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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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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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讲解

∙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根据我国《法官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3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土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这是因为,法官作为司法人员,其自身必须是遵纪守法的楷模,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有过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行为;其政治素质低下,思想道德水平很差,因而不能担任法官。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即:∙(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4-2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9年4月23日 18:11:55(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法官的任免第五章法官的管理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关于回避的案例

关于回避的案例

第一单元回避▲阅读案例案例 1回避的含义;回避的种类;公诉人的回避申请权【案情】某县法院法官甲担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某乙盗窃一案的审判长。

在开庭的时候,他向被告人交代诉讼权利时,被告人问:“什么叫做回避?”他回答:“回避就是你如果认为我水平不高,没有资格担任审判长,就申请换人,不要我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

我不申请你回避。

”问: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评析】(1)审判长的回答是错误的。

审判长在交代回避权利时,可以使用通俗的语言,但通俗必须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之上。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应当如何告知申请回避权利没有规定,但是,从保障回避申请权人的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应该向被告人详细解释回避的含义、条件和程序。

解释的语言可以通俗,但不能违背立法原意。

本案审判长所解释的回避与立法对回避的规定大相径庭,没有起到告知权利的作用。

(2)审判长为被告人推荐辩护人,接受辩护人的宴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在他没有自行回避,回避申请权人也没有申请他回避的情况下,他所在的法院的院长(如果他是法院院长则为审判委员会)应当责令他回避,并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开庭以后责令法官回避(尤其是责令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未作明文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应当赋予合议庭其他成员决定中止程序的权力,待回避问题解决以后再恢复法庭审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彻底的任职回避,才能防止“近亲繁殖”

彻底的任职回避,才能防止“近亲繁殖”

观点锐评4月中旬,山西朔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公布的一则干部考察公示引起网友质疑。

11名拟提拔的考察对象中,有3人参加工作的年龄让人生疑:公示中三人都是本科学历,赵志军和曹雅婷19岁即参加工作,周芳参加工作时还未满18岁。

大学本科毕业,至少也得20出头吧,是他们的学历有问题还是年龄造假?疑惑还未消除,另一波质疑声又接踵而至。

网友爆料,三人中的曹雅婷是朔州市文旅局党组成员曹亮的女儿,也就是说,曹亮是曹雅婷的直接领导,在该局对这一批考察对象进行讨论研究的局党组会议上,父亲同意把女儿列为考察对象。

按照我国的《公务员法》,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

曹雅婷在市文旅局工作的十余年间,曹亮也在该局,且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倒推回去,曹雅婷的任职从一开始就违法了,更别说现在提拔之事。

这些年的相安无事,到底是谁之过?上述考察公示时间是从4月17日到4月23日。

就在4月24日,朔州市文旅局对该事正式回应,解释了曹雅婷是在职大学学历,参加工作的年份是2009年8月,而不是之前的2007年11月,系工作人员输入失误所致。

鉴于曹雅婷与父亲在同一单位工作,按照任职回避制度,局党组拟将曹雅婷调整到局属其他事业单位。

回应中有一个细节值得玩味:关于公示上的时间错误,曹雅婷本人第一时间反馈了,公示更正后重新发布。

实际上,一周的公示期内,公示并未作修正,直至4月23日公示期满撤销。

4月24日,公示重新发布,信息均已修改,但公示期已过。

如果曹雅婷真有及时反馈,公示信息需要等到网络发酵之后再更正?还是当事人看到舆情发展态势不妙才去“危机公关”?倒回去看官方回应,系工作人员输入失误。

记者梳理了前后两个版本的公示,11个人中,3人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情况填写错误,这个错误率实在太高,那经过这些工作人员之手的其他干部考察公示,能否经得起推敲?对他们的相关处罚也应该及时公布。

法官职务回避选择题

法官职务回避选择题

题目
关于法官的任职回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不同审判庭的庭长和审判员
B.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不能同时担任上下级法院的院长与副院长
C.
甲与乙为夫妇,二人可以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和审判长
D.
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答案解析
D.甲与乙为夫妇,如甲在乙任职的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执业,则乙必须调离法官岗位
法官的任职回避。

本题考查双方均为法官的任职回避、一方为法官的任职回避。

ABC
选项,《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故AC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中,甲乙不得同时担任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而非所有上下级法院。

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故D选项正确,当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新法官法全文包括总则、职责、义务与权力、法官的条件、任免、任职回避、法官的等级、考核、培训、嘉奖、惩戒、公子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法官考评委员会、附则共十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特地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需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与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隐秘和审判工作隐秘;(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九条担当法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当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学问,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当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回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家回避制度篇一:回避制度探析龙源期刊网.cn回避制度探析作者:杨强刘琳吕毅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回避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多有体现,在诸如司法审判、干部提拔、表决投票、人事聘任、评奖评优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中也会涉及。

文章从回避制度的概念、发展情况、作用以及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回避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

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在客观上可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机关单位的清正廉洁,保障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关键词】回避;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回避制度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中,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回避制度在法律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

执行回避制度,是对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也是对其他人合法合理权益的一种保障;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剔除裙带关系的羁绊,创造健康、积极、公正的工作环境;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执行回避制度,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更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来源回避,其最初的含义是“避忌”、“躲避”,即为避嫌而不参与或有意避开其事,将自己置身于事外。

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嫌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回避类型主要包括亲属回避(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他还有我国古代的礼仪回避等等。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以及法官应当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

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保证公正,消除偏见,要求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一)国外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方面的描述。

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及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回避要求有非常明确的陈述;奥地利的《国家官员法》及波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对本国公务员关于亲属回避司题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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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制度。

它涉及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特定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

以下是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的几个关键点:
法官之间的回避:法官之间存在一定血缘、亲属关系时,不得在同一人民法院担任某些职务,如同一人民法院的不同层级领导职务,或者同一审判团队的领导职务。

法官本人的回避:当法官本人与其审理的案件存在特定关系,如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辩护,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时,法官本人不得参与相关案件的办理。

法官审判业务的回避:如果法官对案件有特定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那么法官本人不得参与此类案件的办理。

这种回避旨在排除不利因素,确保诉讼的正常进行,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的地籍回避:对于特定职位的法官(如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不得在原籍任职,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公现象。

回避的方式:法官可以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行回避,或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回避。

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在得知回避原因后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如果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才知道,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是一种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对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机制,通过限制法官在不同情况和关系下的任职行为,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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