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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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税一﹝1994﹞102号
【发文日期】1994-06-04
【实施时间】1994-06-0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207号)规定,本文自1996年1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并考虑新老税制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