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以上五个司法解释即是目前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处理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时当然也应予以遵循。
但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以上几个司法解释明显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1.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司法处理方式。
对于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究竟是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上述五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
从前四个司法解释来看,在强调“先刑后民”的同时,也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刑民并行”,虽然“刑民并行”案件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但在第五个司法解释中,则片面强调了“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与前四个司法解释的态度并不一致。
2.部分条文界定不清,操作性不强。
在“先刑后民”时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是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还是终结诉讼,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
这类案件法律文书的体例、格式也都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3.部分规定已被新的司法解释架空或否定。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赋予了诈骗类案件受害人以选择权:或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待刑事诉讼处理以后单独进行民事诉讼。
[2]而在其之后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诈骗等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实际上新的司法解释已改变了先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之外。
(二)诈骗类刑民交叉案件司法处理方式的构建依据目前的司法解释还不能很好的解决诈骗类案件中刑民交叉的程序问题,所以在实践中应仔细分析,区别对待。
1.刑事立案与民事立案的关系刑事立案不能成为民事不立案的借口,这种做法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现代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诉权。
民商事案件即使涉及诈骗类刑事案件,但只要它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法院就应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仅因涉及刑事犯罪嫌疑就不予受理。
反之,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也不应当影响就同一事实的刑事案件的立案。
原则上,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有诈骗的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至13条的规定也间接认可了这样的观点:“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做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2.刑事案件审理与民事案件审理的关系(1)“先刑后民”的适用标准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就同一事实立案以后,各自进行审理是否并行不悖呢?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秩序的维护,民事诉讼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二者在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只是各自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而已,不存在权利保护的优劣和先后。
但是出于效率和实践的考虑,在部分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据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形时,民事案件就须等待刑事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结果后再进行审理,即先刑后民。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先刑后民”原则的标准是刑事犯罪与民事责任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对此,应当理解为“先刑后民”取决于涉嫌刑事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关联性质和程度。
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3]即应当以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为适用“先刑后民”的标准。
[4](2)“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例外有规则必有例外。
绝对的“先刑后民”处理方式不可避免要遇到一些难题:其一,因《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民事诉讼是否就无限期的中止?其二,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实际上并没有经济犯罪,但被告通过不正当手段人为地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利用“先刑后民”的规定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从而逃避民事责任,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我们认为,为了解决“先刑后民”处理方式面临的难题,应当确立“先刑后民”处理方式的若干例外。
例外一:在刑事案件不能短时间内结束,甚至长期停留于侦查阶段,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一味地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结果,客观上将导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被无限期搁置。
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刑事案件侦查结果虽然可能会影响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但刑事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进行下去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事实,做出判决。
[6]例外二:当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有利于防止某些机关或企业恶意利用“先刑后民”、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时,不宜中止民事案件的继续审理。
[7]有学者就认为,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结束,只剩下合议庭合议和民事判决的制作与宣判时,不宜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这样既可以防止某些机关或企业恶意利用“先刑后民”,也可以避免完全浪费业已进行的民事审判工作。
[8](3)对“先刑后民”的制约、救济确实需要“先刑后民”的案件可以大致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案件有犯罪嫌疑需要“先刑后民”而中止案件审理,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以后发现刑事案件也已立案,案件需要“先刑后民”而中止案件审理。
不管是哪种情况,实际上都涉及到法官对案件是否属于“先刑后民”的裁量权问题,此时,法官实际上是根据其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的阶段性的判断,其实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排除法官因为认识有偏差或掌握的事实不全面而导致的错误中止审理的情况。
而且法官的裁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继续审理,此时,法官的权力是非常大的。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法官自由裁量的机制,同时赋予因此权利受到影响的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手段。
此外,特别是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时,可能会存在由于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是否涉嫌经济犯罪嫌疑认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人民法院认为涉嫌经济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妥善处理,避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