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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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法律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解方法

杨兴培*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务中,刑民相互交杂的案件数不胜数,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以法律事实中蕴含的法律关系作为刑民交叉案件分类的主要依据具有较大的合理性。据于这一基本原理,可以把刑民交叉的案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只具有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案件事实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这一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三是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横向的、属于同位并列的关系。根据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特点与性质,应当分别采取三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分析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社会是人的社会。虽然从广义上说,人和自然的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当一种社会关系被某一种法律所规范并加以调整时,这种社会关系就成为了一种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客观世界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普遍联系的世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所以,当某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一旦作用于客观外界时,就会在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产生多重作用进而与他人形成多重社会关系。当这种多重

社会关系被多个法律所涉及就会形成多重的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犯罪行为与正常的社会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原理,一种犯罪行为有时也会产生多重社会关系进而上升到多重法律关系。刑事与民事交杂、刑事与经济交杂、刑事与行政交杂(下面简称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各种疑难案件就是这一复杂社会关系的产物。

美国学者波斯纳曾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 〔1 〕同样原理,刑法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同样需要不断地从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支持的力量。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刑民关系,经历了“诸法合体——相互分立——彼此融合”的变迁轨迹。尽管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层面,学者和立法者可以自信地得出刑民并行、彼此不悖的基本结论,并努力构筑两者之间的界分壁垒,但是在现实生活情境中,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内容日益交织在一起,彼此难解难分。在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中,刑民之间的相互交杂更是不可避免。如何实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当下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重大课题。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不仅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在程序法的适用上也出现了诸多矛盾和冲突,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截然不同的判决。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刑民交叉问题,探讨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和程序协调问题。但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大多侧重于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结果的探讨,而对刑民交叉现象的类型分析和不同类型的破解方法的研究不多。为此,笔者欲抛砖引玉,对这一课题进行一些探索。

一、刑民交叉现象研究划分类型的必要性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因特定事实要素的关联而出现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彼此竞合甚至水乳融合的案件。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是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多角度研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一般而言,刑法对某一种犯罪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类型化的规定。在实际生活现象中,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案件各具细节,正所谓天下没有两片完全相像的树叶一样,天下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像的犯罪案件。但是正像古人所言“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 〔2 〕。再复杂多样的犯罪案件只有通过人为的抽象归纳和整理,寻找出它们之间内在的共同性,才具有类的价值体现,才可以成为具有类型化的“犯罪事实或者案件事实”,从而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定的对象。与概念思维属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思维方式一样,类型化思维也是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思维方式。抽象的概念思维是刑法学研究的传统思考形式,概念思维强调法学概念的本质所在和意义体现必须固定不变,以此保持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性。由于现实生活内容具有无限的扩张趋势,但法律规范却是有限的,任何法律规范只能针对某一种事实类型进行一般而抽象的规定,从而使概念思维不可避免地带有抽象性和封闭性的特质。“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 〔3 〕类型思维就是随着概念思维弊端的显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思维形式。类型化的思维既是对抽象概念的进一步演绎,也是对具体事实的进一步抽象。类型思维所要求的是对现实中反复出现的生活事实进行类型化的处理,以使一般的法律规范与活生生的社会现象保持固定的联系和对应。刑事立法在规定各种犯罪时,正是采用了类型化的规定方法,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通过

类型化的抽象后,将侵犯相同社会利益、犯罪主要特征相同的各种具体危害行为,归于同一个罪名之下。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犯罪类型化的法律规定为刑事司法的推理提供了必要前提,具体案件事实如与法律类型一致则构成小前提,法官根据大前提与小前提作出裁决。

但是生活事实与法律类型的对应和归类并非我们预想的那么简单划一,一旦落实到具体个案,尤其是那些呈现边缘性、重合性和交杂性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进行事实认定与性质判断时便会面临诸多挑战。刑民交叉类的案件就是如此典型的表现。尽管《刑法》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犯罪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民法也对其中的民事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一类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相互交织、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易区分。要对刑民交叉类的疑难案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首先应当要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带有刑民交叉法律关系的案件进行必要的梳理,整理出各类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为此类案件法律责任的认定和破解方法奠定必要的基础。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民交叉复杂的法律事实引起刑民多重竞合法律关系的交叉并存,从而导致案件性质呈现模糊性和复杂性,法律适用过程中争议重重。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就在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刑民交叉案件纷繁复杂、形式多样,但它们中的大多数不是偶然出现或者仅仅只是个案,而是会呈现出反复的状态。事物的某种类型是从具体的、个别的生活事实之中抽象出来的带有固定意义的标本,找到不同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特征,确定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依据,分析不同类型刑民交叉案件内在差异的表现,是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分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有利于准确把握不同类别的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有利于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性,从而做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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