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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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

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涉刑民交叉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涉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律领域逐渐增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本次调研旨在深入研究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原因、解决方式及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相关从业人员,如法官、律师和警察等,通过了解他们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认识、经验和看法,以及他们对现行处理机制的评价和建议。

案例分析重点关注一定范围内的涉刑民交叉案例,并通过分析案例中的共同特征和问题,为解决该类案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调研结果1.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调查发现,涉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涉及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涉及盗窃、离婚纠纷涉及家庭暴力等。

这些案件属于刑法和民法交叉领域,具有明显的刑民合并特点。

2.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出现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执行不力。

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处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涉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和处理困难;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于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跨部门协作。

3. 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方式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应加强立法对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明确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

同时,应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涉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此外,调查对象还提出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发生。

四、调研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 拟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涉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程序,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2. 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高调查能力和处理水平。

3. 加强对民众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

4. 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

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法院刑民交叉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法院系统中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法院需要进行专门的调研,总结经验,提出建议,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探讨其特点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提高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应对能力。

二、调研方法和范围本次调研采取了文献资料收集、案例分析和法官访谈等方法。

调研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级法院的刑民交叉案件,共计收集并分析了100个相关案例。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法律适用复杂: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

2. 过程复杂: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过程较为复杂,常常需要法院协调多个相关部门的参与,增加了审理难度。

3. 判决方式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方式通常有他诉他判、他诉我判、我诉他判等多种形式,判决结果难以统一。

四、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法院难以确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2. 审理流程不顺畅: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特殊性,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审理流程通常较为复杂,导致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当事人权益。

3. 判决结果不一致:刑民交叉案件的判决结果多样化,法官的审理理念和具体情况等因素会对结果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五、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法律规定模糊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加强专业培训和研究: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因此应加强相关培训与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案例库。

3. 建立协作机制:为了提高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法院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案件。

自古以来,先刑后民成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

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先刑后民也会产生消极作用。

在当前的法治时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先行处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对此,应采用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的原则,不断地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就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思考引言:在某些情形下,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可以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彼此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事情。

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同时存在着刑法与民法的案件,使得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相互交叉,这种关系就是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案件。

目前,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虽有一定的规范,但仍有不少问题。

在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如何理顺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并做出恰当的判断,对于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我国司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刑民交叉案件是十分混乱复杂的,要找出解决这种案件问题的合理办法,就必须将其进行归类。

从司法实际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发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由不同的法律事实构成。

比如,同一人的两个行为,就会牵扯到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从而构成对同一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先触及的主体究竟属于刑事还是民事,不能清晰明确的定论。

其次,由于是同一种法律事实构成的法律行为,所以不能判断行为人在犯罪时是构成了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同时,由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一些复杂的问题,人们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也存在着分歧。

第三,对于同一类的法律事实,因其涉及了刑事与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故其在案件的处理方法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些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例其实就是一场法律之争。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摘要】本文探讨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

首先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和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概述,然后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

接着指出了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如何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最后强调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就法律实践提供了启示。

文章结构清晰,逻辑性强,对于加深人们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之间关系的了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再审原则、司法公正、法律完善、法律实践、司法改革、社会正义、审判权、司法独立、法律适用。

1. 引言1.1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关系密切相关,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一旦某一事实或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最终定论,就不应再次提起诉讼或审理。

这样的原则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程序的滥用和诉讼的无限延伸,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是指针对某些具有重大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无罪的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机制。

在实践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密切相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种司法原则,即指在某一案件经过法院最终审判后,无论结果如何,该案件在相同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不得再次被提起审理的规定。

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而设立的。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诉讼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论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

得就同一罪名再次审判或惩罚。2004年我国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而面对这一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存在着空缺。本文通过阐述一事
不再理原则的涵义、渊源、价值等,分析了该原则在我国存在的理论基
础;通过考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利
弊进行平衡,再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现状,汲取其长、克己之短、合
司法程序中确立这一原则,是在确立程序独立价值基础上的强调公正、
重视人权保障的选择,也是与《公约》相协调以最终实现理念融合的必
经之路。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权保障; 既判力;诉讼效率;再审程序
知识水坝@damdoc
Abstract:
As the West’s oldest principles of law,the protection from double ieopard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most of the counties in the word and given new connotation.The rule of
so on.At the saIrle time,in the view of the problems that th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ncounter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the most important aspect is t11e extreme conflict between national security and certain individual freedoms(huma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nto the Constitution clearly in 2004.But.our Criminal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

论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审理作者:汪平红发布时间: 2013-07-24 16:57:00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交叉引发的诉讼案件,应如何进行审理、怎样作出裁决,我国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先刑(行)后民,有的先民后刑(行),采取了不同的审理方式。

