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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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范本1:活泼风格】正文:一、引言该案例分析旨在对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进行细致探讨和解释。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分析,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二、国际贸易术语简介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大量的术语,这些术语对于顺利进行贸易活动非常重要。

本章节将对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简要介绍,包括进出口、支付方式、装运方式等。

三、案例分析3.1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贸易双方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节将以一个实际案例为例,解释合同的要素和重要条款。

3.2 运输方式不同的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国际贸易。

本节将结合实例,详细介绍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常见的运输方式,以及各自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3.3 付款方式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有多种选择,如信用证、承兑汇票和电汇等。

本节将分析各种付款方式的优缺点,并结合案例分析不同付款方式的适用情况。

3.4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保障贸易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节将介绍国际运输保险的基本原理、种类以及索赔流程,并通过一个案例向读者展示保险的重要性。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4.1 国际商事法国际商事法是国际贸易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条约的总称。

本节将介绍国际商事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CIF、FOB等。

4.2 保险法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业务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责任法等。

本节将介绍保险法中常见的名词及其注释,如保险单、被保险人等。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实际案例、国际贸易合同模板等,可供读者进一步参考和使用。

六、结语通过对国际贸易术语的案例分析,本文希望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从而顺利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范本2:正式风格】正文:一、引言本文档为国际贸易术语的全面分析,旨在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贸易术语。

通过对每个术语进行详细解释和案例分析,希望读者能够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运用得当,确保交易安全和顺利进行。

(完整)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完整)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0经济、2010统计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答:否。

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 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经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答:银行的拒付合理.因为《UCP600》规定,应于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之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否则就成为过期提单。

在本案中,我方于12月10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应不晚于2001年1月1日去议付行议付,但我方实际是于1月4日去议付行议付的,提单已经过期,因此银行有权利拒付货款。

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1.某年我方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问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

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l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 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

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

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

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问题:我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 CIF合同吗?请说明理由。

答:不是,根据〈2000通则〉解释 CIF 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在装运港按时装运,而不保证按时到货,上面的案例实质上改变了 CIF 合同的性质。

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 150 公吨,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卖方不须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的 FOB 贸易术语根据〈2000 通则〉的解释,风险转移在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遇触礁事件影响了小麦的质量,不属于卖方的责任。

买方自已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答:我出口公司从报CIF大阪价改为FOB大连价时,应将原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第二章。

国际贸易理论及其发展1。

表列出了加拿大和中国生产1单位计算机和1单位小麦所需的劳动时间。

哪个国家具有生产计算机的比较优势?哪个国家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两国如何参与分工贸易?答:①加拿大具有生产计算机的优势,加拿大具有生产小麦的优势。

②根据比较成本理论,加拿大生产计算机的比较成本为60/100=0。

6,生产小麦的比较成本为3/4=0.75,0.6<0.75,所以加拿大生产计算机,中国生产小麦。

2.假定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20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1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

如果国家1有120单位劳动和200单位的土地,国家2有40单位的劳动和50单位的土地,两国自由贸易后的贸易模式是怎样的?答: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的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20/4=5,而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1/4=0。

25,所以奶酪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葡萄酒是土地密集型产品,而国家1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120/200=0.6,国家2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40/50=0。

8,0.6<0.8,所以国家1生产奶酪进口葡萄酒,国家2生产葡萄酒进口奶酪.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1.在自由贸易下,本国汽车售价为10000美元,其中,投入成本为8000美元。

假定政府对汽车整体征收50%的进口关税,而对其生产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只征收25%的关税.试比较该种关税结构的有效保护率和名义保护率.解。

名义保护率=名义关税率=50%,有效保护率=(10000×50%—8000×25%)/8000×25%=150%四.品名包装1。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2.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易.在订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是大蒜主要产区,通常我方以此为货源地,所以BR公司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胶东半岛由于灾害欠收,货源紧张。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中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检验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情概述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按时完成了货物生产并安排了运输。

货物抵达美国后,美方公司进行了验收。

然而,在验收过程中,美方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不符。

美方公司遂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中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3. 违约责任承担。

四、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

经调查,发现货物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如电池续航时间短、屏幕显示不稳定等。

法院认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货物质量检验责任归属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美方公司负责货物验收。

然而,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存在一定过失。

同时,中方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疏忽。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

3. 违约责任承担法院认为,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方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中方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考虑到美方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过失,法院决定减轻中方公司的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中方公司向美方公司支付赔偿金50万美元;2. 中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质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为后续的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严谨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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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第四章案例一中国某食品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

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

每箱重量为25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费为4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计算方法(1) 查阅货物分级表。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443*2.5=1,107.5〔港元〕(4)附加运费为:1,107.5*(40%+10%)=553.75(港元)(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1,107.50+553.75=1,661.25〔港元〕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解题W=25公斤=0·025运费吨M=0·49⨯0·32⨯0·19=0·029792运费吨因为M>W ,所以采用M计费运费=基本运费〔1+附加费率〕⨯运费吨=60 ⨯〔1+5%+10%〕⨯〔200 ⨯0·029792〕=60 ⨯115% ⨯5·9584=411〔美元〕答:200箱应付运费411美元。

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S Commence fromJanuary."问如果该公司于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是否可行为什么分析•不行.•信用证要求从1月开始,每月等量(200箱)装运,共装运600箱.这就要求卖方应该是:1月—3月,每月交200箱.•卖方如果1月装200箱,2月不装,3月装200箱,4月装200箱.违反了信用证的要求.买方有权要求:从2月开始,该批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案例分析3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千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以信用证方式成交,买方来证规定:“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 May 2002 ,Expiration date :15 June 2002”.又规定“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500”.该外贸公司5月10日将货物全部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当受益人于6月8日交单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拒付,为什么?分析•议付行拒付有理•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提单日21天才提交的单据.本案中,提单日是5月10日,则最迟交单日应该是5月31日,而不是6月15日.第六章有关共同海损的实例分析我国诺华公司与新加坡金鼎公司于99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饲料的CFR合同。

诺华公司开出信用证,装船期为2000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金鼎公司租来运货的"亨利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金鼎公司出具保函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亨利号”途经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饲料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饲料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迟延,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饲料价格下跌,诺华公司在出售余下的饲料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诺华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答复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2〕途中湿毁的饲料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3〕诺华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饲料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金鼎公司追偿责任?答案:〔1〕属单独海损,应由诺华公司承担。

因为途中烧毁的饲料不属共同海损,而依CFR术语,此时的在途货物已由诺华公司即买方承担风险。

〔2〕属共同海损。

因为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饲料被湿毁。

此项损失由诺华公司与船舶公司分别承担,这是共同海损的结果。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当然应对买方的损失负责。

〔4〕可以。

因为金鼎公司出具人保函。

1.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 为什么?【分析提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⑵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本例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分析提示】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第七章佣金的计算与支付方法佣金的计算方法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含佣价=净价/ 1 –佣金率计算1〕如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每公吨付佣金多少?佣金=100 5%=5〔美元〕2〕如原报含佣价CFRC5%每公吨100美元,那么CFR净价多少?净价=100-5=95〔美元〕3〕如报净价CFR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CFRC5%=105〔美元〕?4〕如原报价CFRC2%每公吨100美元,不影响收入的条件下,CFRC5%价多少?净收入=100-2=98 〔美元〕第八章•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1〕为什么银行拒付?•〔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

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第九章•案例分析2: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以下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因为印度政府在买卖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A公司无法取得出口黄麻的许可证即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这属于不可抗力事故。

•故印度A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国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

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

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

问中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中方应该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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