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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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甘财社[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08]21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的筹集第一条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

第二条省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合理安排省级农村低保资金,列入当年预算。

市县财政要按当地实际支出需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条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市、县两级财政低保资金分担比例,不得加大困难县的负担,以免造成县级财政预算资金无法落实。

第二章资金的分配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地。

中央和省级补助市县的农村低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农业人口、绝对贫困人口、人均财力、实际保障人数及工作成效等指标,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要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实绩及农村低保资金财政安排情况挂钩。

第六条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律通过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达。

市、县级配套资金要按季拨入同级国库“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收到指标文后15日内,拨入“社保资金专户”,同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每季度初拨入“社保资金专户”。

拨入“社保资金专户”的农村低保资金及其它救助资金分账核算,单项管理。

第八条年度终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和“社保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2019-06-22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的家庭⼈均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㈠保障最基本⽣活需求的原则;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救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的农村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年⼈均纯收⼊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员,主要包括:祖⽗母(外祖⽗母)、⽗母(岳⽗母或公婆)、配偶、⼦⼥、孙⼦⼥(外孙⼦⼥)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员(含已迁往学校的⼤中专在校学⽣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㈠家庭成员有使⽤移动电话、摩托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基本⽣活必需品的;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㈢经常出⼊餐饮、娱乐⾼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为⽽造成家庭⽣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㈣安排⼦⼥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期间⼊收费学校就读的;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但⽆正当理由不参加⽣产劳动的(在校学⽣除外);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费⽤,适当考虑⽤电、燃料等所需费⽤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级⼈民政府及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

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甘肃省低保实施方案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人群,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该方案的实施对于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认定标准。

1. 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2. 财产状况。

家庭财产净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3. 生活困难程度。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困难,生活困难,符合低保资格认定条件。

二、保障标准。

1. 生活补助。

符合低保资格的家庭,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2. 医疗保障。

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将获得医疗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3. 教育资助。

低保家庭的子女将获得教育资助,包括免除学杂费、提供助学金等,保障其接受基本教育的权利。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低保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走访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最终确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3. 发放资助。

经审核认定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将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发放生活补助和医疗教育资助。

四、监督管理。

1. 定期复核。

对已享受低保的家庭,将进行定期复核,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严格惩处。

对于违规申领低保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低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宣传政策。

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总结,甘肃低保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帮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加强对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低保对象的知晓率和申请意愿,确保有需要的家庭能够及时获得低保资助。

农村低保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实施方案农村低保是一项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扶贫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农村低保,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科学、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下面就是一份农村低保实施方案的简要介绍:一、核定对象的确定1.对象范围:农村低保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村贫困户、残疾人、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孤儿。

2.核定标准:依据当地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居住条件、劳动能力等因素,进行核定。

二、申请、审核和核定程序1.申请:贫困户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财产证明。

2.审核: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其贫困程度。

3.核定: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定,并且给予一定月度生活补贴。

三、生活补贴标准1.补贴标准:根据农村低保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地方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生活补贴标准。

2.动态调整: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合理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四、监督和督导机制1.监督机构:建立监督机构,包括相应的财政、民政、审计和纪检等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低保实施工作。

2.督导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督导机制,对各地的低保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五、针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1.灾害扶助:对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特殊的扶助和补偿。

2.就业培训:对劳动能力较强的低保对象,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六、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1.宣传政策:加强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使农村贫困人口了解其权益和申请流程。

2.教育培训: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开展有关扶贫政策和提升自身能力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其脱贫能力和素质。

以上仅是农村低保实施方案的简要介绍,具体实施方案还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改进。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农村低保方案,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推动农村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有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

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向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主管部门,实行2+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统计、价格、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如果没有社区居委会,则由企业工会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

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的政策
第五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支出账户。

第二章担保对象及其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援助。

申请人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批后,将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七条没有生命。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陇政发〔2021〕1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陇政发〔2021〕1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范围第三章标准和方式第四章受理、审核审批程序第五章资源统筹与制度衔接第六章资金发放与管理第七章组织与实施第八章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陇南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高效;(二)公开公正,政策透明;(三)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制度衔接;(四)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甘政办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3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甘肃精神,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断提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把这一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

二、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过1至2年的努力,在全省建立起制度完善、标准适度、资金落实、运行顺畅、管理规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07年7月起,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00元调整为685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适当提高标准。

各市州要坚持标准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维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度考虑子女受教育的费用,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doc

甘民发〔2009〕36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2009年3月31日第3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保障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参照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等费用,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五条凡具有当地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保障范围: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7、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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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陇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98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低保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和改进农村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健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其中乡镇按辖区人口1万人以下2至3人,1万至3万人4至5人,3万人以上5至7人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为低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第五条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中县区民政部门承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责任,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的各项制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及保障标准调整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体系;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各项政策。

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中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申报等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低保政策宣传、接收居民低保申请、组织工作组对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与年度家庭收入核查测算、组建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进行低保评议、审核拟纳入低保家庭,进行低保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结果的“三榜”公示、保管乡镇低保档案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靠自己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申请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家庭没有主要劳动力,没有家庭收入或几乎没有收入(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线30%以下)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一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他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家庭缺乏主要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30%至50%之间,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病或重度残疾,因供养大中专学生或自然灾害事故导致家庭支出过大的困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二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或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四类保障对象: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

一、二类保障对象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指导标准执行。

三类及以下补助标准由市、县区政府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家庭;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不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条件和不予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和条件。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

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抚)养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及动态管理第十三条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单独登记。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申请低保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

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对申请低保家庭户籍状况、年度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和测算,并按人均收入从低到高产生排序名单。

低保民主评议以每个村民委员会为单元,由乡镇政府干部或低保工作人员主持,由出席会议全体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决定拟纳入低保家庭。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全体村民会议选举产生。

民主评议产生的拟保障对象名单在村内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做出审核意见。

对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做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村进行张榜公示。

审核小组会议除乡村干部参加外,应当吸收农村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入户复核抽查30%以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户籍、财产、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跨部门核对;县级民政部门召开会议做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

县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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