对同一事实不同法院审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裁判结果大相径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混乱,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

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中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法院采取一种方式审理是不合适的,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立法本意,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灵活适用法律予以确定,现分别研究如下: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方式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只对经济领域内的刑民交叉案件规定了“先刑后民”、“刑民合一”、“刑民分离”三种程序处理方式,而对其他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未作规定,尤其缺失有关“先民后刑”处理方式的规定。

但不论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抑或“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其适用的唯一标准只能是看“一案”是否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如为“依据”,则按“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处理,如不为“依据”,则按“刑民合一”、“刑民分离”处理。

(一)关于“先刑后民”。

根据民事诉法若干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因此,当决定民事判决结果的重要案件事实,须通过刑事审判予以查明与认定时,基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已为刑事诉讼所肯定的事实理应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

即当刑事案件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将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产生影响时,应按“先刑后民”方式处理。

如甲将诈骗取得的货物,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卖与不知情的乙,该货物本身既是被诈骗的财物,又是民事纠纷的争议标的物,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对货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均有待于对甲诈骗行为的认定。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

浅谈刑民交叉事件刑事法律基础问题刑民交叉事件是指发生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件。

刑民交叉事件逐渐成为法律领域中较为热门的问题。

既然涉及到刑事法律基础问题,那么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该领域的一些基础问题。

首先,什么是刑事法律基础?刑事法律基础是指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论、共同原则和基本规则。

在我国,刑事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刑事行为的认定标准、刑事责任和刑罚、证据规则、审判程序等法律制度。

其次,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之间存在哪些关联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事实基本相同,当事人基本相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基本相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处理的同时可以解决民事案件,双方可以达成和解或者判决民事赔偿。

二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事实关系不是必然联系的,但因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涉及到同一被害人或者同一被告人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再处理,或者可以先处理民事案件,但需要避免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造成干扰。

最后,对于刑民交叉事件,应该遵守哪些法律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独立性原则。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各自有独立的法定程序和审判机关,彼此不互相干扰。

二是刑事案件的优先原则。

刑事案件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有着更严格的认定和惩处,而民事案件则是追求经济补偿,因此刑事案件处理应该优先于民事案件。

三是双重占据原则。

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以共同处理,其中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不会干扰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是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原则。

司法下达判决的效率应该与公正原则相平衡,既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也能够使标题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或正义。

综上所述,刑民交叉事件是一个复杂的领域。

在法律处理过程中,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既要实现司法效率和公正,也要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

QingHai's~jj.TTT Procuratorial FI海检察 Bimonthly一、有关刑民交叉的理解刑民交叉有5种别称,如刑民交织、刑民冲突、刑民交错。

本文所指刑民交叉,是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是不同的行为之间存在的某一种相连的刑事与民事关系或者同一行为对某一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

一旦行为人对于某一行为现象同时造成了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替换或者调整,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出现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在案件实例中,刑民交叉可以分为三种形 式。

一是法律事实牵连型。

在法律事实中,由于某一类 要素或者某些要素重合叠加从而导致法律事实相互 作用,这种情况在民事与刑事产生的法律事实当中,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互不干扰,互不联系,但因为事 实要素的联系而形成了刑民交叉。

如盗窃者将偷盗物 卖出,在这种事件中,行为人触犯了法律关系形成法 律责任,其将盗窃物出售的行为又牵连到了买卖合同 关系,以上所述的因为盗窃物而使互不相连的刑事法 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作用,形成互连关系。

二 是法律事实竞合型。

是刑民交叉案件的重要类型,是 研究的重中之重,同一事实在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 律事实两者之间发生竞合,使得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迫使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 竞合。

从犯罪的不同类型与民事权利等交叉机制的组 合,又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利与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 为交叉、民主权利犯罪等等。

