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从一则案例说起

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从一则案例说起庄绪龙;刘艳【摘要】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必须恪守"刑进民退"原则.【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21)001【总页数】4页(P11-14)【关键词】民刑交叉;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刑进民退【作者】庄绪龙;刘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某国有农场公司总经理张某,由于工作出色,单位于1998年奖励其一套房子,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后来张某因资金紧缺,遂将此房卖与单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签字,并得款人民币20万元。
虽然该房张某已经卖与其所在单位,单位也实际使用该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与张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依然是张某的名字。
直至2008年,该公司倒闭,张某被解雇,事后张某以所有人的身份将此房子再次出卖,得款60万元人民币。
此案是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大多倾向于“民进刑退”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以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基本理论完全可以解决,不必动用刑罚,一来可以体现刑法谦抑性原则,二来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刑法适用而造成性质严重的惩戒痛苦。
实际上,此案仅仅是民刑交叉现象的一个代表性例证,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远远超出此简单的归纳,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区别性分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即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复杂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处理难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
本文将从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法律规定、处理原则和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既涉及刑法调整的犯罪行为,又涉及民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同时运用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法律事实交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责任交织。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1. 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这些要件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2. 犯罪形态: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各种形态,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连续犯、牵连犯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犯罪形态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
3. 刑罚制度: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如主刑、附加刑、数罪并罚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刑罚制度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二)民法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如主体、客体、内容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责任: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责任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如起诉、受理、审理、执行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为例

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类案件为例
阴建峰;周鑫淼
【期刊名称】《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3(47)1
【摘要】我国有关刑民交叉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同一事实”是指自然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定性的事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刑民交叉问题,主要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在办理刑民交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一般应当坚持先刑后民,以防裁判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公正,同时要尊重存款人的程序选择权,允许其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偿还利息、违约金等权利。
在法律适用上,要减少刑、民裁判之间的矛盾,维护司法的统一。
【总页数】8页(P47-54)
【作者】阴建峰;周鑫淼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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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刑交叉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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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类案件检控路径探索r——以合同诈骗类案件为例4.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发展影响的法律思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刑民交叉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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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九个公布案例

最高院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九个公布案例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十分突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争议较大!本人以最高院公布的十个案例作为参考,就其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裁判要点进行总结,供各位读者参考适用。
本文参考了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枝辉的相关文章,在此谢过!案例一. 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不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裁判要点:在合同约定内容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犯罪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通过实业公司向贸易公司购买钢材,并指定贸易公司向钢贸公司购货,李某行贿钢贸公司经理1.3万元,使钢贸公司向李某控制的钢铁公司购货,并伪造贸易公司公章签订担保合同,骗取贸易公司购货款1300万余元。
2012年,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随后,实业公司以其未收到货物起诉钢贸公司返还货款本息。
钢贸公司主张本案购销合同系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的手段,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判定合同效力时,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涉嫌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此时,仍应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以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
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情况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
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明知或参与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故案涉购销合同效力不受李某犯罪行为影响。
本案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情况下,贸易公司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钢贸公司返还货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56号“某钢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601)。
案例二 . 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裁判要点: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宋阳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23)3
【摘要】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
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
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总页数】5页(P48-52)
【关键词】刑民交叉;侦查;程序;立案
【作者】宋阳
【作者单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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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析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原则及标准——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J], 马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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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民交错案件适用程序初

刑民交错案件适用程序初探陈建平虽然诉讼程序有着透明、公正和保障自由与人权等多项价值,但从最根本的或者说在终极的意义上讲,诉讼程序与实体权利相比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即诉讼程序只能是诉讼的手段而不能是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实体权利而存在,而发展。
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
如何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是个大问题,以下是笔者对刑民交叉问题适用程序的几点简要分析。
一、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先刑后民处理方式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交叉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将民商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了,先刑后民的观念已经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审判实践中。
先刑后民原则,传统上亦称刑事优先原则,通说认为,它是指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民事两个诉讼时,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以相对的优先权。
即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诉讼时,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加以解决。
若急需解决刑事问题,则可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有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才能单独向法院提起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之诉,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刑民交叉案件不是一个正式的、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些人将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或者仅在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物上存在牵连关系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统归为刑民交叉案件,这是不科学的。
这些案件的处理,其实根本就不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竞合问题,顶多只能说是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者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而已。
真正的,也是值得研究的刑民交叉案件,只能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竞合的案件。
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主要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当然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时也会出现适用先刑后民的情况。
1、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先刑后民原则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九民纪要128-130 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应予纠正。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民刑交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基于《九民纪要》的视角