其中在现实实例中交叉 类型并不突出,只是在案件的各事项中设计的法律问 题却是很相似,鉴于以上的复杂类型,应当设置理想 的法律状态,法律与法律之间必须相互协调,法律的 各个条文之间也要保持相互的协调,否则法律如果出 现了问题,人们将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某一行 为在民事法律上作出的判决和刑事法律作出的结论 出现了相悖,那么是用刑法还是用民法来解决法律所 出现的问题,是人们应该思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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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司法实务Biblioteka 一事不再理与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王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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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刑事、 民事审判中同 样适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要考虑到各自判决既判力的影响 ,对刑民不两立的案件要对一事不再理 原则进行适度突破,以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刑民交叉 处理方法 一、问题的由来 案例: 杨某以征婚的名义认识多名异性中 老年人,再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向征婚认识的中 老年人借款, 累计达 200 万元。 在借款到期受 害人寻找杨某要款时, 无一不发现杨某已经失 踪。为此,受害人报案, 杨某被捕, 被以涉嫌 诈骗罪起诉到法院。 但在受害人报案前, 有一 笔 70 万元的借款,被害人曾经诉讼到法院,法 院对被告杨某公告送达后进行了民事判决。 在 杨某刑事案件开庭时,70 万元的民事借款案已 经判决生效,但检察院的指控中包括 70 万元的 这笔借款。 问题是: 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民事 判决确认的 70 万元借款应否认定为诈骗数额? 本案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 如 何 适 用? 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继续审理刑事案件; 其二是首先通过民事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 然后再审理刑事案件; 其三是根据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把杨某的犯罪金额减去 70 万元,按余 额确定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都有一定的道理。 第一种意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罪行法定 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既然杨某触犯刑法, 就应该依照刑法规定对杨某定罪处罚。 刑罚的 轻重,应当与杨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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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 诉之规定,此在学说上谓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则。 析言之: 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 于诉讼 系属中, 更行起诉。 此诉一经提起, 即生诉讼 系属之效力, 该诉讼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 造为被告, 就同一诉讼标的, 在同一法院或他 法院,提起新诉或反诉; 诉讼标的于确定之终 局判决中经裁判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当事 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更行起诉, 此种效力称为 判决之实质确定力或既判力。 以上 两 种 情 形, 自当事人 言 之, 不 得 更 行 起 诉, 自 法 律 言 之,
② ③
: 《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 . 法律学》 ,台湾商务印书馆,第 1 页。 何孝元主编 : 《罗马法原论》 ,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863 - 867 页。 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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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起诉,被告方仍可就同一诉讼标的 提 起 反 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就同一诉讼标的 以起诉的形式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同时, 民 事判决的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当事人以外 的其他人仍可以就已经判决的同一诉讼标的再 行起诉。这是因为, 民事诉讼以解决当事人双 方之间的权益冲突为目的, 不应该也没有必要 将诉讼系属的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扩大到当事 人以外的其他人。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 刑事 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的权益冲 突,作为 国 家 代 表 的 检 察 机 关 垄 断 了 起 诉 权 ( 自诉案件除外 ) ,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 公民个人均无起诉权。 因此, 刑事案件系属于 法院后,不仅检察机关不得就已起诉之间一被 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行起诉,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也不得就同一被告人之同 一犯罪事实再行起诉,被告人也不得提起反诉; 同时,判决确定后, 不仅检察机关和被告人不 得再行起诉, 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或公民 个人也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 在刑事自诉程序 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涵义与民事诉讼具有更 多的相似性。 起源于罗马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刑诉法 领域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事审判原 则,甚至这项原则在很多国家还有 宪 法 基 础。 《德国基本法 》 第 103 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因 。 ” 《美 为同一行为,受到普通刑法多次之刑罚 : “任何人均不 国联邦宪法》 第 5 条修正案规定 得因同 一 罪 行 而 两 次 受 到 生 命 或 身 体 上 的 危 ” 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有关于一事不再理 险。 原则的明文表述, 这些公约一经我国立法机关 批准,将对司 法 机 关 产 生 法 律 约 束 力。 例 如, 我国已于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国际上重要的人 。 该公约 权文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 : “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 第 14 条第 7 项规定 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 不得就 ” 我国与他国签订 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的双边引渡条约, 也往往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 原则 约》 第 3 条第 4 项就是适例。 ( 二)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