收稿日期:2020-09-16基金项目:2018年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重点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疑难问题研究”(18BFXJ0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2018YFC0830200)作者简介:陈禹衡(1994-),男,江苏淮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尹航(1993-),男,江苏淮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民刑交叉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基于《九民纪要》①的视角陈禹衡1,尹 航2(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九民纪要》发布后,在处理部分民刑交叉类案件时适用民刑并行模式,作为解决民事审判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冲突的新路径,做到了效率优先,并提供全面高效的救济。
在认罪认罚从宽和民事审判的耦合适用中,民事赔偿和认罚的概念有交叉重叠,将民事赔偿纳入认罚的范畴可以促进对被告人的教育矫正。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在民刑并行模式下相互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对民事审判在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层面形成价值反馈,而民事审判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助力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重塑。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民刑交叉;民事审判;九民纪要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2-0028-07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2.004 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推进,有关其程序衔接的问题不断暴露于司法实践的视野下。
民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和耦合适用一直以来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要问题。
《九民纪要》第十二章“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在第128条提到了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范式,即“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并且在其后附随了5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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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仅对《九民纪要》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8个问题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共列出了下列5种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高法院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
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
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最高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
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上述案例,对于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所签订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但合同无效,并不必然意味着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前述案例中,在认定上述合同无效的同时,最高法院还认为: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够发生,崔绍先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参与骗贷活动固然系主要原因,但也与深圳机场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密不可分,故深圳机场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显过错,应依法对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先其作为然自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以然自中心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黄河公司签订民事合同,所获取的款项被然自中心占有。
上述事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除刘先其个人涉嫌诈骗犯罪外,然自中心与黄河公司之间亦因合同被撤销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然自中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刘先其涉嫌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而继续审理本案民事纠纷部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然自中心以本案与公安机关
认为的犯罪嫌疑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裁定驳回黄河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最高法院案例:(2013)民申字第1565号】
人保葫芦岛公司与建行葫芦岛分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因涉及犯罪应被认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
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在开展案涉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时,均未充分履行各自应负的资信调查义务,从而导致合同诈骗犯罪得逞,原审认定建行葫芦岛分行与人保葫芦岛公司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判决人保葫芦岛公司返还根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收取的机动车保险费1131987.00元并无不当。
人保葫芦岛公司主张建行葫芦岛分行承担贷款损失的全部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系对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兜底条款。
通过前述条款及案例可以得出,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在涉及到刑事犯罪时,就都要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是否需要
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关键在于要审查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是否为同一事实。
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类型的案件中,往往容易把关联事实看作是同一事实,因而作出错误判决。
因此需要正确理解最高院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同一事实”论述部分,准确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9个问题为: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
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
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案例:(2015)民申字第1778号】
哈尔滨财源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文勇、店连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只有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才产生交叉、竞合问题。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财源宝公司与王文勇等三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保证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对本案原告财源宝公司裁定驳回起诉。
该则案例没有认定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为同一事实,因此作出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裁定。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30个问题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待刑
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法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335号】
中国铁路物资沈阳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芦盐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都不应当绝对化和扩大化,有些民事案件的审理确实需要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前提,而有些刑事案件却必须以民事案件为依据,也有些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各自独立,互不关涉。
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是运用民事审判规则分析相关证据进而认定相关事实,如果能够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的,并非一定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判定。
本案长芦公司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沈阳公司,要求支付4900万元货款,故,本案应当围绕沈阳公司应否支付货款以及是否支付了货款为核心。
经查,虽然张榕涉嫌构成票据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有关本案4900万元汇票背书、收取、再背书等独立事实已经在本案查清,无须再以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对于冷强涉嫌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失职罪一案,是因包括本案4900万元在内共计8400万元的货款问题而被沈阳公司举报形成,冷强所涉刑事犯罪不仅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反之本案的审理结果将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因此,本案不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
据此,对于上诉人当庭放弃的以上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对《九民纪要》中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事实上,实务中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错综复杂,《九民纪要》该部分的内容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
但《九民纪要》的出台,无疑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