司法实务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根据, 可以从人权保障、 程序公正、诉讼效率和既判力理论等多方面得 到论证。 首先,一事不再理原则与人权保障息息相 关。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其发轫之初, 并不负有 人权保障的使命, 但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人权理 念的渗透,已赋予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新的内涵。 ,“近现代刑事诉讼的出现在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 本质上可以说是人权思潮和人权活动结出的硕 ”人权与国家刑罚权是相伴随而存在的两个 果。 现象,人权意识的勃兴必然要求对国家刑罚权 进行合理的抑制。 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之 一,正是通过限制刑事追诉权来阻止国家刑罚 权的恣意发动, 从而防止国家刑罚 权 的 滥 用。 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其刑罚权, 但国家在 行使刑事追诉权的同时也有保持节制的义务。 从刑事程序的意义上看, 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 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追诉权, 即只有一 次追诉机会。 如果国家行使了这一追诉权, 不 论结果如何, 该追诉权当属行使完毕。 如果起 诉机关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甚至 多次发起追诉, 则属于刑事追诉权的滥用, 必 然侵害了公民的人权。 因此, 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避免司法专横, 保证被告人在法律上获得公 正待遇方面具有特殊的价值。 其次,一事不再理原则以维护程序公正为 己任。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专 门活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就是在查明 案件真相的基础上惩罚犯罪, 保护无辜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 以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 追求实 体真实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 但实体真实的实现往往受到各种时空条件的限 制,确认实体真实有时是一项艰难的工作。 这 是因为,刑事侦查活动、 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认 证活动等都是对以往事实的回溯, 从某种意义 上看具有 “考古” 的意味, 它不可能穷尽人们 以往活动的全部真相。 这就是说, 即使极尽人 类的智慧和物力, 无法发现和找回的真实也将 永远占有一定的比例。 那么, 在这种艰难的场 合,国家只能设置正当的法律程序来求得合理 的案件结论, 而不得为了发现实体真实而无休 71
② 狭义 ” 即不得更行受理, 故称为一事不再理。 说与广义说的区别在于: 狭义说认为一事不再
福建法学 2011 年第 2 期 ( 总第 106 期) 即禁止双重起诉, 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一 层涵义。尽管在法律审理阶段, 证讼可以产生 “一案不二讼 ” 的效力, 从而可以制止原告的 好讼,但仍不能使已经判决的案件不再重开公 , “物件返还之诉 ” 争。例如在罗马程式诉讼中 中的原被告双方的地位是分明的, 如果被告败 诉,由于他并未行使诉权, 故 “证讼 ” 并不消 灭其权利。所以,被告于败诉后仍可再行起诉, 控告胜诉的原告。 正是为了维护判决的尊严和 稳定,避免当事人缠讼不休, 罗马法学家逐渐 在 “一案不二讼 ” 效力的基础上又发展出判决 的 “既决案件” 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 段。如同证讼为法律审理的终点一样, 判决为 事实审理的终点。 判决作出后, 除发生执行的 效力外, 还发生 “既决案 件 ” 的 效 力, 嗣 后, 当事人双方对已经正式判决的案件不得再行起 诉,否则被告可以之作为抗辩事由实施 “既决 ,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系 案件的抗辩” 属。判决的 “既决案件 ” 效力经过发展演变、 进而为近现代诉讼中的判决的判力理论和制度 , 它构成了一事不再理的第二层涵义 。 由此可见, 初始意义上的或曰本来意义上 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包括两层涵义 : 1 、 诉讼 系属效力, 即原告不得就已起诉之案件, 即判 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同一案件 再行起诉。 就此而论, 应当说, 广义说更为准 确地把握住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切涵义, 揭 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双重内涵; 而狭义说将 一事不再理直接等同于判决的既判力, 无疑是 缩小了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有失偏颇。 我国学 理界长期以来秉持狭义说, 因此在相关理论的 建构上,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反思。 需要指 出 的 是, 古 罗 马 诉 讼 实 行 的 是 刑、 民事诉讼合一的制度。 而在近现代社会, 刑事 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相互区别、 严格分离的, 这 就导致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不同诉讼领域中的具 体涵义的差别。 在民事诉讼中, 诉讼系属的效 力只能禁止原告就已起诉之同一诉讼标的再行
理仅指判决的既判力, 即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 一案件再次起诉; 而广义说则认为一事不再理 涵括了判决的既判力与诉讼系属的效力两个层 面,不仅判决确定后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 而且禁止双重起诉也被视为一事不再理的内涵 之一。那么, 究竟狭义说与广义说何者更为确 切呢? 问题的解答需要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 返本溯源的历史考察。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双重涵义的产生与罗马 法独特的审判制度密切相关。 在罗马法中, 案 件的审理程序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 段。每一案件, 由原告向法官提出, 就讼争进 行陈述,被告可以进行申辩, 双方并可互相反 辩。在此基础上, 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 否可以成立, 是否应当受理, 这就是 “法律审 ; 如 果 是 应 当 受 理 的 讼 争, 就 进 入 理阶 段 ” “事实审理阶段 ” , 由法定的承审员审理, 查明 , 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 “诉讼 ” 只有经过证讼, 诉讼才能正式成立, 案件才能 诉讼系属于法院。 同时, 经过证讼, 原告对同 一案件不能再行起诉, 因此, 证讼为不得再行 ③ 据此, 起诉的障碍, 而不以判决确定为标准。 证讼的完成将产生诉讼系属的效力, 使案件系 属于法院, 同时导致原告诉权的消耗, 原告不 得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 否则, 被告可以实施 “诉讼系属的抗辩 ” , 使其诉讼请求不至于诉讼 ,意 系属, 罗马人称此效力为 “一案不二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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